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息服务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展,服务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网络化的趋势,由此也引发了比以往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已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本文对近10年发表的有关这一问题的论文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研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1 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状况与特点
笔者利用中国学术期刊网数据库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检索了1994—2003年(6月)发表的有关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论文,结果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表1 各类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论文数量
专论
相关
检索词
论文
论文 备注
数量
数量
信息服务+知识产权 18 30
复制+知识产权 2 29
兼论数字图书馆(大部分),超链接,网络信
息传播,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流通+知识产权 0 5
公共借阅+知识产权 1 3
发行+知识产权 1 5论述超链接,网络传播,音像制品知识产权问
题各一篇
信息检索+知识产奴 1 1
编辑+知识产权 5 8
编译+知识产权 0 2
联机检索+知识产权 0 0
电子出版物+知识产权3 3
数据库+知识产权27 64
大多为论述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摘+知识产权 0 0
索引+知识产权 0 1
搜索引擎+知识产权 1 1与“索引+知识产仅”检索结果为同一篇
链接+知识产权 8 13
网络服务+知识产权 2 5
论文数量总计
69 170
注:表中相关论文指检索结果中排除完全不相关的论文后剩下的论文。专论论文指相关论文中仅对检索词所指的主题进行专门论述的论文。如:以“公共借阅+知识产权”为检索词检索得的论文中,《知识产权与图书情报工作》一文不仅仅论述公共借阅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属于相关论文,但不属专论论文,《对公共借阅权制度的理性思考》一文则属专论论文。
表2 论文发表时间分布表
发表年份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1-6月)合计
论文数量
1 5 6 712161739
4918 170
表3 论文在各类刊物的分布情况表
图书情报学类期刊法学类期刊大学(学院)学报其他类期刊论文总数
100
10
46
14
170
从这3个表可以看出,对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1 论文数量逐年递增
从表2可以看出,从1994年到2003年,有关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逐年增加。这说明科技的发展使得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研究成果也不断增多。不过,在检索到的文献中,兼论该主题的论文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1.2 论文主要集中在图书情报学刊物
从表3可以看出,在1994-2003年间,研究该问题的论文主要集中在图书情报学期刊上,这说明图书情报界的学者更关注这个问题,或者说信息服务的主要部门仍然是图书情报机构,而其他领域的学者对此则关注很少。
1.3 研究重点突出
在检索到的文献中,除了有关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总体论述外,对复制服务、数据库服务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明显多于其他方面,并且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大多出自于数字图书馆方面的论文,这说明“数字图书馆”已成为一个研究热点。而且从发表论文的刊物来看,有部分刊物已开设数字图书馆专栏,对此问题进行重点、系统地研究,如《图书馆学刊》开设了“数字图书馆”专栏,《现代情报》开设了“数字化图书馆技术论坛”,《情报杂志》在“理论探讨”专栏中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数字图书馆方面的文章。
1.4 研究采取不同的角度
1.4.1 知识产权角度 部分学者如吴永臻等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归纳,认为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
①复制权问题,涉及到单纯复制服务、信息咨询、信息检索、翻译、中介、培训等信息服务工作;
②翻译权问题,涉及到文献检索服务、定题服务、查新服务、联机数据库服务、培训服务、咨询和代译服务等信息服务工作;
③编辑权问题,涉及到编选特定主题的信息资料汇集成册提供给用户,出版信息刊物、定题检索、数据库建设及检索服务等工作;
④工业产权问题,涉及到信息咨询、科技成果转移等信息服务工作;
⑤商业秘密问题,涉及到中介信息服务、跨国技术转让、信息咨询等信息服务工作。
1.4.2 信息服务角度 另一部分学者如吴翠兰、陈万忠、郭书俊、田崇振等从信息服务角度出发,认为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①文献信息复制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②文献信息流通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③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④计算机网络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提供联机信息检索服务,利用电子出版物进行信息服务,开发建立数据库或文摘索引库,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等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以上两种观点虽然对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认识角度不同,但其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
2 目前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
2.1 数字图书馆“网上阅览服务”的定位
传统图书馆开展公益性服务的最主要方式是外借与阅览,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这项服务的范围扩展到网络上,这就使图书馆面临着严峻的法律问题。究竟网上阅览服务应作为公益性服务项目还是有偿服务项目呢?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对这两种定位都提出了质疑。
2.1.1 网上阅览服务作为公益性服务项目 如果把“网上阅览服务”作为公益性服务项目,那么读者就可以在网上阅览图书而不用交纳任何费用。传统图书馆的外借和阅览服务由于受到时间、地域的限制,而且采取由点到点的阅读方式,所以从未受到著作权人的非议。而数字图书馆跨越了时空的限制,阅读方式也由点到点发展到由点到面,也就是数字图书馆只需“陈列”一部作品,就可供无数读者在同一时间阅读,这必然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按照国际社会目前的普遍做法,作品的复制权和网上传播权依然属于作者的专有权利,所以,这种作为公益性服务的网上阅览服务使数字图书馆与现行法律发生了巨大的冲突。
2.1.2 网上阅览服务作为有偿性服务项目 如果将网上阅览服务定位为有偿服务,则意味着用户在数字图书馆阅读书刊时必须付费。数字图书馆将所得费用按一定比例作为报酬付给版权人,这似乎解决了上述无偿服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但由此却带来另一个问题。外借阅览服务是图书馆与生俱来的一种最基础的无偿服务模式,这种无偿借阅几乎就是传统图书馆作为一种公益服务机构的标志。数字图书馆作为图书馆在网络时代的新形式,阅览服务依然是其最基本的服务模式,如果连这种最基础的服务都要收费,数字图书馆就没有什么服务不收费了。这就意味着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改变,由公益性服务机构变成了营利性机构。那么数字图书馆还是不是图书馆就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了。
2.2 公共借阅权制度是否应纳入著作权法
公共借阅权是指作者按其有版权的每本图书在图书馆被借阅的次数收取版税的权利,但这项费用不是由读者直接支付,而是由政府统一支付的。公共借阅权制度是否应该纳入著作权法呢?
