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系统开发后期优势的实现机制_政治文化论文

论系统开发后期优势的实现机制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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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它后发优势一样,制度后发优势是潜在的,要由潜在的优势转变为现实的后发优势,需要把握其内在的实现机制。这里主要从制度模仿的核心问题,即正式制度模仿、非正式制度模仿及其关系问题,来分析如何将潜在的优势变为现实的优势。

一、正式制度的模仿

1.正式制度是可模仿的

正式制度就是各种正式规则,体现为条文和规定等。从理论上看,撇开模仿的效果,仅从可否模仿本身看,正式制度是可以直接制定的,是可以模仿的。从实践上看,人类创造的许多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都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正确把握基础上经过反复试验得到的,是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因此,这些先进的制度是可借鉴的。正式制度的模仿,包括具体制度的模仿,也包括制定这种具体制度的设计理念和原则的模仿。同一制度设计理念在不同的环境中可以、也应该设计出不同的具体制度。制度设计理念和制度设计技术比具体制度安排更为重要,因而建立在社会科学基础上的制度设计理念的模仿,比具体制度的模仿更为根本、更为重要。这里制度设计理念是思想观念的范畴,属于非正式制度,但与一般的非正式制度不同,它是对客观规律的科学把握,是设计正式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式制度的模仿,体现在经济、法律、政治等各个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经济体制的模仿已经在我国得到广泛的认同。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是相同的。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外向型经济,其客观的发展规律必然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投资、技术国际化、世界化、一体化。经济体制模仿也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最根本因素,经济体制模仿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无庸置疑的,那么与之相关的法律体制、政治体制又如何呢?

(1)法律体制的可模仿性

法律制度具有这样两个有利于模仿的特点:一是相对自主性,即法律相对独立于社会的其他领域。法律的自主性是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发达,社会关系复杂性的一种表现。社会分工是法律产生的基本条件,而法律一旦脱离社会的物质生产而独立起来,就会循着自身运动方面运行,法律在其成长过程中也日趋摆脱宗教、伦理和政治因素的束缚,获得真正的独立,日益鲜明地呈现出自主性。二是技术性,即许多国家在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时,总是要采取某些类似的法律措施。法律不仅是一种文化的存在,同时也是一种技术的存在,而作为技术形态存在的法律在各国间的移植是完全可能的。在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中,有关资源配置、生产管理、市场调节、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经济社会性法律规范都可以看作是技术性法律规范。因为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国都面临同样的问题,需要制定同样的法律来进行调整。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都是相同的,这都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建构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法律移植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其一,法律移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的通行化、国际化,决定了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必须通行化、国际化,必须与国际上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相衔接。其二,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需要。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不仅使经济国际化,而且其它的社会和国家事务,诸如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人权保护、惩罚犯罪、维和行动、婚姻关系、财产继承等,越来越带有跨国性质,从而使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越来越具有涉外性和外向型,法律在处理涉外问题和跨国问题的过程中,必然逐步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律和惯例接轨。其三,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当今世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正是根据时代精神和价值理念的差异,而有传统和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区分。对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收。全球法律的发展进程,实际上是法律变革进程从民族国家走向国际社会的过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必然要体现全球法律文明进步的共同基本法律准则,由此逐步形成一个相互接近、相互认同、相互联结的全球法律机制和国际准则。

(2)政治体制的可模仿性

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是人类历史长期积淀下来的政治一般,它与社会政治形态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一定社会的政治形态是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的统一。政治制度从来就是统治阶级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具有鲜明阶级性的。而政治体制则不同,它是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和运作方式,本质上并不体现统治阶级利益原则和阶级性,而体现着实践方式效能原则和科学性,它与政治制度构成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就中国而言,无论中国国情如何特殊,它都不可能不包含和容纳历史的和现实的政治一般,而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作为社会历史的政治一般,又必然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相结合,寓于其政治特殊之中,并以此为存在形式和价值实现条件。同时,社会政治形态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人类政治历史发展的产物。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必将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参照。那种认为国外经济体制可以借鉴、政治体制“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思维定势是片面的。

