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社会组织的研究范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组织论文,新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学术界,根据不同的研究偏好,往往把“新社会组织”称为“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社会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或“中介组织”等。通常情况下,人们对这几个概念并不做严格的区分。①在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全球性改革浪潮中,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的“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迅速崛起,并以社会治理主体的姿态参与到了社会治理过程之中,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2008年,我国民政部将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志愿组织等组织类型统称为“社会组织”,但从宏观社会学的意义来看,“社会组织”的概念是涵盖了人类共同活动的所有组织形式,政府、军队、学校、家庭等都被纳入其中。本文从宏观社会学的角度对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研究路径进行梳理,为了避免“非政府组织”概念对于其“非政府”性和二元结构的强调、避免“非营利组织”对于经济利益的回避,也为了研究之便,本文采用“新社会组织”的概念。从后工业社会治理实践的要求和发展趋势来看,新社会组织指的是独立于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和营利组织的,由社会个体或集体基于共同意愿发起的,具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服务能力的,具有明确的组织目标、完整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模式的,与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分担社会治理责任的非营利的公共组织。 根据已有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理论解释框架而对新社会组织的产生、存在状态以及它们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角色作出了解读,并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范式。概括而言,新社会组织的研究范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动态的、纵向的新社会运动研究范式”,这种范式以社会发展或社会变革为路径,把新社会组织作为参与其中的行动者,其关注点主要放在了宏观社会变革过程中的集体行为模式以及变革后的社会秩序方面;其二,是“静态的、横向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其关注点主要是社会结构中的主体角色和功能,并努力作出治理主体间的互动性解读。其实,这两种研究范式都有着明显的工业社会的科学思维特征,基于这两种范式而对新社会组织的解读,必然会把新生事物纳入既有的解释框架之中。就新社会组织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现象而言,是需要立足于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背景而进行新的解读的,科学研究中正在生成的网络思维,恰恰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一、动态的新社会运动范式:集体行动的价值理性的诉求与信任关系危机 自新社会组织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明确的社会诉求和组织目标,其行动方式和行为特征也表现出了强烈的价值取向或具有较强的理想主义色彩。作为研究范式的新社会运动理论关注组织化行为的问题,也就是说,社会运动是一种具有指向性的集体行动,是行动者针对社会问题而开展社会改造的运动。在社会组织研究中,新社会运动的研究范式覆盖了社会组织的政治和社会功能,在动态的社会运动过程中去把握社会变迁中的各种问题。“组织”则一直处在社会运动研究范式的视野中心,组织的活动以及从属于组织活动的一切,都是新社会运动研究范式的关注点。所以,在新社会运动研究范式中,总是要对新社会组织的产生、发展、行为特征和行动目标等进行解析。 社会运动与工业社会是相伴相生的,并在工业社会的行进中不断发展。近代早期,人们一般将集体行动作为一种非理性的群体行动看待,因此有“乌合之众”之称(Gustave Le Bon,1895)。到了晚近,芝加哥学派认为,人类行为不仅具有集体性,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性(H.G.布鲁默,1996;波普诺,2007)。在表现方式上,社会运动仍然以激烈的社会变革方式呈现出来。不过,从历史上看,虽然集体行动表现出了非理性特征,但其对政治目标和社会进步的价值理性追求却构成了其核心内容。这就促使人们试图去解决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使集体行动从目标模糊、行为无序和充满不确定性转变为组织化和制度化的行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激发社会运动的因素渐趋多元化,从劳资关系扩展到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进步等诸多领域。与古典社会运动理论对无序集体行动本身的关注截然相反,新社会运动中的个体行动者所努力追求的是通过自主行动来获取文化上的、生活上的或者是象征意义上的身份认同。与古典社会运动对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关注不同,新社会运动理论表现出行动主义的特征,即个体行动者通过自主行动来表达自我感受,获取文化上的、社会上的或者是象征意义上的身份认同,然后,人们通过这种身份认同来维护个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我们所要探讨的新社会组织研究,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产生的。 