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历史上反对“以民为利”的思想_历史论文

论中国历史上反对“以民为利”的思想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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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2;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5)03-0096-09

和“重农抑商”、“崇俭禁奢”等传统观念一样,“与民争利”也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的独特术语之一,但和大多数被奉为圭臬的经济教条不同,它从出现之日起,就受到历代思想家的质疑和批评。本文拟对这一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具体内容作一梳理,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并给出简要的历史评价。

一、思潮演进的基本脉络

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形成于西汉,但它的酝酿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所谓“与民争利”,顾名思义,就是权势集团与普通民众争夺物质利益的行经。这种现象在社会科层划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以后就已存在,而它的不合理性也早为世人所揭示。周厉王(公元前877~前841年在位)时,大夫芮良夫对朝廷将要任用荣夷一事提出批评,因为荣夷是个“好专利”的人。在芮良夫看来,“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注:《国语·周语上》。)。这里所说的“专利”,可能是指对自然资源的独占,也可能是指垄断工商之利(注:叶世昌:《古代中国经济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战国时的孟轲是第二个论及这一议题的人。他在回答梁惠王“将有以利吾国乎”的询问时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注:《孟子·梁惠王上》。)他没有说士庶人言利对不对,只是断言统治者如果也和其他人一样追求物质利益,就会发生危害国家的财富争夺。而从孟轲主张“制民之产”的思想倾向来看,他对普通民众的经济求利行为并不是否定的。

西汉的司马迁把国家的经济政策分为五等:“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在这里,“之”代表从事经济活动的民间行为主体,与之争,就是国家在经济领域与普通民众争夺物质利益。这段话不仅构成了“与民争利”一词的直接来源,而且给出了历代思想家对这种行为的基本价值判断。

董仲舒可能是最早运用这一术语的人。他在阐明治理社会贫富悬殊弊端的对策时十分强调制度的约束作用,并把不与民争利业作为限制受禄者敛财的举措之一(另一举措是限田)。董仲舒认为:任何个人或阶层只能获得一种合法的收入,他以自然界的现象为例,指出:“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之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则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注:《汉书·董仲舒传》。)所谓“已受大,又取小”,是指那些“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的人,他们不满足已有的收入,往往“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使财富急速膨胀,“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在他们的侵夺下,“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注:《汉书·董仲舒传》。)。由于“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进而危及社会稳定,所以董仲舒明确主张:“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注:《汉书·董仲舒传》。)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写道:“故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注:《春秋繁露·度制》。)

在西汉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与民争利”首次作为官府参与经济事务的代名词而受到公开的谴责。作为国家经营工商业政策的批评者,贤良、文学指出:“今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散敦厚之朴,成贪鄙之化。是以百姓就本者寡,趋末者众。”(注:《盐铁论·本议》。)为什么会发生“与百姓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的情况呢?贤良、文学认为:“无用之官,不急之作,服淫侈之变,无功而衣食县官者众,是以上不足而下困乏也。”(注:《盐铁论·园池》。)

此外,在《汉书》的其他文章中,与民争利的字样也有出现(如《汉书·哀帝纪》、《汉书·贡禹传》)。

东汉荀悦从官员收入的角度分析了与民争利的原因。他指出:“古之禄也备,汉之禄也轻。夫禄必称位,一物不称,非制也。公禄贬则私利生,私利禄,则廉者匮而贪者丰也。夫丰贪生私,匮廉贬公,是乱也。”(注:《申鉴·时事》。类似说法另见《汉纪》卷5:“若位苟禄薄,外而不充,忧匮是赡,则私利之制萌矣。放而听之,则贪利之心滥矣;以法绳之,则下情怨矣。故位必称德,禄必称爵,故一物而不称,则乱之本也。”。)就是说官吏的俸禄要与他们的职责相称,如果他们的收入过低,就会发生利用权力获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与民争利便是其中之一。什么样的俸禄才算合适?荀悦列举了“先王之制禄”,强调只有让官吏“下足以代耕,上足以充祀”,才能“厉其公心,塞其私心”,“不与下民争利”(注:《汉纪》卷5。)。但收入不足只是官吏侵夺民间财富的原因之一,作为与民争利主要途径的国家经营工商业政策,其形成还有更深刻的制度原因。

