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与对策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印度论文,对策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印度是中国在南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近几年来,在中印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双边经贸关系发展迅速,双边贸易额逐年大幅度上升。2001年中印双边贸易额为36亿美元,2002年双边贸易额达49.46亿美元。近三年来,平均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成绩喜人,发展前景广阔。但近年来,在中印经贸关系发展中,反倾销问题日益凸显。中国出口到印度的商品受到印度大规模的反倾销调查,使中印经贸关系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以及中国应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本文想就这些问题做些分析。
一、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和影响
1、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印度在1995年以前对华反倾销立案不多,总共只有4起。从1995年开始,立案数逐步增加。从1995年至2002年世贸组织各成员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情况看,美国、欧盟、印度和澳大利亚是对华提起案件较多的国家或地区,其中印度在这8年时间中对华反倾销立案62起。据《商业标准报》报道,印度是世贸组织成员中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至2003年2月19日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51起,其中针对中国的66起。又据印度反倾销总局年报消息,2002-2003年度印度对30项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中国的有15项,占印度对外反倾销调查立案的50%。2002年,在国外对华反倾销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36起案件中,印度占首位,共11起,其次为阿根廷、土耳其各6起,美国3起,墨西哥、菲律宾、南非、秘鲁各2起。另外,2002年印度政府又决定对中国300种出口印度的“敏感”商品实施严密监控,定期公布监控结果,随时提出预警。一旦监控时发现问题,就会进行反倾销调查。可以预见,伴随这一措施的出台,印度很可能更多地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印度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反倾销指控的次数频繁。自1995年以后,印度对华反倾销的次数明显增加;中国入世以后,印度对华反倾销更加频繁。(2)反倾销产品的范围广泛。印度对华反倾销产品的范围涉及轻工类、机械类、化工类、医药类、冶金类、塑胶类以及日用品类等。只要印度认为进口产品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国内产业的产品,都可以将其列入倾销产品的范围。(3)在中国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确定上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判断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必须根据产品售价低于出口国国内价格或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销售的数量猛增、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危害三个条件。但是印度确定中国产品是否构成倾销并不是充分依据这些条件,而是带有很强的主观性。(4)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比较大。由于对中国产品倾销的定性带有主观性,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印度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除个别商品在10%以下外,大部分的征收幅度都在百分之几十到百分之几百不等。面对高税率,中国的相关出口企业无法承受,最后不得不退出印度市场。(5)反倾销立案总数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明显高于其它国家,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3、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影响
印度对中国产品进行大规模反倾销,对中印双方经济的影响是明显的。首先,印度对华反倾销,中国成为最大的受害方,使中国失去了一部分出口市场份额。其次,对以印度市场为主要出口对象的中国企业打击沉重。例如,四川是中国对印出口丝绸的第一大省,印度提起对中国丝绸的反倾销,使四川对印度丝绸出口下降25%,出口金额下降50%,对四川丝绸业打击沉重。广西对印度出口丝绸的企业也面临极大困难。第三,印度对华反倾销虽然保护了一部分印度国内生产厂家和财团的利益,但却损害了印度消费者的权益,使印度消费者不能享受物美价廉的中国商品。第四,印度对华反倾销,使中印双方企业失去丁互相合作、互相学习的机会,不利于双方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第五,就综合国力来说,中国领先于印度。一旦中印双方发生反倾销战,两国都不可能从中获益。
二、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我国出口商品近几年屡遭印度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1、国际经贸发展大环境的影响
首先,西方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它们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其次,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协议的生效,要求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一些国家的某些产业在本国日渐失去行政保护手段。各国为抵消这一谈判结果对本国工业的冲击,转而寻求世贸组织所允许的贸易保护。第三,WTO的反倾销规则为WTO成员保护本国市场拿起反倾销武器提供了便利。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首先在发达国家盛行,对中国发起调查绝对数量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2/5。在发达国家的带动下,发展中国家也迅速行动起来,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增长明显,印度是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实施反倾销行动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
2、印度市场竞争的加剧
中国加入WTO以后,使中国与印度处在同一国际规则的竞争平台上。中国经济多年持续增长,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物美价廉,其中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上有较大竞争优势,近几年对印度的出口也不断扩大。印度的国内产业结构与中国有较大的相似之处。印度国内除IT业外许多中小企业竞争力不强,而且这些中小企业生产了印度消费品市场的几乎全部商品,包括电器、电池、玩具、手表、药品等。中国产品进入印度自然会导致竞争加剧,也很容易造成市场冲突,并对印度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带来较大压力。对中国产品实行反倾销成为减轻他们竞争压力的重要手段。
