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的宗教婚育观对人口生产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育论文,宗教论文,人口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79(2005)01-0010-04
人口问题已成为世界公认的难题,在制约和影响人口再生产的社会诸因素中,宗教有重要的影响。目前,世界人口约63亿人,各种宗教信徒就达48亿,其中基督教人口有11.9亿,伊斯兰教人口9.2亿,佛教徒人口3亿多人,[1](P92~97)而且,随着世界人口迅速增长,各种宗教教徒的人口数量也随之猛增。西方发达国家的宗教信徒大都占各国总人数的绝大多数:英国占87%,法国占96%,德国占65%,澳大利亚占75%,美国基督教信徒占总人口的83%。[2]据播道会香港差会执行干事胡志雄所做《2003年亚洲人口及宗教情况》统计:2003年7月,全球的人口已超过63亿,而在亚洲38亿多人口中,基督徒8.58%,回教24.69%,佛道23.49%,印度教22.08%,犹太教0.13%,信教人口比例累计达到76.97%。[3]宗教之所以迅速发展,这与宗教对待人生、婚姻和人口生产的态度有密切关系。
一、宗教的婚姻观
世界各大宗教都有自己各具特色的婚姻观,有丰富多彩的婚姻形式和各种各样的婚姻制度,但几乎都认为婚姻是神圣的,男女结合是神的旨意和命运的安排,婚姻在神的注视下存续并受神的祝福。
基督教认为婚姻是神圣的,是上帝创立的。圣经《创世纪》记载,上帝造人类始祖亚当以后,又从他的身上取出肋骨一根,为他造了配偶夏娃,与之共同生活,这就是人类婚姻的开始。在新的圣经中,耶稣明确指出,上帝造人时造的是一男一女,而且“二人成为一体”。因此基督教坚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里特别强调了婚姻中的双方男女平等,相互扶持,而不是一方压倒另一方,更不能容忍婚姻中的暴力行为。基督教婚姻的家庭建立在自爱的基础上,要求信教的人们都实行爱的生活,如果有了爱,家庭生活中的各种不协调以至于各种矛盾,就容易克服,就能建立起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的婚姻关系。
伊斯兰教提倡“两世兼顾”的人生观。教法规定,穆斯林男女成年后缔结婚姻,组成家庭是当然的义务,婚姻成立是以男女双方相互爱慕为基础,男女双方都有婚姻自择权,主张婚姻自主,反对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一般不主张以门第和贫富为条件,而是更注意男女双方的品德和才貌。在婚姻中,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分工协作、和睦相处。同时,由于男女之间存在生理和心理的差异,因此妻子理应得到丈夫的保护,伊斯兰教家庭特别强调孝敬父母,尤其重视对母亲的敬爱。
伊斯兰教不仅提倡婚姻自择自主,同时也主张离婚自由自主。但对于离婚问题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对于离婚中的妇女享有“待婚期”,丈夫有义务继续进行照顾与帮助。伊斯兰教还对阿位伯人在创教前无条件、无限制的多妻习俗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多妻的数目和条件,那就是,最多要四个,最好娶一个,而且要求丈夫对妻子们必须做到物质生活上平等,感情生活上公平,日常生活上公正,否则,只准一夫一妻。
提起佛教,许多人认为佛教没有家庭生活,只有出家生活,其实出家只是佛教生活方式的一种,佛教徒的成分总是以居士为多。居士通过婚姻,建立家庭,既维系种族的繁衍,也维持出家人的修行,为出家人提供物质生活保障。因此,佛教重视婚姻问题,对婚姻的条件、婚姻道德、离婚问题都有许多论述。在婚姻条件上,佛教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明确反对将自己的信仰强加于婚姻,主张可以与不信仰佛教的人士通婚。佛教主张众生平等,反对种族和阶级歧视。在婚姻道德问题上,佛教特别重视家庭价值,强调维护家庭的稳定,对于出家人要求禁欲,对于已婚者,要求节欲,如果有嫖妓和通奸行为,必须严厉谴责。佛教重视家庭稳定,也不绝对反对离婚。[4](P26~32)
总体来看,世界主要宗教都肯定和鼓励婚姻,有的甚至提倡“一夫多妻”制。中国的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都遵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中国的儒教则不反对“一夫多妻”,这就为鼓励生育做了思想先导。
二、宗教的生育观
无论是具有世界影响的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或是各种民族宗教及各种不成熟的原始宗教,在本质上都是“人口论者”。一般说来,宗教在人类起源问题上主张神创论。世界上绝大多数宗教认为,神创造了宇宙自然,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万物。如犹太教和基督教认为,上帝(耶和华)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七天之内创造了天地万物,并根据自己的形象造了人,《圣经》里说:“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伊斯兰教认为,真主安拉用血块和泥土创造了人,《古兰经》说:“他用泥创造你们”。“他曾用血块创造人。”[5](P9~15)婆罗门教认为,世界万物和人类都是由创生神梵天创造的。神创造了人,这表明,宗教认为,人就其生命历程的起点而言,就是神的意志的体现,生命的诞生不分男女都是神的恩赐。
