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天溪与元丰的台湾训诫制度_中国古代史论文

论北宋天溪与元丰的台湾训诫制度_中国古代史论文

论北宋天禧至元丰间之台谏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至元论文,北宋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宋代台谏制度发展演变的第一阶段,即北宋前三朝的状态,我已专文讨论(注:拙文《北宋前三朝台谏制度述论》,载《四川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本文则对第二阶段,即天禧元年(1017 )至元丰八年(1085)间的台谏制度进行探讨。本来,从天禧元年至乾兴元年(1022)二月的五年多时间,应属前三朝范畴,但因天禧元年的别置台谏诏书具有划时代意义,我们仍将它断在第二时期。此期为宋代台谏制度巨变之期,其间包含了谏院从确立至撤销的全过程,御史台则有言事御史、御史里行的废置及六察法的施行(注:六察法:即置吏、户、礼、兵、刑、工六案,点检在京百司文字。本文对此不作讨论,拟在论述下一阶段时一并介绍。),并且经历了熙、丰之际的纷乱,直到元丰末年,台谏之制才基本上按天禧诏书的要求确定下来。在此进程中,宋代台谏制度的基本特征及三大特点完全形成,并对后来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本文拟分五个部分,阐明此制的特点,并略言其发展的契机与潜在危机。

一、划时代的文献——天禧诏书

宋真宗天禧元年二月七日,颁发了一道别置谏官、御史各六员的诏令。这道诏令当今论者皆视作重要史料,频加引用,却似乎未能认识到它的划时代意义。其实,天禧元年以后,宋代的台谏制度就整体而言,大多遵循这道诏书的精神,仅随时势的变化而有所波动。且此制的基本特征与三大特点,亦发端于此。为论证这一观点,我们不妨将此诏节引于下:

朕大庇蒸民,隆兴至治。弥纶缺政,交属于庶僚;寝寐思规,屡班于明诏。虽增虚佇,未协翘思。夫谏诤之臣,本期述嘉谋而矫枉;风宪之任,亦当遵直指而绳愆。既列清班,宜倾亮节。倘缄默而自肆,谅考绩而曷观!……自今两省置谏官六员,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官外,置侍御史以下六员,并不兼领职务。每月添支钱五十千,三年内不得差出。其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每月须一员奏事,或更有切务,即许不依次入对。虽言有失当,必示曲全;若事难显行,即令留内。……其谏官仍于谏院或两省内选择厅事、量置什器祗应。候及三年,或屡有章疏,实能裨益,将越常例,别与升迁;或职事无闻,公言罔睹,移授散秩,仍遣监临。(《辑稿》职官三之五一)

以一道诏书同时下达建置谏官、御史的命令,行文中又以“谏诤之臣”与“风宪之任”并举,反映了宋真宗对两官的同等重视。令文中列举“诏令不允”至“冤滥未伸”的宽广领域,“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更给予了台谏官极重的事权,谏官插手弹劾、御史涉足论政,实滥觞于此。纵观此后台谏制度曲折发展的历史,台谏官事权虽也曾受到局部扼制,但台谏并重、台谏官职事相互渗透的进程却极少中断。尤其在南宋孝宗朝后,这种趋势日渐加深,以至在淳熙十五年(1188),因谏官混同御史而别置补缺、拾遗(但一年多便罢),专司谏职(见《辑稿》职官三之五八)。台谏官职事相互渗透的现象,两宋臣僚多有异议,但最终阻止不了这种趋势。到南宋后期,更成为司空见惯、不足为奇之事。端平三年(1236)方大琮受命为右正言,上奏则自称:“臣忝居遗补之官,分行御史之事。”(《铁菴集》卷一《八月分第二劄》)在这种正式场合说这样的话,完全是以御史之责为谏官之任了。

两宋台谏史上的这种现象,当今学者多称为“台谏合一”,且有些学者认为北宋仁宗朝便合一了,我个人认为是不够科学的。其理由有三:首先,御史台职司范围极广,而谏官涉足其间者多为纠弹百官一事,它如肃正朝仪、鞫治诏狱之类,通常是不介入的。其二,仅以言事权而论,在较长时间内是存在着差别的。自天禧元年至元丰改制之前,每有“言事御史”之设,即特命为“言事御史”者方等同谏官。可见在制度上,普通御史的言事权和谏官相比,是有较大差别的。其三,即前面所言台谏官事权曾受到局部扼制。例如,元丰改制后,曾令各司其职,即台谏官不得互侵职事。改制后的第一任谏议大夫赵彦若便是因弹劾臣僚而遭罢免的(见《长编》卷三四二元丰七年正月乙丑)。虽然谏官不任纠弹的限制不久便废除了,但御史的言事权却受到局部扼制。神宗、哲宗、徽宗朝都有一段时间不许监察御史言事,而整个高宗朝及孝宗朝的前十年,长达四十余年,监察御史都是无言责的。既然如此,怎么还说是“局部扼制”呢?这是因为监察御史只是台官中的部分人员,其他如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则不受此种限制。但毕竟监察御史人数较多,这种“扼制”便占有相当比重。基于上述三条理由,我认为实质性的“台谏合一”完成于南宋孝宗朝,而北宋则是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并在实施中显现出一些苗头。故而,“台谏并重、职事互侵、逐步合一”,才是两宋台谏制度的符合历史事实的基本特征。

如前所述,两宋台谏制度的基本特征,在天禧诏书中已现出端倪,而此制的三大特点,也于诏书中有所披露。这三大特点,一为建员少,二为事权重,三为选择精。诏书中规定设谏官、御史各六员(御史六员不含中丞、知杂),较之唐制谏官16员、御史20员,已不足半数。是为建员少的特点。诏书中指出的论奏、弹举范围之广,以及“言有失当,必示曲全”一语,实开台谏职事交侵、风闻特权的端绪。是为事权重的特点。诏书之末,规定三年考核之制,优者升迁,劣者汰斥。是为选择精的特点。

