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考试成绩名次与侵犯隐私权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名次论文,考试成绩论文,隐私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10月13日,“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这一新规定正式出现在即将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进行二审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上。新规定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和热烈探讨,有些人举双手赞成,认为取消排名这一做法可以减轻学生和家长的压力,可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有些人对此颇有微辞,认为成绩排名可以激励学生,如若取消则会使教师失去一种激发学生努力学习的重要手段和策略。学生的成绩作为其隐私权的一部分可望在不久后颁布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受到立法的明确保护。然而,采取任何形式公布考试成绩名次都等于侵犯学生隐私权吗?不公布考试成绩名次就可以减轻学生压力、保护其身心健康了吗?
二、隐私权和考试成绩名次
在探讨公布考试成绩名次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之前,应当弄清何谓隐私,何谓隐私权。
(一)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关于“隐私”(privacy),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此解释说:1.隐退;静居;独处而不受干扰;2.秘密(为公开之对)。Privacy与Publicity构成一对反义词。隐私是个人最基本的私权,涉及到人的自由、人格独立等问题。隐私作为民法的保护对象,成为民法中的一个独立人格权,始于美国。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主张一种“不被了解的权利”,即隐私权。随着隐私权理论研究深入,美国司法实践最先接受了隐私权理论,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创设了隐私权的判例法。随后,隐私权的理论也渗透到美国的立法中,1974年,美国制定了在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的《隐私权法》,其中隐私权被视为是一种“不受干扰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也是个人控制与自己有关信息的权利。在美国的隐私权理论及法律影响下,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将隐私权纳入了民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虽未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变通保护,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见,我国法律也同样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虽已为世界各国的民法所认可,但何谓隐私权,学者们还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等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有的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还有的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尽管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认识不同,但从上述定义中可知,隐私权至少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是隐私权的客体是私生活秘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的隐私权有如下几项: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公民不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10、任何其他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学生的考试成绩属于上述第10项中所说的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亦作出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概括性规定,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考试成绩名次的隐私性质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的合法性基础。
(二)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和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判断任何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必须看其是否符合一定的要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也不例外。尽管由于现行立法的缺陷和不足而影响司法实践的认定,但根据其特点,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来分析,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要件应当包括:
第一,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并且由此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依照民法的侵权原理,构成侵权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如非法公开和宣扬涉及他人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等隐私;有意或无意窥探他人的思想、身体、财产、身世等隐私;非法偷看偷听他人的日记、信函、录音等不愿公开的秘密内容等。上述侵权行为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一定的损害后果,如无一定程度的后果则一般不构成侵权。法律上的后果有物质和精神两种,侵犯隐私权的直接后果为精神上的损害,具体表现为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和地位降低,人格受损,精神紧张与痛苦,甚至精神失常、生病住院等,间接上则可能导致身体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结果必须与侵权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侵害的对象,即公民(或自然人)的隐私。因为享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至于法人只能涉及到商业方面秘密,它与隐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三,主观上,即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犯公民隐私权多表现为故意,如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宣扬他人隐私。有时则表现为过失,如偶然窥探到他人生活隐私而宣扬。实际上,只要未经本人同意和许可,不论出于何种动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宣扬或公开他人隐私,并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均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行为。
考试是当前中小学教育中最常采用的评价手段,考试成绩是最权威的评价结果之一。小到单元测验、月考、期中考、期末考,大到“小升初”、中考、高考,每次考试一结束,学生、教师的焦点就聚集在了成绩上。老师们常常把成绩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名,随后张榜公布;学生们则迫不及待地去查看、打听自己或他人的成绩名次,一时间危机四伏,热闹非凡。根据调查,对于公布考试结果和依据考试结果排名次的做法,70%的初中和小学生感到紧张、害怕或讨厌。一个学生不愿公开的成绩,老师却肆无忌惮地张贴,同学更是口无遮拦地宣传,其心理遭受的痛苦可想而知。结合上述隐私权受侵犯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老师和同学的做法无疑属于违法行为,它已确切地侵犯到了该生的隐私权。
三、应对之策
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属于学生的隐私,学校无权公开具体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否则就是侵犯学生的正当权益。然而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在现阶段仍是一种有效教育手段。考试是评价教学得失的一种手段,也是教学工作信息反馈的一种手段。考试成绩是给予学生适当评价,以激励学生上进的一种手段。二者的冲突如何协调?教育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如何解决?
(一)考试成绩排名利弊分析
从教育心理学角度分析,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排名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一面包括:首先,学习成绩排名具有动机功能——即使学生缺乏追求知识本身的内在动机,但是为了荣誉和尊严,以及获得教师、家长的表扬和赞许,也会努力学习,以提高学习成绩。其次,学习成绩排名还具有目标功能——能激励学生追求更好的成绩,而成就目标又对学生认知、情感和行为有着深刻的影响。第三,知道自己的水平以及在群体中的位置,有利于制定努力的目标。例如,体育比赛中一个优秀运动员不但知道自己的成绩,心中还会有亚洲纪录、奥运会纪录、世界纪录以及当年世界最好成绩,这样“知己知彼”,才能在竞赛场上胸有成竹。学生的学习也同样如此。不利的一面,正如我们上面所谈,首先体现在这种做法违背了当代教育思想,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再者,它给学生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恶化了学生的生存环境。
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过程中,许多学生表示非常反感学校将学生的成绩排名后张榜公布,认为这样做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华东师大二附中高三的一名同学说,“学校可以排名,因为学生其实自己也很在乎学习成绩,以便调整学习手段,但公布就不必了,因为公布出去,那些成绩总是处于下游水平的同学会抬不起头来,增加心理伤害。”新中中学的一名同学说,“成绩也是隐私,学校可以排名,以了解学生整体的波动情况,但每个孩子只知道自己的名次就行了。”这两个学生的意见似乎印证了我们对考试成绩排名的利弊分析。
(二)应对之计
面对这两难命题,一线教师在实践中展现了无穷的教育智慧。目前一些学校的做法是:用小纸条告诉每个同学自己的学习成绩和排名状况,而整体的排名表,则由老师保管。而另一些学校则采取如下方式:把成绩中“姓名”信息隐藏,每位学生只知道自己的考试成绩名次,而不知道别人的考试成绩名次。平时的单科测验,老师只报出本次测验的最高分数以及各分数段的人数,而不报出具体的学生姓名,包括取得第一名的同学的姓名。期末考试成绩表照常公布,但其中不含学生的姓名,即该表是一张纯成绩名次表。从教育心理学上看,两种方法都可以改变学生的学习动机过于关注名次的习惯,避免出现放弃努力和花心思让别人失败这种现象。从实际作用上看,后一种方法作用更大。它既保护了每位学生的隐私和尊严,又让学生“知己知彼”,在充分分享信息的环境里,制定更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策略。
总之,在我国当前“制度化教育”的现状面前,筛选和选拔是必然的和客观存在的(如中考、高考等),也是从事基础教育工作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教育实践中为了有效刺激学生去学习,用纯成绩排名,代替传统成绩排名的方法不失为一个良策。这样既发挥了成绩的动机和目标激励功能,又保护了每位学生的隐私和尊严,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学生对学习或紧张或害怕或讨厌的情绪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