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并购形式与程序比较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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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兼并收购的形式

兼并和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简称 M&A)在国外往往是作为一个固定的词组来使用,因为兼并和收购实质上都是一种企业产权的交易,而且,在许多企业兼并收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它们的区别是很难划分的。但是,为了更具体详细地把握企业兼并收购的形式及其特征,我在这里还是将兼并与收购分开来讨论。

一、企业兼并或合并的形式

在国外,兼并或合并(合并是兼并的法定含义,在台湾、香港以及大陆的公司法中都用合并一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中,合并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

1.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又称设立合并、创新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交易行为。新设合并具有如下特征:

(1)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失,因而称消失公司(Dissappearingcorporation),重新设立的公司或称新设公司(Newcorporation)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财产并承担它们的全部债务及其它责任;

(2)在新设合并中,每个消失公司的股票或股份转化成新设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或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它财产;

(3)新设合并的条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制定合并计划(该计划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由新设公司报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存档;

(4)在新设合并中,合并章程将成为新设公司的设立章程;

(5)如果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合并提出反对,则新设公司有义务向持异议的股东支付现金。

尽管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新设合并的合并形式,但是在实际合并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如双方董事的“争权”,双方股东的“夺利”等等),合并双方很难达成一项既对各方有利,又公平合理的合并协议,因而新设合并很少采用。

2.吸收合并(Merger),它是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一个存续公司(Survivingcorp)的商业交易行为。因而吸收合并也称为存续合并。存续合并具有如下特点:

(1)在存续合并中,存续公司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业务和资产,同时承担各消失公司的全部债务和责任;

(2)在存续合并中,消失公司的股份得转换成存续公司或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有价证券,或者全部或部分地转换成现金或其它财产;

(3)吸收合并的条件是,实施合并公司的董事会制定有效的合并计划,根据原先规定经股东的批准并由存续公司将合并章程呈递有关政府工商部门;

(4)如果规定公司合并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但少数股东不同意合并,则公司有责任以现金支付上述不同意合并股东的股份;

(5)在吸收合并中,存续公司要申请变更登记,消失公司应申请解散登记。

在有些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又把合并分为以下3种形式:

1.法律合并或法定合并(Statotury merger),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指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自动地获得消失公司的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全部债务的一类合并,涉及此类合并的所有公司股东都有权获得在合并计划中确定的对价。

2.事实合并(Defactor merger),主要包括收购资产和收购股权两种情形,卖方公司(Acquired company)依旧存在,这实际上是我们所说的企业收购,对此,我们将在后面单独说明。

3.契约合并,它是指两家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签订营业出租契约、委托经营契约、共同经营契约或盈余分享契约,以达到合并的目的。

企业合并根据买方直接或委托第三者出面兼并,又可分为直接兼并和间接兼并。在直接兼并中,又可分为向前兼并(Forward merger)或上游兼并(Upstream merger)和反向兼并(Reverse merger)或下游兼并(Downstream merger)。向前兼并是指目标公司被买方公司兼并后,买方公司为存续公司,目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已不存在,所有目标公司的财产和负债都由买方公司承担;反向兼并则是指目标公司与买方公司兼并后,目标公司为存续公司,买方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买方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由目标公司承担。在直接合并具体过程中,合并双方究竟谁存续谁消失?这主要从会计处理、公司商誉、税负等方面来考虑决定。在直接合并中,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目标公司的股东因合并而取得的对价可为现金、实物、存续公司的股票或债务免除(如美国),有的地方《公司法》规定消失公司的股东只可取得存续公司为合并而发行的新股,或称为换股(如台湾)。如果消失公司的股东只能获得现金或实物,因而可能失去成为存续公司股东的机会,在实务上称为“现金资遣合并”(Cash-out merger)或称为“逼宫式合并”(Squeeze-out merger)不过,如果该股东不服,公司法规定对有异议的少数股东予以“公平价格收购权”(dissenting shareholder appraisal right),因而,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所持股票。