这道严肃的诏令,成为后朝君主奉行的指南,亦为臣僚议论台谏制度的依据,更为台谏官争取权利、保护自身的法宝,对两宋政治产生了深刻而重大的影响。可能李焘正是有见于此,撰著谏官、御史二《年表》时,都以天禧元年为始,而此前那种不专言责的谏官、御史,尽管有比较现成的资料(参下节),他都弃而不录,这是很有见地的。

二、关于此期台谏建置的讨论

上节文字中,我们着重说明了台谏制度的基本特征。以下三节则分述三大特点,而首先要讨论的便是建员少的问题。我之所以将此问题放在首要位置,是基于对宋代台谏制度的如此认识:建员极少而事权极重,必精择其人,方有补于时,反之则危国害政。在所谓“君明臣良”的时代,其为利固甚厚;然在权奸擅政的岁月,其为害亦非浅。纵观两宋台谏史,唯仁宗亲政后一段时期堪称“辉煌”。后代君主不能一一如仁宗,谏官不能一一如欧阳修、司马光,御史不能一一如包拯、唐介,而建员少、事权重的格局已经形成,权奸只要掌握其中一二谏官、御史,便可左右政局,进退人物。所以,在宋代台谏史上,“辉煌”的时期短而黑暗的岁月长,正是由于台谏官员少权重而君主失控造成的。

固然,这样重大的结论不能驾空浮说,需要加以论证。由于前人的基础研究较少,李焘的《年表》又已失传,加之史籍中往往有相反的记载,要论证这一问题是很困难的。为此,我用多年时间,涉猎了所能见到的宋代典籍,收集到近两千名台谏官资料。我将这些资料进行编年考订,参考各时期的诏令、奏议,居然发现,天禧元年之后,御史建置确是依照天禧诏书进行的,而谏官更少,没有多少时间达到6员之数。 下面我们就正式论证台谏建员问题,先御史,后谏官。

关于此期御史的建置问题,有两条史料挡住了我们的视线,使我们产生错觉,那就是《长编》中三院御史20人、12人的记载。大概正是有这样的记载,人们才未发现整个宋代都具有专职御史建员少的特点,因而制约了更深入的研究。所以,我们必须对《长编》的两处记载进行剖析。

《长编》卷二○六记治平二年(1065)十月吕诲上奏云:

台谏者,人主之耳目,中外事皆得风闻,盖补益聪明以防壅蔽。臣观天圣、景祐间,三院御史常有二十员。其后益衰减,盖执政者不欲主上闻中外缺失,然犹不下十数员。今御史台缺中丞者累月。御史五员,差出者三人,唯臣与范纯仁、吕大防供职,封章十上,报罢者八九。谏官二员,司马光迁领他职,傅尧俞出使敌庭,诤臣仅同废置。自古言路壅塞,未有如今日之甚也,臣窃为圣朝羞之。

吕诲是宋代有名的台谏官,但这篇奏疏却有偏激情绪,其言不可尽信。凡是对宋代台谏制度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正是在景祐元年(1034),因御史选拔条件甚高,常常缺员,才依允御史中丞韩亿的请求,以资格较低的官员充任“御史里行”(详第四节),以4员为额。如果当时“三院御史常有二十员”,又何必降低标准而置“御史里行”呢?当然,以吕诲的为人,虽不免偏激,似不应如此无知,我觉得其间可能有文字传抄之误。我曾在论述第一阶段时提到,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知杂御史田锡曾言当时三院御史21人,基本上都兼领它局或出使在外。咸平以后便是景德,“天圣、景祐”会不会是“咸平、景德”之误呢?《宋史·吕诲传》节录此奏时,便称作“旧三院御史常有二十员”,而不云“天圣、景祐间”。若非原奏本无此语,便是修史者甚有识见,知其谬误而径改了。下面,我要论证专职御史“十二人”之设都不可能,更可反证“二十人”之说之误,故不过多引证。

《长编》卷一○四记天圣四年(1026)九月事有云:“(曹)修古尝偕三院御史十二人晨朝,将至朝堂,遇黄门二人行马不避。呵者止之,反为所詈。”这条材料直述事实,不带任何偏激情绪,所以当时有“三院御史十二人”,似已无可置疑。但我认为“十二人”之说仍不能成立,这12人中存在着某种差异,真正的专职御史建置,仍是天禧元年的6 员之制。由于这个问题是讨论一代之制的基础,我们必须花较大的气力,用较多的笔墨来论证。正式论证之前,我首先要介绍一部重要的参考书,那就是李焘的《皇宋十朝纲要》。这部书共二十五卷,于每朝之首登载达官要员的姓名,其中对谏官、御史的登载是以天禧元年为始的,显然是采用他父亲李焘的《年表》。而李焘撰《年表》,又必定采用了冯洁己的《御史台记》(《长编》中多注引此书)。冯著撰于仁宗嘉祐年间,以五十卷的篇幅,记载了太祖开国至仁宗末年300 余名台官的事迹,平均每卷不足8人, 可谓甚详(见《文献通考》卷二○二)。冯氏既为仁宗朝人,记录本朝之事必更完备,而李焘又博采兼收,撰成《年表》, 遗漏定不会多。今存于《纲要》的台官,仁宗一朝即有160余名之多,以我涉猎上千种典籍,其资料总和尚不能超出《纲要)所记(仅指仁宗朝御史人名),可见它是可以作为我们论证的依据的。下面,我们先列出现存典籍中所见的天圣四年御史,再据《纲要》所载人名进行考察:

