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论文,国有企业论文,对策论文,不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负债大部分是对银行负债。据统计,我国银行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贷款中,形成的不良债权占银行贷款总规模的20%以上,若以1992年我国四大专业银行的放款总额21887亿元计算,则不良贷款总额达4377亿元。由于企业负债率高,加上体制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使企业不良债务逐年增加,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个沉重包袱。近年来,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极大地拓宽了研究思路,推动了企业改革不断深入。但是,对于如何解决企业不良债务问题,人们还没有达成共识,并且有些观点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所以,对于这一问题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一、应当慎用“债权变股权”方法化解国有企业不良债务
在如何化解国有企业不良债务问题上,理论界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其中,令人关注的观点是将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变为股权。因为这种方法强调的是用市场机制来解决,它不加重财政负担,不造成金融资产流失,又能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在拉美一些国家曾经实行过,并有一定的效果,因此,这种方法赢得了不少的人赞同。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因为一个亏损企业乃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如果将其对银行的负债变成自己的股份(且不说国有企业变为股份公司需要一系列条件),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事,既避免了还本付息的负担,又能够从更高的起点以新的面貌开始经营。但对于银行来说,却未必赞成这种方法,原因是:
第一,债权变股权的条件还不具备。目前,国有企业正忙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专业银行也正忙于商业银行的改革,各自还没有真正地成为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如果此时要银行将其债权变为股权,受损失的只能是国家。
第二,债权变股权与商业银行用股票和债权投资的国际惯例有实质性的区别。国外商业银行在其资产业务中,有大约20—30%的投资业务主要投资对象是政府债券,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和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不是为了参股或者是控股。虽然最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控制有所放松,但银行的股权投资仍然只占很小比重。由此可见,国外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与所谓债权变股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第三,损害存款人利益。银行90%左右的负债是社会存款,只有少数的资金来源于自己的资本金,银行的负债权变为股权,实质上是要求银行将自己的资本金进行投资。在现实情况下,银行根本不可能将自己的比重极小的资本金投到工商企业中去,而只能是将银行的信贷资金变为实际的银行投资,也就是将银行对社会的负债变为银行投资,1992年四大专业银行的资本总额为2054亿元,而不良贷款却为4377亿元,如果将四大专业银行的资本总额全部转换为企业股权,仍将有一半以上的不良债权需要动用存款人存款,这明显是对社会存款的一种不负责任的使用,将会损害存款人利益,危及银行的经营基础。
第四,即使银行债权真变成股权,银行也难以对企业发挥应有作用。如果银行持有的这部分股份企业占全部股份的比重不够大,那么,银行只能作为众多股董当中的普通一员发挥一点微力作用,而无力通过自己股东地位和所拥有的股份有效地促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进而走出困境。如果银行在企业股份中有足够大的比重,即银行处于控股地位,那么,银行要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就要解决企业以后的资金私有制和出现的新资金问题,这就使银行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做大量、长期、艰苦的工作,但各银行在忙于自己的业务同时,还要投身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改革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能否做好控制企业和管理企业的工作,还难以确定。
以此看来,银行是不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债权变股权的作法的。如果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强令银行接受,那么,其危害将是巨大的。一方面,银行就会向宏观管理部门要新的政策,以补偿债权变为股权的损失,这样,我国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也就必然中止,各家已经名为商业银行的国家信贷银行也就为了政策的需要而放弃了市场原则,成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质上的“政策性银行”。另一方面,本应由企业负担的债务而转移到银行身上,企业也就对政策更为依赖,在对市场与政策作用的比较中,对政策就更加青睐,通过自己在市场上的奋争来解决债务问题总是不如政府的行政手段来得简单轻松,求政策比求市场更为有效。如此一来,我国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改革也就必然受挫,现代企业制度的构造恐怕需要更长的时间。
二、解决国有企业债务应当分门别类、各个击破
由于国有企业债务的成因不同,所以应根据国有企业负债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办法化解银行不良贷款。
1、对大量亏损的小型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进行拍卖或有偿转让,其收入归还银行贷款。小型企业在经济活动总量中不起决定作用,况且在经营上船小好掉头。所以,对于大量亏损的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公开竞争拍卖或有偿转让,这样,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银行贷款,地方政府也可收回不少投资,增加税收,可有效减轻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这些亏损企业所花费的财力、物力和管理精力,将资金集中投向其他有利益的企业和基础设施部门。