3、对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偏见
国际上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对中国怀有偏见,对中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专横地以替代国价格作为计算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或不负责任。欧盟1998年4月出台了对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的规定,欧盟将在个案处理基础上来审查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该修正案规定了五条苛刻的标准,包括生产成本、价格成本、会计标准、法律保护以及市场汇率。经欧委会审查,企业若能达到欧盟规定的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则可不用替代国正常价格,而用企业自己的正常价格。印度在对华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仿效欧盟的上述标准,对中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从而对中国的产品采取不公正的歧视性做法。
4、中印两国和两国企业相互交流不够,印度缺乏对中国产品的认识和了解
中印两国的交流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相对较少。政治方面的隔阂导致印度人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有不乐意大规模接受的心态。同时,由于长期经济信息交流的缺乏,使得印度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产品的生产和成本状况缺乏足够的了解,总认为中国的产品是在印度低价倾销,从而频繁地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5、中国企业对印度反倾销调查应诉不力
中国加入WTO时间不长,对WTO的有关规则还处于学习和摸索阶段,反倾销应诉机制尚在完善之中,也还存在着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应诉意识淡薄等问题。目前中国对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案的应诉率已比较高,但对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南美的对华反倾销案的应诉率则比较低。对于印度对华反倾销案,由于中国出口印度的产品多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产品利润不大,企业本来就对印度市场缺乏兴趣,加之其他原因,便形成了对印度的对华反倾销案不应诉或者不积极应诉的局面。中国企业这种反倾销诉讼的被动与消极做法,给印度人造成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致使印度企业认为反正中国企业也不应诉,管它有理没理先告了再说。这又大大增强了印度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态势。
6、中国企业缺少国际营销经验,单纯依靠价格策略
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市场的行情变化及贸易竞争手段的研究和了解大多比较缺乏,习惯于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在对印贸易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一些出口企业由于急于成交,在本企业对印度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没有真正掌握时,报价较低,易使印度进口方形成中国产品倾销的印象,增大了印度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7、国内一些企业存在粗放经营、相互压价的无序竞争局面
一些出口企业虽然有能力生产一定质量且可以出口的产品,但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一旦国外提出反倾销问卷调查,企业便一筹莫展,无法应对,从而导致不敢应诉和无法应诉。再加上有的出口企业不是在质量和管理上下工夫,而是热衷于价格竞争,形成企业之间竞相削价销售,导致出口秩序混乱,我国出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对进口国企业构成一定的威胁,引发别国的对华反倾销。这种情况不仅在印度而且在世界其他市场上都同样存在。
8、印度版的“中国威胁论”也是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原因之一
“中国威胁论”之风刮起之后,不断蔓延,有美国版、日本版、俄国版及印度版等。鼓吹“中国威胁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害怕中国强大起来,总是以各种理由制造障碍以延缓中国的发展。面对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这些国家利用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阻止中国产品的大规模进入,其中反倾销就是其重要手段之一。在印度,少数政界和工商界的头面人物不断发表讲话,宣扬中国向印度倾销、对印度发动经济入侵等论调,把中国的产品看作洪水猛兽。印度的一些新闻媒体也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的舆论宜传。事实上,中国商品在印度市场仅占不到3%的份额,大大低于许多国家在印度市场两位数的占有率。这其中还包括印度商人从其周边国家间接进口和走私进入印度的中国商品。
9、印度政府的大力推动
印度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积极支持和推动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印度政府认为,WTO关于反倾销的规定是成员国保护国内工农业的有力武器,并认为对国外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仅没有保护国内的垄断,反而促进了印度国内的生产并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印度近年来频频使用WTO中的反倾销保护措施,对被认为是倾销的进口商品开展调查,以保护国内产业。1998年,印度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反倾销调查局,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倾销投诉并开展调查。这从政府层面构成了对华反倾销的支持。
10、印度反倾销法的支持
1975年印度颁布的关税法案第9A节和9B节,以及1995年的关税规则,构成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基础。此后对关税规则又作了某些修正。印度的反倾销从法律框架到操作规程比较完善,其规则和程序总体上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印度反倾销法成为印度对华反倾销的国内法律后盾。
三、应对印度对华反倾销的措施
1、加强对反倾销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由于中国加入WTO的时间不长,不管是在应诉国外对华反倾销还是开展对别国的反倾销,都还缺乏足够的经验,有些方面甚至还很不熟悉,必须加紧对反倾销知识的学习和了解。这至少应包括:(1)熟悉和掌握WTO反倾销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2)熟悉和了解有关国家特别是印度的反倾销立法规定;(3)热悉和了解世界上一般通用的反倾销程序;(4)熟悉和了解有关国家特别是印度的反倾销程序;(5)了解和认识印度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的基本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2、以法律为武器,积极主动应诉和及时抗辩