监察御史:桑慥 五月任 《长编》卷一○四、《辑稿》职官一七之三一。

鞠詠七月任 《长编》卷一○四。

王沿八月在位

同上。

曹修古上年在位 同上。

朱谏上年在位 《辑稿》食货一之二三。

张须八月在位 《辑稿》选举一九之八。

殿中侍御史:张亿上年在位 同上。

侍 御 史:方慎言二月在位 《长编》卷一○四、《辑稿》食货八之五一。

以上为确知的天圣四年御史,凡8 人,其中桑慥估计未上任,而方慎言当为外任御史。为何说桑慥未上任呢?因为《长编》、《宋会要辑稿》都只记了他命官一事,而且李焘特别注明:“此据《会要》,桑慥事迹当考。”这说明李焘虽博涉群书,也仅见到《会要》有此记载,连冯洁己的《御史台记》都未记录,除了未入台、无事迹可述外,是无法解释的。至于方慎言事迹、《莆阳文献传》卷一三记载较详,称“仁宗即位,改侍御史”,“后请便郡,知泉州”。又称:“历两浙转运使。钱塘江决数十里,慎言庀工授财,叠石立柱以杀潮势。赐玺书褒美。改知潭州。”可见方慎言一直是以侍御史任外官。《辑稿》载其天圣四年二月奏请修复钱塘江闸门,当与上述“叠石立柱以杀潮势”相后先,即在两浙转运使任上。而《辑稿》仅署其官阶“侍御史”,未提到差遣“两浙转运使”,李焘不察,既列入《年表》,又登载于《长编》,而《纲要》亦列名于天圣四年御史中。不过,方慎言虽属外任御史,本年秋冬曾还朝却极为可能。因其二月中方奏请修复钱塘闸门,此后必有数月工役,尔后改知潭州,惯例要召还引对。

排除上述两人,则本年同时在台的御史仅有6人。 下面我们再考察《纲要》所载御史人名。《纲要》著录仁宗朝前五年的台官凡43人,除去前述8人,他们中的20人,或有详尽的传记资料, 或于史籍中有准确的任免记载,可知与天圣四年的三院御史无关,为省篇幅,恕不罗列。其余15人,我们分别进行考述:

(1 )王硕:天圣元年已为殿中侍御史(《辑稿》选举一九之八),三年八月尚在此位(《长编》卷一○三),此后事迹无闻,至五年三月,已在荆南转运使任上(《长编》卷一○五)。依据天禧诏书的规定,台谏官满三年要进行考察迁改。王硕至四年中已任三年,本当改官,且据刘随奏议,“王硕以他事黜免”(《宋名臣奏议》卷五一),更不须候及三年,故王硕于三年末或四年初已离台。

(2)王贻序(11)王贻(13)王贻矩:王贻序乃王溥之子, 改名贻矩,官至司封员外郎(见《宋史·王溥传》)。乾兴元年已为侍御史(《辑稿》礼一四之九),而贻矩之名又列在天圣四年众御史中,估计是本年改司封员外郎(注:侍御史任满则序迁司封员外郎,见《宋史·职官志九·群臣叙迁》。参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一《唐御史迁转定限》。)。然如此长时间都不见在台事迹,当是以侍御史之衔兼它局或外任,又王贻不见于任何记载,疑为“王贻序”或“王贻矩”而传抄中脱一字。李禀未加详考,故分一人为三。

(3 )张及:乾兴元年曾以侍御史判盐铁勾院(《长编》卷九九),此后事迹无闻,在正常情况下当已改官,故可忽略不计。

(4)李阶:事迹不详。其名既在前列,当是仁宗初年台官。 考夏竦《文庄集》卷一载有《监察御史知陕州军府事李阶可殿中侍御史余依旧制》,而夏竦天圣三年七月方复知制诰(《长编》卷一○三),可见李阶升为殿中必在三年或稍后,而且是外任御史。

(5)李餗:此人大中祥符八年(1015 )已为殿中侍御史(《长编》卷八六),距天圣元年(1023)已达8年, 估计真宗朝已升为侍御史,仁宗初年又改他官,与四年事无涉。

(6 )李紘:此人天圣三年五月尚居殿中侍御史之位(《长编》卷一○三),此后曾判三司开拆司(《宋史·李昌龄传附李紘传》),至六年四月又见在殿中侍御史位上,(《长编》卷一○六),中间相隔时间太长,估计四年末不在台中。

(7)王湛:此人事迹不详。其名列于曹修古后, 则为御史当在天圣元年、二年之间,因为曹修古是天圣元年八月任御史的(《长编》卷一○一)。

(8)王博文:此人《宋史》有传,其为御史时皆在外任。 天圣四年九月二日,由侍御史、陕西转运使任上召为户部副使(《长编》卷一○四)。

(9)江仲甫:见于《长编》卷一○二所记, 天圣二年由梓州路转运使降知某小州。可能他带有台官衔,而某种史籍又单署其官阶,李焘《年表》才予著录(参前述方慎言一节)。

(10)张宗象:宗象为张佶之子,而《宋史·张佶传》仅记“子宗象,兵部员外郎、直史馆、度支判官”。《长编》对他的记载始于天圣八年七月,系衔和《宋史》基本相同,唯《辑稿》方域一七之六记宗象天禧三年(1019)尝任殿中侍御史。在《纲要》中,张宗象列于天圣三年(1025)众御史间,此时距天禧三年已达6年, 其间不见在台事迹,亦当是兼领它局或出外任。

(12)李周士:周士乃李建中之子,《宋史·李建中传》称“周士历侍御史,江东、陕西转运,三司盐铁判官”。考《纲要》卷三所列真宗朝御史人名,李周士亦在其中,大概为天禧三年所命。但除《宋史》外,史籍中唯见周士乾兴元年(1022)任群牧判官、殿中侍御史(《长编》卷九八)。据时间、官职推断、他很可能是天圣四年以侍御史为江东转运使。

(14)俞献卿:此人《宋史》有传,自天圣元年出任陕西转运使后,长期居外任。

(15)李应言:事迹不详。《长编》卷一○六记他于天圣六年二月由开封府判官、侍御史出知河阳,《纲要》既列名天圣四年御史中,当是四年已居此位,然亦属兼职御史之类。

根据上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得知,仁宗朝前五年(乾兴元年至天圣四年)所命40余名台官中,除去前面提到的8人, 其余与天圣四年三院御史有关的有10人,即王贻矩、李阶、李紘、王湛、王博文、江仲甫、张宗象、李周士、俞献卿、李应言。前8人中有6人可信四年八、九月在位,且为专职御史。后10人中除情况不明的王湛外,李阶、王博文、江仲甫、俞献卿4人确知为外任御史,王贻矩、 李紘、张宗象、李周士、李应言5人则可能是兼职或外任御史。因此, 我们可以断言,本年绝不可能同时有12名专职御史,我们推论当时的定员只有6人。关于这一点,《辑稿》职官一七之六保存了一条宝贵资料:

