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集团的建设与管理研究_审计准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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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组发展的历史回顾

1、审计组名称的由来

从审计机关1983年成立到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发布,这期间审计组的称谓很不规范,有称审计组的,有称审计小组的,个别还有称审计检查组、审计工作组的。1985年10月,审计署制定发布了《审计工作试行程序》,其中第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确定后,要指定具体负责人,组成审计小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的层次为审计人员的组成形式确定了正式名称。1994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1994版)]在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其中在“审计程序”一章,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这是审计组的名称在法律规定层次上首次正式出现,意味着审计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名称,审计组不仅在审计机关内部是合法存在的,在对外开展审计工作中也有了法律身份。审计法(2006版)保留了相同的规定。

2、审计组的职责

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组的职责,大致有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审计组职责与审计机关职责融为一体阶段(1983年9月~1985年9月)

在这个阶段,由于审计组的称谓不明确,审计组的职责也就无从谈起,或者说审计组的职责是与审计机关融合在一起的。

(2)审计组职责初步确定阶段(1985年10月~1999年12月)

审计署1985年10月制定的《审计工作试行程序》,首次明确了审计小组的职责:拟定审计工作方案、以审计机关名义发出审计通知书、(受审计机关指派组织审计人员)开展报送审计、就地审计等,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收集审计证据、纪录审计工作过程、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法(1994版)的发布,除了使审计组名称法定化外,还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作出了原则规定。1996年12月6日审计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通用准则、专业准则在内的38个规范性文件。该准则第三章“作业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这项规定,首次明确审计组的负责人是审计组组长,还明确了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关于审计组的职责,该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和“报告准则”都有了比《审计工作试行程序》更进一步的规定。

(3)审计组职责比较完善阶段(2000年1月~至今)

2000年以来,审计署陆续发布了新的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准则,规定了审计组组长的专门职责,包括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核审计证据、审核审计报告并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004年2月审计署又发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该办法首次将审计组组长的职责与审计组成员的职责进行了划分,使审计组的职责得到进一步细化。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2006版),在审计程序一章中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改变了过去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审计组审计报告编写主体不明确的状况。

3、审计组组成的基本模式

(1)相对固定模式。即审计业务部门根据自己部门管辖的审计范围,将部门内的审计人员分成几个固定的审计业务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审计业务组转化为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组组长担任,也可以由胜任审计工作的其他人员轮流担任。

(2)竞争上岗模式。即审计机关“打破”内部业务部门的分工和界限,引入竞争机制,将审计组的组成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进行,由胜任此项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投标”,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投标”人的条件和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批准确定“中标人”,并由“中标人”担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可以由审计组组长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确定。

(3)跨机关联合模式。即由上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跨地区、跨层级抽调下级审计机关或派出机构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较大范围的地区和重大的审计事项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活动,审计组组长一般由上级审计机关指派,下级审计机关或派出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一般作为审计小组的负责人和成员。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区域性的资源环境审计、行业审计、专案审计等审计项目。

(4)内外组合模式。即在开展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时,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专家,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人员担任。

(5)临时组合模式。即审计机关根据政府临时交办的事项或在应急事项出现后,临时抽调各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审计组承担审计工作。

二、加强审计组建设和管理的路径构想

1、明确审计组的定位。审计组的定位是指审计组在开展审计监督活动中应该占有的位置,它是审计机关加强对审计组建设和管理的根本依据和基本要求,是审计机关发挥审计组作用的基础,是审计组履行法定职责的必备条件。审计组的定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审计组的法律定位。对审计组的法律定位,主要依据是审计法的规定。按照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的规定,审计组是代表审计机关履行审计法定职责的专职队伍,是承担审计任务的法定义务人。

(2)审计组的实践定位。对审计组的实践定位,主要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按照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审计组是办理审计事项、承担年度审计项目的最基层作业团队,是审计程序的直接执行人,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基础环节,是审计质量的首要责任人。

(3)审计组的廉政定位。对审计组的廉政定位,主要依据是审计署《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若干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审计组是审计机关廉政建设的最前沿,是审计机关廉政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落实审计廉政责任制的第一线。

2、明确审计组与审计机关之间的再受托关系。笔者认为,审计机关与审计组之间不完全是一种简单的上下级的工作关系,而是一种审计再受托关系。根据审计受托责任理论,审计机关是接受审计授权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然后将审计结果向审计授权人报告。审计机关作为一个抽象的审计主体,不可能“自己”去完成审计受托任务,而必须将这个任务再授权委托给审计组来具体完成。因此,事实上,在审计机关与审计组之间就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审计再受托关系。正是由于审计组事前已经具有了这种审计再受托关系,才能有权代表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活动。明确这种关系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进一步增强审计组的责任意识,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组的行为,三是有利于促进建立健全审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这种再受托关系,可以尝试通过审计机关与审计组签订《XXXX审计项目任务书》来实现。该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完成时间、审计组人员的构成及其主要职责、遵守审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审计工作纪律的承诺等。《XXXX审计项目任务书》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可与审计项目卷一同作为审计档案进行管理。

3、着手制定专门的审计机关规制审计组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在规制审计组活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在百度搜索网页中可以看到,在近几年,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分别制定出台了《审计组管理办法》,《审计组组长责任制度》,《审计组组长管理暂行办法》等。笔者建议,可以由省级以上审计机关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就审计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问题展开调研活动,从两个层次制定审计组规范性文件。一是从基础层次入手,研究制定具有内部规范性效力的《审计组工作手册》(或《审计人员手册》,下同)。国外一些审计机关(如法国、西班牙等)通过制定《审计组工作手册》,提出管理审计组的要求,包括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执行审计程序要求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参见《国际审计纵横》第七集),对此可以充分加以借鉴。二是从审计准则层次入手,研究制定具有部门规章性质的“审计组工作准则”(或“审计人员工作准则”)。将目前散落在各个审计准则中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重新加以整合,形成《审计机关审计组工作准则》,成为审计机关专门规置审计组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方便于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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