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演戏”研究_南朝论文

南朝“演戏”研究_南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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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81X(2008)06-0759-07

“行事”和“典签”是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两项特殊的设置,长期以来,学界研究“典签”较多,对“行事”则很少专门探讨。严耕望先生曾对行事的有关材料作过梳理,并指出行事因幼王出镇或刺史有事而设、多由府之上佐充任、是职而非官、与府主及典签常生矛盾等[1](第193-197页)。另外,陈琳国谈了行事对幼王的限制作用[2](第78页),余行迈、魏向东将行事作为南朝特察制度的一部分作了概述[3](第271-272页),唐春生考证了宋齐部分宗王不必依赖行事的年龄[4](第76页)。这些研究对了解“行事”颇有参考价值,但或以列举材料为主,或过于简略,故在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南朝“行事”的渊源、初置、类型及任职特点

一般而言,南朝的“行事”即“行府州事”的简称,而“行……事”这一称呼或任职方式并不始于南朝,在史籍中早已出现。如先秦时,传说蚩尤残暴,“万民欲令黄帝行天子事”[5](卷1,五帝本纪正义引龙鱼河图);舜被尧推举,“年五十摄行天子事”[5](卷1,五帝本纪);周厉王逃走后,“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5](卷4,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语);鲁定公时,“孔子行相事”[5](卷33,鲁周公世家);赵武灵王传位于其子何,“惠王(何)初立,行王事”[5](卷40,楚世家)。这时,“行”的范围还很狭窄,只限于天子、王、相等少数最高权位。至秦、西汉时,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行”的范围也逐渐广泛。在中央,史书中常见的有行丞相事和行御史大夫事,如张汤“数行丞相事”[6](卷59,张汤传),曹窋、冯敬等曾行御史大夫事,另外,行太常事、行宗正事、行廷尉事、行少傅事、行中尉事等也偶有其例;在地方,也开始出现“行”这一任职方式,如秦末赵佗曾行南海尉事、西汉翟方进曾行南阳太守事、王尊曾先后行美阳令事和京兆尹事。东汉时,“行”的事例进一步增多,明显的变化是出现了许多“行某将军事”,如行大将军事、行车骑将军事、行度辽将军事等①,多与临时性的军事活动有关。

三国两晋时期随着州郡县三级制的形成,开始出现“行某州刺史(事)”。建安十五年(公元210年),孙权以步骘行交州刺史②,这是史书中关于行刺史的最早记载。此后至西晋末年,时局混乱,范阳王虓曾承制用苟晞行兖州刺史、阎鼎和荀组曾先后行豫州刺史事。东晋时,又有慕容皝行平州刺史、苏峻任命王舒行扬州刺史事的例子。这时还出现“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的称呼。如晋惠帝时,交州刺史陶咸死,新昌太守梁硕“迎前刺史修则子湛行州事”[7](卷89,王谅传);晋明帝时,宁州刺史王逊死,“州人复立逊中子坚行州府事”[7](卷81,王逊传);晋安帝时,刘裕平洛阳,以毛修之“行司州事”[8](卷48,毛修之传);徐道期攻陷广州,始兴相刘谦之讨平之,“仍行州事”[8](卷50,刘康祖传)。这种“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与“行某州刺史(事)”并无实质的区别,只是中间没有刺史的名号。