乾兴元年正月,御史言见缺台官三员,诏御史中丞王臻、知杂御史王鬷于太常博士已上合入同判者,各举两员充。

“见缺台官三员”一语,表明正在施行某种定员之制。当时距天禧元年不远,其间未见有改制的条令,自然应是执行6员之制。 不过这条材料中,“乾兴元年正月”属误记,似应作“天圣四年六月(或七月)”。因为王臻始任中丞在本年三月(《长编》卷一○四),王鬷始任知杂也当在本年三月至七月间(注:据《长编》卷一○四所记,知杂御史韩亿三月尚在位,而七月已在工部郎中位上,王鬷为知杂御史当在三至七月间。)。当本年五月时,上年御史仅有曹修古、朱谏、 张亿3人在位,正缺3 员。虽中旨特召桑慥,可能并未赴任,台中御史仍仅3 员,所以命中丞、知杂举荐。观鞠詠正是本年七月由王臻荐举复任,而王沿、张须八月已在台中,正足6 员之数。时间与人物、条令与实施如此吻合,可信我们的推论是成立的。那么,《长编》所载天圣四年九月“三院御史十二人晨朝”之事,当如何解释呢?我认为是6 名专职御史,加上兼职御史及临时还朝的外任御史的总和(前述外任御史都极可能本年还朝)。因为这些兼职或外任还朝的御史,是可以甚至必须同赴朝参的,这在仪制上称作“立本官班”。

通过上面的考论,我们知道仁宗天圣年间已在执行天禧诏书的定员之制,只是兼职与外任的状态依然存在,所以出现超过6员的记载。 但天禧以后,只有专职御史才有言责,其他挂名御史则无言事权(正如谏官,只有进入谏院者方为真谏官),这正是天禧前后御史制度的重大区别。我们今天研究天禧以后的台谏制度,自然应以定员的专职谏官、御史为对象。

其实,不仅天圣四年如此,整个仁、英,神三朝都在执行6 员定制(注:关于各朝御史建置,我将有专书逐年考订,为省篇幅,本文仅以天圣四年为例,余不一一详考。),只是实施中常有缺员现象,以及组织结构呈畸形状态(详第四节)。直到元丰七年(1082)二月,神宗下诏:“御史台以侍御史知杂事为侍御史,不带知杂事;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六察官为监察御史。”(《辑稿》职官一七之一三)是后遂置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监察御史6人,合中丞1人,共10员,此即《宋史·职官志》所载之制。此制较之天禧诏书,台官增加了2人, 这是因施行六察法的缘故。到第二年十月,哲宗(神宗已亡)下令减少监察御史2员(《长编》卷三六○),其建置竟同天禧诏书之数, 而此后也是在此数上下浮动。所以我们说,从法令到实施,宋代的御史建置确有“建员少”的特点。

至于此期的谏官建置,我在讨论前三朝之制时,为了反证北宋初期的谏院建置,已作了较多说明,这里只作些补充。由于天禧诏书规定谏官6员之制,又于门下省置谏院, 仁宗时又将整个门下省迁走而扩展谏院,容易使人产生建员多且规模大的感觉,其实这是一种假像。大体说来,谏官与御史虽同为6员之制,御史之置基本上能执行, 而谏官却从未有足员之时(指本时段)。即便在明道二年(1033)仁宗亲政、庆历三年(1043)意欲革新,两次出现增置谏官的契机, 但所设最多不过4员。其他时期,除偶尔有3员之设外,通常都只有2人。至和年间(1054—1056),欧阳修上奏仁宗,荐王安石、吕公著充谏官(《欧阳文忠公集》卷一一○),其中说到:“往年陛下上遵先帝之制,增置台谏官四员,已而中废,复止两员。今谏官尚有虚位,伏乞用此两人,补足四员之数。”根据前后文意,欧文中“增置台谏官四员”似衍一“台”字,而“增置四员”也当理解为“增加至四员”,后来没增加,便“复止两员”,而推荐2人,也只是“补足四员之数”而已。 又欧阳修提到的谏官4人,正是庆历三年(1043)所命的王素、余靖、蔡襄及他本人, 即名垂青史的“庆历四谏”(详第五节)。次年十一月,仁宗又曾“诏如天禧故事,置谏官六员”(《长编》卷一五三),但从未见施行。故而,欧阳修要求增加谏官,既不援用天禧诏书,又不称引庆历诏令的6 员之制,仅乞“补足四员之数”,正是两员之设施行已久,不敢奢望, 唯4员之设有例可寻,能如此便不错了。就是这个不得已而求其次的要求也未能获准,以后的谏官设置仍以两员为多。我们前面引述吕海治平二年(1065)奏议,有“谏官二员,司马光迁领他职,傅尧俞出使敌庭,诤臣仅同废置”之语,措词可谓激烈,然英宗也只是命邵必权知谏院(《宋史·吕诲传》),补足2员之数而已。神宗一朝, 由于王安石诸人加强了对台谏官的控制,谏官、御史除授更少。王安石曾对神宗说:“陛下遇群臣无术,数失事机。别置台谏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不能免其纷纷也。”(《长编》卷二一○)神宗采其说,于是熙、丰之际便出现了宋代台谏史上一个建员既少而又十分混乱的时期(详第四节)。至元丰五年(1083)更定官制,谏院撤销,知谏院、同知谏院之名也从此消失,谏官重新回到两省,但除授甚少。直到哲宗即位以后,谏官才得以和御史一样,依据天禧诏书的规定而设置(但足员之时仍很少)。

三、关于此期台谏官事权的讨论

天禧以前,御史不专言责,谏官不任纠弹,两官各行其事;天禧以后,二者相提并论,职事互相渗透,各自事权都有极大提高。就御史而言,其事权之重主要体现于弹举范围的扩大、独立言事权的确立和风闻言事的特权。

此期御史弹举的范畴,远远超出前代,上至君主、宰相的举措,下至吏治民情,都在奏举弹劾之内。仁宗时,石介《上孔中丞书》中言及御史府之重,说道:

