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养老金制度调查-新加坡:第一次完全累积的老年公积金-日本:老年保险-印度养老保险:复杂的结构和传统结构-澳大利亚:多支柱养老金制度-南非:老年援助的底线a.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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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首创完全积累型养老公积金

从19世纪80年代德国首创养老保险制度,就确定了这一制度的互助共济本色,并采取现收现付的财务机制。但直到1955年,公积金在新加坡的出现,世界上才有了另一种以个人负责为主体并采取完全积累式财务机制的新型养老金制度,其法律依据就是新加坡的《公积金法令》。

尽管公积金制度在当今世界还不具有普遍性,但由公积金制度确立的自我负责精神与基金制又确实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一个焦点,并在此后对其他东南亚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等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从中国1995年确立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香港2000年实施的强积金制度中,也都可以看到公积金制度的影子。因此,考察当代世界养老金制度,新加坡无疑是一个有代表性并作出了特殊贡献的国家。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始于1955年7月1日,其法律依据是1953年新加坡通过的《公积金法令》。最初的公积金制度只是一个简单的、强制性的养老储蓄计划,其保障对象是指受雇于同一雇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雇员,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保障的范围也只涉及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

根据该制度,公积金养老储蓄计划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最低存款计划。它是一种基本保障,作为公积金制度初期建立的养老储蓄计划的补充,旨在加强保障会员的养老金存款,以应付退休后的持久生活。二是公积金补充计划。它限于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协助养老金不足的会员填补退休账户上的存款。三是家庭保障计划。它是为会员及其家属在会员终生残疾或死亡时能继续保有住屋或提供赔偿而设立的一项养老保障措施。该计划的目标是使公积金会员能用公积金存款购买建屋发展局的房屋或私人产业作为住宅,保障会员“老有所居”和以不动产抵押贷款及出售产业补充养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还进行着一个公共辅助养老金计划,其对象是贫困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数额约为社会平均收入的12%。

因此,公积金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面向国民提供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多项保障内容的综合性保障制度,但养老保障仍然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新加坡的养老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公积金实施之初缴费率为雇员月薪的10%,其中,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随着经济的发展,公积金缴费率逐渐提高。1984年一度增加到50%,雇主和雇员各负担25%。目前,公积金缴费率为35%,即雇员为20%,雇主为15%。从雇员年满50周岁起,缴费率会随雇员的年龄增长而逐渐下降,即50至55岁的雇员每个月的公积金缴费率将减少1个百分点至19%。雇主的缴费率则下调两个百分点至13%。但最低存款额从2009年7月1日起调高至117000新元。至2013年,最低存款额将逐步调高至12万新元。

在退休年龄方面,按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当初设立时的规定,政府官员的最低退休年龄为45岁,其他部门雇员的最低退休年龄为50岁,实际退休年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达到55或60岁时必须退休。然而,随着人口寿命延长,政府担心出现国民过早提取完账户中存款的现象,于是,将可提取公积金最低存款额的年龄提高至62岁,还拟将提取年龄逐步延长至67岁。在退休金领取方面,个人账户的基金在雇员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如果退休者死亡,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将转给其受益人,即作为遗产继承。此外,年资愈长,所得养老金愈高,对于因执行职务伤残而致退休者,待遇更为优厚,不仅按规定给予养老金或恩俸金,并可按规定标准给予津贴。

新加坡的公积金行政管理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它是隶属于劳工部的一个具有独立的、半官方性质的管理机构。公积金的具体运营则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运营。公积金会员可动用80%的公积金存款或普通账户(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分普通账户、医疗账户和特别账户三种。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医疗账户用于住院赞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特殊账户中的储蓄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55岁以后,其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账户和医疗账户两个,其成员在中央公积金计划账户内的数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以提取部分积蓄)中的余额投资于股票、基金、黄金、政府债券、储蓄人寿保险等方面,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纵观新加坡的养老公积金制度,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建立在劳资分责的基础之上,但强调个人自我负责精神。二是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统一管理。三是兼顾到国民的其他保障性需求,成为一项以养老保障为核心的综合保障制度。四是在降低政府社会福利开支的同时,为公共设施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并使新加坡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避免了高通胀率。由于该计划的强制储蓄性,远期消费养老金解决了未来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问题,而专人专账的储蓄形式也使年轻人不必担心负担年老人,因而也无需过虑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老龄化问题的困扰。

