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础地位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论论文,地位论文,基础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赖于农业这一基础产业的强有力支持。据统计,在我国工业中,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产值,始终占整个轻工业产值的70%以上;在全社会的出口创汇中,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额亦在90%以上。同时,农业还担负着为60%以上社会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的任务。因此,要在本世纪末及下个世纪初实现经济腾飞,最重要的是建立稳固的农业基础地位。否则,农业基础地位不稳,必然难于支撑起高速发展的工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这一点已为我国建国46年来的几次经济结构调整的实践所证实。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更加趋近于市场经济所奉行的利益导向。这种利益导向虽然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在我国经济发展尚不平衡且不十分发达的情况下,也确实使农业这一受多重因素制约的弱质产业受到强烈的冲击。表现最为显著的是:在一些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们纷纷把资金投向回报率高的,见效快的产业行业;大批农民弃农从工、从商,致使大片耕地撂荒,从而使农产品的产出总量出现徘徊、以致于下降的局面。农业经济的基础地位受到了动摇,也影响到相关各产业的协调发展。1993年末以来,以农产品结构性短缺为直接诱因的农产品价格普遍上涨,导致了全国性的通货膨胀。为了最大限度地抑制通货膨胀,国家采取了全面紧缩的调控措施,从而带来了工业、加工业的徘徊。这一事实也证明,农业对其他各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制约作用。作为一个以农业人口占主体地位的农业大国,要保证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没有农业的强力支撑是无法想象的。因此,为巩固住农业的基础地位,对如何巩固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回答。
(一)
既然目前影响我国农民种田积极性,进而影响农业基础地位稳定的因素主要的是来自农民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诱导的响应,是缘于农民对各产业比较利益不同所作出的理性选择,因而,从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入手,去调动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进而去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其思路是正确的。
近年来,对农民务农收入与城市二、三产业的高收入形成的强烈反差,已引起了各级决策者的普遍关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部门纷纷献计献策。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有:1.提高农产品价格,以此来弥补农民种粮收入不高的问题。2.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政策,以减少因粮食丰产后“谷贱伤农”而造成的农民经济利益损失。这两种措施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某些弊端来:
其一,按照提价增收的思路虽具有在短期内奏效的优点,但在执行中因粮农耕种农田的规模不同,就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对于人均耕地面积相对多些的产粮省区,粮食提价确实使粮农在短期内获得了明显的增收效益。仅以吉林省为例:1993年末,农村人均纯收入为890元, 1994年,在农村工业发展并不显著,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中农产品收入比重没有多大变化的情况下,农民人均纯收入一跃增加到1270元,农产品提价的确带来了粮农收入的大幅度增加。但这种情况在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的经济发达地区却表现得并不明显,特别是在原收入构成中乡镇工业及农村第三产业占较大比重的地方,农产品提价带来的增收效益就更加微弱,基本上起不到诱使农民返回农田的导向作用。值得提出的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的区域间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因而在经济发展的同一历史时期,不同区域间的经济主体行为差异也极其显著。在前述的导致农业基础地位不稳的“弃耕抛荒”问题上,南方经济发达省份表现得异常突出,而北方的产粮省份在同一时期则表现出强烈的“恋土心理”。北方产粮省区的农村经济不发达,农外产业发展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出去,农民人均收入构成中来自农业的收入比重过高,正是农民收入增长徘徊的症结所在。因此,如若不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对不同的经济区域都采取相同的宏观调控政策,就只能是收到不同的调控结果。就农产品提价这一措施而言,在抛荒耕地问题较严重的经济发达省份,提价措施的实施并未收到预想的结果。大部分弃农的农村青壮年,并没有因此而回流农田,而是更多地涌向城镇或农村的二、三产业;而对于北方原本经济不很发达的省区,因人均耕地较多,提价能够显示出显著的效益,因而对徘徊于农业的非农产业之间的游离态农民,起到了明显的诱导作用,致使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重新回流农田,固化了农民的恋土心理。而这种诱导,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却起到了延缓产粮区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在提价效应显著的产粮省区,由于部分中观经济的决策者沾沾自喜于提价带来的眼前利益,不思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势必使短期内的效益在比价复归后所抵消,并因忽视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对产粮省区的广大粮农欠下一笔发展帐。因此可以说,农产品提价措施的实施所要达到的稳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最终目的,在执行的过程中是打了折扣的。或者说,因各产粮省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所带来的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差异,使目标实现的最终结果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因而不能起到预期的调控作用。
其二,依靠对农产品实行的保护价政策,因国家财力不足也是无法完全奏效的。众所周知,世界上对农产品实行保护政策的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尽管这些国家的农业保护政策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之点则是:保护政策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对经济实力雄厚的经济发达国家,其所以要实行对农产品的保护,既有其自身实际需要的驱使,也有换取高额回报的目的。在美国、加拿大等人均耕地面积丰裕的西方国家,因其能够获得规模效益,并在满足国内需求的同时可以大量地出口国外,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从而为本国创取巨额外汇。因此,这些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更深层的目的,在于带来丰厚的资金回报率。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实行农业保护政策,既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又可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因而不失为一项合理的选择。而我国则不同。建国以来,我国由于是在落后的农业大国的基础上起步,因而,要赶上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步伐,必须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唯一的选择便是实行对农业的挤压政策。经过46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我国已初步具备了较完备的工业体系。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业技术装备仍远远不足。按照工业化发展阶段理论,我国目前已经初步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即应采取工业、农业各自独立发展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工业要完成技术改造的任务,必须集中相应数量的资金,从而完成工业化中期的发展任务。正因为如此,工业不可能为农业提供足够的用于实行保护政策的资金。事实也正是如此,尽管近年来我国已划拨了一部分粮食储备调节基金,但在风调雨顺的粮食丰收年,有限的储备资金尚不足以用来购买大量的相对过剩的农产品。因而局部区域的农产品过剩,仍然因市场价的过低而“谷贱伤农”。另外,我国的农产品保护资金,过多地投入到了流通领域,而对于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粮食效益损失,仍无法起到抵补的作用。因而对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微弱的,而且保护政策所涉及的领域又相当有限,既不能保障农业免受自然风险,也无法保障农民免受市场风险。因而可以说,现行的农业保护政策,尚不足以从根本上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