南朝也有各种“行某官(事)”,其中的新变化,无疑是地方行政制度中“行事”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可上溯至东晋末年。《宋书》卷5《文帝纪》载,晋安帝义熙六年(公元410年),“卢循之难,上(刘义隆)年四岁,高祖(刘裕)使谘议参军刘粹辅上镇京城”。这是一项特殊的任命,京城(即京口,今江苏镇江)是当时徐州刺史的治所、北府兵的根据地,刘裕讨伐桓玄就起兵于此,驱逐恒玄后长期担任徐州刺史。义熙六年,卢循起义军直逼建康,刘裕忙于应付,而根据地不能动摇,所以安排第三子刘义隆坐镇京口。当时刘义隆只有4岁,显然无力担当镇守的重任,刘裕于是安排自己中军府的谘议参军刘粹为辅佐。这一任命实际上开启了一种控制地方的新模式,即当权者(当时是刘裕)任命自己的家族成员担任地方的最高军政长官,而当这些家族成员因为年幼或其它原因不能处理政事时,则只是充当权力的象征,实际权力由僚属掌握。随后,这一模式得到普遍的应用。如义熙十三年(公元417年),刘裕灭姚秦后从长安返还,以第二子刘义真为雍州刺史,以王修为长史,“委以关中之任”[8](卷61,庐陵王义真传);十四年(公元418年),刘义隆任荆州刺史,西镇江陵,“太祖(刘义隆)未亲政,政事悉委司马张邵”[8](卷63,王华传);元熙二年(公元420年),刘裕从寿阳到建康登基,以第四子义康为豫州刺史,留镇寿阳,以刘湛为长史,“义康弱年未亲政,府州军事悉委湛”[8](卷69,刘湛传)。

刘宋建立后,这一模式延续下来,只不过上面所说的当权者变成了皇帝,家族成员变成了宗王,而那些辅佐的僚属则逐渐有了一个新的称呼——“行府州事”,简称“行事”。刘宋时,对辅佐的僚属还偶尔称“众事一以委之”[8](卷53,庾登之传)、“众务悉委焉”[8](卷53,庾炳之传)、“行州府之任”[8](卷60,王准之传)、“总府州之任”[8](卷72,晋熙王燮传)等。约永初二年(公元421年),荆州刺史刘义隆镇西府谘议参军王华“代(张邵)为司马、南郡太守,行府州事”③,这是关于南朝“行府州事”这一称呼的最早记载。元嘉十七年(公元440年),始兴王浚任扬州刺史,范晔以长史“行州事”,文帝对主簿沈璞说:“范晔性疏,……彼虽行事,其实委卿也”。[8](卷100,自序)这是关于南朝“行事”这一简称的最早记载。此后直到梁陈,就一般用“行府州事”、“行事”等称呼了。

南朝的“行事”只是一种简称,其具体类型和称呼则比较混杂,概括起来,主要有“行府州事”和“行郡事”两类。

行府州事,又有行某州事、行某州府州事、行某州府事、行府事、行州事等称呼,是南朝行事中最主要的类型。其中,“府”即军府,是将军的官署;“州”即州署,是刺史的官署。魏晋南朝军事活动频繁,形成了大大小小的都督区(方镇),是凌驾于州之上的军事区划。一个都督往往都督一州、数州乃至十余州的军事,而且通常兼任本州刺史。出任都督者都有某个军号,如镇西将军、冠军将军、征虏将军等,其官署也随之称镇西府、冠军府、征虏府等。都督兼任本州刺史,则同时又设有州署。有的刺史虽然不任都督,但通常也带军号,置军府。这样,各州一般有两套僚属班子,即府佐和州佐。南朝重要镇、州的都督、刺史,多由宗王担任,所谓“行府州事”,即由府的上佐“总摄州府”[9](卷45,颜之推传),全面负责府、州事务。如上所列举,史书中又有单称“行州事”、“行府事”的,因为府、州联系紧密,且常常连称,是否单称“行府事”就不行州事,单称“行州事”就不行府事,还不能肯定,所以这里都归入“行府州事”一类。行郡事在南朝也比较常见。南朝除重要的镇、州由宗王担任都督、刺史外,一些重要的郡也往往由宗王担任太守,如吴兴、吴、会稽、丹阳、南琅邪(侨立)、南彭城(侨立)、淮南(侨立)、宣城等,都是南朝经济发达、高门大族聚居之地,其中会稽还是当时一个重要都督区——会稽都督区的首郡。宗王出任太守者通常也带军号,置军府,因此也有府佐和郡佐两套班子,所谓“行郡事”,即由府的上佐全面负责府、郡事务。