间接合并主要是指收购公司首先设立一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然后再以子公司的名义兼并其它公司。一般来说,间接兼并也有两种形式:三角兼并(Triangular merger)和反转向三角兼并(Reverse triangular merger)。三角兼并是指收购公司首先设立一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子公司来兼并目标公司。在三角兼并中,目标公司的股东不是从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而是从收购公司获得现金或收购公司的适销有价证券,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由其子公司负责,收购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是象征性的,资本可以很小,因此又叫做空壳公司(Shell subsidiary),其设立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收购公司而不是经营,收购公司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和债券是适销的。采取三角兼并的优点是,可以避免必须由收购公司股东表决,从而决定是否兼并的复杂手续,因为新设立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股东就是母公司,母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子公司的兼并事宜。同时,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债务只承担间接责任。反转向三角兼并比较复杂,收购公司首先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然后,该子公司被目标公司兼并,收购公司用其拥有其子公司的股票交换目标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同时,目标公司的股东获得现金或收购公司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其结果是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采取反转向三角兼并的优点是,目标公司的名称可以保留,目标公司原先未完成的合同及税款兼并后不会受到什么影响,它也可以把兼并带来的债务和债权的转让,把有关专利权、租赁、金融方面的费用降低并使手续简便。在反转向三角兼并中,收购公司通常是一个股票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一般属于适销股票,其子公司只是为了实现其收购目标而设立的,显然,该子公司的股票不是属于适销的,其股票只是为了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而设计的。

二、企业收购的形式

收购是指由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Tender offer),购买某个目标公司的资产、或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根据收购的对象收购分两种形式:一是收购股权(Purchase of stock),二是收购资产(Purchase of assets)。

收购股权实际上是一种购买一家公司股份的投资方式,通过被收购企业股东股份的出售,或者认购被收购企业所发行的新股两种方式进行。前者金钱流入股东,后者金钱流入公司。如果收购公司要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份或股票,以达到收购目标公司的目的,其具体方法是这样的:收购公司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果收购没有达到控制权的股票,那么实际上就是一种投资)。如果目标公司有为数不多的股东或者目标公司本身就是一个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谈判过程就相对简单,一般的收购交易就采取这个收购办法。如果目标公司是私立公司,由于收购公司要避免应付其它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所提出的要求,他们通常要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如果目标公司是个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就应该按照收购要约的程序来收购大部分或全部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收购股权的方式收购公司,由于收购公司要成为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收购公司也要承担目标公司的一切债务。