君有佚豫失德、悖乱亡道、荒政咈谏、废忠漫贤,御史府得以谏责之;相有依违顺旨、蔽上罔下、贪宠忘谏、专福作威,御史府得以纠绳之;将有骄悍不顺、恃武肆害、玩兵弄战、暴刑毒民,御史府得以举劾之。君至尊也,相与将至贵也,且得谏责纠绳之,余可知也。御史府之尊严也,如轩陛之下,庙堂之上,进退百官,行政教,出号令,明制度,纪赏罚,有不如法者,御史得言之。御史府视中书、枢密虽若卑,中书、枢密亦不敢与御史府抗威争礼,而反畏悚而尊事之。御史府之重,其无与比(《徂徕石先生全集》卷一三)。

观此一段话,可知仁宗朝御史得以谏责君主,纠绳宰相,举劾将帅,更不用说百官庶僚了,其弹举范围的扩大是不言而喻的。

唐代御史不专言责,弹奏事件多由御史大夫或中丞举劾,或由他们签署奏上。《唐六典》卷一二曾有记载:“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举者,御史言于大夫。……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弹奏者,则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宋初循唐旧制,至仁宗乾兴元年(1022),刘筠为御史中丞,始榜台中:“今后御史有所言,不须再白中丞、杂端。”(《长编》卷九九)刘筠此举,或许是奏请太后、仁宗,援用天禧诏书“每月须一员奏事”之意而行之。因为此事关涉颇大,非人臣可得而专。然其详已不可得知,可不置论,要之此后御史得以独自言事,究属事实。南宋人吕中于此评价甚高,以为是台臣振职之始。其语有云:

国初三院领外任而不任风宪,兴国中任风宪而不领言事,则台官之权亦未重也。……天禧初置言事御史,所以举台官之职,然当时台谏之官虽重,而台谏之职未振也。自仁宗即位,刘中丞令台属各举纠弹之职,而后台臣之职始振(《类编皇朝大事记讲议》卷九)。

吕中之语,堪称有识。因为众御史言事不须通过中丞、知杂,既减弱了对台长的从属关系,又摆脱公文程式的约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得以尽心职事,提高效率,增重事权。

御史事权之重,更表现在风闻言事的特权。风闻言事之例,自南北朝以来便有之,然作为特权而付诸实施,则以宋代为最。所谓“风闻言事”,正如王安石所云:

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长编》卷二一○)。

安石之语,可谓简明,且属事实。嘉祐三年(1058)五月,三司盐铁副使、右司员外郎郭申锡以言事不实贬降,至榜朝堂以诫百官。《辑稿》职官六五之一八叙此事因果有云:

先是,申锡至澶州,与本路转运使李参议河事。既而不协,申锡讼参迁谏议大夫由吕公弼私相荐引,为侥倖。又言参密遣使高守忠赍黄河画图入中书,私干宰相文彦博,为御史张伯玉弹奏参等奸邪结托。遂诏天章阁待制卢士宗、右司谏吴中复制勘,而申锡所论及弹文皆不实。伯玉以风闻免劾,故止坐申锡而贬之。

郭申锡、张伯玉皆属言事失实,而伯玉以“风闻言事”的特权而免于追究,申锡不属台谏官,故遭重责。

由以上御史弹举范围扩大、独立性确立及风闻言事的特权,可见其事权达到何等高度。此期谏官的事权亦有极大提高,除了兼任纠弹之责,具有和御史相同的风闻言事特权外,似乎议论之权尚高于御史。

“风闻”一词,就字面而言,约相当于现代“据说”、“得之传闻”之意,本身就包含着不定属实的意味。台谏官弹章中多使用“风闻某人做某事”一语,既可说是行文套语,也可体现朝廷的宽容,正式而严肃的诏令中则不合使用“风闻”一词。那么,宋初御史不专言责,谏官不任纠弹,台谏官的特权起于何时呢?我认为天禧诏书中“虽言有过当,必示曲全;若事难显行,即令留中”一语,即同时授予了台谏官这一特权。“言有过当”,自然包含着见解差误与弹举失实两方面内容,而“必示曲全”的却重在后者。因为见解差误多属才识问题,无可厚非,无所谓“曲全”。又所谓“事难显行”,当指台谏官议论涉及达官要员,不便公诸于众,“即令留中”,为之保密。台谏官论及达官要员,其间也难免有不实之词,皇帝为他们保密,更属特殊的保护政策。所以,天禧诏书虽没有使用“风闻”一词,却有“许令风闻”之实,当是宋代台谏官风闻言事特权的起源。陈次升《谠论集》卷二载《上徽宗乞宽陈瓘罪状》,说道:

臣窃闻右司谏陈瓘以言事不当得罪,虽不知其详,然臣伏睹天禧元年二月七日申敕台谏官诏书云:“虽言有过当,必示曲全。”今陛下访落之初……皆许直言,无有讳忌,其诏亦云:“言而失中,朕不加罪。”……瓘既以谏为职,又许风闻论事,偶有失实,陛下当含容矜贷,如上诏旨。

陈瓘是徽宗朝名谏官,《宋史》中有传,叙述到这次罢斥的原因:“时皇太后已归政,瓘言外戚向宗良兄弟与侍从希宠之士交通,使物议籍籍,谓皇太后今犹预政。由是罢监扬州粮料院。”陈次升援引天禧诏书“虽言有过当,必示曲全”一语进行救解,又摘录徽宗“言而失中,朕不加罪”的诏语,指出谏官“许风闻言事,偶有失实,陛下当含容矜贷,如上诏旨”。可见“许风闻言事”正是天禧诏书的内涵(徽宗之诏言虽异而意略同),故陈次升援以为据。由于陈瓘弹劾外戚,涉及太后,事关重大,徽宗大概也是不得已而罢之,所以“密遣使赐以黄金百两”,“改知无为军”,也算是委曲保全了。