当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以个人为责任和义务主体,其基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的工资收入,社会互济性较弱。二是没有再分配功能。每个受保障的公民只享受自己账户上积累起来的养老金,排除了个人账户之间的横向资金流动及年轻人与老年人之间的养老金代际转移问题。三是养老基金操作缺乏透明度。除了一个公共辅助养老金计划外,支撑新加坡全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只有中央公积金局,基金操作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不过,无论如何,在国际上,新加坡养老保障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政府主导型养老保障制度的有益范例。

日本:老龄化下的养老保险

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自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迅速建立起来的。其法律依据主要有《厚生年金法》、《国民年金法》、《农业劳动者基本年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国民年金构成了覆盖全民的基石,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农业劳动者年金等构成了第二层次,厚生年金基金等则构成了任意加入的第三层次。

日本是社会保障最健全、社会福利水平高的亚洲国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日本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又称基础年金),它覆盖全体国民,凡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所有居民都必须参加国民年金保险。国民年金又分为养老年金、残障年金、寡妇年金、母子年金和遗孤年金五种。根据《国民年金法》规定,所有参加国民年金保险的公民都必须缴纳保险费,并在缴纳一定年限的保险费后才能够受领保险金,但对于一些特殊对象,如无收入的老人、单亲家庭、残疾者、5人以下小工业者的被雇佣者等则采用非缴费型福利年金制度,其目的是把没有加入或者没有能力加入国民年金的公民全部吸收到养老保障体系之中,这种福利年金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

第二层次是与就业收入相关联的雇员年金制度,按照加入者职业的不同又可分为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其中覆盖5人以上私营企业职工的年金称为厚生年金,而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营企业职工、农林渔团体雇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参加的年金则统称为共济年金。截至2008年底,厚生年金加入者为3379万人,共济年金保险加入者为457万人,凡是加入第二层者全部自动加入第一层国民年金。

第三层次是可以任意加入的养老保险,主要是私人机关经营管理者的职业养老金或公司养老金,包括厚生年金基金、适格退职年金、国民年金基金等种类,加入的条件是以加入了第一、二层次养老保险为基础。至2008年底,厚生年金基金加入者为525万人。值得指出的是,第一、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均由政府来运营并且带有强制色彩,人们通常称之为公共养老保险金,第三层次可由企业自主运营、公民自主参加,因而被称为非公共养老保险金。

此外,根据1971年实施、2001年修订的《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农民在获得基础国民年金保险外还可以像工薪阶层一样获得一份追加的养老金,财务方式也由现收现付走向个人账户积累方式。

在养老保险费缴纳与待遇给付方面,根据日本《国民年金法》规定,国民养老保险的保费由国家和国民共同承担。凡是加入保险者必须缴纳保费的2/3,剩下的1/3由日本政府承担。从2010年7月中旬开始,日本政府负担部分由1/3提高到1/2,以减轻国民的保费负担。

尽管日本公共养老保险金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但至目前为止,公共养老基金管理的资金总额多达117万亿日元(合1.4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而位居世界第二。为此,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作便成为日本政府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

作为亚洲最长寿的国家,日本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进入了少子高龄化时代,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导致养老金领取者人数增长大大快于就业者人数,而且长寿造成日本65岁及以上人口支取养老金的年限大大超出制度设立时的预期。据统计,在1.27亿日本人口中,21%的年龄已经超过65岁,日本人口学家预计到2050年时日本老龄人口比例将上升至40%。因此,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进入本世纪以来,日本政府开始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

日本养老金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一是采取弹性退休制,鼓励延长工作时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日本人可以提前到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也可以推迟到65岁之后70岁之前开始领取。如果提早领取,养老金将打折给付;如果推迟领取,则增加领取金额以资奖励。例如,若提早到60岁开始领取;每月只能领取65岁时应领取金额的70%,61岁为76%,62岁为82%,63岁为88%,64岁为94%;如推迟到66岁开始领取,每月可领取正常退休养老金额的112%,67岁为126%,68岁为143%,69岁为164%,70岁以上可以领取188%。