收购资产是指收购公司通过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财产以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如果收购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很可能目标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因而,导致公司解散。如果收购公司通过收购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财产来控制目标公司的经营业务,目标公司的债务如何处理就是双方谈判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说,收购资产实质上是一种资产买卖行为,故不需要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美国也没有任何法律(联邦或州)明文规定收购公司在购买目标公司财产的同时必须接受目标公司的负债,但收购公司必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的同意,才能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如果目标公司是一个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必须起草一个披露文件通告股东,让目标公司的股东明确了解本项交易中的重要信息。收购公司在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财产时,可以用现金或其它证券。如果目标公司是一个股票上市公司,当收购公司用证券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财产时,收购公司必须获得政府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按收购公司的行为来分,又可分为善意收购(Friendly acquisition)和敌意收购(Hostile acquisition)。善意收购在西方又称“白袍骑士”(White knight),它是指收购公司通常能出较公道的价格,提供较好的条件,这种收购主要通过收购公司的董事会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之间的协商来进行。双方在相互认可、满意的基础上制定出一个收购协议,具体来说,收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购公司、目标公司各自的名称及简况;双方同意的收购条件,如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股票、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置,收购后的企业发展方向和经营设想等;收购价格和收购支付方式的确定;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及其它条款。收购协议制定之后,要通过股东大会2/3以上票数通过;最后,到政府公司登记机构备案。敌意收购在西方又称“黑袍骑士”(Black knight),它是指某些企业先秘密地收购目标公司分散在外的股票等手段对之形成包围之势,使目标公司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条件把公司出售,从而实现控制权的转移。在敌意收购中,收购公司通常要以高于目标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的价格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一般要高20-50%)。进行敌意收购,往往要遇到目标公司董事会的反对或反击,因而收购公司通常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即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提出收购其部分或全部股票的现金报价,也可能是现金和本公司证券的联合报价。在敌意收购中,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的股票的收购通常又有3种方式:一是对目标公司施加压力。收购公司投书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允诺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并警告目标公司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报价。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出于责任要把信件通告全体股东,而分散的小股东往往受优惠价格的诱惑迫使董事会接受报价。二是在公开市场购买。收购公司先在证券市场上秘密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票,通常略少于5%(一般国家的证券法律规定,一个公司持有某一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时,必须通告该公司和证券管理部门),然后,再向目标公司的股东报价,这样形成进可攻、退可守之势;若要进行收购,则因已经以较低价格购买了近5%的目标公司的股票,降低了收购成本;若要退出收购,又因“股票收购仗”的爆发,必然会使目标公司的股票价格迅速上涨,从而能以高价出售以低价购买的股票,以此获得巨大利润。三是两步报价。在企业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过程中,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会增加收购成本,为继续收购带来困难,收购公司通常会采取两步报价的对策,即先以现金收购目标公司50%左右的股票,实现控股。再以较低的比价用本公司的证券换取目标公司的证券。1982年,美国钢铁公司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收购了Marathonoil公司,它首先收购了Marathon oil公司51%的股票,再以本公司12年期、利率为12%,面值100美元的优先债券换取了第一次报价未收购的股票,从而成功地完成了企业收购的全部活动。

如果按企业兼并收购所支付的对价形式来看,兼并和收购都可分为以下4种形式(以收购为例):

1.用现金购买资产(Cash-for-assets)。它是指收购公司使用现款或相当于现款的对价,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用现金购买股票(Cash-for-stock)。指收购公司以现金或相当于现金的对价,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以股票购买资产(Stock-for-assets)。它是指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通常来说,收购公司同意承担目标公司的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收购公司只在选择的基础上承担目标公司的一部分责任。在这种收购形式中,目标公司如果不能继续经营下去,则自行解散,目标公司要把拥有收购公司的股票分配给其股东。因为收购公司不希望自己的大量股票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另外,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一般还会就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安置问题达成协议。

4.用股票交换股票(Stock-for-stock)。此种兼并收购方式又叫“换股”。一般是收购公司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来说至少要达到收购公司能控制目标公司所需的足够多股票。因此,通过这种形式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有时目标公司也可能解散或并人收购公司,但不管属于哪种情形,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将会由收购公司掌握。从理论上讲,这种收购不需要由目标公司的管理机构批准,但在实践中常常要这样做,否则,往往会遇到目标公司管理机构的反对或反击,使收购活动增加许多麻烦,也会增加收购的成本。

如果按兼并收购的融资渠道来分,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杠杆收购(Leverage buyout)简称为LBO收购。它是指收购公司先投入资金,成立一家置于完全控制之下的“空壳公司”。而空壳公司以其资本以及未来买下的目标公司的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来进行举债,8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是发行一种高利风险债券,即“垃圾债券”来筹资。由此形成的巨额债务由未来被买下的目标公司的资产及收益来偿还,这种以目标公司资产及收益作保证的筹资,标志着债务观念的根本转变,只要目标公司的财务能力能承担如此规模的债务,则筹资如此规模的债务收购目标公司就不会有多大清偿风险。这种举债与收购公司本身资产多少没有关系而与目标公司资产及未来收益有关,这样小公司通过LBO收购大公司就是很自然的事了。二是目标公司管理团队收购(Managementbuyout),简称MBO收购。在有些目标公司遭到收购公司的袭击时,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最为清楚,当他们认为目标公司有发展潜力时,他们就会采取LBO收购的形式,即设立一家新公司通过大量举债筹资,然后对目标公司的股东的股票进行收购。这种目标公司管理团队对所有者收购股权的方式即为MBO。三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收购,可转换债券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能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其实,LBO收购(MBO收购的实质上也要通过LBO收购)隐含了一个无比巨大的财务风险,即万一收购不成功,由此巨大债务的清偿由谁来保证?垃圾债券市场的崩溃恰恰源于其高风险带来的市场极度脆弱性。因此,如何选择一种即使收购不成功也能保证财务的相对稳定的融资手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就可以满足这种条件,因为可转换债券兼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点,如果收购不成功,它可以在一定时期后把债券变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的好处,如果收购成功它又可以享受高利债券的好处。

