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权力的道德制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力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权力与公共权力
权力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现象,或者说,组织起来的人类社会必然要运用权力来为“组织”提供保障。尤其在政治社会,权力是理解一切政治现象的关键,因而政治学的研究核心总是放在权力问题上,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都需要对权力的问题发表意见,以致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力量,而且是属于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力量,它区别于包括人的身体在内的一切自然力。因为,一切属于自然界的因素,它的力量就是它本身,它除了它自身之外,是不可能借用、占有和整合出一种超越自己自然能力的力量来的。而人则不同,人的身体等自然的存在物,往往成为一种群体的、社会的力量的承载体。而且,他所承载起的力量几乎是不可度量的。有的时候,个人所能承载起的力量简直是无限的。个人之所以会有这种能力,是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受到了社会制度的支持,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体系的代表,由他掌握的权力所显示出的力量,是一定的社会制度所规范和鼓励的力量,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体系根据它所在的社会制度原则整合出的力量,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个体的力量的系统综合。
人们所关注的权力是政治社会的权力。在非政治社会中也存在着权力,但这种权力在性质上的公共性与其作为功能力量的作用方向是一致的。在政治社会中,情况就不同了,权力的公共性质与其功能力量的作用方向在应然意义上的一致性与其在实际运行中的矛盾对立,造成了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即使在政治学家们的眼前,所展现出的也是一个个谜团。所以政治学的研究重心一直是放在权力问题的解析上的。
在应然的意义上,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尽管权力存在、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但它在自己所适用的范围内是属于公共范畴的。也就是说,权力作为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在其组织范围内是归属于整个组织的,每一个组织成员都分有着这种权力。所以,权力必须是服务于整个组织的整体利益的,在组织成员之间利益要求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它应当在矛盾中发现其背后所包含着的那些具有共同性的利益。如果权力发挥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它不仅在组织成员个体的利益要求之间发现共同利益并加以维护之,而且会主动地促进共同利益的生成。同时,作为权力主动性的进一步延伸,它会在组织整体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从而在促进组织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组织成员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政治社会,应然的设计成为一种空想。现实的情况是:权力丧失了其公共性,被少数人所攫有,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这就是应然与实然的矛盾。就权力的来源来看,它是起源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而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公共意志被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意志所侵蚀、所取缔和取代,从而使权力成为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一种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但是,为了谋求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为了保证阶级统治能够为全社会所接受,统治阶级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让代表着阶级意志的权力服从公共意志。不过,这种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是社会基本矛盾在权力问题上的体现,因而是阶级社会中的根本矛盾。
对于这种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政治社会早期的统治者是意识到了的。所以在世界各国的封建社会阶段,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者在维护权力方面所施用的方略:在实践上适当照顾到公共利益,以求公众对阶级统治的接受和拥护;在理论上则极力淡化和抹杀权力的公共性,虚构出权力神授的神话,从而增强了权力作为一种神秘力量的神圣性以及权力凌驾于公众之上、压迫和支配公众的合理性。
近代社会,当启蒙思想家们揭开了权力的神秘面纱之后,权力的公共性被发现了。因而,关于权力问题上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对立成了政治学家们极力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近代社会关于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关于民主的呼唤、对公民参与的重视,以及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行为等等,都是出于维护权力公共性的考虑。但公共权力被私人占有,被用于谋取私利的状况仅仅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中表现出了程度上的区别,却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