如在权力制约方面,“权力必须制约”虽然已是不争的结论,但在如何制约的问题上认识还有很大的分歧。传统观念坚持“集权制约”论,现代观念则主张“分权制约”论。这两种制权理念的分歧实质上是制度本位论和权力本位论的分歧。前者认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应有不同的制权方式,进而演绎出集权制约姓“社”、分权制约姓“资”的结论。而后者认为,无论在什么制度下,权力的本性都是相同的,权力制约应有其共同的规律,权力制约从来就不是某种社会制度的专利,而是人类共同的政治文明成果。分权制约原则是作为封建中世纪的集权专制的对立物产生的,它代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反映了现代民主政治及其政权运作的普通规律,其意义在于通过权力的架构创新,变内部制权为外部制权,从而解决权力的不受约束问题。而“三权分立”只是分权制约原则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分权制约原则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探索的。

2.正式制度模仿是受制约的

从单个制度的角度,正式制度都是可模仿的,但制度结构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从制度结构本身而言,正式制度模仿的效率又受宪法秩序、制度安排中的关联性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制约。

(1)受宪法秩序的制约

社会所有制度集合依循一定规律组成的基本框架就是制度结构。制度从总体上看,可分为宪法秩序、制度安排、规范性行为准则(基本对应非正式制度)三大类,因而总体而言制度结构就是宪法秩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相互关联组成的制度基本框架。在三者的关系上,宪法秩序是基础,制度安排是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作出的,并受到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作为具体的制度安排,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模仿,是与宪法秩序密切相关的。一是制度模仿必然受到宪法和基本经济、政治、法律制度的制约,必须在现有宪法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二是各种制度安排相对独立性不同,与宪法秩序的联系程度不同,其制度模仿的空间和限制也不同。相对于既定的宪法秩序而言,某一制度的独立性越大,联系程度越低,其制度模仿的空间越大,限制越小,其制度模仿的“中性”度越高。三是当这些具体制度发展到现有宪法秩序无法容纳的程度时,要么是具体制度被迫选择较为低效的制度模式,要么冲破既有宪法秩序的限制,改变宪法秩序本身。

就宪法秩序与制度安排关系而言,一方面,宪法秩序对制度安排具有决定性作用。宪法秩序为一国的具体经济制度规定了总体性质和可能的发展空间,它也决定了制度模仿可能的选择空间。宪法秩序通过对政体和基本经济制度的明确规定来界定制度模仿的方向和形式。宪法对政体和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得越具体越明确,制度模仿的选择空间越小。同时,宪法秩序直接影响所模仿制度的演进和效率。如市场经济制度遵循的是产权规则,一般而言,产权越明晰,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越高;计划经济制度遵循的是等级规则,上级对下级越具权威性,计划指令越易传递和执行。如果宪法秩序保护资源配置中的等级规则,忽视产权界定,则政府的合法干预活动会引起市场机制的扭曲,很难避免诸如权钱交易、官商不分之类的负效应,从而加大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难度。另一方面,制度安排的变动有可能冲破既定宪法秩序的限制,促进宪法秩序的变化。随着制度的演变和经济关系的调整,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地位的利益主体就有进入政治体系和增大自己谈判力量的愿望,如果一种可能的新制度模式可以有效地获得潜在的外部利润,但这种制度模式超出了一国宪法秩序规定的选择空间,这就要求对与新的制度安排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或制定新的法规。此时,制度变迁或者被迫选择较为低效率的非最优模式,或者去努力改变宪法秩序本身。