三、反兼并、反收购形式

在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善意收购往往很少,而且许多善意收购中就收购条件的讨价还价,往往又是不欢而散,甚至翻脸不认帐,善意收购又会转化成敌意收购。目标公司一旦遭到收购公司的袭击,常常会奋力反抗,常见有这些理由:公司有潜在价值,现行的股价低估了目标公司的价值,如果以市价收购目标公司股票,对目标公司很不利;目标公司管理层认为只有抵抗才能提高股票的收购价格;管理层为保住自己的职位,尤其是不称职的管理者,如果公司被收购后往往要被解雇。在目标公司的反收购中,大约有47%获得了成功的防卫而免遭收购,换句话说,企业一经袭击,其幸存的可能性已不到50%。因此,在国外的许多公司中,为了防止公司被收购,也形成了一系列反兼并收购措施:

1.管理方面

(1)提高目标公司的股票收购成本。较为常见的是所谓“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法,它是指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一旦目标公司被收购,而且董事和高层管理者被解雇时,收购公司要负责这些高层管理人员的巨额的数年工资或全部退休基金,这不仅使目标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减少了后顾之忧,而且为收购公司额外地增加了一笔成本费用。近年来,西方国家又出现了一种“锡降落伞”(Tin parachute)法,这主要是针对目标公司的职工如果在公司被兼并收购后二年内被解雇的话,则收购公司需支付职工遣散费(Severance pay),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当然,这些做法的合法性如何,仍然争论不休,因而收购公司也可以通过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或法院,推翻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这些规定。

(2)劝说股东抵抗收购。目标公司要进行有效的反收购,企业首先要提高管理素质和经营效率,给股东以较好的回报,使股东充分信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能力。如果遇到收购公司的袭击时,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发表“拒绝被收购声明”,或刊登广告以说明反对收购的原因,当然关键是说明股东出售股票会吃亏或股东保留股票将会得到的好处等等,以期得到股东的支持和帮助,使股东不轻易抛售股票,从而可使收购公司知难而退。

(3)“股毒药丸子”(Poison pill)。它是指目标公司采取旨在自我破坏,从而使公司失去对收购公司吸引力的行为,因而有时也称为“焦土政策”(Scorched-earth policy)。“毒丸”在西方国家企业兼并收购中是“最高程度的防卫武器”。具体来说,它有这些手段:

将从前的债务重拟偿还时间,一旦被收购公司袭击,目标公司将面临立即还债的难题。收购公司也可以与友好的债权人在借贷契约中规定,当目标公司遭到恶意攻击时,债权人享有债权立即撤销权,债券持有人则可以要求目标公司赎回,这种条款对收购公司将造成收购后立即、额外的资金压力。

立即施行“金降落伞”计划,使公司现金为之耗尽。

出售目标公司最有利的资产,即“皇冠上的珠宝”(Crown jewels)。如对公司最有发展前途或最赚钱的部门以及专利权等出售,减少目标公司的吸引力。也可以针对收购资产的收购公司,要求收购公司同时买下赚钱和赔钱的资产,以提高目标公司被收购的价码。