资源动员论为社会组织行为的分析提供了一种典型的结构主义的分析方法,但D.麦克亚当(2006)等人认为,资源动员的分析范式对于组织化行为的概括力是不够强的。在对组织于政治机遇中争取资源的过程进行分析时,还要采用结构性分析、理性主义分析等方法。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是政治机遇(包括静态政治结构和动态社会环境)、动员结构(包括正式的组织和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网络)、集体行动框架、既定的斗争手法(D.麦克亚当、S.泰罗、C.悌利,2006:28),并且考虑了社会组织在人际关系网络、人际沟通以及各种形式的持续不断的磋商谈判(包括有关认同问题的磋商)。对网络的关注和对动态机制的强调包含着对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不确定性方面的考量,这也为新的组织行为的研究提供了新路径。 总而言之,新社会运动理论中的“资源动员论”(McCarthy & Zald,1989)认为集体行动在利益引导下具有理性选择的特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本身就是一种集体行为,尤其是草根社会组织,在其成立伊始,组织行为就是集体行为,后来才有可能转变成制度化行为。除了专注于政治目标实现的专业化的社会运动组织,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社会运动组织是服务性的、支持性的,而不是挑战性的(冯仕政,2013)。在后工业社会中,新社会组织作为一支行动力量参与到了社会治理变革的过程之中,其行为模式主要表现为倡导、抗议、服务和支持。这些行为与国家、政府等主要的治理行动进行博弈,对旧秩序的瓦解、新秩序的建立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新社会组织的行动所体现的是一种动态的演进过程,它们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往往体现在社会变迁的进程中。进一步而言,在新社会运动范式中所看到的是,新社会组织对于价值理性具有强烈的向往。也正是由于新社会组织对于政治目标和社会进步的诉求过于执著,导致他们对既有社会秩序、规则持批判的态度,这些价值诉求可能表现为既有法律框架内的抗议、游行和示威,也可能表现出失范特征。②在工业社会的治理结构中,新社会组织的作用较多地表现为对管理型治理方式的改良和修补。即便如此,组织化社会行为的有限扩张依然对政府在社会领域的权力造成了冲击,因此,政府的回应也就表现为对新社会组织采取更加严格的管控手段。政府、新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也因此而产生。 在学术研究领域,对于新社会组织的研究依然延续着新社会运动范式中的基本模式,多从行政管理的视角对社会组织价值观和行动取向进行描述或分析,或赞同政府的主导型管理,或主张新社会组织的自治与独立。实际上,这种研究范式在对新社会组织的价值理性方面同时给予了信任与怀疑的态度,它承认了新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进步中的作用,但是又不信任它的行动能够在既定政治秩序之内完成。如若延续新社会运动的研究范式,新社会组织的发展将难以摆脱信任危机,也无法作为独立的社会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同样,新社会组织的研究也将落入抗争型政治的窠臼。因此,我们需要建构以信任为基础的新的理论模型来解释和分析新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静态的国家—社会关系范式:二元结构的局限和复杂社会的启示 与关注社会进步过程的社会运动理论不同,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对社会运行的具体过程或阶段中的组织、个人进行解读,体现的是静态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工业社会中的社会治理结构进行阐释和分析的最重要的理论范式。人们在探讨组织化行为在社会结构中的角色和职责时,受到价值观和社会客观存在的影响,往往会有不同的认知,这些研究成果往往被归类到两种理论范式之中:一种是崇尚社会自治的市民社会理论,即多元主义;另一种是强调国家能力的法团主义,又称合作主义。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范式为研究者们论证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一)社会自治与社会自组织独立性的研究: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最初是反映资本主义经济与政治勃兴的分析性概念。受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运动时期的分权思想的影响,黑格尔等人认为,个人的权利和地位具有独立性和特殊性,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了市民社会,这就使得市民社会成为私利的合集,需要国家这个高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去进行伦理和道德上的救济。“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而政治国家则代表‘公’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非政府机构、中介组织、社会运动等均属于市民社会的范围”(俞可平,2003:196)。总结国外的研究成果,邓正来(2006:5-9)做出这样的论断:从西方市民社会观念的演化过程可以推断出“市民社会对抗国家”和“国家宰制市民社会”的观点。 塞利格曼指出,“作为一种社会学概念的‘市民社会’有两种宽泛的用法,第一种是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的水平上使用,第二种是使它成为价值和信仰领域的一种现象”。在政治社会学的语境下,沿着国家—社会关系的维度,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市民社会”研究就是沿着这样的社会对抗国家的路径而发展的。