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力的来源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在领导者和被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力关系格局中,发号施令和服从号令均以是否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体现其意志为准则。因此,社会主义的权力运作和行使具有以往任何社会的权力所不可能有的群众基础和科学依据,使权力的公共性获得了制度保障。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存在着权力腐败的问题,这种腐败虽然不是以制度支持为特征的,而在表现方式上却与以往的制度条件下的情况一样,是一种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行为。
这就清楚地向我们证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已经有了科学依据和制度保障,但与权力的公共性相一致的观念并未建立起来,人们习惯于用传统社会中的思维方式来认识权力,习惯于按照传统社会中权力运行的方式来运用权力,习惯于用权力所代表的公共力量来增强或炫耀掌握权力的行政人员的力量。在阶级社会,统治者把权力变成阶级统治的工具或组织压迫的力量的做法本身已经是对权力公共性质的背叛,沿着这一背叛的思路走下去,自然会逻辑地导向统治阶级中“掌握权力的个体”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结果。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理论上的规定和制度上的设计,都彻底告别了权力私有的逻辑导向,但却无法根除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因此,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的公共性,还需要有一场观念革命,需要建立起与公共权力的科学依据、制度保障相统一的权力公共性观念,以及贯穿着这种观念的道德规范体系,让权力在运行中接受公共行政道德的规范和约束。
二、权力受道德约束的普遍性
虽然在阶级社会中,在权力与其公共性质的制度背离之下,存在着权力私有化的逻辑合理性,但是,在统治阶级与掌握权力的统治阶级中的个体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个群己关系的。在一切存在着群已关系的地方,都存在着道德的问题。所以,在阶级社会中,权力也受着道德规范的约束。在前资本主义的社会中,权力为道德规范所制约受到了足够的重视,统治阶级在官吏是否拥有道德意识、是否遵从道德规范即是否有官德的问题上,是有着严格的要求的。在思想家们的著作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些社会中对权力的道德规定。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特别强调对政治至善性的追求,认为权力在运行中合乎理想的道德境界所表明的是“一切社会团体均以善业为目的。”(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页。 )在中国历史上,孔子则强调:“政者,正也”(注:《论语·颜渊》。),所表明的也是要求权力为谋取众人之事服务,不要偏向从政者个人私的一方,自君王以降,一切掌权者都应本着公正的原则,正直地做人,在其为官的行为中做到公正、廉洁、为公、爱民、不阿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行政人员群已的道德调节更为重要,因为这种群已关系在多大程度上是合乎道德理想的,决定了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性质。也就是说,不受道德制约的行政人员和不合乎道德标准的行政行为,必然表现为官僚主义,必然倾向于利用一切机会以权谋私,以致于离间公共权力与公众的关系,甚至在这种关系中楔入对立的种子。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的异化。
权力道德约束的普遍性不仅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阶段中,而且也是“官吏”、行政人员在公共管理中实现自我的普遍途径。在中国历史上,关于德与位之间关系的分析,阐发了官吏自觉接受道德约束的合理性。《礼记·中庸》中说:“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注:《礼记·中庸》。)相反,无德就会失其位,如果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则有可能得其刑,甚至落个斩首示众失其寿的结果。不仅官吏需要有“德”,而且高高在上的君王,也需要有“德”。“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注:《礼记·中庸》。)天之所以成为崇拜的对象,是因为有德;君主若要与天地共享人们的尊敬,就必须以自己的德行明昭天下,方可得到人们衷心的拥戴。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在中国历史上,历代统治者及其思想家总是极力倡导以德来约束权力,并试图建立起道德信仰,以求唤醒当权者的知耻之心,并促使他们在对身后名誉的追求中实现人格的升华,从而在行使手中的权力时,能够主动地使自己的行为合乎道德标准。
