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特问题_命题的否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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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062(2009)04-0046-05

一 葛梯尔问题解决了吗?

1963年,葛梯尔(Gettier)针对知识的三元定义即确证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简称JTB理论)这一他所谓传统的知识分析进行了批驳,他认为知识的三元定义中的每一个对知识来说都是必要的,但它们结合起来却并不构成命题“S知道P”为真的充分条件。他结合具体的例子来说明一个人确证地相信一个真实的命题,但并没有知道真理,这就是著名的葛梯尔问题。

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葛梯尔论证的逻辑依赖于如下两点:[1]首先,在S有理由或者确证地相信P是“S知道P”的必要条件这个意义上来说,某人有可能有理由或者确证地相信一个事实上是错误的命题。其次,对于任何命题P来说,如果S是有理由地相信P并且P蕴涵Q,而S从P当中推出Q并把Q作为推论的结果,那么S就是有理由地相信Q。

依据这两点,葛梯尔在文章中用两个例子来说明,对于某些命题而言,虽然知识的三元定义的条件都满足了,但S并不知道这个命题。这里,我们援引他的第二个例子来进行阐述。具体是这样的:

假定史密斯错误地、但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如下这样一个命题:

(1)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轿车。

史密斯有很好的理由相信该命题,例如他天天看到琼斯开着一辆福特轿车上班,甚至可能琼斯刚刚还用福特车接送过他。但史密斯是错误地相信了命题(1)为真,因为命题(1)事实上是假的:琼斯只是租用了一辆福特车而已。下面,让我们假定,史密斯从命题(1)中推导出,并且相信如下这样的命题:

(2)或者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由于(1)和(2)之间存在着必然的逻辑联系(即选言命题的一个选项为真逻辑上蕴涵整个命题为真),我们假定史密斯知道这种必然联系,从相信命题(1)为真推导出命题(2)为真,因而史密斯对命题(2)的信念得到了充分的辩护。让我们再假定布朗碰巧在巴塞罗那,但史密斯对此一无所知,第二个选项(即“布朗在巴塞罗那”)只是他随意加上去的。但由于命题(2)的第二个选项为真,从而使整个命题事实上为真。这样,史密斯对命题(2)的信念就是一个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按照知识的三元定义,史密斯知道命题(2),但我们并不认为他知道命题(2)是真的,因为使命题(2)为真的是第二个选项,而使史密斯相信命题(2)为真的是第一个选项。

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各种类型的葛梯尔式的知识反例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他们都包含着一个真实的信念并得到很好的确证,还都不能构成知识。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反例具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他具有可错性。在每一个反例中,虽然确证为信念提供了很好的支持,但是这种支持是有缺陷的,他虽然有力地指出信念可能是真的,但并没有排除信念出错的可能性。按照这样一种思路来分析知识的概念,我们应该增加知识的条件。基于这种思路进行考虑的有不可否决性(indefeasibility)理论,他增加了这样一个条件,即不存在这样的真理,如果S知道他后,将使他相信P的确证无效。

反例的另外一个鲜明特征就是他所具有的偶然性。在葛梯尔式的反例中,每个得到很好但却是可错地确证的信念又碰巧是真的。因此,在信念的真和得到确证之间的连接存在着很大的偶然。按照这样一种思路来分析,如果要避免葛梯尔式的反例,就意味着一个信念只有当他不是基于偶然情况时才能够成为知识,信念才是真的。因此,非偶然性地使一个命题为真的事实和相信那个命题的真之间,应当有一个恰当的因果联系。当这种因果联系发生时,在信念和信念之为真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链条,这样信念之为真就不是偶然的。基于这种思路进行考虑的有戈德曼的“知识因果理论”以及诺齐克的“虚拟条件知识论”。

不过,这些理论是否解决了葛梯尔问题呢?对于不可否决性理论,哥德曼曾举了假冒谷仓的例子进行反驳。具体情形是这样的:亨利行驶在乡村中,他看着田野里的东西,他注意到一些看起来很像谷仓的东西,因此他认为他看到的是一座谷仓。但是,他所没有意识到的是邻近地区有很多假冒的谷仓,如果从道路上看这些谷仓只有正面看起来像真正的谷仓。如果他看到它们其中的一个的话,他将被引诱性地相信他所看到的是一座谷仓。不过,很幸运地是他所看到的不是这样的一座谷仓。因此,他的信念是得到确证并且是真实的。不过,亨利的知识算得上是知识吗?很明显地,他的这种知识仍然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在此,我们就要追问问题究竟出在哪?