此外,还有行石头戍事、行东宫事和行国事。石头戍是保卫京师的军事要地,宋、齐、梁三代都设有领石头戍事,多由宗王兼任[10](第63页)。偶尔也由宗王僚属行石头戍事,如南齐江夏王宝玄领石头戍事,曾由长史萧颖胄行石头戍事[11](卷38,萧颖胄传);梁代南康王绩领石头戍军事,曾由长史司马褧行府国并石头戍军事[12](卷40,司马褧传)。行东宫事仅见于陈代,王通、沈君理、陆缮都曾以太子詹事行东宫事。史书中还屡见行国事的例子,如刘宋张岱行巴陵王府州国事、梁代王泰行南康王府州国事、王筠行湘东王府国郡事、陈代徐陵行晋熙王郡国事等。至于行国事的具体内容如何,史无明文,可能职责较轻,所以一般附于“行府州事”或“行郡事”之后。

这里附带谈一下北朝的“行某州事”。北朝“行某州事”很普遍,但在史书中不简称行事④,一般临时由它官兼任或单独担任,而很少由府佐兼任,与刺史无异。北朝“行某州事”大致沿袭两晋,与南朝宗王出镇背景下的“行事”迥然不同。

综观南朝以前的“行某官(事)”,虽然名目繁多,但有一些共同之处,即它们只是一种任职方式,通常是由某一较低职位的官暂时行使某一较高职位的权力,具有临时性、非正式任命的特点。如汉武帝时,“(韩)安国为御史大夫四岁余,丞相田蚡死,安国行丞相事,奉引堕车蹇。天子议置相,欲用安国,使使视之,蹇甚,乃更以平棘侯薛泽为丞相”[5](卷108,韩长孺传)。丞相田蚡死后,没有另任丞相,而是由职位相对较低的御史大夫韩安国暂时行使丞相的职权,汉武帝本来有意正式任命他,但因为他脚伤严重,最后改任薛泽为丞相。

南朝的“行事”不仅在称呼上套用了以前的“行某官(事)”,而且在任职方式上也继承了“行某官(事)”的上述特点。比如“行事”是由职位相对较低的僚属行使长官的职权,它通常在长官年幼时设置,它也不是一种正式的官职。但南朝的“行事”在任职方式上又与以前的“行某官(事)”有很大的区别,不能将二者混同。

首先,以前的“行某官(事)”之上并没有另外一个长官,而南朝的“行事”之上有都督、刺史等长官存在,且通常是宗王,行事只是行使长官的职权。如汉武帝时韩安国行丞相事,他的上面并没有另外一个丞相。两晋时虽然已出现“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的称呼,但上面并没有另外一个刺史,与南朝的“行事”根本不同。南朝都督、刺史等加行事的模式是一个创举,有特定的历史原因,这点下文再论。

其次,以前的“行某官(事)”通常由其它机构的官员兼任,而南朝的“行事”通常由所在机构的僚属兼任。如汉武帝时韩安国就是以御史大夫行丞相事,另外如东汉岑彭以廷尉行大将军事、曹魏董昭以卫尉行司徒事等,都是其例。而南朝的“行事”主要由所在军府的上佐——长史、司马、谘议参军担任⑤,其中长史为首佐,司马掌军事,谘议参军主讽议。就“行府州事”而言,笔者从《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中收集了114个有明确官职记载的例子,其中长史97例、司马9例、谘议参军6例,另外还有属于分职诸曹的录事参军1例、中兵参军1例,基本上是府的上佐。而由州的上佐——别驾、治中从事担任行事的一例也没有,这反映了当时府凌驾于州之上的事实。就“行郡事”而言,笔者收集了22个有明确官职记载的例子,其中长史16例、司马4例、录事参军1例,基本上是府的上佐。而由郡的上佐——丞担任行事的只见到1例:南齐时邵陵王子贞为东中郎将、吴郡太守,由郡丞王思远行郡事,这也是在郡这一地方层级府凌驾于郡之上的反映。另外如前所述,两例“行石头戍事”都是长史,也为府的上佐;三例“行东宫事”都是太子詹事,为东宫僚属。