一个较普遍的现象是后发国偏向于模仿发达国家的次级制度而不改变基础性制度,如较易模仿经济制度而不易模仿政治制度和宪政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模仿经济制度之类的次级制度能够带来经济的短期增长,这有益于统治者统治地位的巩固,而模仿政治制度、宪政制度则有可能动摇统治者的既有权力、既得利益等。但在宪政秩序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仅仅模仿次级制度从长期来看可能会产生冲突性矛盾。诺思认为,从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的关系看,有效的市场经济模型在短期内可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从长期看,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建立、作用的持续发挥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首先需要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有效的经济市场;其次需要一个有效的政治市场来界定和执行市场经济的产权安排;再次需要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之间的协调。宪政秩序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并且对经济绩效的长期效应和短期影响并不完全一致。如法国的宪政秩序始于法国大革命,持续了近一个世纪,它对经济的短期影响是灾难性的,但从旧制度到新宪政秩序的漫长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拿破仑法典等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对法国经济的发展却具有长期的正面效应。宪政秩序改变对经济绩效的长期效应和短期影响的不一致,则是后发国愿意模仿经济制度而不愿意改变宪政秩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宪政制度的内在一致性,在不建立或改变宪政秩序的情况下模仿经济制度,这种模仿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率,而且可能被滥用、歪曲、异化,在专制和腐败的政治环境中,其效率甚至低于旧有的制度效率。

(2)受制度安排中关联制度的制约

各种制度之间的共生互补决定了不可能在一个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和结构中,只模仿其中的单个或一部分制度,而放弃制度体系和结构中其它制度的模仿。这样的制度模仿不可能有效率,不可能在长期内获得持续的绩效增长,已模仿的制度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某项制度模仿是以其原来所属的制度结构为条件的,如果模仿过程中不能与其他制度安排相容和互补,潜在利润的实现受到阻碍,则收益最大化就不能实现。制度结构的整体性和制度安排的嵌入性意味着制度模仿最终必须实现制度结构的整体变迁,从特定制度及制度结构的不均衡到均衡。只对具体制度而不对与其联系的其它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制度环境加以创新,新制度将因缺乏相应的制度环境而处于失衡状态,因而将难以生存。在制度安排中,不同制度间的关系又是各不相同的,如经济制度又是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模仿应该与经济制度的变化相适应。也就是说,制度模仿还存在一个相互关系问题和时序问题。世界银行指出,(注:世界银行:《2002年世界发展报告:建立市场体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8页。)许多文献已经广泛探讨了经济发展与制度成功之间的互为促进的关系,不过绝大多数研究并没有建立特定制度与特定结果之间的关系,相反它们探讨了支持市场的多种制度,如产权、尊重法制和司法机构等,因而是制度结构而不是特定制度促进了经济发展。

(3)受非正式制度的制约

制度间的互补性既体现于正式制度之间的互补,又体现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间的互补。非正式制度为人们提供了对现实制度安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判断,对正式制度的变迁有着重大影响。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制度模仿过程中,正式制度较容易快速获得,但仅仅引进正式制度还不能实现成功的制度模仿。如前苏联和东欧,尽管它们的宪法都修改了,却未能同时形成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西方成熟的政治、经济、法律体制在非正式制度的制约下都变形、走样甚至异化。美国的宪法早就移植到了南美洲,然而南美洲的经济政治体制与美国的却相差甚远,已经模仿的制度也不能正常运转。后发国总想尽快通过改变正式制度实现新旧体制的转轨,生硬地模仿发达国家的制度,没有认识到那些适合于西方国家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在一个不同的制度环境中有效运行,因而造成一定时期内正式制度与持续的非正式制度的紧张。1993年诺思在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演讲时指出,离开非正式制度,“将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就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私有化并不是解决经济实绩低下的灵丹妙药”。

较之正式制度安排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安排是人们在长期中形成的,它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它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制度均衡意味着正式制度的最佳供给并与非正式制度具有相容性。制度经济学认为,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变迁的影响是基础性的,如凡勃伦认为,社会成员共同的思想习惯构成制度系统之基本原则,思想习惯随环境与技术变迁而变化,进而引起制度演进。哈耶克把人们普遍信奉的思想观念视为决定制度系统形成机制与演进方向的主要因素,并且区分两种不同思想观念(进化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唯理主义)与两种不同的制度形成机制。诺思以理性选择模型为基础构建制度变迁理论,再引入价值观和人的精神需要动机来修正和补充理性选择模型。