两汉以后,政府对经济的参与发生了某些方法上的变化。如唐代的刘晏在官府控制市场机制上有所创新,在漕运方面,他的办法是由官府出钱雇工,分段运输,“不发丁男,不劳郡县”(注:《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这样既确保了漕粮的及时运达,又大大节省了运输费用;在盐政方面,他规定盐户生产的盐由官府收购后可以转售给商人,至于商人把盐运到何处销售,官府不加限制,只在那些商人不愿去或到不了的边远地区,才设立常平盐。但这种官商结合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史称,实施新的盐法后,“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因此,人们对与民争利的抨击仍不绝于耳。

宋代的范仲淹反对政府对某些商品的专营政策,他指出: “天下盐茶,出于山海,是天地之利,以养万民也。近古以来,官榷其源,人多犯法。今又绝商旅之路,官自行贩,困于运置。其民庶私贩者,徒、流;兵稍盗取者,绞、配,岁有千万人罹此刑祸。是有司与民争利,作为此制,皆非先王之法也。及以官贩之利,较其商旅,则增息非多。”他建议朝廷“诏天下茶盐之法,尽使行商,以去苛刻之刑,以息运置之劳,以取长久之利”(注:《范文正集》奏议上《奏灾异后合行四事》。)。茶盐官营并不比私营高效,反而增加了执行成本,这是范仲淹批评与民争利的新理由。

苏轼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做法不以为然,认为“以万乘之主而言利,以天子之宰而治财”(注:《宋史·苏轼传》。)有违于藏富于民的古训。在他看来,“田畴辟,沟洫治,草木畅茂,鸟兽鱼鳖莫不各得其性者,此百工有司之事也,曾何足以累陛下。陛下操其要,治其本,恭其无为,而物莫不尽其理”(注:《拟进士对御试策》,《苏轼文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4页。)。他强调政府与民间有不同的分工,“各有其分,不可乱也”,政府治理国家需要花费很大精力,因此不应该再去参与民间的经济活动,“贵重者不可以不逸,不逸,则无以任天下之事,责轻者不可以不劳,不劳则无以逸夫责重者,二者譬如心之思虑于内,而手足之动作步趋于外也”(注:《礼义信足以成德论》,《苏轼文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46页。)。应该指出,把民间的经济活动说成“责轻”是不准确的,认为农夫、商贾等“小人之事”是受劳心者支配的职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但由此引伸出统治者不应干预经济的结论,则值得肯定。

基于这一理念,苏轼对王安石变法进行了直率的批评,如说青苗法就是官府高利贷:“今陛下使农民举息,与商贾争利,岂理也哉……今青苗有二分之息,而不谓之放债取利,可乎?”(注:《拟进士对御试策》,《苏轼文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03页。)说市易法把“民间生财自养之道,一切收之公上”(注:《应诏论四事状》,《苏轼文集》第3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76页。),其后果是商人亏损,市场萧条,“昔日号为天比户者,皆为市易所破,十元一二矣,其余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积欠”,“富户先已残破,中民又有积欠,谁敢赊卖物货,则商贾自然不行,此酒课利所以日亏,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注:《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诏身论四事一处行下状》,《苏轼文集》第3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57-958页。)。至于均输法,苏轼指出:“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典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这样的做法使“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既已许之变易,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者,未之闻也”(注:《上神宗皇帝书》,《苏轼文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736页。)。

明代的吕坤也反对君主和官府直接参与商业经营。他批评明神宗派宦官开皇店榨取租银,指出:“夫市井之地,贫民求升合赚丝毫以活身家者也。陛下以万乘之尊,享万方之贡,何赖彼锥末之微财,亵此崇高之大体乎?且冯保八店,为屋几何,而岁有四千金之店课乎?解进之数既有四千,征收之银岂止数倍?不夺市民,将安取足乎?今势豪之家用仆开店,所在居民尚且忍气吞声,莫敢与较,而况朝廷遣使,赐之敕书,以泰山压卵之威,行密网竭鱼之法,民间之苦,无可问知。”(注:《去伪斋集》卷1《忧危疏》。)这段话揭示了具有特权背景的官营企业为了获得高于市场的超额利润而掠夺市民的必然性。

