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联盟中关系型知识产权的适用条件分析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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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是在产学研合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合作创新组织。合作创新中,知识被窃取、挪用等风险普遍存在[1]。基于产权经济学理论,不少学者认为应当清晰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来防范和化解风险[2][3]。相应的,科技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要求:“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

然而,在产业联盟的实践中,却存在着有意弱化和模糊知识产权归属的现象。这些对严格意义上知识产权的放松,根本目的是换取伙伴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被称作关系性知识产权[4]。

关系性知识产权对产业联盟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它更关注成员间的长期合作关系,避免了由于追求排他性收益而对企业自身机会的封锁[4];它以社会规范为基础,又有助于减少交易费用[5]。根本而言,关系性知识产权背后的逻辑是“投桃报李”——通过放松知识产权来表达合作的诚意,以换取相关主体在关键资源上的支持。但是,由于缺乏正式制度的保护,“投桃报李”的美好初衷,也可能只换回“有来无往”的结局。关系性知识产权应当在何种情境条件下使用?由此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虽然现有研究已经意识到了关系性知识产权可能具有的负面作用和有限的使用范围[4][5],但没有明确指出其适用条件。

本研究以产业联盟为背景,综合考虑合作收益、知识产权保护成本、背叛惩罚机制和社会情感等多种影响因素,借鉴心理博弈的建模技术和分析方法,识别了关系性知识产权的三种适用条件。本文可能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中国“熟人社会”情境下,关系性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对其内涵、影响因素和适用条件的本文系统讨论有助于深入理解这一现象。其次,只考虑经济因素的博弈分析表明,当背叛收益大于合作收益时,知识共享无法实现[6-8]。本文将情感因素纳入分析框架后,发现即使背叛收益大于合作收益,关系性知识产权仍然有机会实现,从而丰富了相关研究的结论。第三,在社会资本视角下,信任在知识共享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9]。本文的研究表明,信任通过增加背叛者的心理损失,约束了机会主义行为,但这种治理作用是不完全的,从而进一步揭示了信任的作用机制和治理范围。

1 理论背景

1.1 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内涵

关系性知识产权有两个直接的理论来源:基于规范的知识产权体系(norms-based IP system)和关系产权理论。基于规范的知识产权体系完全建立在由社会群体所接受的潜在社会规范基础上,它与基于法律的知识产权体系同样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但更有效率[5]。关系产权是“在一定环境下,企业通过对其权利产权的妥协,来换取与重要资源持有者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纽带,从而构建一个稳定有利的生存环境”[10]。与传统产权经济学理论中“产权是一束权利”的观点不同,关系产权的概念旨在表达“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命题,从社会学视角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产权残缺”现象。受到上述理论的启示,在讨论开放式创新的知识治理问题时,王睢提出了关系性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指企业为了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而对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私有知识产权)的放松[4]。结合已有研究,可以从三方面理解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内涵。

首先,关系性知识产权是基于“关系”这一社会规范的。本质上来看,关系性知识产权属于“基于规范的知识产权体系”的范畴,这也是它与私有知识产权最为关键的区别。然而,社会规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而言,社会规范的内容、形式和强度不尽相同。就关系性知识产权而言,其基础性社会规范是“关系”。但学者们对于“关系”内涵的认识尚存分歧。在周雪光的研究中,“关系”特指存在于中国等亚洲国家的一种类似于亲情关系的“圈子”[10];王睢的研究则更多的在社会网络语境下使用“关系”一词[4];臧得顺则认为可以二者兼有[11]。事实上,尽管两种语境下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差异,但它们也有一些相通之处,如强调信任、互惠、回报等行为准则[12],这些正是支撑关系性知识产权发挥作用的基石。因此,本文也未严格区分两种语境下的“关系”,都将其视为关系性知识产权的社会规范基础。