二是提高养老保险费,即将缴纳保险费的比例在原来占工资总额13.58%的基础上,每年以0.354%的幅度提高,到2017财年,保险费缴费标准将提高到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8.3%。如凡是加入第一层次养老保险者,不论其个人收入多少,一律以每月14660日元(2010年)缴纳,以后每年的月缴费标准调整金额为280日元,一直调整到2017年的16900日元为止。

三是逐年降低向被保险者支付保险金的数额。日本计划到2023财年,平均养老金支付额将由现在在职职工平均收入的59.3%逐年降低到50.2%。

四是调整养老金发放方法。日本政府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了一项“物价联动型养老金支付办法”,即根据物价跌幅,减少养老金的支付额。日本养老金制度的上述改革,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的中国而言,非常值得借鉴。

印度养老保险:结构复杂兼顾传统

印度的养老金制度相当复杂,处于一种过度分割状态,这种状态实非一种良好的架构。就目前而言,印度的养老金主要采取的是公积金模式,政府责任有限,同时兼顾家庭、保障传统。

印度是与中国相邻的南亚大国,2008年统计有11.48亿人口,占世界的17.61%,仅次于中国而居世界第二位。

作为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养老保险立法最早始于1925年的《长期基金法》。依据该法,凡是印度城市服务工人及政府铁路工人的老年人和伤残工人都可以获得一笔养老金。1948年,印度通过了《雇员国家保险法》,同年还颁布了第一部针对私营部门工人的社会养老保险法——《煤炭工人长期基金及奖金计划法》,该法案的推行导致了其他行业施行类似立法的要求,其结果是1952年印度颁布了范围更广(包括6个行业,现在已经扩展到184个特定行业)的《雇员公积金和综合福利法》,建立了雇员公积金计划(EPF),这是印度最大的社会保障项目。1971年,为了解除工人死后其亲属的养老问题,印度通过了《煤矿家属抚恤金计划》、《雇员家属抚恤金计划法案》,它主要为投保人的遗属支付抚恤金,这是印度第一个由政府资助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1972年,印度颁布了《奖金法》,建立了退职基金制度,将过去雇主随意发给退休工人的一笔长期忠心效劳的奖金变为法定的养老金部分。1976年,印度又颁布了《雇员储蓄保险计划法》(EDLI),这是一部人寿保险法案,属于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它要求当工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亲属可以得到将近双倍的死亡工人账面存款的偿付。1995年,印度对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了雇员养老金计划(EPS)。

概括目前印度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包括含了五个部分:(1)老年人救助专案,由政府一般税收向65岁以上的贫困老人支付等额月津贴,并向其遗属提供一次性津贴。(2)雇员养老金计划,属于强制性缴费确定型计划,雇员和雇主均以雇员工资的8.33%(雇佣工人50人以下的企业为6.25%)缴纳保险费,政府承担工资的1.16%。(3)雇员公积金计划,也是强制性项目,设立个人账户,由雇主缴纳3.67%的工资建立基金,覆盖184个特定行业中拥有20名以上雇员的企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退休者提供一次性补偿。(4)雇员储蓄保险计划,属于缴费确定型,由雇主缴纳0.5%的工资,这项计划包含了EPF下的工人,要求按照基金积累给指定的受益人支付津贴。(5)退休基金,这是针对10人以上的工厂、煤矿、油田、种植园、港口、铁路、商店的雇员建立的专门老年保障计划,雇主单方面缴纳4%工资,一次性给付待遇。在这些养老金计划外,还有针对1100多万名政府雇员的政府公积金计划,个人缴费率为6%。还有针对银行、保险公司、邮政部门的养老金计划。

此外,因印度农业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0%,目前,印度设计了“国家社会保障提案”,将农民的养老纳入了国家养老计划,对于农民养老保险部分,由联邦、邦和个人三方负担缴费。贫困线以上的个人每天缴纳1卢比,联邦政府每天缴纳1.5卢比,邦政府每天缴纳0.5卢比;贫困线以下的个人不缴费,完全由联邦、邦政府负责缴费。对于65岁以上、生活贫困的老人,每月还可从政府领到一定数量的老年人津贴和免费的大米与面粉,60岁以上老人还可享受出行上的优惠。