既然“行事”只是一种任职方式,而非官名,无品级印绶,自然不可能由朝廷“除拜”,那么怎样认定呢?梁初,萧颖达出为信威将军、江州刺史,沈瑀任长史,“瑀性屈强,每忤颖达,颖达衔之。天监八年,因入谘事,辞又激厉,颖达作色曰:‘朝廷用君作行事耶?’”[12](卷53,沈瑀传)沈瑀为长史而非行事,却“每忤颖达”,所以“颖达衔之”,以至勃然大怒。材料从反面说明行事虽然由长史、司马等府佐充任,但有权制约府主,与单纯的长史、司马不同。同时,萧颖达所云“朝廷用君作行事耶”,也说明府佐担任“行事”确实需要朝廷的认定。宋大明五年(公元461年),雍州刺史海陵王休茂杀司马庾深之,僚属曾共推中兵参军刘恭之行府州事[8](卷79,海陵王休茂传),这是特殊情况,另当别论。梁普通元年(公元520年),晋安王萧纲出为云麾将军、南徐州刺史,孔休源任长史,“别敕专行南徐州事”[12](卷36,孔休源传),这是通过“别敕”的形式来认定长史的行事职权,恐非通例。按常理,在长史、司马等除身(南朝的委任状)中写明其行事职权,是一种简便、有效的认定方式。南朝各代正史通常将“行府州事”、“行某州事”等加在长史、司马等本官后面,如宋孝武帝时,邓琬“出为晋安王子勋镇军长史、寻阳内史,行江州事”[8](卷84,邓琬传),这种写法也许就是源自除身,但这一推论还有待证实。

二、南朝“行事”的设置原因及其对皇权的影响

南朝行事的设置实际上是与宗王出镇制相配套的一项措施。既然宗王出镇制在西晋已经形成,为何当时没有设置行事,而南朝要设置呢?其设置对皇权又有何影响呢?对此,《南齐书》卷40“史臣曰”有一段评论:

帝王子弟,生长尊贵,……朝出阃闺,暮司方岳,帝子临州,亲民尚小。年序次第,宜屏皇家,防骄剪逸,积代恒典,平允之情,操捶贻虑。故辅以上佐,简自帝心,劳旧左右,用为主帅。州国府第,先令后行,饮食游居,动应闻启。端拱守禄,遵承法度,张弛之要,莫敢厝言。“行事”执其权,“典签”掣其肘,苟利之义未申,专违之咎已及。处地虽重,行己莫由,威不在身,恩未接下,仓卒一朝,艰难总集,望其释位扶危,不可得矣。以上所论为宋齐尤其是齐代“行事”和“典签”的设置原因及其对皇权的负面影响。但对理解整个南朝的行事有普遍意义,以下试作分析。

1.“朝出阃闺,暮司方岳,帝子临州,亲民尚小”。即南朝出镇宗王普遍年幼,因此要设置行事辅佐出镇宗王处理府州事务。

西晋宗室成员众多,司马懿及其兄弟共8人,第二世27人,第三、四世各近70人。这些人身份尊贵,从政能力普遍较强,因此要推行宗王出镇制,不乏可用的宗室成员。而在西晋建立之初,晋武帝的儿子都很小,最大的司马衷才7岁。在宗室成员众多的情况下,显然没有必要让如此年幼的皇子出镇,为他们设置辅佐也就无从谈起。但刘宋建立者刘裕的情况却很不一样,他只有两个同父异母弟,即刘道怜和刘道规,他本人直到义熙二年(公元406年)42岁才有子,陆续生了7子。因此,刘裕要和西晋一样用血缘关系来控制方镇,除了让幼子出镇外,别无选择。这些幼子没有从政能力,自然要为他们设置辅佐,“行事”制度也由此产生。刘裕以后的南朝各代皇帝仍然推行宗王出镇制,也经常出现登位后皇子年幼的情况,继续设置“行事”也就顺理成章了。