又南宋彭龟年曾引傅尧俞的话说:“言事之官,许令风闻;祖宗之诏,曲全过当。”(《止堂集》卷一《论优迁台谏沮抑忠直之弊疏》)所谓“祖宗之诏”,当然是指天禧诏书;所谓“曲全过当”,即为“言有过当,必示曲全”的略语。可见在南宋人心目中,“曲全过当”是台谏官风闻言事的保障,“许令风闻”自是“曲全过当”的言外之意。总之,天禧诏书已给予了台谏官风闻言事的特权,只是不便明言“风闻”而已。

自谏官具有弹劾与风闻言事之权后,表面上和御史已无大的区别,所以论者有仁宗朝便“台谏合一”之说。我在前面曾以三条理由论其不妥(见第一节),其中一条是关于台谏言事权的区别,即谏官的言事权高于御史,御史中要特命的“言事御史”方能等同谏官。“言事御史”之设始于天禧年间,设置原因正是由于谏官不足。张方平《乐全集》卷三九《王贽墓志铭》中说到:“真宗天禧中,诏置谏院,定除谏官六员,而难用人,员常不足,乃命于三院选二员充言事御史。”此后言事御史之设虽断断续续,但到元丰七年(1084)二月“以言事官为殿中侍御史”(见前),此名才完全消失。既然长期存在着言事御史,而言事御史又必然和其他御史有所区别,则谏官与御史的言事权,至少就理论上说是有判别的。不过,由于仁宗鼓励台谏直言,又御史的公务涉及面极广,所以很难区分台谏言事之别。我们今天能见到的台谏言事差别,大概只有两点:一为御史某些议论似乎须言事御史代劳,一为上殿论事的程序不同。至和二年(1055),命俞希孟为言事御史,殿中侍御史赵抃以为不当,上奏说:“言事御史旧虽二员,自来多是只除一员,或亦全缺。今来毋湜虽入谏院,见有马遵一员,未至缺事。所有希孟,伏乞圣旨指挥,别与一差遣”(《赵清献公集》卷二)。这段话中,最重要的就是“见有一员,未至缺事”,说明普通御史的某些议论是需言事御史代劳的,但有一员也可以了,不会“缺事”。当全缺言事御史之时,我估计是由中丞或知杂代劳的。

又从仪制的角度看,此期台谏上殿论事的程序大不相同,谏官如须上殿,只要直牒閤门就行了;御史则须先行申报,并具若干文状,然后等候通知。庆历四年(1044)九月,殿中侍御史赵祐上言:“近乞上殿奏事得旨,寻牒閤门须索申状,仍要出身文状两本,比至引对,已经七日。窃缘台谏之官,俱职言事,台官则具奏候旨,谏官则直牒閤门,事体有殊。欲望许依谏官例,直牒閤门。”而仁宗对他的答复仅是“免供家状”(《辑稿》仪制六之一○)。 熙宁元年(1068),监察御史里行张戬、程颢又有几乎相同的请求,且援天禧诏书为说,这次算是批准了(见《辑稿》仪制六之一五)。上殿论事的程序,看似属于仪制的小问题,其实关涉很大。因为臣僚论事,不外呈送奏章与上殿面对二种。单凭奏章,则文字表述甚难清晰洞达,且呈送、批复需很多时日;上殿论奏,则可反复答辨,立见依违。御史上殿程序过于复杂,便不得已多用文字奏论,与谏官的差异亦是不小的。

台谏官的上述差异,以及前面论及的建置问题,综合起来便看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仁宗朝对天禧诏书的执行仍是不全面的。御史建置实行了定员之制,却没有给予完整的言事权;谏官给予了完整的言事权,却从来没有建置足数。这就是我们要强调的,法令条文与实施常不一致,如果我们仅据法令条文或个别例证来讨论宋代台谏制度,便会产生偏差。

四、关于此期台谏官选任之制的讨论

如前所论,此期台谏建员极少而事权极重,须精择其人而任使之,这便是该制度的第三个特点——选择精。当然,我提出宋代台谏制度具有这一特点,自感比较勉强。因为它仅集中体现于仁宗一朝,其他时期则有所减弱,在权奸擅政时则完全谈不上。不过从整个宋代对台谏官的重视程度,从选任之制而言,算作一个特点还是可以的。下面,我们从台谏入官资格、荐举者资格、任命权三个方面,对此期台谏选任制度作一粗略考察。

台谏官的入选资格,包括官阶与差遣两个部分。真宗极重台谏官人选,但对其资格尚无完整的要求。下达天禧诏书之前,他曾对宰相说:“所选尤须谨厚端雅识大体者,至于比周浮薄,朕不取焉”(《长编》卷八九)。这里仅提到对台谏官品质才识的要求。次年二月,诏“右谏议大夫乐黄目、知制诰陈知微于常参官中举公清强明、材中御史者各一员”。(《辑稿》职官一七之五)这里已提到官阶,而未要求实历差遣,且官阶也只是一个不明确的“常参官”范围。常参官是京官中每日得以参见皇帝者,其地位已不低,所以这个要求是较高的。至天禧四年(1020)四月,又命知制诰祖士衡等“各于太常博士已上官举御史一人”(《辑稿》职官一七之六)。这时对官阶有了明确规定,即须太常博士以上,但对差遣仍无明确要求。仁宗初年,仍如前制,但我们看到,许多台谏官都是由知县带太常博士衔除授的,对实历差遣的要求并不高。天圣七年(1029)八月,臣僚上言:“三院御史故事多出知州,比来王沿、李紘、朱谏并自知县除省府推官,遂为转运使、副,擢任太速。请自今御史并举历知州、通判人。”(《长编》卷一○八)仁宗依允了这个请求,随后御史之除授,大多在太常博士以上且两任通判以上的官员中选拔。一名文士,从取得进士资格,担任初等职事,只算是不入流的“选人”。他们要经过多年的努力,才能改官入流,担任知县一类职事。自知县三任可为通判,自通判三任可为知州。可见在正常情况下,由进士及第(状元等前数名除外)仕至通判、知州,须经一二十年的努力,其间还须有劳绩,不犯大错,实属不易。在这些通判、知州中,又必须官阶在太常博士以上,且才堪御史者,方能入选。所以,这个资格要求是相当高的。当然,上述官阶、差遣只是最低的要求,它在官阶方面还有一个上限,即必须是前行(吏部、兵部)员外郎以下。因为三院御史的官阶是一定的,监察御史略高于太常博士,前行员外郎则为侍御史任满序迁之官。官阶太低固然不能入台,官至前行员外郎,入台反为降级,自然也是不可的。那么,仅就官阶而论,三院御史的选择只能在太常博士、中行(户部、刑部)员外郎之间进行(参《宋史·职官九·群臣叙迁》),其可选面是很窄的。

