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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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要素分配、按劳分配及其二者的关系,是当前收入分配理论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极大地影响当前和今后收入分配状况的一个现实问题。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并非是截然对立的,但二者的确有各自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理论基础。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包含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但劳动力要素有其独特的作用形式和分配要求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分配理论。生产要素是用于生产过程的各种社会资源。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市场根据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大小付给报酬。稀缺性是生产要素的一个基本特征。在生产要素稀缺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它的配置和效率问题,其实现的机制就是市场机制。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

现代生产需要多种生产要素的投入,而投入的生产要素要按一定原则取得相应的报酬。按生产要素分配反映了社会化生产的客观要求,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西方经济学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是以著名的“三要素论”为基础的。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亚当·斯密奠定了劳动价值论,但同时又提出了“价值由工资、利润、地租构成”的错误论点。马克思将斯密的“三种收入论”贬为“斯密教条”。后来,萨伊把“斯密教条”发展为“三要素论”,即价值由劳动、资本、土地三个要素“协同创造”,工资、利息、地租是三要素提供的生产性服务所得的报酬,三种收入决定价值。“三要素论”作为一种明显的庸俗经济学理论,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是完全不同的,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缺陷也是很明显的。这种理论将资本、土地等同于劳动力作为创造价值的要素,必然导致无视劳动力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萨伊强调“投入什么要素,取得什么报酬”,它视似合理,实际上却并未承认劳动力要素在分配中的应有地位,而是将劳动力要素在分配中的所得仅限于在劳动力市场上形成的劳动力价格——工资。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我国的经济结构和收入分配格局正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正在形成,居民家庭收入来源也日益呈现渠道的多样化,在这种情况下,突破单一的传统按劳分配理论,引入西方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结合我国实际进行理论创新是必然之势。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必须剔除西方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庸俗成份,必须科学地认识劳动力要素在生产中的独特作用,明确地肯定劳动力要素在收益分配中的应有要求。

在诸种生产要素中,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就包含了按劳动力要素分配。但劳动力要素相对于其他要素,在生产中有其独特的作用形式,不应和其他要素等同视之。资本是生产的必要条件,没有资本的投入,就不能取得生产的物质条件,就不能联接各生产要素发挥出系统的整体功能,劳动力也无从发挥其作用,但资本本身并不能创造新的价值。而劳动力则是生产中的能动因素,它能创造出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并由此形成利润。同样形态、同样构成的资本,在不同的企业可以产生出不同的生产率,产生出不同的利润,不是在于资本本身发生了变化,而是在于不同的劳动者群体在资本的运用中发挥了不同的能动作用。至于技术、管理等要素,也无不以一定形式和劳动相联系。技术是过去劳动的成果,或者说是人力资本的积淀形式,技术的运用可以产生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但其运用效果的好坏,仍取决于运用它的劳动者的素质和努力程度。管理实际上一种高投入、高产出、并具有较高风险的劳动,因此管理者从广义上看仍属劳动者;只是他的劳动比一般劳动者的劳动具有更大的能动性、复杂性和创造性,对企业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且这种影响作用不仅可表现在正方向,也可能表现在负方向。总而言之,利润虽是资本等生产要素同劳动力相结合的产物,但劳动力在其形成中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资本等要素是死的,劳动力要素是活的,劳动者积极性的高低,对生产率高低、利润多少的影响至关重要。由于劳动力要素在生产和价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它必然在收益分配中提出相应的要求,这种要求并不仅限于劳动力市场形成的劳动力价格——工资,而必然会指向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润。

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必然要求

劳动力要素要求在收益分配中获得自己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利润的一部分,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承认,有无实现的可能性,则极大地取决于所处的社会经济制度。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劳动者的工资有较大提高,虽然一些资本主义企业为缓解劳资矛盾,也在通过利润分享等形式,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但资本主义制度绝不会承认劳动者享有自己部分剩余劳动成果的合法性;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而存在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也绝不会承认劳动创造价值这样一个简单而基本的事实。劳动力要素参与利润分配这一必然要求只有在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才能得到承认,才能作为社会基本分配方式反映出来。这样的社会经济制度只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这种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就是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作为一种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源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学说。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按劳分配赖以实现的经济条件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不存在商品交换的产品经济社会。在此前提下,按劳分配的产品是从社会总产品中作了六项必要的扣除后的那部分消费资料。由于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不存在他人凭借其掌握的物质生产条件获取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情况,因而劳动者的劳动仅分为为社会的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这样两部分。由于不存在商品交换,劳动者的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因而社会对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直接进行的,分配的同一尺度是劳动,即在一定劳动质量下,按个人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来确定的劳动量。马克思按劳分配学说的核心是劳动者集体支配经过社会扣除后的劳动成果,而这种分配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学说之所以成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的理论渊源,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按劳分配所要求的前提条件,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又决定了经过社会扣除后的劳动成果归属于劳动者集体的合理性。