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对正式制度模仿有着深刻的影响。“它不仅可以蕴涵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且还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这就是说,对于一个在制度扩散过程中进行制度创新、通常将价值取向的信念伦理置于首要地位的民族来说,意识形态有可能取得优势地位或以‘指导思想’的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和最高准则”。(注:孔泾源:《中国经济生活中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经济研究》1992年第7期。)非正式制度的改变不象正式制度那样可以具有突变机制,而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因而即使后者已经发生制度变迁,前者仍能顽强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由于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一致同意)即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因而改变正式制度与持续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的紧张程度,对经济变化的方向有着重要的影响。二者的摩擦所产生的交易费用越高,人们就越容易求助于非正式制度来调节关系,因而制度变迁的突破性进展,最初总是从人们对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的质疑性认识开始,正式制度的演进也总是从非正式制度的边际演变开始的。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既是一个对西方先进制度的模仿创新过程,也是一次次以思想解放为标志的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过程,并且“思想解放”每一次都走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前,从而使突变性的正式制度变迁与渐进性的非正式制度变迁能够相互协调,同步进行。

另一方面,意识形态对正式制度模仿的影响又是辅助性的。一定的意识形态是附着于一定的制度结构之上的观念价值符号,是制度结构的产物。当制度创立之初,意识形态因制度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否则它不会出现)而与制度一起推动经济的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结构不可避免地会从合理走向不合理,从富有生机活力滑向僵化保守,其意识形态也会随之在性质上发生相应的改变,成为落后保守的力量,阻碍经济发展。在此,落后的意识形态不是在克服而是在论证某类外部性现象的合法性。此时,对外部性的消除必须首先进行制度创新甚至利用革命方式创立新的制度结构,并伴随着新的意识形态的逐渐形成,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因而,从制度性质决定其意识形态作用方向而言,意识形态的作用有其局限性。意识形态作用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它是一种“非正规约束”或“软约束”,没有强制力的保障,其效用取决于个人对意识形态及其解释对象的认同与个人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之间的权衡。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成效不仅取决于其本身,还取决于意识形态对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偏离程度。因此,成功的意识形态不仅要有效地解释和论证现存制度结构的合法性,要灵活应变以赢得新团体的认同,还要与“经济人”的理性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如意识形态偏离个人理性计算原则过远,意识形态也将失去效力。

非正式制度不仅直接影响正式制度模仿,而且通过宪政秩序间接制约和规定正式制度模仿。宪法之为根本法,乃是因为它体现一种能够作为最高权威来源的根本法则,根本法则之所以有最高权威,乃是因为它体现基本价值。这种基本价值的核心,不仅是人本的,即一切为了人,为了一切人,而且是自由的,即维护人的尊严和福祉。这一基本价值也是普遍道德。根本法则是普遍道德的抽象形式,并因此成为普遍规范。正是由于在如此深邃而宽泛的意义上体现人本和自由这一基本的道德价值,根本法则才获得广泛认同、普遍适用,且历久弥新,指引有时效的可变的实在法。蕴涵基本价值的根本法则,才是宪法所由产生的逻辑根据,并奠定宪法和宪政的道德根基,只有这样的法则,才能高于宪法,并以根本不变之道赋予宪法根本法特性,使宪法享有最高权威。遵循这样的法则,便是古人所谓“法法”。法律之上若没有法,就像权力之上没有法一样,也是会走向专横和任意的。法律要确实居于权力之上,法律之上还必须有法。法律反映人民意志,经过正当程序,但是,归根到底,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是由价值法则推衍出来,并由价值法则决定和统摄。惟有价值法则才是根本法则的核心,决定和表现宪法和宪政的真正本质,为宪政奠定最终的合法性基础。如果把握不了人本和自由这个核心,便会只有宪法秩序,没有宪政秩序。宪政主义的实质,不是简单地要求合宪性,也不是简单地要求人民主权和程序理性,而是要求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制度和法律都具有终极意义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也是宪政文化与民主文化的区别所在。现行宪法的成功之处,正在于它确认并规定了一些既反映时代要求和社会变迁,又行之久远、历久弥新的重要观念和原则。(注: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二、非正式制度模仿