在新自由主义兴起之后,“civil society”倾向于被译为“公民社会”。与源于市场经济的“市民社会”概念相比,“公民社会”具有极强的政治意味,凸显了以国家为依存条件的公民参与和公民权利的兴起(周国文,2006)。并且,新的研究维度在公民社会的研究中形成,市民社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之下的,国家—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其唯一的框架,而在公民社会的模型之下,市民社会从经济领域中分化出去,形成了国家—市场—社会的三维结构。但无论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都是一个繁杂的问题。研究公民社会,就离不开研究“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 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研究的核心议题之一是对新社会组织的研究。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社会自组织生成于成熟的市场机制之上,社会自组织在维护私人权益、进行社会运动、抵制政府权力扩张、推动社会自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也为中国的社会组织研究提供了参考。有学者认为,中国的民间自组织在生长形态和行为特征方面呈现出诸多市民社会的特征,并且当代中国正朝向市民社会的方向发展(Gordon White,1993)。此外,一些学者基于中国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特殊关系的考虑,对源于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概念作出发展,提出了“准市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等概念(顾昕,2005)。 然而,更多的研究者在对中国社会结构与治理模式的变迁进行考察之后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中国的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自然生成的发育路径完全不同。我国从传统社会的“家—国—天下”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全能政府”,再到改革开放后的政府、市场和社会的逐渐分离,政社关系表现出了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市民社会自然生成的状态不相同的形态。贾西津(2003:22-23)认为,这种特性主要表现为政府在国家—社会关系重塑方面的推动作用,这就使得我国的新社会组织生长呈现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官商合作”的三种生长路径。 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社会,中国的国家、政府、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交融程度都要远高于西方国家,而市民社会理论却对国家、市场、公民的界线做出了清晰的划分。由此可见,单纯地强调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强调社会自治的思维,在我国的社会治理结构中是缺乏可行性的。就中国的特殊国情而言,虽然市场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政府主导的发展路径使得新社会组织被行政管理结构所覆盖,中国语境下的新社会组织或处于治理结构的边缘,生存状况艰难,被称之为“草根”;或依附在行政管理体制之中,分布于行政权力没有覆盖的责任区域,如事业单位或官办社会组织。它们与市民社会中的社会自组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描述和改变我国新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理解政府与新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对治理结构做出客观分析的基础之上。 (二)国家“掌舵”的利益集团博弈:法团主义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对市民社会理论的质疑,国家—社会分析框架的另一取向“法团主义”开始兴起。与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社会自治的能力和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论调不同,法团主义则强调国家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以及组织化行为在政治结构中发挥作用的方式。因此,“法团主义不是关于行动,而是关于结构的学说。它的基本目的是要提供社会结构的若干理念类型,这些类型特质是社会不同部分的制度化关系,其重心在集团行为和体制的关系”(张静,1998:24)。 在自由主义出现危机时,法团主义提供了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思路。陈家建(2010:30)认为,法团主义与中国社会有着多方面的契合性,在中国的城市和农村业已出现法团化的组织结构。然而吴建平(2012:174)认为,法团主义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的。在分析了法团主义的制度特征后,他指出,法团主义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而中国改革过程中并未发展出真正的市民社会,那么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是非法团主义的。因此,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与法团主义的“制度相似性呈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似神不是’的法团主义表象”。