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探讨_保险公估论文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问题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健康发展论文,我国论文,公估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27年上海商人创办的上海益中公证行,距今已有80多年的发展历史。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保险公估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参与力量。

但在保险公估业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一些问题与困难,如果不加以正视并解决,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保险公估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拟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现状出发,深入剖析保险公估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未来改进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问题分析

2000年9月19日,保监会颁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并随之批准了六家保险公估公司筹建和开业。2001年11月16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对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条件、从业资格、经营管理及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并降低了保险公估公司注册资金的门槛。自此之后,保险公估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从数据来看,截至2010年底,我国保险公估公司共有305家,比2005年的217家增长了41%;保险公估估损金额从2005年的90.79亿元增加到2010年195.41亿元,增长了115%;保险公估费收入从2005年2.97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1.62亿元,增长了291%;在盈利方面,2005年保险公估机构便实现利润2024万元,并连续多年保持盈利①。

但我们也注意到,尽管保险公估机构估损金额连年上升,但在保险市场赔付金额中的比重仍比较低,而且还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从表1可以看出,尽管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公估金额逐年上升,但由于整个保险市场赔付金额增长更快,使得保险公估金额占保险赔付金额的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从2005年的8.03%下降到2010年的6.11%。

公估金额占保险赔付金额的比重较低,反映出当前保险公估业在整个保险市场中的地位有限,公估机构并未完全得到保险市场各个需求方的认可与接纳。笔者认为,当前保险公估业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保险公估业的独立性不够,社会认可度不高。

保险公估业是指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被委托方,就出险之后的相关标的提供评估、鉴定或查勘、估损、理算,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其评估结果是否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监管部门所认可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对评估结果持怀疑态度,那么公估机构的工作就变得毫无意义,也无法成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都信赖的对象。

在当前市场竞争规范性不强,且公估业务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许多保险公估机构并不是通过提高公司声誉、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来获得业务,而是以丧失独立性为代价来获得业务。在许多城市,部分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公估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时,要求保险公估人员接受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管理,从人员考勤、查勘定损要求等方面全部都由保险公司来确定,保险公估机构只是收取公估费用。在这样的合作方式下,保险公估机构形同虚设,事实上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理赔部门,保险公估行业的公信力难以保证。

在保险公估机构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认为公估公司是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不会去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不愿意认可、接纳公估公司,从而造成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业务的需求很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估业的快速发展。

(二)保险公估机构实力较弱,发展基础不牢。

当前我国的保险公估公司规模较小、实力单薄,无论是营业总额和从业人员数量,还是各种与行业规模有关的指标,都不足以在市场上产生足够的影响。由于资金的压力,我国大部分保险公估公司尚未开展网点建设,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主要来源于城市,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从表2 可以看出,2010年保险公估机构增加到305家,但整个公估行业的公估费收入仅有11.62亿元,甚至还不如一家小型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同时,行业整体盈利状况也不是很好,整个行业在2010年的利润只有4500万元,平均每家机构盈利仅15万元,利润率较低,无法为行业发展积累足够的资源。收入排名前十位的保险公估机构的收入总和占整个行业的53%,集中度并不高,这也说明了在整个保险公估业中,并无明显的领军梯队,无法在保险市场中占有足够的话语权。

此外,保险公估公司实力较弱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公估人才队伍建设仍处于较低层次。作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保险基本理论与基本操作,资产评估原理、方法与操作规程,具体保险标的的构造、功能、运作等方面的知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保险公估人员尽管取得了从业资格,但在实际执业中其技能很难达到要求。人员知识技能的欠缺成为了保险公估公司发展的重大障碍,低层的从业人员,直接对保险公估公司的声誉产生影响。

2、保险公估机构网点建设投入不足。保险公估的工作性质需要工作人员能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查勘取证,网点的设立非常重要。但由于我国保险公估公司的实力都不够强,难以大规模开设网点。这一方面为及时查勘造成障碍,增加了工作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公司的业务开拓,给保险公估公司规模的扩展带来障碍。