发行新股。当目标公司被袭击时,原股东或职工可以优先以低价认购目标公司的新股,有时目标公司也可以发行新的“系列可收回优先股”(Redemption prefere stock),使各股票持有者有权在一个阶段后以优惠价格向公司收回资本,这样目标公司为收购公司的收购活动埋下了财务危机的伏笔,当然对目标公司来说,也是一种赔本的买卖,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但是为了保全公司,抵抗收购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有效手段。因为收购公司即使收购成功,也得偿还这笔丰厚的优先股股息。另外,目标公司一旦遭到袭击,发行附带认股权证也是一种办法,因为一旦认股权证在收购要约期内生效,可使收购公司手中的股权被稀释掉,如80年代初,法国BSN公司曾面临被收购,通过发行这种债券使收购公司手中的股权稀释掉了23%。

(4)修改公司章程。目标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来阻止收购公司的收购。如规定必须经过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才可允许公司与其它公司并购。目标公司也可以发行一种“优惠股票”,并将这些置于“可信的、靠得住的朋友手中”。所谓优惠股票就是由公司决定享有两或三票或更多的投票权,这可以避免收购公司通过争夺投票权(Proxy fight)来控制企业。另外,目标公司还可以通过所谓“分期分批董事会制度”,即规定每年改选的董事数量只能是一小部分,这样即使收购股票过半数,收购者仍存在一个风险,即拥有股票过半却仍无法控制企业,短期内公司权力仍掌握在原有董事手中。此外,目标公司为了防止被收购,还可以采取MBO(公司管理团队买下)和ESOP计划(职工拥股计划)。所谓职工拥股计划,指公司为避免收购而将公司的一部分股票转交给专门设立的职工信托基金会购进股票,然后,该信托基金会根据职工相应的工资水平或贡献大小把股票分配给每个职工。职工对公司的重大活动如兼并收购有完全的表决权,从而增加了收购公司收购的困难。

2.法律方面

在西方国家,企业兼并收购往往要受到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因此目标公司在受到袭击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控讼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收购违反了反托拉斯法。目标公司也可以根据证券法规定的一个公司拥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必须向证券会和被收购公司报告的条款,依据收购公司的收购行为向法院控讼收购公司购买股票的目的不是在于取得目标公司的经营权,而是勒索赎金、炒作股票牟利或散布收购谣言,以期哄抬股价,拉高出货。

3.股票交易方面

(1)购回股票。在收购公司发出收购要约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时,目标公司可以用高于收购的价格来购回自己的股票,这一方面使收购公司无法收购到足够达到控制权的股票,另一方面又使收购公司不得不提高要约价格来收购股票,从而提高收购公司的收购成本,也会有效地抑制收购的进行。不过这种做法在许多国家(地区)如日本、新加坡、香港等都是被禁止的,英、美、加与部分欧洲国家在附带条件下则是准许的。

(2)寻找合并对象。如果目标公司遭到袭击时,可以寻求与自己有良好关系的公司,以比收购公司收购要约更高的价格来进行收购,这样收购公司要么提高收购价格,增加收购成本,要么停止收购。目标公司也可以和其较为友好的公司合并,对抗收购公司的公开收购。这种第三者的友好公司在国外通常称为“白袍骑士”(White knight)。

(3)小精灵防卫术(Pacman defense)。当目标公司得知收购公司有意收购时,反守为攻先收购收购公司的股票,像小精灵一样。此外,目标公司也可以在收购公司发动收购以前,通过子公司暗中买入母公司的股票,从而达到自我控制、自我保护。有的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如你买我10%的股份,我买你10%的股份,相互忠诚。等等

国外企业兼并收购的程序

在国外,企业兼并收购的程序是相当复杂的,单从法律方面来说,至少涉及公司法、证券法、投资法、会计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或反托拉斯法等等。如果从兼并收购的策略运用和技巧策划来说,那就更复杂了,限于篇幅,这里只介绍兼并收购的一般或法定程序。