值得指出,在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史上,政府通过行政力量干预市场运行和侵夺民间财富的情况比古代有过之而无不及,因而,反对“与民争利”成为民族企业家和进步经济学家的共同呼吁。

荣德生对国民党政府在抗日战争胜利后接收敌伪产业的政策提出批评,他抨击说:“没收大批敌伪产业,原皆我国人民血汗,被敌攫去,转而向我榨取倾销,作经济侵略之资本,今我一旦获此,洵属可喜,但日本纱厂接收后,全部改成国营,亦是与民争利,以后民营纱厂恐更将不易为也。”(注:荣德生:《乐农自订行年纪事续编·1945年》,《申新系统企业史料》(油印本)第6编,第2期,第231页。)马寅初是20世纪上半期对国民党官僚资本批评最力的经济学家。1944年11月6日,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第148次会议通过《中国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其中规定除国家独占的5类产业(邮电、军工、造币、铁路、水利发电)外,一律开放,人民可以去办,对此,马寅初表示:“此项规定旨在说明国家办这类事业,弗与民争利,并且提出了保证,凡此类事业‘其具有商业性质者,均与同类民营事业之权利义务同一待遇’。就是说,不能利用政治权力享受特殊的利益,使同类民营事业可以平等与国营事业竞争。”(注:马寅初:《中国战后之经济建设》,《马寅初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但现实中的官争民利比比皆是,马寅初揭露说:“今天中国的情形非常复杂,环境如此恶劣……决不是在朝的几个人所能弄好的,即使在朝的人都是干干净净真正为公的人,还不能担负起这个大任,何况今天这些在朝的人……他们的原则是‘财者本也,德者末也’。两千年来中国都是官僚主义,升官发财是连起来的,现在官僚资本控制了一切。讲经济第一要民主,一切应有社会各方的贤达来合作,以德来号召,经济政策和计划应该绝对公开,让大家共同研究和参与,绝对不应什么都官办,今起棉纺织业官办了,丝蚕业官办了……听说木材也要官办了,我想将来用官财来办棺材公司一定大发其财。”(注:马寅初:《中国战后之经济建设》,《马寅初选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7页。)

不难发现,对“与民争利”的批评贯穿于中国经济思想的漫长演进历程,这种理论现象为我们理解中国经济制度的历史变迁、评价传统经济理念的文化特点提供了一份有价值的分析样本。进一步地,它对我国现实经济改革的取向确定和路径选择也具有思辩上的助益。

二、历史作用和理论意义

关于“与民争利”及其批评意见,中国经济思想史研究者一直是给予关注的,但他们的分析评价值得反思。

20世纪40年代,夏炎德在回顾中国古代的经济思想时说:“在周朝末期,因社会制度正在转变,经济思想非常发达……这是一个思想上的黄金时代。时间可并不久,到秦统一起便沉寂下来。秦朝在政治上实行中央集权,在经济上奖进商业资本,而时间上也很短暂。汉兴以后,封建势力重见高张,武帝表彰六经,罢黜百家,思想统于儒家一尊,自此孔、孟思想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儒家所讲的主要地是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他们在伦理的著作中论经济,且以伦理的观点论经济……他们非但不讲个人的小利,即为社会谋大利也少论及。他们的政府职务观是消极的,对于国民经济主张无为而治,即采西洋的所谓放任政策(Laissez-faire),故理财也主节用,以‘不伤财,不害民’为原则。儒家这种思想深入人心,历代执政者奉为圭臬,对于社会经济多抱听其自然的态度,即遇豪强大户垄断兼并,也少有采取统制的办法。偶有少数怀抱大志想用政府力量实行干涉政策(Intervention)为国兴利的人,往往被用‘与民争利’的话钳制。商鞅、王莽与王安石都战胜不过这种传统思想而失败了的。”(注:夏炎德:《中国近百年经济思想》,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4~5页。)在这里,对“与民争利”的批评成为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