二 葛梯尔问题的逻辑根源

上面,我们分析了两种最有代表性并认为最有可能解决葛梯尔问题的两种理论,但人们总是能在更为精致的知识定义中构造新的更为复杂的反例。由于这些解决方法的失败,一些哲学家从逻辑上对葛梯尔问题的产生进行了分析,代表性的人物有扎泽博斯基(Zagebski)、佛罗里蒂(Floridi)、克雷格(Craig)等人。他们认为,葛梯尔问题是不可解决的,即使在原有的三个条件之上再增加第四个条件,仍然存在着这样一种逻辑可能性,即一个信念满足了这样四个条件的要求却仍然是错误的,依旧潜存着可能的反例。但是如果第四个条件切断了出现反例的可能性,他将会使许多日常知道的事例排除在知识之外,这样一种知识要求似乎太强了。确证与真二者之间关系是紧密的但他们彼此又是相互独立的要素,这也就不可能避免葛梯式的反例。而且,不管知识的要素是在真信念的基础上被认定为理证或良好支持等不同于确证的一些东西,情况都是一样的。“只要认为知识是真信念再加上其他什么要素,这样的知识分析避免不了葛梯尔问题。”[2]

佛罗里蒂论证了这种三元论无论如何修改和补充,葛梯尔类型的反例都是不可避免的。在他看来,虽然存在着各种类型的葛梯尔式反例,但只有一个逻辑问题,也就是“在命题p为真与确证S持有p的理由二者之间缺乏成功的协调(successful coordination)”[3]因此,之所以会产生葛梯尔问题也就是在p的真与对其真的确证之间不仅是相互独立的而且是不相关的,如果我们把握了这种逻辑特征,我们也就可以自己构造出自己喜欢的反例出来,这从逻辑上来讲并没有什么困难。

真和确证对于达到特定的认识目标来说是必要的,但是他们之间还必须成功协调才能作为动态系统的充分条件,而二者之间之所以产生问题是因为真和确证不仅在逻辑上而且在经验上是互相独立的,他们之间并不传递知识,但是在某些经验互动上,“需要依赖它们的传递和协调,而这不能假定为完全免于错误。”[3]因此,除非二者之间的协调得到保证,否则就会可能的危险性攻击,必要条件只有在“良好协调”意义上联合起来才能是充分的,而问题就在于我们要寻找的是按照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来定义知识,这样使得在具体的限制场合下,确证和真之间免于错误的传递也就不可能,换句话说,确证加上真并不能确保命题知识的传递。

普兰廷伽认为,对于葛梯尔问题来说,在达到目的的认知情形虽然只有很小的疏忽,但仍旧产生一个真的信念。理证(warrant)具有不同的属性,对于知识来说是充分的理证的程度并没有要求官能在情形中完好(perfectly)地起作用以达到目的。因此,不管知识的某个特别要素增加到真信念上去,只要在其他要素和真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独立,我们就能够按照如下的程度构造葛梯尔反例:从一个确信的假信念开始,使得确证要素对于知识来说是足够有力的,但仍使其错误,信念的失误是由于某种运气的因素,现在我们通过增加另外一种偶然因素改变情形,这时这种因素使得信念为真。普兰廷伽的结论也就是,只要知识的概念将确证要素与真的要素紧密相连,但允许二者之间某种程度的独立,确证的信念对于知识来说,永远都不是充分的。不过,一种强的不可败性理论即认为确证保证获取真理,则威胁到确证的条件和真的条件二者之间相互独立的假设。所以,如果真和确证之间没有任何程度的独立,葛梯尔问题也就能避免。但“知识的概念不仅要求成功地达到真的目标上,而且要求通过正确的认知途径达到真。而确证的概念并不这么严格,正是知识的概念与确证的概念二者之间的不同导致了葛梯尔问题。”[4]73