鼓励生育,是人类面临若干不同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时做出的共同反应,其中包括严酷的生活条件,水灾、饥荒、瘟疫等自然灾害,以及诸如战争之类的人祸等。从宗教教义看,鼓励生育的理由通常是为了遵从上天要求繁衍后代的明确旨意。而在许多原始部族的宗教里,生殖则是模仿或参与神话传说中神灵造物行为的一种方式,因此,宗教谴责堕胎,反对限制生育和不育。不同的宗教对人口生育的教律略有不同,但几乎共同认为,人为地限制生育,否定了人的崇高性,这在教义和道德上是不能容忍的,原因在于:孩子是神赐予的,人类本身没有权利进行限制,所以应该是“能生多少就生多少”,并且对人的这一自然本能以宗教思维的形式做了系统而合理的说明。
基督教明确提出人的来世是万能的上帝决定的,对此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人为地限制,那就是对生命这一崇高存在的践踏。正如《旧约全书》所说:“要生众多,布满地面,治理大地。也要管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动物。”并把这一思想贯彻到信徒的实际生活中,如天主教的婚姻制度规定,男女之间的结合是“永恒地且排他性地”接受“肉体上的权利”,而肉体权利的目的在于生育子女,“子女的生育”是婚姻的最终的目的。[1](P92~97)如果婚姻当事人失去了对这个目的的认识,教法就不认为有效。基督教谴责堕胎的历史由来已久,甚至在1983年颁布的新《教会规法》(教规)中,把协助堕胎和暴力攻击教皇身体相提并论,作为惟一可以自动招致除籍(开除教籍)的行为。只是在几个世纪里对上帝赋予胎几灵魂的时间众说纷纭,也许是由于易于观察的缘故,地方教区则普遍认为胎儿开始活动即为产生灵魂之始。19世纪,人类遗传学的早期发现被视为17世纪即刻生命论真实性的证据,也就是说,一个完整的人在受孕的即刻就已经存在了。正统犹太教徒认为,唯有挽救母亲的生命始得构成堕胎的正当理由。[6]犹太人视胎儿正在经历成长为人的过程,所以堕胎必须具有合乎道德的理由。
伊斯兰教也是主张多育的。在它传播的初期,阿拉伯世界动荡不安,多年的战争和土地的扩大,使阿拉伯本土人显得很不足,因此,穆罕默得很重视人口的繁殖。他说:“真主从你们的同类上为你们结为配偶,并从你们的配偶上为你们传宗接代。”让人们懂得传宗接代是真主的旨意,并认为“财产和子嗣是今世生活的装饰。”因此,它也主张,“能生多少就生多少。”[1](P92~97)伊斯兰教历来仇视堕胎。该教的正统立场是:胎儿是人,堕胎即是谋杀。穆斯林视为记载真主授于穆罕默德箴言的《古兰经》,对伊斯兰之前广为流行的杀(女)婴行为,表示了强烈而明确的禁止。其后形成的早期伊斯兰教,更明确支持穆罕默德及追随他的伊斯兰教众强烈鼓励生育的立场。穆罕默德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一百年间,他的追随者为了自卫和扩展领土屡屡征战。绵绵战火使青壮男人日益减少,一夫多妻制作为扶助孤寡,照顾未婚妇女的一种手段,以及为充实社会人丁目的明确鼓励生育因而大行其道。
佛教在中国与儒教结合十分紧密,佛教居士深受儒教“多男”生育观念的影响,主张增殖人口,传宗接代。“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观念在劳动人民中也有颇大的影响,特别是佛教与儒教盛行的东南亚地区已成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和增长最快的地区。印度教和佛教都认为,堕胎行为是脱离苦海的障碍。印度教教义,每个人的人生目的就是寻求释解,即从死亡到重生不断轮回的全部苦难中解脱出来。解脱必须经历若干次生命后才能实现,因为人们只能以男性婆罗门成员的身份实现解脱。对印度教徒而言,堕胎无疑延缓了解脱的实现。佛教中生死轮回的解脱称为涅槃,理论上讲可以通过佛祖的指引在任何社会地位上实现。对佛教徒而言,堕胎会剥夺个人在今生实现涅槃的机缘。
总体来看,世界主要宗教都在肯定和鼓励婚姻的基础上,主张不限制增殖人口,反对避孕,谴责堕胎,强烈而明确的禁止杀(女)婴行为,认为孩子是神赐予的,人类本身没有权利进行限制,所以应该是“能生多少就生多少”。原因在于宗教起源的远古时代,人口的死亡率很高,人口的多少,不仅对一个部落、民族、国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宗教本身的兴衰,不同宗教之间,或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的竞争中,信徒的多少常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对世界人口的生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三、宗教婚育观对人口生产的启示
在制约和影响人口再生产的社会诸因素中,宗教有重要的影响。它对人口数量、质量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人们的信仰,通过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和生育观而起作用。对不同的人口生产状况,不同的国家除了运用不同的政策法规之外,也可以利用宗教婚育观作深层的心理引导。