值得指出的是,基于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及养老基金收益率低下等原因,印度对上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了一些改革,如改革雇员储蓄保险计划,取消未到退休年龄提前支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规定、参保人可选择是否把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转到新的个人账户中;改革雇员公积金计划,取消政府按基本工资1.16补贴缴费的做法,基金转由专业部门管理,采用与新个人账户制度中相似的投资原则,每年对雇员年金计划进行一次精算评估,并公布于众,养老金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等等。同时,对养老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但养老基金的运营受到严格限制,只能进行社会投资和购买政府担保的证券。近年来,印度试图在养老金计划中引进私人管理,希望通过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间的竞争来提高收益率,同时改善社会养老金计划的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印度的养老保金制度确实相当复杂,其特点主要有:一是制度安排特别分散,既有按照行业进行分类的养老金制度,也有按照雇员人数多寡进行分类的养老金制度,既有单独的政府雇员养老金制度,也有按照银行等特定行业专门设立的制度,还有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等,因此,印度的养老金制度处于一种过度分割状态,这种状态并非良好。

二是主要采取公积金模式,即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体现了一种自我负责的取向。

三是政府责任有限,即使养老金管理费用也由雇主缴纳,即雇主在为雇员缴纳养老金时还需要同时缴纳额度不一的管理费用。

四是兼顾了家庭保障传统。在印度,子女赡养父母是一个古老的传统,现在印度还保持着大家庭的生活习惯,三代、四代同堂的家庭比较普遍,在农村尤其如此,这种传统体现在养老金制度中就是相关制度安排往往兼顾家庭的需要。例如,作为主体项目的雇员养老金计划,就附加有家庭福利、残疾抚恤金、鳏寡补助、儿童补助和孤儿补助等项目;雇员公积金计划则可以提供结婚、建筑住房、接受高等教育和医疗费用的补贴等。

澳大利亚: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

经过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澳大利亚逐步形成了目前三支柱式养老金体系框架。第一支柱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制度,资金来源于税收;第二支柱是强制性的雇主缴费的“职业养老金保障”制度,它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的主体部分;第三支柱是自愿的养老储蓄。世界银行报告曾大力提倡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就是以澳大利亚为范例的。同时,《职业年金标准法》、《年金基金保障法》、《年金基金行业监督法》、《退休存款账户法》等一系列法律为澳大利亚养老金的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早在1908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就颁布《残疾抚恤金和养老金条例》,并于19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养老金制度。该条例规定,政府向国民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为低收入的老年人(男性65岁以上,女性60岁以上)提供生活帮助。但当时的保障程度比较低,相当于在职男性公民平均工资水平的20%至25%,略高于当时的国家贫困线。在1913至1938年间,联邦政府曾经有过三次努力试图推行与收入相关联的养老金制度,但均以失败告终。1938年,改革养老金制度的提案甚至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通过,但因二战的到来而搁浅。

早在澳大利亚联邦成立(1901年1月1日)以前,各自治州政府雇员和银行职员中就已经实行了一种职业年金计划。1915年,联邦政府开始对职业年金计划实行税务减让,1936年进一步放宽了税务减让的条件,但这种作为补充的职业养老金的覆盖率始终不高。

在1986年养老金体制改革前,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国家之一,沿用了当时英国的养老金制度,即澳大利亚人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创立于1909年由联邦政府提供的养老金,通过当年的总税收支付养老金费用,统一发放给所有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另一种是只有少部分人能够享受到的职业养老金,它由一些雇主为了挽留高素质的人才自愿设立的一项福利项目,主要的受益人是政府雇员和白领阶层。由于低覆盖率、低储蓄率、人口老龄化以及工会等因素的影响,推动改革成为一种可能。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澳大利亚逐步形成了目前三支柱式养老金体系框架。追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制的发展历史时不难发现,联邦政府始终执行“低保障、高覆盖”的养老金体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老年人的贫困,从最大程度上促进和实现公平。除了在20世纪70年代中很短的一段时期内,70岁以上的公民在领取政府养老金时被免于家计调查外,家计调查一直是政府养老金制度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第一支柱的政府养老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对于单身的领取者,每两个星期的最高支付额为347.80澳元(相当约273.62美元);对于领取养老金的夫妇,每两个星期每个人的最高支付额为290.10澳元(相当约228.23美元)。具体的数额每年要自动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两次。从政府获得的养老金(生活水平较低的除外)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这种家计调查的实施主体是社会保障部,工作人员先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进行评估,然后作出是否支付养老金以及支付多少的决定。