为弥补资选太高的缺陷,仁宗于景祐元年(1034)采纳御史中丞韩亿的建议,“诏御史台置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里行,举三丞(太常、祕书、殿中)以上尝历知县人,候二年除御史,又二年除三司、开封府判官”,以4员为额(《长编》卷一一四、一四五 )。所谓御史里行,即试用御史。仁宗坚持原有的选举标准,采用降低标准而试用的补救措施,不失为一良法。可是施行不久又废,弊病犹存。庆历二年(1042)正月,仁宗下诏说:“御史台举属官,故事,太常博士以上、两任通判三人中御笔点一人。如闻难于得人,自今听举一任通判及三丞该磨勘者二人选之。”(《长编》卷一三五)这次对正任御史的资格要求有所降低,但降低的幅度是有限的。它只是将差遣部分的“两任通判”降为一任,官阶部分的“三丞该磨勘者”即为待迁的太常博士。因为三丞的序迁正为太常博士(《宋史·职官九·群臣叙迁》),他们既可选为御史,自然是三丞中的皎皎者,升迁太博是不成问题的,只是当升而未出命而已。虽然这次降低标准的幅度有限,但次年仁宗又复置御史里行,以2员为额(《长编》卷一四五), 故此后的御史建置有了一个较为正常的时期。

至神宗熙宁二年(1069)七月,取消了资格限制,诏“今后台官有缺,委中丞奏举,不拘官职高下,令兼权”(《苏魏公文集》卷一六《内降条贯》)。此诏一出,风云突变,台谏制度出现了一个十分纷乱的时期,而当时便有人认为这是王安石的诡计(见后文引刘述奏)。本来,这道诏令的出台,是有一定舆论背景的。治平四年(1067)神宗即位后不久,先后有吕公著、司马光对台官选举法提出建议,认为原有资格规定限制了选举范围,难于得人,应当改进。他二人的意见是一致的,归纳起来有三点:第一,官高者可作兼御史;第二,原有正式御史的规定不变;第三,用资浅者为御史里行(注:吕公著议论见《宋名臣奏议》卷五二《论举台官不必校资序奏》,司马光议论见《司马公文集》卷三六《乞简省举御史条约劄子》。)。这三点合起来即是诏令中的一句话,“不拘官职高下,令兼权”。熙宁二年正是王安石拜参知政事而实施变法之始,大概他正是借重吕公著、司马光的名望与议论,促使神宗下了这道诏令,以便自己利用。在后来的实施中,他对“不拘官职高下”的精神,只是片面运用,正式御史与兼御史仅象征性地任命了一二人,其余全用监察御史里行来处理台务,且不让他们久居台中,或迁或罢,很少有人任满两年的试用期,所以出现了10多年间不见一殿中且侍御史也很少的现象(注:见拙文《论两宋御史台之建置及其特色》,载《宋代文化研究》第五辑,巴蜀书社1995年10月版。)。不管王安石的主观意图如何,他的这种作为多少有欠光明正大,而此期台谏制度混乱的局面,连后来的蔡京、秦桧等人擅政之时期,都无法与之比肩。所以当年十月便有刘述等人上奏说:“今后御史中丞独举台官,不拘官职高下,此亦安石之谋也,不过欲引用门下之人置在台中,为己之助耳。”(《宋名臣奏议》卷一○九)

北宋前三朝,台官进用大体为叙迁与荐举二制并行,且对举主的要求不高(注:拙文《北宋前三朝台谏制度述论》,载《四川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天禧元年之后,全用荐举之制,且甚重举主人选。实施过程中,虽往复变易,但不外三种:一是以两省近臣荐举,二是以近臣与御史中丞、知杂御史共举,三是专委中丞奏举。仁、英二朝以前两种方式为主,神宗朝则专委中丞奏举。任命之权,北宋前三朝在中书,如真宗景德间,“(寇)准在中书,喜用寒畯,每御史缺,辄取敢言之士”(《长编》卷六二)。虽有皇帝亲授之例,但为数不多。大约从天圣末年始,仁宗将御史的任命权掌握于自己手中,在近臣、中丞、知杂荐举的人员中御笔亲点。有时连举主的人选都由皇帝决定。前面我们曾引录天禧二年、四年真宗命官举御史之文,仁宗宝元二年(1039)十二月也曾下诏:“自今御史缺官,宜如先朝旧制,具两省班簿来上,朕自择官令举人。”(《长编》卷一二五)。

上面我们已略述了此期台官选任制度的主要方面。但既然是讨论台谏制度,为何前面只偶尔提到谏官,所述全为御史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我们已知谏官实际建置员数较少,一般为2员, 增置时也不超过4员。建员既少,缺员更少,又谏官事务远不及御史繁重, 不必急于一时,故史籍中少见命官荐举的记载。

其二,自仁宗明道二年(1033)以后,谏官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是两省官中的司谏、正言,一是以他官知谏院、同知谏院。其中知院官来源很广,他们虽有起码的资格要求,却无明确的上限,郎中、前行员外郎、起居舍人等都可入选。建员既少于御史许多,可选而又宽于御史许多,偶尔缺员,完全可以从容选拔,故不必特令荐举。而且通过考察,我们发现此期谏院中,赴院供职的司谏、正言少,知谏院、同知谏院多,他们得以在较宽的范围内选择。所以除了惯例谏官人数少,实施中缺员现象不多见,以致治平中吕公著论及台官选任时,还请求仿效谏官选任法,“自正郎、前行员外郎,并依谏官例除兼御史”。