三 知识分析的历史考察

以上我们从逻辑的角度分析了产生葛梯尔问题的根源,下面我们将通过对知识论学术史的考察来进一步分析该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在历史上,并不存在着所谓知识的必要而又充分的理想定义。综观整个西方知识论的发展史,明确地给知识作出充分而又必要的条件分析似乎并不多见。正如普兰廷伽(Plantinga)所指出的那样,关于知识的定义“存在着一个有趣的历史嘲讽:要在葛梯尔之前找到很多关于知识分析的JTB理论(确证的真信念)的明确陈述并不容易。它似乎是通过某种著名的批评而产生的要努力加以摧毁的传统。”[5]对此,我们可以进行历史性地考察。

西方哲学史上关于何为知识问题的理论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那里。

在《泰阿泰德篇》又叫《知识篇》中,苏格拉底和他的智者朋友泰阿泰德讨论何为知识的本性,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探讨了关于知识的定义问题。对话中提出了关于知识定义的三种建议。第一种建议是将知识看作感觉。但这马上遭到苏格拉底的反驳,因为感觉是相对的并不是完全可靠的,所以知识不是感觉。由此,他们进一步建议将知识定义为真实的意见。但是,知识不只是真实的意见,因为真实的意见可以凭运气就证明是真的,它还不一定就是知识。另外,如果真实的观念带上解释(with an account)是不是就是知识呢?这是他们探讨的第三个关于知识的建议。苏格拉底认为,“这个论断就其本身而言是令人满意的,因为没有解释和正确的信仰怎么会有知识呢?”[6]738不过,随着对话的继续和对问题的进一步探讨,苏格拉底认为,“正确的信念加上解释还不能被称作知识。”[6]748其理由在于带有解释的正确信念本身也还不是很明确的。整个对话虽然最后并没有给出一个完满的知识的定义,不过从对话本身来看,柏拉图并没有否认真、信念以及解释(当代的术语一般都是用确证)这三者作为知识的必要条件,而是说即使符合了这三个条件也还不一定完全是知识。这对话也启示了后人,后来关于知识的讨论很多是从这里寻找源头。知识的三元定义的要素在这里也得到了讨论,包括真实、信念以及解释。

在近代,关于人类认识所讨论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知识的起源、范围和客观性,这主要是从“发生学意义上”[7]1来研究认识理论。只有到了20世纪初期,罗素等现代西方哲学家才重新开始审视知识的概念分析问题。罗素认为,对于真确地信念我们会以为就已经是知识了。但是,如果进一步追究的话,这样的定义还不能满足我们对知识的要求。他举了这么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某人真确的相信已故首相的姓名以字母B为开头,他的这一信念可以是真的,因为已故首先的姓名是Bannerman爵士(班纳曼,1905-1908年任英国首相)。但是,使他相信已故首相的姓名以字母B为开头的是他相信Balfour(贝尔福)先生是已故首相。罗素认为,尽管这个信念是真确的,然而却不能认为就构成知识。知识不能从一个虚妄的信念中演绎出来,虽然我们可以从中推出一个真确的信念。除了认为从虚妄的信念中推出的真确信念不能算作知识。罗素还认为,如果前提本身是真确的但推理过程是错误的,但得出一个真确的信念也不能成为知识。[8]108-109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素所举的例子已经满足了葛梯尔问题所依赖的两点论证逻辑,不过罗素的论述没有引到太多的注意。

其实,真正试图对知识作出充分而又必要条件分析的,主要的还是逻辑实证主义的分析哲学家如艾耶尔、齐硕姆等人。在《知识问题》一书中,艾耶尔对知识给出了如下定义:某人S知道命题P当且仅当艾耶尔称这三个条件是任何知识的充分而又必要的条件。

(1)P是真的;

(2)S确信P是真的;