从制度的可模仿性来看,一些正式制度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制度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并且不像技术转让那样涉及到知识产权(专利权)和技术转让费之类的问题。然而,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在于传统和历史沉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一种非正式制度尤其是意识形态能否被移植,其本身的性质规定了它不仅取决于所移植国家的技术变迁状况,而且更重要的取决于后者的文化遗产对移植对象的相容程度。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的非正式制度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包括思想文化启蒙、思想解放运动及相应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沉淀等。但是,在开放条件下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不可能封闭进行,人们的思想观念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意识形态是相互影响的。如信息广泛迅速的传播正冲击着世界各个角落的文化与传统,互联网承载着信息强国的意识形态、文化观念、生活方式在世界各地以光速传播,这对任何一种古老的文化,尤其是年轻一代的思想观念,都是难以避免的冲击。又如跨国公司等将不同国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组织起来,各种不同的文化观念与风俗习惯在磨擦与相互适应中逐渐相互接受与融合,促进了不同国家与地区的非正式制度变迁。大规模的非正式制度模仿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外部力量的示范。一国如被一群弱国所包围,其主流意识形态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如被强国所包围,则很容易在强国的示范效应下发生变迁。一种是强势国家的强制推行。在一个强势国家里,政府通过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运用国家资源,有可能自上而下在社会中推行新的意识形态。一种是新的合理的“经验”超出意识形态的解释范围。当“经验”与意识形态相悖,或意识形态难以在已有的框架内解释这些“经验”时,意识形态就有可能在某些方面被不断实践着的人们所突破。

非正式制度模仿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自上而下的模仿。这是意识形态最典型的自我更新方式。它通常是由控制政权的统治阶级通过对官方意识形态的改革,然后使改革影响扩展到民间的意识形态,从而实现整个阶级中意识形态的全面转变。采取这种方式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如存在外来的强大威胁,使整个阶级的生存发生危机;统治阶级成员能够认识到这种危机带来的影响并且有能力提出改革和推行改革;改革能够带来统治者与本阶级其他成员收益的提高。这种改革方式往往能够把变革带来的消极影响控制在较低的程度内,减少意识形态变革带来的阶级内部的分裂和抵制,它常常是在正式制度借鉴之前完成或与正式制度模仿同时进行,往往能够为正式制度的借鉴提供有效的非正式制度支持。

第二,自下而上的模仿。由于来自下层的非主导意识形态的变革一方面会受到主导意识形态的压制与打击,另一方面变革的效应渗透到主导意识形态之中会遇到层层阻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而这是一种非常缓慢的变革过程。这种变革由于基础广泛,因而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后,其变革的速度和频率将是十分剧烈的,其结果要么导致主导意识形态的变革,实现不同层次意识形态的重新融合,要么是下层的非主导意识形态发展壮大成主导意识形态,最后推翻旧的主导意识形态,这实际上是意识形态的革命。这一方式常常在正式制度模仿开始前和经济增长开始之后发生,实际上是经济增长对旧的社会存在的触动引发的。经济增长进行到一定阶段时,由于正式制度变革的滞后,它必然需要相应的意识形态来为其提供新的认知体系,必须以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的意识形态,来推动由统治者主导的正式制度的变革。