(三)保险公估业发展空间受到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的制约。

目前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采取或部分采用“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自身承揽了保险经营的所有环节,即从展业、承保到防灾、定损、理赔、追偿等都由保险公司经营。由于保险公司都有理赔部门,各保险公司首先由自己公司的理赔人员来处理理赔事务,鲜有委托给保险公估公司处理的案件,也往往在保险人和第三者协商未果、双方存在的分歧比较大的情况下,才会请保险公估公司介入。这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中大部分潜在的公估业务实际上是由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自我“消化”掉了。

此外,保险公司认为将理赔业务外包给保险公估机构,其成本更高,专业化分工的优势体现不出来。从成本角度看,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理赔部门来处理赔案的成本有时还相对较低,这就限制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业务的需求,从而制约了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空间。

二、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对策

针对当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保险公估业的独立性建设,提升社会认可度。

为了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公估业的独立性建设,提升社会认可度非常重要。保持独立性,实际上就是使保险公估机构在面对保险事故损失进行评估时,能够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相关利益者中保持独立的形象,从而维护和提高保险公估机构的声誉与形象。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要确保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立性,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保险公估机构要尽可能地使自己在人员或资金方面回避与自己存在利害关系的各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修理厂等利益相关者)有联系。如果保险公估机构在人员与资金方面与保险公司有联系,则很有可能在与保险公司相关的事故损失评估上偏向保险公司,从而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也会使被保险人怀疑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如果保险公估机构在人员与资金方面与汽车修理厂有联系,修理厂等相关利益者也有可能利用与保险公估机构人员与资金方面的关系来影响事故损失评估的公正性。

第二,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在人员与资金方面避免和政府及保险监管机构发生联系,保持独立性。如果政府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在人员和资金方面存在联系,就会使政府从自身的角度判断保险公估机构的作用,从而使保险公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倾向于政府所希望看到的结果,但这有可能会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比如政府想维护社会稳定,强调社会和谐,就可能倾向于被保险人或受害第三者,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这在导致事故损失评估结果失真的同时,也会影响保险公估机构的声誉。

第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本身不应受保险公司制造的压力的干扰。在事故损失初始评估时,如果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估机构出示的评估结果表示不满,它可以另行取得其他保险公估机构的评估,要么自己进行事故损失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给保险公估机构施加压力,要求保险公估机构严格核定损失。为了确保独立地位,保险公估机构必须对保险公司的抵触情绪有充分的精神准备,以保持其公正、独立性。

(二)进一步加强保险公估机构人才建设与管理,加快保险公估业融入资本市场的进程。

从社会专业化分工角度来看,保险公估机构的出现不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而是会在专业化进一步细分的基础上,提升整体保险业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但目前保险公估机构的实力较弱,人才水平不高,难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因此,保险公估机构首先要加快保险公估人才的建设,吸纳和培养高素质的人才,要求从业人员集保险专业知识、科学技术、法律知识等多学科知识于一身。

同时,也要做好保险公估专家库的建设与完善工作,提升专家库的技术层次,优化专家库的专业结构。保险公估人员需要解决的多属于保险或技术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的知识领域较广,不仅有经济、财会、法律等方面,而且还有众多工程技术问题,如机械、船舶、电机、化学、食品、建筑、医药、道路、桥梁等方面的问题。加强专家库的建设,提升保险公估机构的技术力量,就可以较好地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方面的问题,从而增加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机会。

此外,还应加快保险公估业融入资本市场的进程,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提高保险公估业的资本实力,同时通过资本市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三)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环境。

由于保险公估活动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其行为后果直接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很大的影响,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模式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美国采用的从业执照,其要求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并受到政府法律的严格监管;另一种是英国采取的“自律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其保险公估人员没有被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范围,其职业行为主要受到来自普通法、保险公估人同业协会组织以及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等市场力量的监管。

从我国情况来看,在现阶段应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公估行为的执业管理以及对保险公估费用标准的监管等,从而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环境。通过严格监管,严格规范市场公估行为,使保险公估机构必须以公开、公正、独立的方式来处理公估事务,从而提升保险公估机构在社会中的声誉,提升其在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者中的地位,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才有可能真正接受公估,潜在的保险公估市场需求才会逐渐变成有效市场需求,从而促进保险公估业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各年度的《中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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