当今人口状况分为两个世界:一个世界人口数量正在下降;另一个世界人口数量却在猛增。这两个世界同一贫一富两个经济世界有着直接的关系,这就是“富人生财,穷人生孩”。这是人口问题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虽然人口增长放慢,但是他们高消费、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对地球形成巨大的压力。这是富人的世界人口问题。另一方面,贫穷的世界人口太多、人口增长过快。但是他们消费不足,为了生计和还债,不得不加大开发资源的力度,也对地球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
对于人口严重不足,持续负增长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利用宗教提倡婚姻、鼓励生育的婚育观来号召人们增殖人口则成为顺理成章的事。从历史上看,古代各国以多育子女为荣的观念十分强固有力。许多宗教都把生育当作神圣的事业,统治阶级也把增殖人口作为增加赋税、劳役、弥补战争人口死亡的重要手段。从古代的希腊、罗马直至欧洲中世纪,多育都是受到鼓励的。例如,信奉基督教的日耳曼民族奉行比较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伊斯兰教却允许多妻制的存在。在欧洲中世纪,教会对婚姻、家庭、收养等与人口有关的问题享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甚至有关出生、死亡、收养、结婚、离婚的数字,也以教会登记为唯一的来源。在深刻的宗教传统影响下,欧美主要人口不足国家和整个拉美国家迄今仅除古巴外都未能实行堕胎合法化,德国、俄罗斯等人口锐减的国家都大力提倡和奖励人口增长。
对于人口过多经济发展负担过重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控制人口增长成为摆脱经济困境的首要前提。战后,尤其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世界人口增长到庞大的规模,自然资源的开发也达到空前的规模时,情况就截然不同了,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大量人口,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负担,人们的生育观和人口增长观念正逐渐与宗教的教律产生某些分歧。20世纪90年代,全球性的妇女运动和环境运动高涨,国家寻求经济发展的愿望和全球日益增长的生态危机意识互相呼应,逐步形成人口增长速度必须大幅减缓或停止的共识。1994年联合国人口与发展会议在开罗召开,会前及会议上宗教界的论争是激烈时,通过它们的参与,世界各宗教都大大增强了必须限制人口的意识。随着鼓励生育论的逐步消亡和维持地球生命的急迫性更加明朗化,宗教必须对人口数量及其对人类未来福祉甚至于地球本身命运的影响分担责任,各宗教都在逐步抛弃鼓励生育的学说,而开始敦促人们根据当地以及全球的情况,负责任地决定子女的多少,同时还主张捍卫人的尊严和对生命的尊重。目前,天主教正在试图把传统的态度同这种新的要求调合起来,新教教会对生育问题已采取比较自由的态度;伊斯兰教和印度教虽然反对人工流产,但它们都不正式反对限制生育的某些措施。此外,某些宗教职业者(如天主教的神甫、修女,中国佛教的僧尼和喇嘛等)终身不婚,某些宗教禁止本教教徒与异教徒结婚。这些与宗教有关的重要的人口现象,都为控制人口增长提供了深层的宗教支持。在日本和印度,国家支持堕胎,希望通过减缓或终止人口增长来促进经济发展。
就中国而言,宗教的影响相比于一些宗教发达的国家则要小得多,尽管中国并不缺少宗教资源。除了中国的本土宗教——道教早在2世纪就形成外,外来宗教也源源不断传入中国,佛教大约在公元1世纪中前后传入中国,公元4世纪后开始流行,逐渐成为中国影响最大的宗教。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大约在7世纪中叶,到了元代开始兴盛起来。天主教自公元7世纪逐渐传入中国;基督教新教于19世纪传入中国,但不管哪种宗教都未在中国大众化、普世化。孕育于小农经济和封建宗族制深厚中壤上的儒家文化,由于适应统治者的需要、受到统治者的推崇而处于“独尊”的地位,它不但为统治者的鼓励生育政策提供了决策指导,而且通过广泛久远的宣扬传播,沉淀在民族心理的深层结构中,成为制约人们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成为深刻影响中国人口增长的思想背景和根本源泉,甚至具有了宗教的某些特征。“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都是这种生育观的具体表现。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制度的变更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对儒家生育观有所触动,但远未消失,特别是在农村,多生多育、重男轻女和儿女双全仍构成中国家庭生育决策的基本内核,“多、男”生育价值观更是超生最直接、最强烈的动因。这种强烈的超生愿望难以在短期内被消除,一旦条件稍稍具备,就会迅速地转化为现实的超生行为。于是“国策”与“民意”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当今中国,计划生育也就成了“天下第一难事”。面对“国策”与“民意”的强烈反差,面对“社会”与“家庭”在生育价值取向上的严重错位,我们需要反思,反思的不是我们的“国策”,而是实现“国策”所拥有的手段;我们需要探求,不仅是探求如何禁绝与“国策”相悖的生育行为,重要的是对中国人口增长的文化背景进行深入考察和深刻思考后,探求如何对民众的生育意愿及生育行为加以有效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