2、对不关系国计民生且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大中型企业,可采取不同方式处理债务:(1)可考虑由国家向社会或直接向银行发行债券,将所筹集的资金拨给企业,以作企业还银行借款之用,通过这种办法,把国有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转化为财政对银行的债务,这实质上是国家承担了过去给企业所造成的债务。(2)可采用与外资嫁接,或者同乡镇、集体、私人企业合营的办法,变单一的国有企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其产权的组织形式可以多样化。这样,在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变化后,企业的利润会有所增加,对银行的负债会逐渐归还。(3)通过组建企业集团转化企业不良贷款。这是重新优化组合企业资产存量的一种好形式,可以带活一批中小型企业,使之扭亏为盈,也是活化银行贷款的好机会。
3、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解决银行债务。一是股份制国有企业发行股票所筹集资金首先应当归还一部分需要经常占用的银行贷款,余下的部分才可以用于其他方面。二是如果以上方法还解决不了问题,可把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这样做估计大部分银行是赞同的,因为,《公司法》规定,企业盈利三年才能实行股份制。总体上讲,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财务状况都是比较好的,对于这样的企业,银行是有信心投资的。但从长远看,我们是不赞成银行搞投资的,因为,这样容易助长基建战线拉长,不利于抑制通货膨胀,然而,银行暂时利用债权变股权的方法搞投资,实则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办法,是个权宜之计。
三、解决国有企业债务根本在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是一个难题,即使采取某种措施,将企业的债务解决了,那么,以后企业再产生债务又当如何处理?所以,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还要靠企业自身,只有形成一种欠债还钱的机制,才能最终解决不良债务问题,形成这种机制的关键是企业要实现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我国改革的趋向,我们认为,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国有企业转化经营机制的必然选择。这是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地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资金是由多个出资者组成,众多出资者的资金投入企业后便形成了企业法人财产,按规定,有法人身份的企业就有资格行使法人财产权,在资产占有、使用、受益等方面按照自己对市场供求情况的预测和判断来决策,企业盈亏全部由自己来负责,国家对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事务则不再直接干预,只能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来间接调控。这样,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为了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目前最主要是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其一,搞好清产核资工作。近年来,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关法规、政策不到位、不配套、不完整,致使国有资产“家底”不清,资产闲置、浪费、被侵占流失、吃“老本”、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等问题十分严重。所以,加强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是摸清国有企业家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准备。我国去年大范围进行了清产核资,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今年要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其二,搞好资产评估工作。过去对国有资产评估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许多漏估、逃估的现象,对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极为不利。现在,我们要采取措施,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一是做好资产评估立项的审批工作,重点审查企业申报评估机构的资格;二是严格把好资产评估确认关,成立专家小组,负责对评估项目进行严格地审查验证;三是加强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监督指导,保证评估质量。其三,做好股份制改造工作。目前,股份改造后的企业国有股比重一般都在50%以上,若加上国有法人股,国有成份达80%以上。国有股比重过高,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利:一是国家仍有能力控制企业,企业经营机制就难以转换;二是企业经营风险大部分仍由国家承担,国有资产仍置于危地之中;三是企业的法人地位难以保障,使企业不易成为真正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不能够真正地按股份制方式来经营企业。为了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我们必须降低国有股比重。有些人担心,如果国家持股率过低会动摇公有制的性质,其实不然。国家卖出一部分企业的股权,固然使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的数量减少,但从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上看,由于国家同时收回了资金,因而,国家资产的价值并没有丝毫减少,这里改变的只是国家资产的存在形式(由物质形态变成了价值形态),国家再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投资,建设重点项目,进一步充实国有资产的实力。降低国有股在企业总股本中的比重有三条途径:一是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将国有资产卖一部分给职工,提高职工股所占比重,这样,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效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使企业较快地发展;二是在国家股折股的过程中,可将一部分不创造价值的非经营性资产从国家股中剥离出来,不参入总股本,以降低国有股在企业总股本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