试析美国联邦政府金融审计新制度的创新之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邦政府论文,美国论文,之策论文,制度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10年7月20日以奥巴马为总统的美国联邦政府正式发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从金融监管改革角度进一步构建美国联邦政府金融审计的新制度。 一、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较大幅度地扩展了审计对象 (一)对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现在《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授权美国审计署对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实行审计全覆盖。如:美国审计署有权审计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及其下属或在其授权下活动的实体或个人,并有权获取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或代表委员会的个人或实体的控制或使用的记录。该法案规定,美国总审计长可以对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储备银行或者信用工具进行现场检查(以总审计长认为这类审计是适当的为前提)。此外,美国总审计长还有权对联邦储备理事会或联邦储备银行从2007年12月1日起截至该法案颁布之日期间内所提供的所有贷款和其他金融资助进行一次性审计。 (二)对金融或与金融有关的行业组织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按照《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的要求,美国联邦审计署应对全国性证券协会、储蓄协会、私募基金自律组织、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等行业组织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该法案要求美国总审计长研究组建自律组织监管私募基金的可行性,并在法案颁布之后1年内向参议院银行委、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研究报告。此外,该法案要求审计监督全国的证券协会并提交研究报告,包括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注册的全国性证券协会的监督工作,进行审计评价,包括评价涉及全国性证券协会的治理、高级职员薪酬惯例、与州证券管理者的合作与配合,以及全国性证券协会治理和活动的透明度等,并提出审计整改意见。 (三)对具有一定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包括私人机构实行审计全覆盖 《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颁布后,像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人股本公司等这些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存在监管盲区的私人机构和公司,都被纳入了联邦政府的审计范围,并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同时,非银行金融公司、银行控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联邦储备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参保存款机构等金融机构也要接受美国审计署更严格、更全面的审计监督。 (四)对有关金融的重要投资人机构或个人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对重要机构或个人,如非存款机构相关人和授信投资人的审计全覆盖提出要求。该法案规定,总审计长应研究决定合格授信投资人财务门槛的适当标准,确定授信投资人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身份和资格所需的标准,并在该法案颁布之日后3年内向参议院银行委、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一份研究结果报告。 (五)对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其他有关市场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要求美国审计署对市政证券市场和非许可保险市场进行审计研究。总审计长应提交一份研究报告,具体包括关注:对交易执行质量、市场透明度、市场定价、清算结算和信用增强机制的分析;市场、投资者需求和最新改革的影响;提高市政证券市场贸易的透明度、效率、公平、流通性的建议以及市政证券市场衍生品的作用。为了酌量许可保险市场的一般承保范围,该法案要求美国总审计长组织研究非许可保险市场,以确定该法案的颁布对非许可保险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影响。 二、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较大幅度拓展了金融审计的内容 (一)新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的相关审计内容 1.《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授权并要求美国审计署开展关于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金融运行偏差行动执行情况的研究。一是要求总审计长评估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行动执行情况的有效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于参保存款机构的解决方案,用存款保险基金最低的长期成本解决参保存款机构问题的方式。二是审查指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清算管理人的决定以及此决定对金融公司及其债权人、交易对手方及股东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是采取措施鼓励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提供准确的信用评级。法案要求美国审计署研究统计评级组织应收取的报酬方式,并提交包含鼓励信用评级机构优化信用评级程序的建议的研究报告。四是审查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监督结构及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评估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部监督结构及财务报告程序有效性的分析,并出具审查报告。五是对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如审查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离职去受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的雇员数量;确定曾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金融机构服务过,并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离职的雇员数量;审查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离职去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工和的时间及相关事项等。 2.《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授权并要求审计署对自营金融交易进行研究。要求美国总审计长,一应依法对相关金融实体进行的或在其他相关实体之间进行的、与自营交易有关的风险与冲突进行研究和监督,评估包括:自营交易是否对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自营交易是否对从事该业务的相关实体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构成实质的风险,参与自营交易的银行业、证券及商品监管机构是否有充分适当的体系来监管涉及自营交易的风险与利益冲突等。二应依法对联邦储备贷款和联邦储备银行治理进行审计。