第三,上下互动式的模仿。这种方式是意识形态内在自我调节机制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内部意识形态演进的常态。实际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为了自身的存在都在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与周围客观环境以及其它意识形态的关系。在一个运行良好的制度环境中,正式制度的变迁与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及其相互协调上都有着充分的弹性和灵活性,具有良好的自我调节功能,这种上下互动方式往往能够适应和推动经济发展。任何政府都会通过意识形态教育投资来增加社会成员的意识形态资本积累和降低治理国家的交易费用。在必要的情况下,尤其是当变迁过程中的制度供给不均衡,现实生活与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加剧并损及统治权威的合法性时,便有可能发生为维系旧的无效率的制度安排而抑制新的制度安排、直到强化乃至纯化意识形态的情形。总之,当人们的经验与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便谋求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合理解释即新的意识形态,以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费用。

作为演化的非正式制度模仿,从内在机理上看一般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过程:

首先是思想观念的竞争。哈耶克认为,在决定制度演进的方向上有两种基本力量在发挥作用,第一种力量是观念对人类行为的引导,第二种力量是群体竞争对规则的选择与淘汰。不过,观念的变化居于优先地位,一个社会因接受某种观念而相应形成某种制度系统;群体竞争对规则的选择与淘汰是在事后进行的,任何社会已经形成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系统都必须经受来自其他社会的竞争考验。当新的行为规则在事后被证明有益于遵循这些规则的群体繁衍时,这些新的行为规则就逐渐扩散开来,那些能够支持分工与交易不断扩展的行为规则最终胜出,成为社会普遍遵循的一般行为规则。考虑到个人观念之间的理解模仿和国家干预,我们可以把社会意识形态看成一个有国家干预的个人观念之间的竞争市场,成功地促进社会进步的意识形态来自于这个市场的范围和效率。如果预期收益足够大,个人在成本收益比较选择中运用的个人观念将得到一个确定的收益,它会再来修正观念,并且导致成功结果的个人观念会引起其他个人的理解和模仿,从而使自发的个人观念传递、扩展为社会意识形态。思想观念的竞争,要求存在自由的观念市场。在封闭的社会中,由于社会科学知识和观念的缺乏,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是缓慢的。在专制的社会中,统治者有意缩小思想观念的选择集合,只允许官方提倡的思想观念和官方意识形态的存在,人们可供选择的思想观念集合也很小。但在开放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社会科学知识、思想观念是公共产品,是自由流动的,会形成一个相对自由的观念市场,人们能够比较方便地将其与现实进行比较,从而在竞争中选择自己的思想观念。在信息不充分和有限理性的假定下,合理性的思想和观念的模仿与传播,就会形成真实的社会意识形态。

其次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当人们的经验和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便试图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合理解释,即新的意识形态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费用。意识形态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核心,应该是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主流意识,它不一定是官方的,作为政府的单方面的需求与供给,如果没有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可和吸收,就不能成为社会中的真实意识形态,而只是一种由政府控制的舆论所宣传的、虚假的、表象的社会思想和观念。与“官方意识形态”相对应的是真实的社会意识形态。在专制社会里,国家通过“合理性投入”形成官方意识形态,通过专制、封闭、“愚民政策”等手段形成对国家权力的认同和社会稳定,并在社会稳定中形成制度共识以减少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由于不存在思想的自由与交流,在这里官方意识形态代替社会意识形态起作用。而在民主和开放的社会中,社会意识形态是由具有差异性的个人观念整合而成,官方意识形态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不具有决定性作用,甚至只有在顺应社会意识形态的过程中才能发挥作用,因而人的观念、以及由人的观念如何整合成社会意识形态成为问题的关键。

最后是官方意识形态的重构。是社会意识形态而不是官方意识形态体现着一个社会意识形态的真实状况。在开放社会中,两者有可能严重背离,这时非正式制度事实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迁,虽然它没有公开化。如果官方意识形态过于僵化,或束缚民间社会的发展,扼杀整个社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或为民间所抗拒,成为一种表面的、虚假的意识形态,则形成官方与民间意识形态的二元结构。当民间意识形态即人们实际具有的观念、信仰等价值标准与官方所倡导的意识形态严重冲突时,官方意识形态就非主流化、边缘化了,即使它仍然具有官方的形式。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要求官方意识形态进行相应的变化。由于官方意识形态的累积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使得其变革相当缓慢艰难,它与现实的关系可能会从相符走向不相符,从合理走向不合理。随着外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相对静止的官方意识形态很有可能成为集体行动的束缚,沦为一种保守力量。前苏联的激进式制度模仿事实上已经具有了其非正式制度特别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础,这种社会意识形态正是开放社会中基于官方意识形态与现实的矛盾而导致的思想观念变化。