权力道德约束的普遍性还在于它能够带动整个社会实现自律的普遍化。虽然权力来源于社会公众,但在任何社会中,掌握权力的人毕竟是为数极少的一部分人。根据以往的思维程序,我们也许会坚持“官德”、行政道德规范是社会道德规范的子集,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部分,它的内容以及功能表现都取决于社会道德的状况。因而,不是“官德”行政道德决定了社会风气,而是社会风气决定了“官德”、行政道德。事实却并非如此,一个社会中的“官德”、行政道德的状况,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的状况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官吏、行政人员无论在人数上是多么少的一部分,但却是直接掌握权力的,处在一种直接支配社会资源配置状况的位置上,其道德行为和道德风貌不仅为社会大众所关注,而且直接对社会大众起示范效应和导向功能,影响着民德和民风。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注:《论语·颜渊》。)孔子把掌权者的道德状况比作风,把老百姓的道德状况比作草,认为风往哪边吹,草就会向哪边倒。表面看来似有所绝对,但细细品味却觉得恰是如此。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渡时期来看,所谓道德滑坡、社会风气的败坏,不恰恰是从“官倒”、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开始的吗?所以,孔子希望掌握权力的人应当重视德政,爱好礼义,清正廉洁,极少贪利之心。一旦做到这一点,就能够促使普通百姓学礼义,讲道德,美风俗。这就是“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注:《论语·子路》。)
当然,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着把公共管理中的“德”绝对化的倾向,即把德提高到兴国安邦的地位上。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注:《论语·为政》。)东汉时期的哲学家王充也说:“治国之道,当任德也。”(注:《论衡·非韩》。)若“为君不君,为臣不臣,乱之本也。”(注:《国语·齐语》。)作为反例:就是“桀以奢亡,纣以淫败。”总之,“德”是国之兴衰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当权者的道德是赢得民心和民意的重要法码,对统治的稳固和国家的治乱兴衰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历代统治者总是要求官吏们“正心”、“诚意”、“修身”、“齐家”,以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目标。历史经验证明,这种把“德”绝对化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在“德治”的思想前提下并未切实地实现“道德”的制度化,因而,道德制约权力功能的发挥往往取决于最高统治者个人的素质和好恶。这是“德治”绝对化的失败。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寻找另一条更为可靠的道路,因而法律制度的选择被作出,并迅速地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但是,法律制度的治国之道也存在着绝对化的倾向,其结果也势必与“德治”绝对化一样,是有害的。
在公共管理中,道德建设与法律制度建设一样,都具有普遍意义。在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匮乏并不意味着是对法律制度普遍性的否定。相反,历史上一切权力运行方式的寿终正寝都证明了法律制度的缺位。在今天,行政道德也是这样,它的缺位也是极其危险的。我们强调道德在公共管理中的普遍意义,同时,我们也强调法律制度在公共管理中的普遍意义。但是,我们反对任何一个方面的绝对化。也就是说,我们认为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在当前腐败泛滥,以权谋私猖獗的情况下,加强道德建设,寻求行政人员心灵向度对廉洁行政的支持,是更为迫切的任务。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力道德制约
近代社会中,早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对权力的公共性作出了充分的理论证明,形成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共识,在权力的来源问题上是不存在着理论歧见的,因而维护权力的公共性也是一种共同愿望。在实践上,理论的明确性受到了挑战,公共管理中背离理论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权力属于人民,却为少数人所窃取,权力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却经常地被用于谋取私利,等等。当然,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者们极力想解决这一问题,因而在法律的健全和制度的完善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但权力与人民之间在实践上的背离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条忽视了行政道德的法律制度绝对化之路。这一结果的出现,并不能完全从近现代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者主观方面寻找原因,而应当从整个近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中来认识公共管理体制的畸形化。
近代以来,最为显著的社会特征是市场经济的出现,而市场经济在其自我的发展中以不可阻遏的客观性迫使公共的领域与私人的领域分离开来,以便这两个领域都能实现纯洁化。也就是说,在这种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中,私人领域可以不受公共领域的干扰,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借助于竞争的动力得以发展;公共的领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不直接作为个人利益争端的一方存在,因而能够为私人领域提供公正需求,在私人领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中较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然而,在实践中并未达到这一目标。反而,由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致使公共领域与政治领域的重合,公共管理的完全政治化。因而,公共领域中的行为准则往往从属于政治原则。如果说在古代社会,政治与伦理曾经处于一种混沌的统一状态,那么在近现代社会中,凡是受到政治侵蚀的领域,道德因素总是受到了排挤。可见,在公共管理的领域中,权力的道德约束受到忽视是与政治排挤道德相关系的。