其次,关系性知识产权表现为对私有知识产权的放松,实质上是权益的让渡与交换。私有知识产权要求从法律上对权益进行清晰的界定,关系性知识产权却总是表现为权益的模糊和残缺,如弱化的知识产权、妥协的知识产权、共有的知识产权等[4]。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给定的正式制度环境下,当企业无法或难以有效率地获得发展所需的关键性资源时,只能通过产权的妥协来实现目的[4][9][13]。换言之,放松私有知识产权,实质是一种权益的让渡和交换,即通过让渡知识资产上附着的相关权益,来换取其他关键性资产。权益让渡的程度,又外在地表现为知识产权放松的程度。

第三,关系性知识产权是一个社会互动过程。权益的让渡与交换需要相关主体的互动,产权的放松也往往通过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不断被界定[14],使得关系性知识产权表现为一个社会互动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过程具有序贯性。互惠是关系性知识产权的核心,而互惠是跨期的——在让渡权益时,知识产权所有者实质是在表达一种期望,期望在未来可以得到回报[15][16]。因此,关系性知识产权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市场交易,而是放松产权在先,获得回报在后的序贯过程。

综上所述,关系性知识产权可以界定为:基于“关系”这一社会规范,知识资产所有者通过让渡私有知识产权的部分或全部权益,以交换特定的资源或机会的社会过程。与传统的私有知识产权相比,关系性知识产权在存在基础、表现形式和运作过程方面有着显著地差异。关系性知识产权与私有知识产权之间又具有替代性,这既是社会规范与法律制度替代关系的外在表现,又反映了产权清晰度和长期稳定的组织间关系之间的替代关系[12]。

同时,关系性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知识共享的一种特殊形式。知识共享可以是基于私有知识产权的,如技术转让、专利许可等,也可以是基于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如果使用得当,关系性知识产权对于知识共享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关系性知识产权避免了知识共享前繁琐的订约过程,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提高效率[5]。其次,关系性知识产权具有激励和保健的双重作用,有助于治理知识共享中的机会主义行为[4]。第三,“关系”具有持续性,并会在使用过程中得到强化[9],有助于实现长期稳定的知识共享。

1.2 联盟中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影响因素

产业联盟是对传统“产学研”组织的深化和发展,其目标是通过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实现产业技术能力的整体提升。在产业联盟中,关系性知识产权的使用主要受到合作收益、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惩罚机制和情感四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作收益

产业联盟是一个合作创新组织,获取合作收益是其根本目的,合作收益的大小也因而成为影响成员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的根本因素。在产业联盟中,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所获取的合作收益至少表现为两种形式:一般而言的合作创新收益和网络经济效应基础上的合作收益。在以形成技术标准为主要目标的产业联盟中,成员数量及其市场影响力至关重要。因此,一些核心企业放松知识产权,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吸引其他企业加入产业联盟,承认其技术范式,利用其市场影响力获得网络经济效应。同时,合作收益又是一个与时间密切相关的概念。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往往具有较大的难度,收益的实现也需要较长的时间。这也意味着联盟成员要有足够的耐心来实现长期的合作收益。

(2)知识产权保护成本

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是知识所有者使用私有知识产权,从中获得排他性收益时支付的成本。由于关系性知识产权和私有知识产权存在替代关系,私有知识产权的收益就构成了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的机会成本,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则直接影响着这一机会成本的大小。进一步,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是一些潜在因素的综合反映。首先,正式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引发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成本的增加,是企业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的重要原因[5][12]。其次,知识外溢难易度也影响着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就知识属性而言,越是产业共性技术,上下游企业和竞争对手越容易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获得技术诀窍,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也越大;就产业联盟成员间的地理位置而言,地理临近性越高,知识越容易通过各种渠道溢出,保护成本也越大。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涵盖了众多的潜在因素,直接影响着知识所有者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