(3)S正当地相信P是真的。[9]34

而按照齐硕姆的观点,说某个人知道某个命题p,这意味着已经具备下述三个条件:

(1)S接受p;

(2)有足够的证据支持p;

(3)p是真的。[10]16

这三个条件不仅是知识的必要条件,而且总和起来还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

对于知识概念的这种分析遭到日常语言哲学家例如奥斯汀、特别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批判。在他们看来,试图为“知识”范畴作出严格而又清楚的分析从而获得一种理想的语言描述,追求一种理想地使用语言的规定,这就好像苍蝇飞进瓶子里面飞不出来了一样。在不同的场合下,“知识”概念的使用只具有一种“家族相似”性,强求一种普遍适用的知识定义只不过反映了哲学家需要被治疗的一种病态。而葛梯尔本人虽然没有对该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看法,但他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反映的是他对逻辑实证主义试图为知识作出一种必要而又充分的理想定义是否可能的质疑。

四 结论

其实,知识是求真的,但知识论的这种真理理论将命题的真与拥有相信命题的证据、确证或理由等密切相联,这就产生这么一个问题,拥有怎样的证据才能构成真理?如果标准只是设定为“好”,而不是结论性的证据,就会出现这么一个问题:一个人可能有支持命题P的好的证据,另一个人则可能有支持非P的好的证据。按照这种界定,P和非P都是真实的。正如苏珊·哈克所认为的,之所以会产生葛梯尔类型的“悖论”,是“因为知识概念和证成(确证)概念之间的错误匹配”[11]7知识的概念是肯定性和断言性的,但对于确证来说却有程度之分。如果要求将绝对结论性的证据作为真理的标准,就可以避开上面的问题,但这将增加对拥有证据是否是真理的必要条件的讨论。如果将确证的标准提高到不可错的地步,这实际上是让确证等同于真,也就取消了确证作为知识的一个独立要素。

这里,我们可以考虑一下普特南曾经提出过一个稍有区别的真理的知识理论。在他看来,真理的概念与合理性(rationality)的概念之间有着极其紧密的关系,如果更为简略地说,也就是“判断事实是什么的唯一标准是什么能够合理地被接受。”但合理的可接受性与真理二者是不同的概念,真理不能直接成为合理地可接受性,合理地可接受的并不一定是真的。真理是一个陈述不可或缺的性质,而确证(justification)则是一个陈述可以失去的性质。用普特南举的例子来说,“地球是平的”这个陈述在今天的人们看来是不能合理地接受的,但在古代则能被合理地加以接受。但这并不是说“地球是平的”在古代是真的,地球的形状本身并不会改变。在普特南看来,合理的可接受性既有时间性也有程度性的问题。

因此,真理不能只是被确证为合理的,他是“合理可接受性的一种理想化(idealization)”,[12]55当然,这种理想化的条件就像“无摩擦平面”一样,我们不可能真的获得这种理想的认知条件,也不能绝对地保证说我们充分地接近了这种条件。不过,这种真理的理想化理论想要表明两个要点:(1)真理独立于此时此地的确证,但不独立于所有的确证,宣称一个陈述是真的也就是说他能够被确证。(2)人们期待真理是稳定的或者是“趋同的”;如果一个陈述及其否定都能被确证,那么即使条件像人们所希望得到的那样理想,认为该陈述具有真值也是没有意义的。

在普特南看来,经验世界依赖于我们的这种合理可接受性标准。但问题也正在于这种合理可接受性标准本身。逻辑实证主义认为,合理的可接受性是由一套准则提供的,一个信念是否合理取决于为一个信念在任何可能世界的相关情形中提供必要而充分条件的理论。这种合理性观念并不能成立,简单地说,如果真理只能按照标准得到确证的陈述才是合理地可接受的,那么该陈述本身并不能按照这个标准来确证。认为哲学中一切合理的确证都是按照标准的看法是不合情理的。不过,这也不是说一切都是相对主义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是与人类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我们只能希望在自身的传统中产生一个更为合理的合理性概念,而且我们对不同合理性观念的讨论本身设定了“一个理想真理的极限概念”。[13]216

【收稿日期】200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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