对西汉时期国家直接经营工商业的政策,20世纪50年代我国历史学界的看法比较一致,即认定它是对民间商人利益的一种攫取(注:“不少人认为桑弘羊的盐、铁、酒国营,以及均输、平准等措施是打击富商大贾的抑商政策,主要是运用专制权力以夺取大工商业者的全部或一部分利益。”参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12~113页。这些观点见于杨翼骧《秦汉史纲要》,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第65页;何兹全《秦汉史略》,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63页;安作璋《汉史初探》,学习生活出版社1955年版,第93页等。参见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第122页注117。)。但在稍后出版的中国经济思想史论著中,这类看法受到非议。如胡寄窗指出:“桑弘羊的经济政策不仅不是抑商政策,且是封建地主经济前期暂时抬头的重商倾向。在盐铁会议上,针锋相对的经济观点很多,而最重要的是两个:一是重商思想与重农思想的对立,二是干涉的经济政策与自由的经济政策的对立。这两个对立,还可归结为一个核心的理论问题,那就是重商理论与重农理论的对立。因为重商理论总是坚持干涉政策,而重农思想总是倾向于自由政策的。这两种矛盾的理论的阶级基础,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显然前者(指桑弘羊——引者注)是反映商人阶级的观点,尤其是富商大贾的观点,后者(指桑弘羊的批评者——引者注)是反映地主阶级,尤其是大地主的观点。”他还说:“桑弘羊的重商理论即使在他自己还煊赫一时的时候,由于与封建经济的支配思想不能相容,自始即遭受到各方面的围攻和蔑视。在此后历代封建王朝中,桑弘羊所推行的经济政策也留不时被采用,但要注意,到那时这些措施不是以其重商理论为基础,除少数外,大都蜕变为封建国家的纯财政剥削手段了。”(注: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16页。)以上分析把某种政策理论与阶级性联系在一起,但由此得出的结论既不能解释西汉的历史事实(既然与封建经济的支配思想不相容,为什么又能成为武帝的主要经济政策?),又未能说明这一政策思想的演变原因(是何种因素导致了桑弘羊经济政策中的重商理论基础在后代的缺失?为什么不能说国家干预政策本来就具有财政剥削的动因呢?)。

近年来,学者们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对中国经济及其思想的历史演变进行审视,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启发。例如,以“经济人”理性假设为基础,可以发现政府的决策具有比阶级或历史阶段更为内在的利益考虑,这意味着“不再把政府当作万能的制度设计者或资源分配的统治者,或慈善的分配裁定者,期待其发挥合理的和中立的作用,而是尝试将政府明确地作为一个拥有独特的激励结构的博弈参加者。由此,可以把各种各样的政治经济制度看做是政治经济博弈的均衡。”(注:[日]青木昌彦、奥野正宽、冈崎哲二:《市场的作用,国家的作用》,林家彬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政府行为的经济激励不仅存在于规范的市场社会,而且表现在历史上的各个时期,所以现代经济学的方法对古今中外政府干预的政策思想有更大的解释力。

邓宏图著文(注:邓宏图:《历史上的“官商”:一个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季刊)》第2卷第3期,2003年4月。)认为:“正因为汉武帝治下的国家财政(由于战事和灾害而日显)紧张,加上商人‘不佐公家之急’,才使汉武帝断然改变汉文帝对商业‘放松管制、放任发展’的政策,转而采取盐铁官营、政府垄断的商业政策。与其说这是个商业政策,无如说它是十足的‘财政政策’”,“在这些财政制度安排下,官商必然合二为一……武帝之后的元帝(公元前48—前33年),曾在众臣的劝说下,决定不与百姓争商业之利,罢了不少的盐铁官,并取消常平仓,后来,由于财政仍然吃紧,又重回汉武帝的官商合一”。他进一步指出:对中国经济史许多现象的研究,除了使用经济效率的标准外,还必须注意行政效率的考察,而在西汉“既有的资源约束、权力约束、信息结构以及监督成本的分布的给定条件下,‘官商合一’的制度安排将使帝国政府能够以最少成本提高其行政效率”,一旦“财政状况日趋困难,危及统治结构的稳定,造成深远的行政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用‘行政效率’取代‘经济效率’和‘交易效率’便成为政府政策的决定因素”。问题在于,“对帝国政府来说,‘官商合一’的制度安排带来的制度收益(如增加财政收入、限制民间商人经济力量的膨胀、避免土地兼并、稳定农业等——引者注)大过制度成本,只要给定的历史条件不变,‘官商合一’的制度安排就成为历代统治者的持久选择,这样就使传统中国经常处于‘重农抑商’的制度陷阱之中。虽然‘制度陷阱’维系了帝国的政权安全,但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