20世纪80年代中期,工党上台后接受了工会提出的扩大职业养老金覆盖面的要求,产生了生产率奖励的职业养老金,它是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改革初期第二支柱的雏形和基础。1985年,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达成一项协议,要求雇主增加支付工资的3%,为雇员提供养老保险。此后,职业养老金逐步建立起来。1992年,政府要求所有雇主为全部员工提供退休金保障,最低缴费水平从1992年7月占工资的4%逐年增长到9%,分10年到位(目前已增长到8%)。1992年,职业养老金保障制度的建立才真正标志着澳大利亚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初步建立。

作为第二个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私人退休储蓄计划,虽然澳大利亚人退休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政府提供的养老金,但职业养老金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成为未来退休后的澳大利亚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作为第三支柱的自愿的职业养老金早在18世纪便开始出现,它与改革前政府提供的养老金同样有着历史渊源。在税收优惠的刺激下以及随着人们对养老保障认识的提高,第三支柱的发展也极为迅速。有资料显示,1998至1999年,自愿职业养老金的缴费占总职业养老金缴费的62%,有43%的雇员参加自愿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平均的缴费率占收入的6%。

澳大利亚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使得政府、雇主、个人共同承担养老责任,改变了原有传统的政府养老金计划,使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具有自身的特色。首先,它保留了原有的政府养老金体制。联邦政府一直以来提供的养老金虽然水平较低,但却能够给大部分没有太多积蓄的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从而维持其基本的生活。

其次,制定了强制性的职业养老金计划。联邦政府强制雇主为雇员的养老金计划缴纳保险费用,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将全部缴费归雇员所有;同时,引入激励机制,鼓励雇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个人缴费,在税收方面也提供一定程度的优惠。这使得雇主通过为雇员增加法定数额之外的缴费,进一步吸引人才,防止人才流失,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绩效,也可使国家积累大量的投资资金。

再次,赋予雇员对职业养老金的选择权。雇主是否及时足额缴费、职业养老金的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回报率等,都是雇员所关心的问题。但由于大多数雇员缺乏相应的金融知识和投资决策能力,职业养老金的监管部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加以指导,以便雇员对选择职业养老金投资方向进行理性的判断和选择。雇员可以自由地将自己的养老金资产从一个年金基金转到另一个年金基金,一方面可以增加不同年金基金间的竞争,另一方面也强调了个人的责任。

最后,加大对职业养老金的监管力度。在这种“三支柱”的养老金制度设计中,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人们越来越依赖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联邦政府于1983年之后引入了更广泛的监管框架,《职业年金标准法》(1987年)、《年金基金保障法》(1992年)、《年金基金行业监督法》(1993年)、《退休存款账户法》(1997年)等法律也相继出台并实施,为澳大利亚养老金的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南非:老年援助津贴的兜底性保障

南非养老保障主要通过个人储蓄、私营的退休基金计划来实现,老年援助津贴计划只是在其他通常的渠道如个人、家庭和市场不能维持时,才为有困难的国民提供兜底性保障。

南非是地处非洲南端的经济较发达国家,也是发展不平等的国家,曾经长期处于种族隔离的状态下,包括养老保障制度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也深受种族隔离的影响。在种族隔离时期,南非的社会保障政策起源于满足作为少数族裔的白人以及有色人种的需要。

1928年,南非当局出台了明确将多数黑人南非公民排除在外的《养老金法案》;1937年出台的残疾补助金项目,也是按照同样的种族区分原则建立起来的歧视性制度安排。从20世纪30年代晚期到40年代,南非的社会保障制度适用范围得以不断扩展,但是不同种族之间待遇存在巨大差距。