(3)背叛惩罚机制

在关系性知识产权的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对背叛行为的惩罚机制,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也是影响关系性知识产权的重要因素。在产业联盟中,这种惩罚机制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其他成员对背叛者的机会封锁。一旦关系资产所有者背叛了知识资产所有者,就形成了“不良信用记录”,其他成员担心同样受到背叛,从而避免与其合作、终止现有合作或者在合作中加入更加苛刻的条件。二是知识所有者的报复行为。在产业联盟中,成员对彼此之间的技术诀窍、商业秘密等关键信息的了解程度要高于一般的市场伙伴。这些关键信息在合作中具有“担保品”的作用。一旦背叛行为发生,知识所有者可以通过刻意泄露背叛者的关键信息、采取有针对性的竞争手段等方式进行报复。无论是机会封锁,还是报复,都会对背叛者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从而约束其机会主义行为。

(4)情感

作为社会规范的“关系”,既包含物质利益的交换,又有情感的交互[17][18]。相应的,关系性知识产权是基于经济利益的,但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首先,产业联盟成员的关键决策者之间,往往存在同学、同乡等更加紧密的社会关系,在以产业集群为基础构建的产业联盟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受到社会情感因素的影响,如果两个成员的关键决策者之间存在密切的社会关系,在满足基本经济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成员间往往会优先发生权益的让渡与交换。同时,根据组织间心理契约的相关研究,情感也同样存在于组织之间。在组织间的合作过程中,承担具体接洽任务的关系人之间会慢慢建立起工作关系之外的社会情感,并通过个人的社会网络在组织内部扩散[19]。因此,产业联盟中的组织之间,也跟社会中的个体类似,存在情感。组织间的情感越强烈,越有可能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

由上可见,在产业联盟中,影响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因素既有经济上的,也有情感上的。不同性质的因素又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后文将构建博弈模型,在一个整体性框架下考察上述因素,分析关系性知识产权的适用条件。

2 模型构建与分析

2.1 模型

关系性知识产权的社会互动特征表明,使用博弈分析是适宜的方法。但是,与大多数只关注经济因素的博弈模型不同,本文借鉴了心理博弈模型的研究成果[16][20][21],将情感因素也纳入了博弈分析框架,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影响因素。

具体地,本文构建了一个两阶段序贯博弈模型,用以刻画产业联盟背景下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实现过程。其中,假设有两个主体参与博弈,分别是知识资产所有者(K)和拥有各类机会和资源的关系资产所有者(G)。博弈的扩展表达式如图1所示。表1则给出了模型中各符号的具体含义。

图1 博弈过程图

2.2 均衡结果分析与讨论

根据上述模型,当[关系性知识产权,回报]为均衡策略时,表明关系性知识产权的使用是适宜的。因此,本文将通过考察这一均衡策略的实现条件来论证关系性知识产权的适用条件。由图1可知,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实现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图2 博弈均衡结构图

根据上述分析,图2描述了博弈的均衡结果。其中,[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回报]为均衡策略的区域用阴影表示。为了便于讨论,又将阴影区域分为三种情形,其中,情形Ⅰ和情形Ⅱ为纯策略均衡,情形Ⅲ为混合策略均衡。

情形Ⅰ表明,合作收益足够大时(p△>1),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是适宜的。前文对关系性知识产权内涵和影响因素的分析表明,获取合作收益是联盟企业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博弈分析结果进一步论证了这一观点。而且,在本文的模型中,合作收益大小不仅取决于Δ,还受到折现因子p的影响。在博弈论中,p可理解为博弈双方的耐心,p越接近于1,双方越有耐心维系一项长期的合作[22]。这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实现,还需要合作双方具有足够的耐心。

情形Ⅱ表明,在合作收益不够充分时(pΔ≤1),如果存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和惩罚机制,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和背叛收益都小于合作收益时(pΔ>c,pΔ>d),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是适宜的。换言之,如果合作收益不足以产生充分的激励效果,关系性知识产权的使用,需要知识保护成本和惩罚机制共同发挥作用。一方面,制度环境不完善、知识容易溢出等因素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降低了私有知识产权的收益,理性的决策者会试图通过关系性知识产权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惩罚机制从经济上约束了背叛行为。二者的共同作用保障了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实现。