由此看来,把政府干预的政策选择解释为民间商人利益的体现,在逻辑上就说不通。再者,这样的政策模式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因而不可持续。西方有学者指出:“不管对重商主义持哪一种解释,财富的破坏都是这个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传统的解释强调积累黄金和硬币的误导努力。而过程观点则强调在地方和国家层面上,社会财富如何通过垄断的创造和寻租行为而消失。按照学说观点,重商主义是随着其‘错误’缓慢但确定地暴露而衰落的。政策观点强调寻租活动的无意识结果——即它酿成的制度变革使寻租和中央政府所进行的内部管制更加不可行。”(注:[美]小罗伯特·B·埃克伦德、罗伯特·F·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第4版),杨玉生、张凤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在这方面,西汉的相关史料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时人曾详细列举官营体制的弊端:“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问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史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入,非独齐、阿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行奸贾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之均也。县官狠发,阖门擅市,则万物并收。万物并收,则物腾跃。腾跃,则商贾牟利。自市,则吏容奸。豪吏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盖古之均输,所以齐劳逸而便贡输,非以为利而贾万物也。”(注:《盐铁论·本议》。)因此,傅筑夫认为:“由桑弘羊负责推行的禁榷制度,在中国的商品经济发展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因为它给商品经济一个致命的打击,从此把商品经济正常发展的道路完全堵塞了。又由于它在财政上是成功的,给后世历代王朝解决财政困难树立了一个成功的样板,故一直为历代王朝所踵行,并不断地变本加厉,以扩大禁榷的范围和规模”,问题还在于,“有利的工商业收归官营后,私营企业固然是被扼杀了,但是官营企业并没有成功……事实上也不可能成功。”(注:傅筑夫:《中国古化经济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17-218页。)

对中国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来说,“与民争利”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政府干预是对市场功能的干扰,它无法让民间经济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理性选择一般被视为是依据完备的、连续的偏好次序做出收益最大化选择”(注:[美]安迪·克拉克:《经济理性,个人学习与外部结构的互动》,[美]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编:《新制度经济学前沿》,张宇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而原始掠夺型的市场秩序是不完备的,因而往往导致经济理性的压抑和扭曲。史称,杨可告缗后,“民偷甘食好衣,不事蓄藏之产业”(注:《史记·平准书》。)。这是因为担心已有的财富被剥夺,人们不愿从事新的投资,而把多余的钱尽量用于奢侈性消费。正如刘易斯所说:“如果税收的性质与范围可以事先知道,投资者还可以忍受高税收;但是,任意的税收——例如,当统治者偶尔喜欢一间乡间别墅时就要占有这所别墅,或者任意找出一个人并强迫他缴税——鼓励人们隐瞒他们的财富(一般是非生产性的财富),把财富出口,或者消费掉这些财富。”(注:[美]W·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梁小民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商业阶级往往是领主与王公的牺牲品,这些人索要自己并不打算偿还的贷款,他们的任意征税使资本家以易于藏匿和运输的形式来持有自己的财产。对生产性投资所引起的妨碍就是这些社会中资本主义部门增长非常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注:[美]W·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梁小民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17页。)

应当看到,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有一个学理演化的过程。在古代,人们的抨击往往以实际效果或道德谴责为重点,而到了近代,对经济自由的考量成为批评国家干预的重要理由。