参南朝各代正史,笔者对宋武帝、宋文帝、宋孝武帝、宋明帝、齐高帝、齐武帝、齐明帝、梁武帝、陈文帝、陈宣帝这10位皇帝之子最初出镇的年龄作了统计,共收集可考者72人,其中4~15岁61人,约占85%;16~22岁9人,约占12%;30岁以上2人,约占3%。由此可见,南朝最初出镇的皇子中,15岁以下占了绝大多数,这些人基本上没有从政能力,出镇主要起权力象征的作用,政务的处理必须依赖于“行事”。如宋文帝时,庾登之任衡阳王义季征虏府长史,“义季年少,未亲政,众事一以委之”[8](卷53,庾登之传)。梁武帝时,寻阳王大心为郢州刺史,“时年十三,太宗(萧纲)以其幼,恐未达民情,戒之曰:‘事无大小,悉委行事,纤毫不须措怀。’”[12](卷44,寻阳王大心传)陈宣帝时,晋安王伯恭为南豫州刺史,萧允任长史,“时王尚少,未亲民务,故委允行府州事”[13](卷21,萧允传)。因为不用处理政务,有的幼王最初虽然担任刺史、太守,但实际上仍留在京师。如宋南平王铄初为湘州刺史,“不之镇”[8](卷72,南平王铄传),在此期间,陆徽曾任司马,“行湘州府事”[8](卷92,陆徽传)。

出镇幼王虽然主要充当权力的象征,但在正常情况下,他们年长后是要亲自处理政务的,所以在位皇帝往往要求他们以“行事”为师,史书中也不乏出镇幼王适度参政的事例。如梁湘东王绎为会稽太守,到溉为长史、行事,梁武帝敕湘东王“到溉非直为汝行事,足为汝师,间有进止,每须询访”[12](卷40,到溉传)。晋安王纲多次出镇,孔休源曾任长史、行事,梁武帝敕晋安王“孔休源人伦仪表,汝年尚幼,当每事师之”,晋安王则“深相倚仗,军民机务,动止询谋”[12](卷36,孔休源传),“自年十一,便能亲庶务,历试蕃政,所在有称”[12](卷4,简文帝纪)。前引寻阳王大心“虽不亲州务,发言每合于理,众皆惊服”[12](卷44,寻阳王大心传)。又如陈晋安王伯恭“年十余岁,便留心政事,官曹治理”[13](卷28,晋安王伯恭传)。始兴王叔陵16岁都督江州,时孔奂任“行事”,但叔陵“政自己出,僚佐莫预焉”[13](卷36,始兴王叔陵传)。

“行事”主要在幼王出镇时设置,随府主年龄的增长,能力的增强,一般会撤除“行事”,由府主亲自处理府州事务。早在宋文帝时,江夏王义恭出镇荆州,长史刘湛行府州事,“义恭性甚狷隘,年又渐长,欲专政事,每为湛所裁,主佐之间,嫌隙遂构。太祖闻之,密遣使诘让义恭,并使深加谐缉。义恭具陈湛无居下之礼,又自以年长,未得行意,虽奉诏旨,颇有怨言”[8](卷69,刘湛传),最后文帝召回了刘湛。但各代府主亲政的具体年龄难以查考,史书记载较明确的有:宋江夏王义恭19岁亲政、彭城王义康18岁“始亲庶务”[8](卷52,谢述传)、齐随郡王子隆18岁“亲府州事”[11](卷40,随郡王子隆传)、晋安王子懋20岁“亲府州事”[11](卷40,晋安王子懋传)、鄱阳王锵23岁“始亲府州事”[11](卷35,鄱阳王锵传)、武陵王晔约25岁“得自亲政”[11](卷35,武陵王晔传)。据此推测,南朝宗王亲政的年龄约在18~25岁之间。