国家在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时必须重视非正式制度尤其是原有社会意识形态对改革的反作用。如果原有意识形态积淀很深,而改革者未能有意识地进行意识形态投资以促其向有利于改革的方向变迁,那么正式制度的变迁与意识形态之间张力极易造成制度结构的紊乱与社会成员的迷茫,结果必然是制度模仿创新的失败。以伊朗为例,伊朗的“白色革命”是仿效西方社会的一种全盘西化的现代化改革,目的是使伊朗走上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道路。但这种自下而上大规模的激进式模仿,不是依次而行,而是全面推进,其速度远远超出其它后发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引入西方意识形态如美国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也与伊斯兰文明发生冲突。两种意识形态在多次较量后,原有意识形态由于积淀很深,拥有广大的社会基础,最终胜出,并直接导致后来民主政治的失败和神权政体的出现。这场现代化改革由于忽视了意识形态的作用,同时改革者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为意识形态变迁提供一个缓冲地带,因此,失败的命运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激进式模仿无法给予新意识形态剥除原有意识形态资本所需的时间和空间,也无法给予社会成员对新意识形态足够长的心理适应期,改革的步子越大,这种不适应症也就越强,越容易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注:杨震林:《意识形态变迁和改革路径选择》,《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正式制度变迁对非正式制度模仿也具有强制性的推动作用。正式制度并不是消极地适应非正式制度的渐进性改变,对实施追赶型经济发展战略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如此。正式制度的建立,对非正式制度具有或强或弱的改进和提升作用,可通过一定形式的正式制度安排,培育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念和风俗习性素质。如我国以市场机制为微观基础的经济制度创新,不只是有益于正式制度的改进与完善,而且还有利于非正式制度的演进与升华。对先发国而言,其正式制度产生于经过长期演化的非正式制度。对后发国而言,基于制度后发优势的存在和非正式制度的自然演化十分漫长,正式制度大多不是产生于其非正式制度,而是通过制度模仿的方式获得,因而一般应是正式制度模仿在前,并对非正式制度变迁产生强制性的推动作用。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动融合

在制度的模仿创新过程中关键是要处理好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为什么一些在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法规在我国会变形,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殷海光指出:“我近来更痛切地感到任何好的有关人的学说和制度,包括自由民主在内,如果没有道德理想作原动力,如果不受伦理规范的制约,都会被利用的,都是非常危险的,都可以变成它的反面。民主可以变成极权,自由可以成为暴乱。”正式制度模仿由于非正式制度形成的滞后其效果大打折扣,缺乏相应的非正式制度使正式制度模仿的成本大量上升。但是,正式制度并不是消极地适应非正式制度,在某些情况特别是落后保守势力强大时,非正式制度模仿走在正式制度模仿的前面,为其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历次的思想解放运动等。

