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变电站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重要性;必要性
1概述
1.1变电站的消防系统是一个立体的综合性系统。变电站建设中,从总平面布置、电气设备选型直至投入运行,都要始终将消防安全贯穿其中,坚持“三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空调等各个专业要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使变电站消防系统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维便捷。
1.2变电站消防系统通常可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和防火封堵等几部分内容。火灾自动报警部分是用于尽早探测初期火灾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具有疏散人员、呼叫消防队、启动灭火系统、操作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风机等功能,一般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灭火部分通常设置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移动式灭火系统等多种形式。防火封堵部分有防火门、防火阀、防火隔板、防火堵料和防火涂料组成。封堵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火灾顺电缆或建筑物通道燃烧,阻止火势蔓延,尽可能地降低火灾损失。
2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对监督管理的范围作出规定。第七条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开工报告作出规定。第八条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等条件”作出明确。(2)《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哪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第十二条主要针对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和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的工程,分别给予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不得施工、停止施工规定。第十三条主要规定哪些工程需要消防验收,哪些工程需要备案,以及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分别采取禁止投入使用、停止使用等规定。(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四条主要规定大型变电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管理程序。第十五条主要是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规定,建设单位应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时,应向消防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4)《消防法》中对于违反法律的罚则十分严厉,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较为详细,既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又有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5)《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四十一条也有规定,依法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3消防备案验收存在的问题
3.1输变电工程建设许可的尴尬
目前,安徽省境内变电站工程绝大多数都未办理住建部门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究其原因,十分复杂。但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住建部门不予监管输变电工程许可事项。按照《建筑法》和《消防法》的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是我们消防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但在全国的输变电工程实践看,确实有的省(直辖市)已经出函告知输变电工程不属于住建部门行政许可的范围,部分省住建部门虽未正式函告,但也明确表态,不会监管输变电工程许可事项。问题的症结在于对《建筑法》适用范围理解存在差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中明确本法所称的各类“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信、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按照此此解释,《建筑法》适用范围应未包含输变电工程,由此是否可以推论:变电站工程建设相关许可,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输变电工程的相关许可职责不在住建部门,又在何方?(2)配套法规亟待完善。《建筑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中解释,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对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则没有相关法规配套。这就直接导致输变电工程的许可“无厘头”。(3)建设前期工作准备不足。随着电网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建设速度的加快,我们的建设前期工作滞后,相关手续不完善,即使经过政府协调,住建部门“开绿灯”,同意办理相关建设许可,也会因我们自身建设手续不齐全的原因,办不了许可。比如变电站的用地、规划等核准,几乎是边施工,边办理。
3.2消防机构拒绝办理
安徽省境内变电站工程建设,由于绝大多数都未办理住建部门施工许可证以及无法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导致在很多地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拒绝变电站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很多工程因前期工作未完善,如土地证任未取得、消防设计未审核,直至工程已投产,也会导致因前期手续不全,消防验收、备案无法开展。
3.3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
电网系统内建设的500kV及以上变电(换流)站,特别是对于创优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都会积极主动去做消防验收、备案,但220kV及以下变电站工程,很少有申报消防备案验收的项目。充分说明大家对变电站的消防重视程度不够。
3.4安全隐患多
大部分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也都是变电站建成投运在即,再回头找理由,托熟人,补充第三方机构图纸审查,再补报消防部门备案,相当于设计备案与消防验收同步开展,完全在走形式,搞过场,一旦现场验收发现问题,返工难度较大;若不返工,给生产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4结语
今年以来,全国上下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电网企业,应积极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依法合规,严守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底线,持续开展电网高质量建设,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对电网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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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 周硕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电业》2019年第1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4
标签:变电站论文; 工程论文; 建筑法论文; 电网论文; 建设单位论文; 部门论文; 输变电论文; 《中国电业》2019年第1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