年长的出镇宗王有事、病亡或品质太差,也往往会设“行事”。如宋江州刺史武陵王骏讨伐刘劭,“府缺上佐,(谘议参军刘延孙)转补长史、寻阳太守,行留府事”[8](卷78,刘延孙传)。晋平王休祐为南徐州刺史,宋明帝“以休祐贪虐不可莅民,留之京邑,遣上佐行府州事”[8](卷72,晋平王休祐传)。梁庐陵王续为荆州刺史,王冲为长史,“王薨,行州府事”[13](卷17,王冲传)。异姓也有设“行事”的例子,原因类似。如“(宋)益州刺史刘亮卒,(长史沈)仲玉行府州事”[8](卷100,自序)。梁初,“江州刺史曹景宗疾笃,(长史沈)瑀行府州事”[12](卷53,沈瑀传)。以上情况并不普遍,可视为“行事”辅佐幼王这一主要职能的扩充。

2.“年序次第,宜屏皇家,防骄剪逸,积代恒典”。即出镇宗王身份尊贵,位高权重,设置“行事”和“典签”能防范他们骄纵不法,尤其是凌驾于皇权之上。南朝对方镇的监察主要依靠“典签”,“行事”的主要职责是辅佐出镇的幼王,但也有防范的责任。

刘宋初期,宗室内部的矛盾相对缓和,但在宋文帝元嘉年间,开始出现权力之争。宋孝武帝上台后,矛盾就很尖锐了,南郡王义宣、竟陵王诞先后起兵叛乱,武昌王浑也自号楚王,“备置百官,以为戏笑”[8](卷79,武昌王浑传),最后都被孝武帝诛杀。为限制宗王,孝武帝采取了许多措施,比如分割强藩、贬抑诸王的车服制度等。这时,“行事”的防范作用也有明显的体现。如海陵王休茂出任雍州刺史,“时司马庾深之行府事,休茂性急疾,欲自专,深之及主帅每禁之,常怀忿怒”[8](卷79,海陵王休茂传),最后竟将“行事”和“典签”杀死。宋明帝在位时,将孝武帝十余子及文帝数子全部诛杀,“唯休范谨涩无才能,不为物情所向,故得自保”[8](卷79,桂阳王休范传),设置“行事”就无从谈起了。

齐高帝萧道成吸取刘宋灭亡的教训,临终前告诫齐武帝:“宋氏若不骨肉相图,他族岂得乘其衰弊,汝深戒之。”[11](卷25,长沙王晃传)齐武帝在位期间,虽然没有滥杀宗室,但限制很严,“诸王行事多相裁割”[11](卷46,蔡约传)。而且,有的宗王设置行事的时间很长,如武陵王晔15岁出镇,因“无宠于世祖”,约25岁“始不复置行事,得自亲政”[11](卷35,武陵王晔传)。齐明帝登台后,大肆屠杀高、武子孙,出镇的主要是其本系成员,但他也注意防范。如江夏王宝玄出任郢州刺史,刘暄为“行事”,“执事过刻。有人献马,宝玄欲看之,暄曰:‘马何用看。’妃索煮肫,帐下谘暄,暄曰:‘旦已煮鹅,不烦复此。’”[11](卷42,江祏传)其限制已及于幼王的日常生活。

梁陈二代对出镇宗王的控制相对较松,但还不至于放纵。如武陵王纪任东扬州刺史,长史臧盾行府州国事,“(武陵王)颇自骄纵,上召(江)革面敕曰:‘武陵王年少,臧盾性弱,不能匡正,欲以卿代为行事。非卿不可,不得有辞。’……府王惮之,遂雅相钦重”[12](卷36,江革传)。陈长沙王叔坚为江州刺史,“不循法度,高宗以王年少,授(陆)琼长史,行江州府国事”[13](卷30,陆琼传),陆琼虽然没有成行,但从中可以看出陈宣帝利用“行事”限制出镇宗王的意图。