我国最早关注公共借阅权制度的是郑成思先生,20世纪90年代以后该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许多图书情报学界和法学界的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并形成3种观点。
2.2.1 反对将公共借阅权制度纳入著作权法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若将公共借阅权制度纳入著作权法,其一,将使公共图书馆变成营利性机构,这既不符合其法人宗旨,也增加了管理负担;其二,公共借阅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文献的大规模流通,这势必会挫伤读者的积极性,也给公共组织传播机构增加了困难和麻烦;其三,公共借阅权制度在我国得到认可还有待时日。
2.2.2 赞成将公共借阅权制度纳入著作权法 理由有5:①有利于对图书馆借阅行为进行法律确认,避免版权纠纷;②有利于推动我国图书情报事业的产业化进程,为有偿服务提供法律保障;③有利于适应国际版权保护强化趋势,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水平;④有利于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⑤适应我国当前强化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法律选择。
2.2.3 持中间态度 这部分人认为,应当对图书馆外借活动给作者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坚决反对以立法形式赋予作者这一新的财产权。
2.3 信息服务中超链接是否构成侵权
超链接是数字图书馆组织和传递信息时使用的主要技术手段。学术界对超链接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也有不少争议。
2.3.1 超链接构成侵权 认为超链接构成侵权的一方主要有以下理由:①从行为上说,链接者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了超链接,通过超链接达到了与复制同样的效果,虽然在技术上并未实际复制他人网页,但仍在视觉上给人以复制的感受;②从行为的对象说,被超链接的是享有版权的作品。原网页具有独创性,原网页所有者应可以独占地享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网页并收取报酬的权利;③从行为结果说,超链接行为可能对原网页所有者的权利构成实际损害。在经济上,链接人制作的具有超链接的网页可能使浏览者跳过原网页上的广告内容而直接访问其核心内容,而在网络上广告往往是网页所有者的主要经济来源。在精神上,超链接可能在视觉上破坏了原网页内容的完整性,或者把原网页篡夺为链接者创作的作品,从而减弱了原网页所有者的成就感和在因特网上的影响力;④从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说,超链接行为是造成原网页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决定性原因;⑤从行为的主观心态说,虽然在知识产权领域构成侵权并不一定要求以故意为要件,但是超链接行为通常而言是故意的行为,这就从主观心态上增加了超链接的不当性。因为超链接必然知道原网页的存在,即知道行为对象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此外,链接者可能怀有将他人网页篡夺为已有的故意,或以较小投入赚取广告收益的故意,这种不劳而获的企图是应当受到法律禁止的。
2.3.2 超链接不构成侵权 与上述观点相反,否认超链接构成侵权的一方认为:①从技术上说,超链接并非对原网页进行了实际复制,它只不过是提供了一条通向原网页的途径,原网页的信息从来不经过链接者网页所在的服务器,而直接传送到用户终端,所以超链接的本质并非复制,也就谈不上侵权;②从效果上说,原网页是向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访问,超链接的存在只不过是增加了访问该网页的途径而非扩大了网页的公开面。如果链接者通过自己的劳动使公众获得了直接访问有关信息的便利,这能认为是侵权吗?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原网页所有人是希望他人作超链接以增加访问人次的,这就是在网页上随处可见“友情链接”的原因;③从网络的意义考虑,网络产生的初衷之一就是资源互享,而超链接技术就是这种初衷在网页技术方面的反映,它支持各站点网页信息之间的互相调动,是网络生命力的重要因素。
3 今后研究应注意的方面
3.1 提高整体研究水平
虽然关于信息服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论文逐年增多,但许多文章在内容上交叉重复,缺乏新意,整体研究水平仍有待提高。
3.2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理论框架的建立是深入研究问题的基础,但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对于一些基础性问题,如什么是信息服务,信息服务包括哪些方面,信息服务中众多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如何归类等尚未形成统一、明晰的认识,这妨碍了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3.3 多学科携手合作
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到图书情报学、档案学、计算机科学、网络科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而目前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图书情报领域。为了引导问题的研究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应由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组织专家,根据理论框架拟订选题指南,依据选题指南组织不同领域的学者按不同专题进行研究;根据信息服务业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突出程度,组织相关学者集中精力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