审计署要检查现行的指定联邦储备银行董事的遴选体制在多大程度上能有效代表公众;检查成员银行选举联邦储备银行的董事时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核查信用工具的设立与运行情况及参与其设立的联邦储备银行;审查联邦储备银行董事的遴选程序以及联邦储备银行治理的变革,这些变革是否可以改善代表公众的方式、消除在银行监督中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等。 (二)新增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相关审计内容 《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授权并要求美国总审计长:一是组织研究依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有关投资顾问代管客户资金和证券资产规定的合规成本,以及若取消规则中有关运营独立性的规定将会增加的额外成本的水平。二是美国审计署对教唆他人违反证券法的人实施私权行为的影响;统计评级组织为全国认可雇佣的评级师组成的独立专业分析机构的可行性。三是依法审查证券发行者的信息披露情况,记述市政证券市场和发行者、投资者的规模以及发行者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市政证券发行者披露的信息数量、频率及披露质量与公司证券发行者披露信息的数量及频率进行比较并发现问题,进行协调。四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所必要的限度内,评估不同种类市政证券的发行者披露额外财务信息的成本及收益,以及提出关于要求证券发行者披露信息的建议。五是审计与金融有关的重要机构、公司或个体的活动。要求美国总审计长研究个人向个人的借款活动,以确定最佳联邦监管结构。六是审查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结构,并具体关注:《1933年证券法案》在个人向个人借款领域的适用情况;证券交易委员会电子数据收集和弥补系统数据库中对消费者借贷信息的记录;将私人持股的个人通过向个人借款平台进入上市公司的处理;负有监管个人向个人借款责任的州及其他联邦监管者;对个人向个人借款的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或私人行为的研究;监管结构中现存的消费者隐私及数据的保护、最低贷款标准、反洗钱及风险管理机制等并从中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七是对小发行人豁免进行审计研究,分析豁免适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发行人与适用《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发行人相比的差别,其公开会计报告的重述是否增加、资本成本差异的大小是否适当,以及投资者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完整性的信心方面是否有差之外,美国审计署要完成关于政府防止取消抵押赎回救助及贷款修正中欺诈的研究报告,以便对贷款紧急救助项目所面临的风险向国会提出建议。 三、美国联邦政府对金融审计方式的创新 美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署的职责是支持国会履行其法定责任,提高联邦政府的业绩并确保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更好地维护美国人民的利益。与此相应,美国审计署应向国会、联邦机构以及公众提供客观可靠的信息和对信息进行分析,系列广泛的事件提出改进建议。在美国审计署发布的2010年审计业务计划书中,明确以特定审计方式进行相关领域的审计工作:履行《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分配给审计署的职责,包括复核所选地区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研究相关地区的小企业融资、教育、交易调整帮勘问题;监督有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执行情况,对7千亿美元的拨款进行年度金融审计并每隔60天报告一次;对联邦税务局、联邦债务计划等的监管机构进行金融审计;识别风险因素以缓解国家长期面临的财政挑战;参加国会关于房地产条例修改变化的听证会;监督能源部门的项目和活动;审查经济衰退中的失业保险偿付问题,评估对失业人员的帮扶力度和雇佣及训练项目的成效等。这一切以及美国审计署历年审计工作的实践表明,美国审计署的一般审计方法有:审计、审查、检查、评估、调查、询问、监督、听证、报告等。其中,以审计审查、建议和报告为联邦审计署最主要的审计方式。现在审计方式有了创新。一是《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中多次出现“审计研究”“审计调查”“审计建议”“审计报告”等规范,特别强调“审计研究”在联邦政府金融审计中的作用。比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重要人物的审计研究都被多次提及。只要是与金融审计对象相关的事项均要进行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发布基于研究成果的报告,并对相关机构提出改进建议。二是《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第1421条就美国审计署应进行的研究及发布的报告进行规范。美国总审计长有权组织研究该法案的颁布对消费者、小企业购房者获得信用的便利以及对信用的可支付能力和对抵押贷款的影响,并可适时咨询住宅咨询办公室。除了研究、报告、咨询外,美国审计署在进行政策评估时,运用了与相关管理部门、消费者等多群体访谈回顾权威研究文献,运用经济学模型评估政策影响等多种方法。三是要求美国审计署就个人向个人借款(较大数额借款)问题咨询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消费者团体、外部专家。美国审计署对联邦储备贷款进行审计时,该法案要求总审计长评估会计、财务报告、内控以及信用工具操作的健全性;该信用工具是否会对有资格使用信用工具的机构造成歧视等。四是授权美国审计署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年度财务控制进行审计。规定总审计长应开展证券交易委员会内控有效性的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2000年11年1月,美国审计署调查了联邦和州政府对金融规划师进行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可替代的管理方法。审计采用了审阅监管规定,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服务行业和消费者访谈,分析消费者投诉等多种方法。2012年1月,美国审计署在对分析师利益冲突监管的研究中,依据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规则,通过会见金融监管局的员工、市场观察员,提出要采取额外的措施提高对分析师的监管。同年,美国审计署研究了适用于国家认可统计评级组织的可选薪酬模型。美国审计署审查了提交给证监会的评论报告,并建议证券交易委员会向可选薪酬模型的作者咨询,并针对“信用评级的研究及规则制定”存在问题提出法定修正的建议。2012年7月,美国审计署研究了该法案对小企业贷款的影响,通过分析对社区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数据,并与联邦监管者、社区银行、行业联合会进行交流,得出了该法案对小企业贷款的影响并对未来规则制定提出建议。2013年1月,美国审计署通过复核对金融危机和《多德·弗兰克法案》改革影响的研究,审查了国会证词、评论信和其他联邦监管者、行业代表的公开陈述,获取并分析了用于执行该法案花费的资源,研究了金融危机的损失和该法案颁布的效果。 四、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对国家金融审计职能的新定位 从以上《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可以看出: ①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加大了国家审计在联邦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②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提升了国家审计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作用;③美国金融审计新制度构建国家审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能。标签:美国联邦政府论文; 金融论文; 美国金融论文; 银行监管论文; 审计报告论文; 审计计划论文; 审计质量论文; 会计与审计论文; 审计方法论文; 证券交易论文; 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