“与民争利”主要是与商贾争利,所以抑商是“与民争利”的必然结果,伴随着对“与民争利”的批评,反抑商也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一个绵延不断的非主流观点。宋代欧阳修反对“夺商之利”,认为“利不可专,欲专而反损”,政府“夺商之谋益深,则为国之利益损”,在他看来,“商贾坐而权国利”是由于“兴利广”,“夫兴利广则上专难,必与下而共之,然后通流而不滞”,如果政府想使“十分之利皆归于公”,结果反而是“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国家倒可以“常得其五”,因此,“大国之善为术者,不惜其利而诱大商,此与商共利,取少致多之术也”(注:《欧阳文忠公集》卷103《论方田均税札子》。)。明代丘濬激烈抨击了《管子》轻重理论中的盐铁加价政策,认为这是“示之以予之之形,而阴为夺之之计,是乃伯(霸)者功利之习,见利而不见义,知有人欲而不知天理,乃先王之罪人也……后世言利之徒,祖其说以聚敛,遂贻千万世生灵无穷之祸”(注:《大学衍义补·制国用·山泽之利上》。)。他进一步指出:“天生众民,有贫有富,为天下王者,惟省力役,薄税敛,平物价,使富者安其富,贫者不至于贫,各安其分,止其所,得矣。乃欲夺富与贫以为天下,乌有是理哉?夺富之所有以与贫人且犹不可,况夺之而归之于公上哉!吁,以人君而争商贾之利,可丑之甚也。”(注:《大学衍义补·制国用·市籴之令》。)

而在近代思想家和学者的眼中,政府干预的危害是更为深层的。严复认为个人求利活动的自由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他写道:“夫所谓富强云者,质而言之,不外利民云尔,然政欲利民,必使民各能自利始,民各能自利,又必皆得自由始。”(注:严复译:《原强》,翦伯赞等编:《戊戌变法》第3册,上海人民出版1957年版,第53页。)“盖财者民之力所出,欲其力所出之至多,必使廓然自由,悉绝束缚拘滞而后可”,“若主计者用其私智,于一业欲有所丰佐,于一业欲有所沮挠,其效常终于纠棼,不仅无益而已,盖法术未有不侵民力之自由者,民力之自由既侵,其收成自狭”(注:严复译:《原富》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07页《按语》。)。“盖工商民业之中,国家去一禁制,市廛增一鼓舞之神,虽有不便,特见于一偏一隅。而民气之所发舒,新业之所导启,为利至众,偿之不止于有余。且转移至速,前之不便,瞬息无所。”(注:严复译:《原富》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07页《按语》。)从这种认识出发,严复强调民间的自由贸易不应受到政府的人为干预,他说:“自由贸易非他,尽其国地利民力二者出货之能,恣商贾之公平为竞,以使物产极于至廉而已。凡日用资生怡情浚智之物,民之得之,其易皆若水火。夫如是,而其君不富,其治不隆者,殆无有也”,如果政府“有所偏私,立之禁制”,“使民举手触禁,移足犯科者,皆使物产腾贵而反乎前效者也”(注:严复译:《原富》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07页《按语》。)。国际贸易是如此,国内的经营活动也不能有官府干预。在严复看来,官府的加入,“名曰辅之,适以锢之;名曰抚之,适以苦之,生于其政,害于其事”,最好的办法是“听民自谋,上惟无扰,为裨已多,而一切上所应享,下之所宜贡者,则定之以公约,如此上下相安而以富”,这样就可以做到“各劝其业,乐其事,若水之趋下,日夜无休时,不召而自来,不求而民出之”(注:严复译:《原富》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86页《按语》。)。在这里,严复运用了中国古代的思想资源,司马迁在《史记》中的论述加强了严复的逻辑力量。在谈到价格问题时,他主张尊重市场的安排,“出于自然,设官斡之,强物情就己意,执不平以为平,则大乱之道也”(注:严复译:《原富》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50-51页《按语》。)。