其三,我们还发现,大量谏官是由台官迁转而来,这说明谏官的选任要高于御史的选任。例如,仁宗亲政后的第一任知谏院孙祖德,便是由侍御史改任的(《长编》卷一一二)。此后仁宗朝谏官52人中,竟有30人为前任御史(注:我的这个统计,得自对《纲要》所载谏官的逐人考订,为省篇幅,恕不一一列举。)。

通过以上三点分析,似乎已可解释史籍中对谏官选任少有记载的现象,并说明谏官的选举标准并不低于御史。因此,就台谏全体而言,就此期大多数时间而言,无疑具有选择精的特点。尤其是仁宗,他深知此二官建员少而事权重,得人与否,实关朝政的兴衰,所以始终不愿把正任御史的选举标准放得太低,对御史里行的任用也是有限地施行,目的是在久经考验的官员中选拔真正人才。纵观两宋台谏史,仁宗朝得人最盛,谏官如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御史如包拯、唐介、赵抃,都在政治上有所建树。他们中许多人堪称杰出的政治家,有的还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流的学者。所以,论者多称仁宗朝为宋代台谏史的“辉煌时代”,对此我是无异议的。然而,“辉煌”之后存在着危机,当亦不容忽视。

五、结束语:契机与危机

前面四节文字,我们结合本期台谏建置、事权、选任诸方面的考察,说明了它的基本特征与三大特点。达些特征与特点在本期完全形成,绝非偶然现象,而是受着某些必然趋势的制约与特殊条件的影响。宋朝立国之初,分裂割据的局面尚未结束,社会尚不稳定,百废待兴。在此期间,虽对中央、地方政治制度作了某些改革,但统治秩序仍很混乱。既限制相权,又不得不借重某些元勋旧臣,权臣擅政之事时亦有之。虽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而朝中百官则多兼它局外出外任,官制极不正常。自太宗时完成中原的统一,真宗朝社会经济又有了恢复与发展,加强中央集权,建立正常的统治秩序,实属客观的需要。并重台谏,共领言责,使之成为天子的耳目之司,起到整顿朝纲、箝制宰相的功效,便为必然之趋势。又受政治大格局的制约,宋代御史建员少的特点亦属必然。何以言之?因宋代实行路、州、县三级地方行政制度,先后于各路设置监司(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实施对地方官的监察,前代那种定期以御史出按天下官吏的事务便免去了,客观上不需太多的人员。至于宋代台谏事权之重,远远超过前代,却有某些偶然因素,这就是我要提出的三次契机。

天禧元年诏书的颁行为第一次契机。本来,御史、谏官各为一司,职事相去甚远,而且大中祥符五年(1012),真宗就曾下达三院御史别置6员的诏令,不必再言御史。大概此次是因特置谏官, 重申御史建置之令,便将两官相提并论,且对其建置、事权、待遇、考察诸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遂成为此后台谏制度的纲领性文献,成为台谏官要求事权、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宝。

仁宗亲政为第二次契机。在明道二年(1033)前后,台谏官(包括随后入官者)曾有三大行动深合仁宗之心:一是论外戚恩赏太厚(注:事见《宋史·仁宗纪一》天圣九年十一月丁酉所记;又《长编》卷一一三载明道二年十二月富弼奏:“庄献太后临朝,以刘从德死,恩典太重,台谏曹修古等四人连名上章极谏。庄献大怒,陛下不得已,遂贬此四人,然心甚惜其去。庄献才往,陛下立行召命,优与恩奖,复处宪署。”),二是请太后还政,三是反对再立太后参决军国事。这三大行动无疑对维护仁宗统治、促成仁宗天下独尊的局面有莫大帮助。所以仁宗亲政后不久,便召回因论外戚而被贬的御史(注:事见《宋史·仁宗纪一》天圣九年十一月丁酉所记;又《长编》卷一一三载明道二年十二月富弼奏:“庄献太后临朝,以刘从德死,恩典太重,台谏曹修古等四人连名上章极谏。庄献大怒,陛下不得已,遂贬此四人,然心甚惜其去。庄献才往,陛下立行召命,优与恩奖,复处宪署。”),又将论后二事的孙祖德、范仲淹、刘涣、滕宗谅等提拔为谏官(注:孙祖德、范仲淹事见《长编》卷一一二,刘涣事见《长编》卷一一三,滕宗谅事见《长编》卷一一四。)。仁宗的一系列除授,无疑带有极重的感情色彩,他对台谏官的信用,可说是发自内心的。

庆历三年(1043),仁宗思革弊政而增置谏官,可算是第三次契机。是年三月,仁宗命王素、欧阳修、余靖为谏官,后又增命蔡襄,是为“庆历四谏”。《长编》卷一四○叙此事云:“时陕右师老兵顿,京东、西盗起,吕夷简既罢相,上遂欲更天下弊事,故增谏官员,首命素等为之。”仁宗思革弊事,首先想到增设谏官,可见他对谏官的重视程度。而此四谏也不负所望,犯鳞捋须,忠言每发于廷辩,疾恶扬善,谠论时形乎奏篇,树立了一代直言敢谏的风气。

有此三次机遇,台谏事权已人为地提高到一个难以复加的高度,苏轼所谓“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苏轼文集》卷二五《上神宗皇帝书》),正是台谏事权最好的写照。然而,极重的事权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隐患自然难免。只因仁宗较为精明,严格选任之法,辅以驾驭之术,才出现了一时的“辉煌”,此时台谏之制利大于弊。至熙、丰之际,台谏官已多受宰辅控制。其后更定官制,三省并立,独立的谏院业已撤销,谏官分属中书、门下二省,而尚书省又特设御史房,对御史台进行监督(《宋史·职官一·尚书省》)。至此,台谏员少权重之特点并无大变,而从制度上已为宰辅控制台谏开了方便之门。一旦误用小人,又逢奸相在位,二者结合起来,便可进退百官,改易政局,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加害于忠臣良将。当此之时,加强皇权的设施已为巩固相权的手段,天子的耳目已变为权奸的爪牙,台谏员少权重的隐患便暴露无遗,而出现一代政治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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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宋天溪与元丰的台湾训诫制度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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