3.“处地虽重,行己莫由,威不在身,恩未接下,仓卒一朝,艰难总集,望其释位扶危,不可得矣”。即出镇宗王的权力被“行事”和“典签”架空,无法起到维护皇权的作用。萧子显所论指的是“行事”和“典签”的负面影响,实际上二者的影响都有两面性,不能一概而论。就“行事”而言,其影响在南朝的几次政局变动中有充分的体现。

第一次在宋明帝登位后。孝武帝死后,太子刘子业即位,大肆诛杀,人不自保。泰始元年(公元465年),刘子业被侍卫杀死,孝武帝之弟刘彧登位,是为宋明帝。这次中央政局的突变,在方镇中引起了巨大的混乱。当时方镇有不少由孝武帝诸子出镇,这些宗王仅10岁左右,府州权力完全由“行事”掌握:晋安王子勋为江州刺史,邓琬任“行事”;临海王子顼为荆州刺史,孔道存任“行事”;邵陵王子元为湘州刺史,何慧文任“行事”;安陆王子绥为郢州刺史,荀卞之任“行事”;寻阳王子房为会稽太守,孔觊任“行事”。宋明帝登位后,邓琬拒不承认,奉子勋为帝,首先起兵反叛,其它方镇,包括“行事”所在的方镇纷纷响应,“国家所保,唯丹阳、淮南数郡”[8](卷57,蔡兴宗传),形势一时非常严峻。宋明帝最后平定了叛乱,各“行事”的反对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毕竟维护了孝武帝的皇权。

第二次在萧道成代宋前。宋明帝死后,太子刘昱即位,时年9岁,由萧道成等人辅政。这时,宋明帝之子刘准、刘燮、刘友、刘跻、刘赞、刘翙等都年仅数岁,尚未出镇。江州刺史桂阳王休范“自谓宗戚莫二,应居宰辅,事既不至,怨愤弥结”,“时夏口阙镇,朝议以居寻阳上流,欲树置腹心,重其兵力”[8](卷79,桂阳王休范传),元徽元年(公元473年),以刘燮为郢州刺史,由长史王奂行府州事。次年,休范起兵反叛,东攻建康,郢州派兵袭取寻阳,休范旋即被杀。此后,荆州刺史沈攸之“密有异志”[8](卷85,王蕴传),萧道成的长子萧赜、亲信柳世隆又先后任郢州“行事”,防备沈攸之。升明元年(公元477年),沈攸之起兵东下,至郢州便被打败。另外,刘准镇扬州、刘友镇江州、刘赞镇荆州、刘翙镇湘州、刘跻镇会稽,权力都由“行事”掌握。在此期间,幼王不过是傀儡,“行事”则成为萧道成控制方镇、取代刘宋的工具。

第三次在齐明帝夺位前。齐武帝死后,太孙萧昭业即位,齐武帝堂弟萧鸾等辅政。不久,萧鸾废昭业,立其弟昭文,控制了中央。这时,宗王出镇的格局为:齐武帝之弟萧銶镇郢州、萧锐镇湘州、萧铿镇南豫州;之子萧子懋镇江州、萧子敬镇南兖州;之孙萧昭秀镇荆州、萧昭粲镇南徐州[14](第4320-4321页)。其中萧銶、萧昭秀、萧昭粲年幼,仍置有“行事”。萧鸾一方面“防制诸蕃,致密旨于上佐”[11](卷53,孔琇之传),另一方面则派兵袭杀,如派裴叔业杀萧锐、派王广之杀萧子懋和萧子敬。这样里应外合,杀出镇诸王如探囊取物。但也有例外,如“明帝遣徐玄庆西上害蕃镇诸王,玄庆至荆州,欲以便宜从事。(行事何)昌寓曰:‘仆受朝廷意寄,翼辅外蕃,何容以殿下付君一介之使!若朝廷必须殿下还,当更听后旨。’昭秀以此得还京师”[11](卷43,何昌寓传)。何昌寓所言所为,明显是对齐武帝一系的维护。