20世纪40年代,谷春帆在论述中国工业化建设问题时强调,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国的经济发展需要一定的计划性,但“以计划求经济之发展,只是一种过渡型态,一种必不得已的措置。一个国家,用计划方式以提高人民各方面的水准为目标,在理论上,根本不能成立……以国家来计划经济,来提高人民生活水准,实际上即系以少数人的道德标准,价值观点,来干涉多数人的生活。尽管这种干涉,在干涉者是真诚的道德信仰,在被干涉者亦未尝不认为有益。而在理论上,这种政治,不免是父道政治,是教道政治,是以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政治”(注:谷春帆:《中国工业化计划论》,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21页。)。“计划经济,是从干涉人民的经济活动中,谋经济力量之增长。但这是过渡办法。到经济力量增加之时,计划统制的程度,应当一天一天减轻。让渡与自由放任之经济。到最后,则差不多全部经济,全放任人民自由。而国家只经营一些公共的经济事业,国防公共工程之类。国家仍要有计划来办理这些事业。但其办理是代替人民处理公共事物,而不是干涉人民的经济活动。”(注:谷春帆:《中国工业化计划论》,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第22页。)显然,谷春帆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分析还没有引入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而实证经验告诉我们,政府干预不仅与人的自由发展相背离,而且它的种种弊端(如寻租、低效率、供求失衡等)都与制度设定对理性经济人的约束过度或约束失灵有关。计划经济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是一个常见的经济术语,它的另一种提法是统制经济。在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所遇到的危机和苏联计划经济所取得的绩效,使人们更多地把经济发展的砝码放在了政府干预上。但谷春帆却清醒地意识到这种体制的局限性,可以说,这是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思想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的现代表述。

由此可见,反对“与民争利”并不是造成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停滞的观念性障碍,恰恰相反,这一思潮在封建专制的社会环境中得不到长足的培育,未能促成市场经济的自然扩展,从一个方面导致了传统前市场经济的长期延续。

如果撇开狭隘的阶级或社会阶段的分析思路,则不难判断即使在今天,仍然存在着与政府干预须臾不离的“与民争利”现象。且来看研究现实问题的经济学家的观点。刘国光说:“从经营竞争优势上说,竞争性盈利性行业还是以逐步民营化为好,政府不必与民争利。现在国有工业企业以2/3的工业资本,70%以上的银行工业贷款,只创造了1/2的工业产值,说明它的资源配置效率,如果没有规模实力优势和行政特权优势,经营优势是不易保证的。同时国有企业在资产管理上多层次委托代理,所有者到位与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复杂,再加上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渠道,导致国有资产每年成百亿的流失,成为难堵的黑洞。所以政府过多参与竞争性行业的利弊,需要认真考虑。”(注:刘国光:《在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03年秋季座谈会上的讲话》,刘国光等主编:《2004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周振华在探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选择问题时写道:一方面,“权力软约束下的政府选择往往导致其行政权力的膨胀和宽泛,行政行为所及界域的模糊。这对公众部门及政府自身都将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对于公众部门来讲,政府职能泛化是政府滥施代理权或强行代理的体现,是对委托人的权力的单方面剥夺。因为政府作为公众的选择性设计,其行事与作为能力不是天然的,政府不能与民争权、与民争事、与民争利”,另一方面,“权力软约束下的政府选择不仅没能弥补市场失灵,反而加剧市场失灵,造成更大的市场扭曲和经济发展的无序性”(注:周振华:《经济发展中的政府选择》,《上海经济研究》2004年第7期。)。

这表明,如何认识“与民争利”的性质,进而完善制度以消除它的弊端,不仅是一个历史困惑,而且是一个现实的课题。

三、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其一,官府凭借特权攫取民间经济行为主体的市场收益,违反了社会分工的自然规则,因而是不道德的,其后果是加剧贫富差别,引起社会动乱;其二,政府直接参与经济事务,固然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官员个人的敛财,但这种政策扭曲了市场的功能,压抑了民间经济行为主体——他们构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理性培育,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益,所以是不可持续的,其表现是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在总体上,前人对“与民争利”弊端的揭露和分析,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其思想倾向也是值得肯定的。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与民争利”是政府对经济实行干预政策的必然产物。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这既说明政府干预是中国历代经济体制的一个持久特征,也反映出中国传统文化中含有自由放任的理念基因。由于种种原因,“与民争利”的政策惯性和权势心态在我国根深蒂固,到目前已成为影响改革进程的现实障碍。正确评价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不仅可以为今天的市场取向改革提供文化依据,更重要的是使人们意识到在现阶段转变政府职能和财政功能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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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历史上反对“以民为利”的思想_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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