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利益均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建和谐社会论文,本质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创建利益均衡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一个以利益均衡为基础的社会。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如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增大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一个国家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时候,只能着力于解决全社会成员的温饱问题,此时社会的利益格局表现为低水平上的均衡,甚至是“绝对的平均”。而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转折点。此时如果能够处理好社会利益均衡问题,社会发展就可以很快地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反之,则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社会矛盾加剧等严重社会问题。到2003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突破1000美元,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上。妥善处理社会利益关系问题,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创设利益均衡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人们越发清楚地认识到,现存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同时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为,利益结构在理论上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并且是决定该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因素。事实上,经济社会出现以来,它始终呈现出多元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情境,而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人们完全不可能在争取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通过回避“矛盾”和压制“冲突”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的道路。相反,“矛盾”和“冲突”不仅会形成一种不受旧的制度机制所约束的新环境,而且它还将通过促进新的制度与机制的加速生成,使社会进一步增加弹性和协调性,进而在各种利益分化的相互协调中,为大幅度提高社会和谐程度而提供体制性资源。
当然,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甚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上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在现代和谐社会中,以往被人们普遍认为的以经济地位为基础的阶级差别和对立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因而利益的冲突与整合也展现出了一种全新的方式,亦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结果不一定产生“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使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个阶级同归于尽”的状况,与之相反,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都力求获得双赢的效果。于是,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共存,已经成为现代和谐社会中重要的利益价值观,进而也使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制度呈现出了两个方面的实际期望:一是建立抑制利益独占性的均衡机制;二是确立自律自立和宽容共存的理性诉求。
和谐社会绝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相反,它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事实表明,社会内部存在的利益差异和矛盾,在本质上是“冲突——整合”的必备条件,它在一个方面反映了制度机制转化和创新的强烈诉求。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利益关系越复杂,冲突与整合的问题就越显要,制度机制转化与创新的需求就越迫切。而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现代社会中的利益价值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必将使创设和建立具有均衡性的利益制度与机制,成为调整利益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
三、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是实现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
利益在分化基础上而形成的多元结构,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真实代表。如果回避甚至否认利益结构多元化及其均衡性,那么,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独占性机制理所当然地存在下去;另一方面也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谋求生路的途径。这种局面的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和谐程度得到大幅度地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现代政府对利益关系的整合过程,实际上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的利益博弈,亦即通过相互交换或讨价还价而实现利益均衡与妥协的过程,社会中的利益均衡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因为,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缘于一个利益群体的孤立行动。尽管每个利益群体都会始终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是这种选择会受到其他利益群体的抗衡,而在不同利益群体相互抗衡中形成的这种机制性的制约条件,必将构成任何一个利益群体都不能任意选择利益制度的约束前提。所以,强势群体在追求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过程中,只有在获得其他利益群体同意,并使其得到相应“受惠”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各个利益群体的法定认可,实质上将成为权利资源平等分配,以至实现利益均衡的“路径依赖”。
因此,社会转型期中形成的利益制度应该是各个群体利益博弈的均衡结果,也是各个利益群体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利益均衡的实现将在两个维度上获得实质性效果:一是社会各个群体都会以某种形式对当前阶段新的利益制度予以确认和维护,以此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国家权力不仅受到各个利益群体的有效制约,而且政府也从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获得了更大的执政合法性。于是,不仅仅是各个利益群体都不会轻易地去破坏这种均衡,而且政府也更加愿意担当创新制度的供给者。这种博弈和制衡不但在客观上形成了利益均衡的重要机制,而且将成为社会和谐与体制维持的重要条件。
四、社会的公共选择是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在社会转型的长期过程中,体制转变始终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的过程。实践表明,将利益置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地位,是每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都必然经历的步骤,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都会基于自身利益来考虑问题和制定策略,因为他们对改革所持的态度都出于一个理由,即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制度的变迁不应该单纯取决于领导集团的偏好,而必须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公共选择的结果,因为只有经过公众选择的制度,才有利于对社会不公平的分配进行有效调整,进而使不同群体之间的激励得到公平的反映。从社会公共选择的机理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利益矛盾和冲突决定了现实政府的利益政策及其相关制度;另一方面,制度的形成是各个利益群体相互关系不断发展、调整、和谐的“博弈”过程,而绝非政府的“事前战略定位”。
目前,有一些基础性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地执行,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担当起制度供给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而是扮演了直接参与者和操作者的角色。地方政府超越市场职能,不仅不能为各个利益群体提供加大增量资产的基础性制度,相反,在与民争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影响社会和谐的利益失衡。由于政府官员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理性特征,因此他们始终存有一种“天然”的倾向去扩大政府权力范围和政府规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改革宪法制度来约束其权力以及政府的无效率扩张。利益群体一旦具有独占性倾向,不仅会竭力扼杀社会其他利益群体的创新愿望,而且将蚕食和瓜分现有社会的存量资产,进而破坏社会的利益均衡与和谐环境。因此,政府在实施利益均衡制度的控制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是减少“自由裁量权”,对自己管制的范围和方式作出调整,当然这种“调整”也必须经过社会的公共选择,目的是不为某一群体独占利益而制定相应措施。从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视角进行考量,政府的管制必须着眼于社会群体的创造力和选择性,这样才能真正使和谐社会中的管理与控制,受到政府部门必须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种理念的有效约束。我们目前的经济问题主要是制度性的,应在制度创新中实施社会的公共选择,并不断形成新的利益均衡,这不仅能激励所有利益群体的创新行为,进一步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增量产出,而且将更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
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把实现社会公平作为重要的政策导向。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各项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加大政府调节再分配的政策力度,合理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结构,努力遏制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扩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既要强调发展速度,又要注意利益均衡;既要注重竞争与效率,又要维护公平和正义,努力寻求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结合点和平衡点。二是从制度上保障竞争机会的平等。坚定地推进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形成以城带乡、互协互补、共同繁荣的社会发展格局,逐步消除户籍、教育、就业、身份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碍。三是努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科技、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建设,不断完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制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这是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的重要基础。四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法制是协调各阶层利益、进行社会整合的有效制度保证。民主使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要求能够以合法形式及时表达出来,进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冲突,寻求共同利益的实现。特别要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