因此,1994年南非第一届民选政府继承的是一套代表着种族隔离主义者利益的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新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赋予1996年《南非宪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人人得享有包括当无法供养自己及其家属时获得适当社会救助在内的社会保障权利”以实际意义。在1997年《社会福利白皮书》中,南非政府提出将社会保障政策取向从之前的“福利主义”转而寻求促进“发展型社会福利原则”,旨在发展能够帮助人们“改善自身福祉并促进国家增长和发展”的社会干预政策。以此理念为指导,南非政府倡导建立了以私人储蓄、社会保险、社会援助以及适用于特别紧急情形下的社会救济为支柱的相互协调的、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每位南非公民拥有足以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最低收入,而不用挣扎于最低可容忍标准之下”。

老年保障是南非社会保障体系中极为重要的制度安排,但在南非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缴费型的社会保险计划主要包括有失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险以及道路事故保险等,诸如老年、残疾及遗属的生活保障问题则是由基于家计调查(家庭收入和财产两个方面)并通过累进制所得税筹款的社会津贴制度来解决的。也就是说,南非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并未采用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社会保险方式,而是建立了非缴费型的属于社会援助范畴的老年津贴制度。

在南非,社会援助津贴或社会转移支付无疑是最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贫困消除计划,通过定期化的均等收入给付达到确保国民基本生存所需最低收入水平的目的。究其原因,这是与南非许多黑人面临着严峻的贫困、不平等以及失业问题密切相关的:自2000年以来,尽管南非投资以及经济取得了数十年来最快的增长速度,但是其官方失业率仍高达26%,贫困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0%,并且还是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这样一来,传统的建立在充分就业、收入来源稳定基础上的社会保险制度显然就不适宜用来解决南非的养老保障问题。

作为一种利用公共税收筹资、运用家计调查技术来确定受益人的社会援助制度,南非对老年津贴领取资格和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从2010年4月1日开始,申请时居住于南非境内的年满60周岁的南非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未领取其他社会津贴或在国家设立的机构接受供养、照料,并且个人年收入在不高于31296兰特(夫妻年收入不超过62592兰特),资产总价值不超过518400兰特(夫妻资产价值不超过1036800兰特)的情况下,不论性别,每月可以获得不超过1080兰特的老年援助津贴。受益人在享受老年援助津贴的同时,必须承担配合经办机构的家计调查以及每年提供生存证明等义务。据南非国库估计,2007/08财年度共有217.6万人领取了老年援助津贴,社会津贴支出中用于发放养老金待遇的金额达到226亿兰特。

从老年援助津贴的管理体制来看,最初是由省级政府负责实施和管理。但是,由于省级政府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如省际服务标准差异大、津贴欺诈现象严重、申请核准延误、发放困难等问题,2006年成立了南非社会保障局,统一负责社会援助津贴管理和发放。根据《社会援助法》的规定,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社会援助和支付社会津贴,制定执行细则,建立社会援助津贴复核员机构。该局局长由社会发展部长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各省、市都设立相应的管理、执行部门和机构,负责社会援助工作。

当然,尽管公共养老保险计划在南非未再实行,但是在政府设立的老年援助津贴之外,南非还是成立了很多私营的退休基金计划。根据南非金融服务委员会2010年年度报告,截止2008年12月31日,南非共有大约1050万人(占当年人口总数的21.56%)参加了11271个注册退休基金计划,共积累了大约19250亿兰特的资产,当年发放养老金待遇1423亿兰特。由此可见,在南非,在养老保障方面,私立的退休基金计划发挥着比公共的老年援助津贴更大的作用。

从南非制度安排的现实,可以发现南非公民的养老保障主要还是通过个人储蓄、私营的退休基金计划来实现,公共财政供款的老年援助津贴计划只是在其他通常的渠道如个人、家庭和市场不能维持时,才为有困难的国民提供兜底性保障,从而具有自由主义倾向。可见,在养老保障方面,南非遵循的是“选择式”社会福利理念,主张对弱势群体提供有限的、基于家计调查的福利。但是,其他的诸如儿童抚养津贴等社会援助项目又体现出“普救式”的特点,侧重全覆盖。由此可见,南非的社会保障政策总体上实行的是“普救式”与“选择式”并存的混合形态,同时也注意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分配中把握平衡,政府重视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反映了“发展型社会福利原则”的内在要求。当然,这些特征也与南非处在发展中国家阶段、种族隔离与歧视政策废除不久,有待在经济增长中解决社会问题的国家发展政策取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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