由此可见,无论是目前已在全国普遍实行的“提价增收”政策,还是“保护政策”,都不能从根本上起到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作用。
(二)
既然上述以旨在提高农民收入,进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为目的的两项政策措施均不能收到理想的预期效果。那么,怎样才能达到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目的呢?对此,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何为衡量农业基础地位稳固的标准。
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农业基础地位的巩固,主要应看其能否为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稳定、持续发展提供相对稳定、充足的农副产品。当经济发展进入到工业化中期阶段,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定与否,不应再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作为衡量标准了,农产品总量的多寡,也不应单纯局限于碳水化合物总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将出现急剧向工业转移的过程,这是分工分业的必然阶段,是社会的进步。没有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工业及第三产业的合理转移,不仅农业劳动生产率无法得到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得不到提高,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得不到提高,而且工业的发展也将受到限制。一方面,工业无从获得其扩大经济规模所需的必要的劳动力;工业产品得不到有效的需求拉动,(我国农村是潜力巨大的工业产品消费市场)从而缺少发展的动力。另一方面,农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缓慢无法带来丰厚的农业产出,使加工业缺少其发展赖以需要的原材料,从而制约工业经济的发展。而第一、第二产业发展滞缓,第三产业的发展也必然成为无源之水。因此,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固,不应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多少作为衡量标准,在现实条件下,农产品总量的稳步增长应更多地依赖于科技贡献率的不断提高。可以说,这才是衡量农业基础地位稳固与否的标准。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可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有所作为:第一个层次是从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角度去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第二个层次是从农业的自身出发去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从国民经济全面发展的角度出发,农业与其他各业既互相依赖,又相互制约。正因为如此,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对一、二、三产业应有不同的侧重。农业基础地位的稳固,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投入。要保证充足的资金来源,目前一种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是要优先发展工业,特别是发展能够带来农产品高附加值的加工业、第三产业等资金回报率高的产业。因为如果把有限的资金过多地投入农业,受土地报酬递减率的影响,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整体增长效率。而若将有限的资金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投入工业中的朝阳产业、第三产业,则将促进工业、第三产业的有效发展并可获得较高的资金回报率,从而使对农业的投入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以此为基础,使整个国民经济得到较高的增长质量。同时,等量的资金投入以农产品加工为龙头的加工业及第三产业,可促进农村龙型经济的发展,以此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农民收入构成中非农收入的比重得以迅速提高,农业劳动力合理地向非农产业转移将为农村规模经营提供现实可能性,从而使粮农获得较高的比较利益收入。因而,有限的资金向农产品加工业及第三产业的投入,是获得粮农收入稳步提高的现实选择,也是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可行措施之一。
从农业自身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保证农产品总量的稳步增长,对不同的经济区域应采取区别的宏观调控措施。
1、在我国人均耕地相对较多,但农村经济尚不发达的东、 中部粮食产区,在保证现有粮食生产规模的基础上,应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上来,特别是要积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通过发展以农产品深加工为龙头的农外产业,一方面可以使农产品获得较高的增值效益,另一方面可以带来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从而带来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并可以充足的资金在区域内实现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促进农业科技贡献率的不断提高,并带动农产品总产出的稳步增长。
2、在我国人均耕地严重不足的经济发达地区, 应积极推进以土地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使土地有效地集中到种粮大户手中,从而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同时,应相应收取高额的土地闲置费用,以减少稀缺土地资源的人为撂荒。还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吸引贫困地区农民向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实现闲置土地资源与闲置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较高的农产品产出总量。
3、对于一些土地自然状况相对较差,但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可通过政府定向投入进行引水、治沙、治涝等区别性的措施进行合理改造,并通过种植适宜的品种,以及相应的科技投入,使其原有的地力得到有效的提高,达到农产品总量增收的目的。
4、对极贫地区农民可采取移民与异地开发相结合的措施。 一方面转移到自然条件较好地区的农民可以获得较之原先丰厚得多的稳定收入;另一方面,异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又可使尚未得到开发利用的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而增加农产品的产出来源。
当然,上述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措施,无论从哪个层次、哪个角度都离不开对农民收入提高问题的探讨,进而又涉及到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通过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带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稳步提高,并以此为基础,达到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