公共管理的政治化以及政治对道德的排挤,造成了公共管理的官僚主义化和公共权力的被滥用。而这一切都反射到了制度上,以致于人们希望在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上进行重新调整来解决公共管理中的一切问题。具体做法是在公共行政科学化的旗帜下进行的,也就是使公共行政脱离政治,避免政治纷争的干扰。近年来,国内也有一批人在公共行政科学化的名义下倡导公共行政的非政治化,对公共行政中的党派色彩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认为公共行政中的党派色彩是一切腐败的根源,党为腐败筑起了一道保护屏障。对于这些偏激观点的是非,我们姑且不论,但就其思维路向来看,它是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分化、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的逻辑继续,即要求公共行政与政治相分离。如果对公共管理作出的这一新的设计依然无法解决权力运行中的各种问题,那么下一步应当怎样办?能否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再进一步制造新分化?显然,进一步的分化是不可能的。如果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存在着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权力腐败问题的话,那么上述思路就必然进入一个死胡同。而且,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政治与公共行政的分离是否取得了成功,依然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而且在这些国家的实践中,公共行政中的腐败并未得到根除。因而,国内的那些急于怀疑党对公共行政的领导的观点就显得非常可疑了。
因此,在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中,追求“分化”并不是一条正确的道德。相反,把一切对于调节权力有着积极意义的因素综合到制度设计的方案中,所建立起来的公共行政体制可能会更有益于权力运行机制的健康。道德在权力的制约中能够发挥着积极作用。所以,在公共行政中,引进道德的因素,建立行政道德的规范体系,并为行政道德发挥作用提供环境支持,是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必要出发点。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中:“分析的时代”已经终始,“综合的时代”方兴未艾。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政治与经济的分离、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化,以致于后来公共管理中行政与政治的分离,都带有“分析时代”的特征。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经济在运行体制上政治化,政治担负着经济职能,公共的领域不断深入到私人领域的腹地,而私人的领域却越来越多地承担公共职能。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已经成为一个新时代的特征。所以,在公共管理中,引进行政道德,使其在与法律制度的相互补充中实现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约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也证明了新时代的市场经济与行政道德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例如,1978年,美国第95届国会通过了第521号法案《 公务道德法》;1980年,美国第96届国会通过了第303 号法案《公务员道德法》。这两个法案不仅表明道德与法律是可相结合的,而且赋予了公务员道德以法律的意义,使上至总统、国会议员,下至最低一级公务员的行为在道德上有了依据。在制度上,美国国会设有专门的道德委员会和公务犯罪处,其职能是对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监督,凡违背道德又不够刑事犯罪者,皆由道德委员会督促其主动辞职,凡违法者由公务犯罪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惩处。意大利也出台了一部国家公务员《道德法典》,对公务员几乎所有的行为都作了限制性规定,在芬兰,公职人员如果接受商界的任何吃请和游山玩水,都被视为受贿行为。在香港,公职人员接受吃请,如果一顿饭的费用按就餐人员平均分摊超过公职人员月薪的1%,就属于受贿行为。而且, 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贪污腐败行为的处罚普遍比较严厉。对于触犯反贪法律的政府官员,不管其地位多高资格多老,一旦发现并取得足够证据,就要使其锒铛入狱,身败名裂。
当然,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公共管理中引进道德的因素完全是实践所使然,理论上的研究还是远远不够的,不象资本主义制度确立时那样,有着启蒙思想的指导。然而,道德因素在公共管理中的引入,代表着公共行政发展的历史趋势。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有着更多道德内涵的公共行政;在反腐兴廉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作出道德的选择。廉洁的行政、健康的权力运行机制,是离不开行政道德的。所以,我们必须强化道德对权力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