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以及改革以来一段时期对按劳分配的讨论,都注意到了按劳分配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对劳动成果的分配应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作为尺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是,仅仅停留在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还不能说就是实现了按劳分配。比如,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许多企业,在其科学、严密的管理下,早就形成了劳与酬之间的紧密联系。实际上,分配方式的不同性质不是决定于对工资如何分配,而是决定于对利润如何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认为利润是资本的产物,应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而按马克思主义理论,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是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应归创造它的劳动者所有。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必然要求劳动力要素参与利润分配,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按劳分配原则相对于按资分配原则的优越性所在。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集中有限的财力加快建设,实际了国家占有资产和利润、统收统支的模式。虽然劳动者创造的交给国家的利润,最终都用之于民,但企业劳动者集体仍不能直接支配自己的剩余劳动成果,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激励作用仍很难发挥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仍长期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时成了我们考虑的重点。在制度设计上,我们在《公司法》和产权界定中强调“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在《企业财务通则》中,只强调企业的税后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值得指出的是,明确投资和收益的关系是必要的,问题是这里只规定了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收益权,而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收益权。这种由资本所有者独享利润的做法,默认了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实际只能成为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被雇佣者。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收益分配上也局限于上述作法,是同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同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本质不相吻合的。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报酬分配的依据

按劳分配应着重阐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什么为依据来分配。探讨劳动报酬分配依据应以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学说为基础,但应立足于当代经济实际而不应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作教条的理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商品货币关系还将长期存在,劳动者的个别劳动还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因此劳动报酬的分配依据必须由劳动量转换为价值量。应转换为何种价值量呢?就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的建立基础和科学精髓来理解,分配的依据就不应是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应是劳动力在使用中形成的价值,我们可将其称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显然,这个价值不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而且包括劳动者创造的大于劳动力自身价值的剩余价值。劳动者创造的这个价值量,就是劳动报酬分配的依据。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并没有横插一个剥削阶级,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在减去生产成本和作了必要的社会扣除后就应由劳动者集体共同享有。

那么社会主义工资是不是劳动力的价格?在当前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换和流动,工资就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以劳动力的价值为基础,在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波动中得到确定,这样确定的市场工资率显然就是劳动力的价格。任何进入市场的企业,不论其姓公姓私姓股姓外,在工资决定上都要受到这种市场工资率的影响和制约。而在劳动者进入企业后,工资和劳动报酬的最终分配,则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制定工资政策时,既要以市场工资率为基础,又要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贡献;在进行劳动报酬的最终分配时,既要向劳动者分配反映其价格的工资,又要结合企业经营效益,向劳动者分配应由其享有的企业利润。作为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工资,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在按劳分配中有其重要的基础作用,因为它既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内容,也是进行按劳分配的最低限度。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按劳分配不能不和企业的经营效益挂起构来;劳动者享有的利润应随企业税后利润的多少而变动,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即使亏损,也应保证劳动力价值的补偿,不减少工资。但工资并不能等同于劳动报酬,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分配劳动报酬而非仅仅分配工资。明确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可以运用工资这一产生于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范畴来参与市场竞争,并在此同时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

四、按劳分配在现阶段的实现

实现按劳分配不仅需要科学地理解按劳分配的本质涵义,还需要合理地选择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更需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的相互关系。

关于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已有诸多理论探讨和具体实践,总的说来,主要要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1 )从全社会层面看,企业劳动者的联合劳动应转化为社会劳动,实现为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要体现价值规律和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的要求,作为分配依据的不是个别劳动量而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在这一层面上主要应解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设与完善,并通过分配的宏观调控来消除企业间因占有生产资料、生产条件不同等非劳因素带来的收入差异,使企业间的收入差异真正体现为劳动投入、劳动效果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2 )从企业内部层面看,应当对企业实现的价值经过必要的社会扣除和其他要素分配后,在劳动者之间依据个人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分配的内容不仅包括必要劳动的价值,还包括部分剩余劳动的价值。在这一层面上主要应解决“劳”的定义与计量,以实现企业内部劳动者的等量劳动相交换。

关于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的相互关系,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即是正确处理这一关系的总的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无可争议,难点还在于正确把握和贯彻落实。从理论上看,我们在按劳分配问题还未科学解决的情况下,又面临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而对已经自发出现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践,我们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从西方借鉴而来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由于其建立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不同和理论基础的谬误,难以在现实中充分运用,如不加分析、批判地吸收、运用,有可能将我们导入歧途。目前我国有的学者在对劳动力要素与其他要素不加区别的情况下谈论按生产要素分配,认为不仅劳动,而且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都同样能创造价值,这种认识能否正确地指导当前的分配实践,是值得怀疑的。从现实状况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很不成熟、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由于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不是通过发育成熟的要素市场,而是极大地受市场前权力分配的影响,社会成员占有经济资源及由此形成的财富积累还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各要素投入者,特别是劳动力要素投入者和资本要素投入者在竞争起点上往往并不公平,加上收益分配主要由资本所有者和直接掌握资本经营权的经理阶层所控制,使得收益分配极易向资本要素倾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任由市场去自发调节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比例,实际上很难避免非市场因素的作用以及由此引致的二者主次关系的错位,也难免要危及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为了形成一个全面和谐发展的社会,政府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率问题,更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由此看来,实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必须从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全方位考虑;目前既需要在有关理论问题上理清思想,也需要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关于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有关理论和政策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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