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工合同主要是指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之间为了完成某一项建筑工程项目而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和保障双方的基本权益,同时对双方的行为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通过合同可以对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相互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等进行确定。对于承包人而言,必须在规定要求范围内,完成合同当中规定的所有内容。而对于发包人而言,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对应的施工条件,同时还要保证工程款支付的及时性。在合同签订、履行及最终终止的时候,都有可能会存在非常严重的法律风险问题。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对其中会涉及的各个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这样才能够保证施工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建设施工;工程管理;风险预防
1、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点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点是项目,而项目合同管理的重点在于每一个环节的内容。具体来看,人、机、料、法、环是项目管理的五要素,人,指的是要对项目施工涉及到的各个人员进行管理,包括主管人员、司机人员、生产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搬运工等。人是施工管理中的最大难点,同时也是项目管理中的重点,建筑施工企业领导要对人提升重视度,加强管理。机,指的是对施工过程中用到的机械设备进行管理,做好设备管理,能够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提升施工质量,这就能够降低合同风险。料,是指施工中所运用到的各类物料,做好物料管理能够为施工质量的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法,指的是法则,也就是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章制度,包括施工图纸、工序引导书、检验标准等,这些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产品质量。而环,则是指环境,建筑施工工作的开展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很多时候环境也会影响施工质量,因此做好环境改善尤为重要。
2、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2.1、物资采购合同
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购置各类材料和设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购买何种材料和设备,都必须签订相应的合同。同时,在实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稍有疏忽,势必会导致整个合同出现很多漏洞。例如,结合合同内容,发现部分厂家的漏洞是供应商资质不合格,或者整个合同中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和规格没有准确有效的标注。]。此外,也存在许多负责人在签署时不保证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情况。特别是在人员和证书信息严重不符合的情况下,甚至有一些合同没有对材料的价格或条件进行详细的标注或说明。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认识到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在正常的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签订采购合同或合同的性能,并且不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它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各种类型的纠纷也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2.2、分包合同
在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中,许多建筑公司实际上会分包各种类型的工程项目。分包时,涉及到签订合同或日常管理。无论在过程的哪一部分,都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严重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一些分包合同的制定和具体履行中,由于合同条款和格式缺乏严谨性和有效性,以及书面内容缺乏规范性,导致很多行存在明显的错误。如果在实践中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纠纷。此外,还有一些分包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一些非法的情况下,更常见的情况是,分包商等的主体资格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他没有得到任何资格或资格参与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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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3.1、明确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要求,在建筑工程实施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在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雇佣者与施工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签订;若没有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获得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则可以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委托者的身份,与施工人员进行劳动合同订立。基于此,为降低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大量招聘施工人员过程中因主体不明导致的负担,可以取得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或者委托证明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作为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保证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劳动合同统领和制约过程顺利进行。
3.2、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
针对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应从劳动合同签订限期、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等方面,进行逐一规范。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及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施企业下属项目经理部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形式、格式规范的劳动合同签订。同时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应加强对建筑项目实施阶段临时工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视,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与其签订合同,以避免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对劳动工程实施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年限。如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至3年之间的,可以设定使用期限年在1个月或以下;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小于三个月或者以工作任务为判定标准(如包工)等,则不得进行试用期的设置。建筑施工企业特殊性也决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薪资特殊性,一般建筑工程实施企业与施工人员约定的试用期内需要为其支付占正式薪资额度80%的薪资。最后,考虑到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多为基础设施建设,对施工内容具有不得间断及类似要求。因此,在法定工作时间设置过程中,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选择非标准工作时间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3、注重合同解除终止纠纷调解
借鉴德国劳资共决模式运行经验,可以在进一步完善现有劳资关系制度的前提下,调整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内部控制权配置,在内部治理结构中赋予人力资本所有者代表——工会一定权利。在工会运行的前提下,通过高度参与的施工人员共同参与决议制度的制定,逐步形成快速回应工会人员利益诉求的决策机制。这一机制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工会在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充分保障建筑工程实施企业、施工人员意思自治权利,为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劳动合同统领制约效力提升提供依据。除工会优良作用发掘应用以外,为避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阶段与施工人员发生争议,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施工人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事项。或者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对象额外提供一个月薪资,后者法律风险较低。同时为降低合同解除终止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建筑工程实施企业应避免在施工人员医疗期满后立即与其解除合同,而是优先选择劳动合同变更手段,为相关人员另行安排工作。
总而言之,合同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是一项非常烦冗复杂的工作,合同管理和企业的风险防范及规避有直接的关系,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更是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合理分析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并具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对策,从而得到长远、良好的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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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徐佩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20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