更进一步来解释,“中国目前的社会冲突并非源于诸多不同的利益表达,而是由于社会中缺少利益表达而产生的国家作用的超强发挥以及社会自组织对国家的‘制度依赖’”(苗红娜,2014:48-53)。 更本土化的政社关系分析认为,我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具有独特性,无论是市民社会理论还是法团主义理论,都不能从根本上描述中国社会的状况。康晓光认为“‘政社关系’嵌入民族国家的整体结构之中。政社关系,涉及政府和社会组织,与政治和社会直接相连”(康晓光,2013:5),并通过对社会组织大量的实证调研总结出中国的政社关系的高度多元性的特征。他将中国的政社关系分为五类,即合作关系、协同关系、无关关系、制衡关系和敌对关系(康晓光,2013:35)。在更为宏观的社会治理层面上,李图强和张会平(2014)提出“垂直分隔互动模式”、“水平互补互动模式”和“水平融合互动模式”三种治理结构中的组织关系模型来描述政府与新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其中,垂直分隔互动模式指的是以政府为治理中心,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存在此中心边缘,支持公共部门的政策;水平互补互动模式指的是社会组织与政府皆反省自己的能力与治理责任,开始学习伙伴行为或协作行动;水平融合互动模式是社会治理的高级阶段,其主体之间形成的是分担责任与共创利益的实质性合作关系。 由此看来,市民社会理论与法团主义理论共有的局限性就是,它们都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造就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去认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然而,随着全球范围内的后工业运动兴起,社会复杂性的增强,具有相似治理诉求的组织构成了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在这些组织成为社会治理主体时,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获得了共同的责任与权利,如果说组织之间存在着差异的话,那也主要是体现为专业上的区别,而不是说它们在“政府与非政府”的性质上有什么差别。因此,以国家和社会为分析维度的二元范式在解释治理结构和组织行为时,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新的研究范式需要跳出国家—社会关系的二元范式来思考政府与新社会组织的关系,需要从二者共同的社会治理责任和社会治理结构的网络化格局中去研究社会组织。 三、构想新范式:结构主义的瓦解和网络思维的可能性 就既有的新社会组织研究来看,“新社会运动范式”所寻求的是价值观支撑,而“国家—社会二元结构范式”则是在线性结构支撑下进行。事实上,这两种范式都包含着结构主义的内涵,都突出强调既定秩序或环境,都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是在稳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有限交流与层级化的治理责任的分担。应当承认,既有研究范式反映了工业社会的组织化进程,能够有效地解释个人采用组织的形式来表达意愿与诉求这一现象。这两种范式支撑下的社会治理实践在复杂性较低的社会中也有相当高的效率。但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强,社会问题的复杂化,解决方案也会相应地变得复杂,从组织的角度看,“一个组织本身就代表了一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问题的多样性也就意味着组织的多样性”(张康之,2014a:148)。因此,单纯地增加组织数量导致组织结构呈现出复杂和不稳定的特征,降低了行动效率。在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社会中,如果延续管理主义的治理模式,通过结构稳定的永久性组织来处理大量的一次性公共事务,就会无限地扩张行政权力,而在行政权力扩张的同时,却会削弱组织对危机的回应能力。可见,既有的研究范式都不可能认识到新社会组织的根本性角色,更不用说去发掘新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功能了。 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社会治理不能够通过对社会问题的简化去实现社会治理,更不可能推行标准化的社会治理路径,在多元化的社会需求面前,应当考虑的是新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政府之间的彼此信任的合作治理。“今天,社会越来越多地被理解为一种由行动者所构成的网络,而不再是实体间的集合。由此,‘行动者网络’就构成了我们关于社会的当代理解,而对行动者间网络式关系的研究就成了当代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张乾友,2014:4-11)。之所以将网络结构范式作为新社会组织研究中的最佳的备选方案,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网络思维是适应后工业社会的思维方式。它能够真正理解新社会组织参与其中的合作治理 网络思维是一种形象化的思维方式,它关注行为主体及其关系、关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的行动者的行为特征及行动者之间的作用力(大卫·诺克等,2012:1-10)。在网络结构中,个体与组织之间不是加总的关系,组织行为与网络行动结果之间的关系有复杂系统的特征。在社会网络中,信息、权力等资源通过关系进行传递并发生作用(马丁·奇道夫,2007:15)。网络思维否定了结构主义试图简化结构的目标,也不赞同后结构主义因为对语言和文本的过分依赖所导致的碎片化。总体而言,网络思维体现的是行动主义的典型特征,即对于行动本身和行动者之间关系的关注。就网络研究的方法而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将网络研究与治理理论、公共政策研究结合,例如探索如何实现有效的网络治理(龚虹波,2014),政策网络结构的类型和特征(李玫,2013),网络治理中民主参与的过程与结果,网络治理的政策工具,网络治理的参与者、利益表达以及参与者对网络的影响(罗家德等,2008)等。