情形Ⅲ表明,即使背叛收益适度大于合作收益,关系性知识产权仍然有可能以一定的概率(τ=1-Δ/d)实现。在这里,情感因素起到了替代惩罚机制、约束背叛行为的作用。按照心理博弈的逻辑,博弈双方之间的信任度越高,关系资产所有者背叛后遭受的心理损失就越大。心理损失的存在,减少了关系资产所有者的背叛收益。因此,即使背叛行为满足关系资产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在情感因素的作用下,他仍有可能放弃背叛行为。但是,情感因素对背叛行为的约束是不完全的——关系性知识产权的实现具有随机性,同时,当背叛收益远远大于合作收益时,利益会击穿情感的底线。

3 结论

本文在产业联盟背景下考察了关系性知识产权的情境条件,得到如下结论:(1)合作收益足够大时,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是适宜的;(2)即使合作收益不充分,在知识产权保护成本和惩罚机制作用下,企业可从关系性知识产权中获得相对大的收益时,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是适宜的;(3)即使惩罚机制不充分,在情感因素的作用下,关系性知识产权仍可按一定概率、在一定范围内实现。

我国“熟人社会”特征明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关系性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普遍性。由于缺乏正式制度的保护,应用关系性知识产权也存在风险,明确其适用条件尤为必要。本文的讨论与分析虽然以联盟为具体背景,但研究结论对于深入认识其它情境下的关系性知识产权,甚至关系产权现象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产业联盟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还是一种社会现象,关系性知识产权就是经济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在只关注经济因素的博弈分析中,当背叛收益大于合作收益时,知识共享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必然发生[7],这与本文的结论(1)和结论(2)相吻合。但本文的结论(3)表明,社会情感因素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知识共享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拓展了现有研究的结论。

同时,社会资本视角的相关研究表明,信任对组织间的知识共享具有积极的意义[9]。引入心理博弈后,可以更加深入地认识信任在防范机会主义行为、促进知识共享方面的作用机制。即信任会给背叛者带来心理损失,从而减少其背叛收益,起到约束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本文的研究也表明,经济利益仍然是基础性的治理机制,基于信任的情感因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且具有不确定性。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当产业联盟试图通过使用关系性知识产权推动合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选择合作收益大、见效快的合作创新项目。在联盟中,创新项目是维系成员合作关系的纽带,也是实现合作收益的基本方式。联盟应当认真分析成员企业的共性技术需求,选择合作收益大的创新项目,为关系性知识产权的使用提供基本的激励。同时,也应充分考虑项目实现收益的时间,避免因项目回收期过长而使得成员缺乏合作的耐心。其次,制订更可灵活可行的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应当根据知识属性、溢出的难易程度等特征对联盟中的技术知识进化划分,灵活地进行管理。既要避免正式制度缺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成本的非正常增加,从而干扰企业的合理决策,又要避免由于过分强调私有知识产权保护而阻碍知识共享。最后,强化企业间的“关系”。除了技术创新,还应鼓励和推动成员企业在营销、供应链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形成联盟成员间“深度互嵌”的局面。此外,组织开展一些成员企业间的社会交往活动,增加成员间的心理契约强度,形成更加稳健的社会规范。

①为了使得分析更加简洁,关系资产的价值并未在模型中直接体现,而是隐含在参数△中。因为△>1,所以在不考虑贴现因子的情况下,合作的收益总是大于知识资产的价值,其增加部分既包括了关系资产的价值,还包括了两种资产结合带来的增值部分。这一简化处理,对本文的研究结果并不构成本质性的影响。

②根据Fauchart和Hippel的观点,当C违背了社会规范时,群体中的其他人并没有权力对K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这是基于规范的知识产权体系与基于法律的知识产权体系的一个不同之处,故本文的模型中设“不回报”时K的收益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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