正式制度模仿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正式制度模仿在前,大规模、根本性的正式制度模仿之后,强制性要求非正式制度的相应变迁。如中国模仿前苏联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后发动的意在建立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思想观念的“文化大革命”。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特别是社会意识形态构成了制度模仿的主要障碍。第二种是非正式制度特别是思想观念的变迁在前,以思想观念的改变为基础再实施正式制度模仿,如历史上思想启蒙和思想解放运动之后的正式制度模仿。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变迁特别是先进思想观念,将受到落后的正式制度和既得利益者的反对。第三种是正式制度模仿与非正式制度变迁同时进行,相互交融,互相促进,如目前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对后发国而言,由于缺乏正式制度变迁的单纯的非正式制度变迁比较缓慢,不能适应经济追赶的要求,因而多是正式制度模仿在前,非正式制度变迁在后。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方面,存在“中性”的正式制度。这种“中性”正式制度以技术性安排为主要特征,与非正式制度特别是带有政治性的意识形态联系较弱,表现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无关性或关联度很低。现实中大量的正式制度都是具有“中性”特征的制度,这也是制度模仿的主要对象。也就是说“中性”正式制度的模仿,不需要或很少需要非正式制度作出相应的变迁,在不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中这些“中性”正式制度都能存在。另一方面,存在“多元”的非正式制度。多元性体现在一种正式制度可以与多种非正式制度相适应。如同样是资本主义制度,却有着不同的美国意识与文化、日本意识与文化等。除此之外,还存在“多元”的正式制度。这种多元性体现在一种非正式制度特别是意识形态能够与多种正式制度相联系,如同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政治法律制度等正式制度上有着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北欧模式的不同。

制度的模仿和移植过程,也是一个本土化过程,并最终获得一个本土化的形式。制度模仿本土化有三方面的涵义:新制度能够被本地的制度主体接受,制度主体认可该制度目标;新制度能够与当地非正式制度相融合,或者通过新制度来改造或修正非正式制度,使之更好地为新制度服务;新制度能够发挥制度设计的预期作用,能够达到制度的设计效率,从而发挥预期作用。本土的特色如同基因,使得引进的制度发生某种变异而生成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一种是比较简单的嫁接,尤其是作为工具理性的制度在本土条件下的移植和运作,如知识产权制度、市场竞争制度、WTO规则等。另一种制度的形式保留下来了,制度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异。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视为西方股份制的简单移植,无论是股本结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还是股票市场,都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在内容和形式上都与西方股份制有着重大的甚至是根本的不同。对这种情况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这正是本土化的结果,而另一种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或者说中国目前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合格,充其量仅仅是裹着股份制外衣的中国传统企业制度。事实上本土化的过程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适应性需要,一种是过渡性需要。后者有一个条件不断满足的从不完善到完善的成长过程,是一种过渡性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满足,它将向目标制度“趋同”,或生成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形式。我国股市从建立到现在以及下一步的规范化、开放化,基本上是压缩地模拟了西方股票市场的成长过程。制度的模仿与引进不仅需要本土化,而且需要有自己的本土化生成过程。“引入制度创新的可能性,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都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纵观现代历史,帝国主义的、国家主义的和利他主义的政策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制度形式的巨大转化。许多拉丁美洲国家在独立后,新的共和国遵循美国的模式建立了立宪民主与总统制。”“不适应的制度转化会导致制度变迁供给的偏向,这类似于不合适的技术转化所导致的技术变迁供给的偏向。有大量的文献论述了不适当的制度转化以及这类转化对制度发展的扭曲性影响。”(注:[美]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50页。)

制度模仿的本土化包括这样两个阶段:一个是学习阶段。引进国外先进制度,可以是整体模仿,也可以是部分模仿,但要求把握新制度的精髓,着重引进制度知识、制度技术而不是制度条文本身。另一个是整合阶段。在新的制度环境中,新制度必然与已有制度环境发生磨擦乃至冲突,有一个新制度与旧制度、新制度与制度环境、新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融合适应过程,这个过程是双向的,是一个创造性的适应过程而不是被动的适应过程。制度本土化的过程,也是制度二次创新的过程。这种模仿中的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适应性创新,如为适应本地的制度环境而进行的创新;继承性创新,需要吸收本地既有制度文化的优秀部分,将其与新制度的精髓结合起来,融合新旧制度各自的优点,创造一种新的制度环境和制度文化;跨越性创新。西方先进制度并不是不可超越的,制度模仿不是跟在巨人后面亦步亦趋,而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比巨人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最终是为了超越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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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系统开发后期优势的实现机制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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