这些研究从工具的角度对既有社会现实进行了观察,但是网络结构作为一种理论框架对组织理论的变革,尤其在我国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理性与非理性“关系”并存的社会治理实践中进行深入扩展,还需要更多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上的支撑。 社会治理中的网络思维致力于重构社会治理主体间关系,并且尝试通过实证的方法对社会结构中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此来反映社会治理和发展的过程。一个拥有网络结构的社会(而网络结构又是对复杂社会的解构)呈现给我们的将是一种“去中心”的系统。在治理网络中,各治理主体作为独立行动者彼此信任和关联,用合作行动回应社会环境或自然环境的挑战,即合作治理。由此可见,合作治理能够存在的条件就在于社会网络结构的生成。“合作治理将更多地突出分散的、随机性的治理行动。分散的、随机性的治理行动又是存在于治理网络之中的,在治理网络中实现合作互动”(张康之,2014b:193)。 从社会的角度看,社会结构的网络化特征促成了合作治理,确立了新社会组织的治理行动者的地位。而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外界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组织之间的边界消解,政府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存在(张乾友,2014:4-11)。我们认为,在社会治理的领域,不同组织之间的关系是网络状的而不是层级的,组织之间的区别是专业和治理角色的区别,而不是等级的区别。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的意义上,网络研究都将为新社会组织研究提供具有优越性和变革意义的研究框架。未来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将呈现的是网络思维的特征。若要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就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而言,其监管和监督制度需要较大的调整,一方面,新社会组织需要更多的空间和信任机制来完善自身;另一方面,行政机构、社会公众需要有更完善、合理的监管和监督制度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新社会组织是社会网络结构中的构成要素,它的性质需要在网络思维中去把握 工业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处于社会治理结构的边缘,在先天上受到制度的制约导致后天“发育不良”。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增强,政府开始追求与新社会组织形式上的对话与协作,强调在社会治理中的形式化的参与行动,在研究领域,诸如法团主义等强调组织之间协作的研究范式盛行,但实际上新社会组织的存在特征和行为模式依然是在政府为主导的管理型行政体制之中进行的微调,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新社会组织是存在于后工业社会中的,区别于工业社会中激进的社会运动组织和二元结构中“政府帮手”的非政府组织,在实践中,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自组织、基金会、行业协会等不受政府或者企业管理和控制、接受各社会治理主体监督的社会组织。我们所说的新社会组织参与的合作治理,是指它们在非层级化的网络中与其他治理主体进行的对话、博弈、权利共享、责任共担。也就是说,“在网络结构中,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每一成员都是社会治理网络上的一个必要节点,都会处于与其他节点的互动中,甚至,每一个节点的任何一种微小的变化,都会在整个社会治理网络中得到相应的反应”(张康之,2014a:148)。 治理网络对于新社会组织的能力、知识具有较高的要求,新社会组织也需要具备弹性结构来回应复杂环境。正如敬乂嘉所阐述的那样,合作治理要求合作双方在“技术、程序和知识上能够互相衔接,同时还要求在文化、制度和价值层面的相互认同和共识,从而能够形成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合作格局”(敬乂嘉,2014:54-59)。在合作治理结构中的新社会组织,其行业结构和自身的治理结构也需要建构符合宏观社会网络的特征。具体而言,组织之间、组织与环境之间需要形成新的关系模式,那么,人际关系、信息、权利与义务等因素就可以新的方式来支撑组织的发展。同时,新社会组织有赖于规范的社会组织行业的支持,这包括金融、咨询、研发、实业等行业网络,当然,也只有在社会治理结构得以变革后这些关键性的行业枢纽才能够建立,新社会组织也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 综上所述,新社会运动范式和国家—社会二元结构范式下的新社会组织研究是对管理型行政的典型描述,既无法回答新社会组织自身缺乏自主性、独立性和公信力的难题,也无法回应后工业社会中治理主体所面对的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的社会问题。社会治理网络结构的生成和合作治理的萌芽为新社会组织研究提供了核心的理论框架,也将为新社会组织治理和管理方式的变革提供制度基础。 注释: ①在国外,从最初的市场失灵理论,到后来的公共选择理论(James M.Buchanan,1962)、政府失灵理论,再到第三部门治理理论和萨拉蒙(Lester M.Salamon,1999)提出的“志愿失灵”理论,都提到了“社会组织”,并包含着赋予其社会治理责任的要求。 ②具体可参见“另途政治”。冯仕政.(2013).西方社会运动理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标签:社会组织论文; 市民社会论文; 社会结构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范式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社会互动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政府治理论文; 社会网络论文; 政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