第四次在萧衍代齐前。齐明帝死后,太子萧宝卷即位,杀尚书令萧懿,并派兵袭萧懿之弟雍州刺史萧衍,萧衍于是准备起兵。这时,齐明帝之子萧宝义镇扬州、萧宝融镇荆州、宝攸镇江州、宝嵩镇南徐州、宝源镇会稽;之侄宝览镇湘州。他们约十余岁,由“行事”执政。其中荆州是与扬州相对应的西部重镇,萧衍与荆州行事萧颖胄合谋,最终攻入建康,建立了梁朝。另外,荆雍兵东下时,湘州“行事”张宝积“释甲以俟”[12](卷10,杨公则传),南徐州“行事”范岫“遣使降,且请兵于高祖”[12](卷22,安成王秀传),都站到了萧衍这一边。

概言之,“行事”总摄府州,权力很大,能在关键时刻决定方镇对中央的向背。正因为如此,“行事”多“简自帝心”,是在位皇帝所信任者。在政局稳定时,“行事”一般能辅佐幼主,维护皇权;但当政局动荡尤其是皇位更替时,“行事”受政治利益或道德观念的影响,就会体现出两面性,有时能维护皇权,有时则相反。就以上四例而言,第一、三例中“行事”体现了维护皇权的一面,第二、四例中“行事”则成为改朝换代的推动力量。

综上所述,尽管“行”这一任职方式在先秦时已经出现,并一直沿袭下来,但“行事”作为一项特殊的任命和一个特定的概念,却仅存于南朝。北朝的“行某州事”很普遍,甚至偶尔有称“行事”者,但与南朝的“行事”在内涵上有根本的不同。南朝的“行事”是在幼王出镇的背景下出现的,由出镇幼王的府佐充当,主要的职责是辅佐幼王处理府州事务,同时对幼王也有防范的责任。幼王出镇,“行事”辅佐,“典签”监察,这是南朝宗王出镇制不同于两晋及北朝宗王出镇制的重要特点,也使有朝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呈现更复杂的面貌。

注释:

①从东汉开始,史书中称“行某官事”的例子逐渐减少,常常直接称“行某官”,二者并无实质的区别,史书中常常互用。

②《后汉书·百官志五》注引《献帝春秋》。但《三国志》卷52《步骘传》及卷49《士燮传》都没有“行”字。

③《宋书》卷63《王华传》。本传没有写王华行府州事的时间,《宋书》卷43《徐羡之传》:“上(刘裕)初即位,思佐命之功,诏曰:‘西中郎司马南郡宜阳侯张邵……可封临沮县伯。’”同书卷44《谢晦传》:“(永初)二年,(谢晦)坐行玺封镇西司马、南郡太守王华大封,而误封北海太守球,版免晦侍中。”可知永初元年司马还是张邵,二年已换成王华。

④笔者在正史中只见到2例,即《北齐书》卷19《高市贵传》中的“晋州行事封祖业”卷21、《封隆之传》中的“冀州行事司马子如”,还不足以说明“行事”这一概念适用于北朝。

⑤也有一些以太守或中央官行府州事者,如《南齐书》卷2《高帝下》:“建元元年,……以试守武平太守行交州府事李叔献为交州刺史。”同书卷27《王玄载传》:“王玄载,……建元元年,为左民尚书,……会虏动,南兖州刺史王敬则奔京师,上遣玄载……行南兖州事,本官如故。”这种事例任命方式沿袭两晋,统计时没有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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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演戏”研究_南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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