企业应强化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意识。反倾销案件发生以后,企业应积极应诉并配合反倾销调查,争取最大限度的抗辩机会。根据印度法律规定,如果中国出口企业不及时向印度调查局提供其进行反倾销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调查当局可以选择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也可以根据现有资料进行自我裁定。所谓现有资料一般是依据申请人即印度国内企业提供的资料,其结果显然将不利于中国出口企业。
另外,即使是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成立,通过积极应诉也可以大大降低反倾销税率。近年来,许多国家包括印度改变了过去对中国所有企业裁定统一反倾销税率的做法,规定在满足一定份额条件后,可以给应诉企业以“分别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诉企业有可能取得一个比较低的税率,而不应诉企业得到大大高于应诉企业的税率。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相关企业应积极应诉和及时抗辩,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在应诉过程中,还要对应诉期限、律师选择、替代国的确定、价格承诺等重要环节给予高度重视。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应强化应诉立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加大奖惩力度。要把反惯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同时还要注意在应诉企业之间合理进行风险分担与利益共享。
3、提高出口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规范出口竞争秩序
针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仍不够完善和不少企业的现代化水平仍不够高的现实,要在国际市场上层开竞争,预防和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企业就必须练好内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对于印度的对华反倾销调查,一是不积极应诉,二是即使一些企业应诉也拿不出完备的资料进行抗辩。这势必把自己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与此同时,出口企业还要加强经营自律,防止相互削价竞争。中国企业对印度的出口现在还缺乏有效的自律措施。出口企业之间为争夺印度市场常常削价竞争。这就给了印度调查当局以倾销的口实。为此,就应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而导致肥水外流。企业应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自觉抵制低价出口行为,减少印度对华反倾销的诱因。
4、注重对印度市场的调研,疏通信息渠道,实施灵活的出口策略
首先,要注重出口产品在印度市场的调研工作,疏通信息渠道,了解并掌握印度同行的生产能力、质量标准、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伴随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策略,学会运用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同时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对印度市场的出口。其次,制定正确的出口价格策略。反倾销属于价格歧视。预防反倾销的发生,要研究印度和国内两个市场的情况,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做到心中有数,优质优价。第三,实行渐进式和多元化出口战略。企业要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发印度市场,逐步进入,一种出口产品不应在某一时期过量集中。应注意实施产品多元化和市场进入方式转化策略。
5、加大对印度的宣传力度,加强中印两国政府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沟通
针对中印之间相互了解不够的现状,一方面,要加大力度在印度宣传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事实,并通过政府之间的谈判沟通,促使印度调查当局改变对我国经济体制的不合理看法和对我国企业不公平的待遇,要求印度按我国国内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格,并对涉诉企业采取实事求是的对待。在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之前,应尽量根据替代国选择的方法,表明合适的“替代国”选择意向。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广告、展览和其他途径树立中国产品的品牌形象,让印度人了解中国和中国产品,增强印度企业和印度人对中国产品的接受意识。同时,加强与印度进口企业、印度各商会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并通过它们获取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各种信息、介绍客户及推销自己的产品,以减少印度企业对华反倾销指控。
6、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合力应对印度对华反倾销
应对印度对华反倾销涉及许多相关部门。商务部、涉诉企业、中国驻印度使领馆、进出口商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机构均应保持良好的联系,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应对印度的对华反倾销。从中国目前应诉的实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难题,如应诉渠道和组织程式欠规范、反倾销通报层层中转、涉案企业得到相关资料迟滞、被迫仓促应战等。这些都要通盘协调,合力解决。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仍缺乏经验,各相关部门应脚踏实地对应诉企业提供帮助。
7、加快培养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
目前,中国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门人才比较缺乏,应对印度对华反倾销的人才更缺乏。中国在以往的反倾销应诉中,大都聘请外国律师办案,不仅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在应诉和抗辩过程中往往不能充分反映中方的意图,不利于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因此,应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专家队伍,尤其是要重点培养通晓反倾销法律、国际贸易并有较强公关能力的律师。在应对印度对华反倾销时,还要培养一批印度问题(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等)专家,为保证中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和中印贸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人才支持。
8、重视对印度对华反倾销案终裁的复审,争取再次进入印度市场
在中国出口印度的商品遭受印度反倾销调查而中国没有应诉或没有胜诉的情况下,中国的该种商品就要退出印度市场。但退出市场并不意味着不能重新进入。一般情况下,最终征税的有效期为五年。在五年之内,可以通过复审争取改变反倾销终裁,获得重新进入市场的机会。根据反倾销的国际惯例,复审包括:年度行政复审、情势变迁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日落复审等。有关的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复审机会,争取改变原裁决,以达到重新进入印度市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