一、企业兼并或合并的一般程序

企业在确定兼并对象并经过协商后,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

1.合并双方的公司董事,应各自通过有关合并决议,如果是吸收合并,合并决议必须载明以下内容:合并双方的公司名称,谁消失、谁存续,存续公司的名称;合并的条款和条件,把消失公司的股份转换为存续公司或任何其它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或者全部或部分地转换为现金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和基础;由于合并而引起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更改的声明;有关合并所必须的或适合的其它条件。如果是新设合并,合并决议必须载明以下内容:合并双方的公司名称,新设公司的公司名称;合并的条款和条件;把原每个公司的股份转换成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或其它证券,或者全部或部分地转换为现金或其它财产的方式和基础;新设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其它条款。

2.董事会将通过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并由股东大会予以批准。美国公司法律通常规定决议在获得每个公司有权在该问题上表决的多数股东的赞成票后应被通过,除非任何上述公司的任何类别股有权在此问题上按类别表决。在这种情况下,就该公司而言,在获得有权在该问题上按类别表决的每类股份的多数股份持有者的赞成票,以及在获得有权在此问题上投票的全部股份的多数股东的赞成票后,董事会决议应被批准。联邦德国公司法规定,凡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决议,需要全部有表决权的股权的3/4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合同,此合同需经各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如果是吸收合并,合同应载明如下事项:存续公司增加股份的总数、种类和数量;存续公司对消失公司的股东如何分配新股的规定;存续应增加的资本额和关于公积金的事项;存续应支付现金给消失公司的股东的具体规定;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时间;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如果是新设合并,合并合同应载明如下事项: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新设公司的总部所在地;新设公司的资本额和公积金的规定;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时间及新设公司的成立时间。

4.合并合同一经股东大会批准,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同时,存续公司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进行设立登记注册,被解散的公司应当进行解散登记。只有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合并才正式生效。

二、企业收购的一般程序

前面我们说过,企业收购通常可分为收购资产和收购股权两种形式。收购资产的一般程序与企业合并基本类似,这里所说的企业收购的一般程序主要指收购公司股权(特别是指上市公司)的一般程序。企业收购尽管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大相同,各个企业采取的手段或策略不同,收购程序也不大一样,但是,总的来说一般都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调查研究阶段

1.收购公司根据收购目的或动机,寻找收购目标或对象。由于收购公司的动机并不一样,因而它要寻求的目标公司也不一样,但是,总体来说,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最容易被收购公司看中:公司发展前途大,但管理班子比较弱;股东在区域上比较分散;高层管理人员掌握股票不多,大量股票分散在机构性股东手中;每股收益与其市场价格的比例较低;公司股票的帐面价值高于市场价格;很少或没有发行在外的债券等等。

2.聘请有经验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在国外的企业收购活动中,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财务顾问通常是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一是对信息灵通,对企业比较熟悉,具有丰富的收购策划经验,二是财务管理与分析能力强,能确定有利的收购价格,三是信誉高,融资能力强,能为企业收购提供资金保障,由于企业收购在许多方面都涉及国家法律限制,聘请收购的法律顾问也是很重要的。律师的首要职能就是确定这次收购行为适应什么法律、规则和条例,应该受到什么法律保护。当然,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一般要与收购各方都没有利害冲突。

3.保密与安全,如果财务顾问一经确定,进入收购的策划阶段,保密与安全就显得特别重要了。任何一个参与收购计划制定的人都严格保守机密,以把由泄密而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收购计划特别是收购价格没有向外界公布之前,参与收购策划的有关人员不能交易目标公司的股票,也不能建议他人交易目标公司的股票。

4.秘密地收购目标公司不足以要求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股票。通常,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足够多的股票(通常是30%左右),就有可能对目标公司的另外一些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对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进行全面收购,以保证公司股东的权益。所以,收购公司先秘密地收购目标公司小部分股票作为下一步整体报价的一个跳板,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它不会引起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收购公司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

执行阶段

5.发出收购要约。如果收购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票达到了法律规定要求提出收购要约的数额,收购公司必须发出收购要约,善意收购可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恶意收购可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一般载明以下内容: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名称;收购公司已经拥有目标股票数量;收购公司还将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价格和数量;收购公司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对价,即是以现金还是以其它证券作为对价;收购要约的生效日期和期限,通常为1个月;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条件及手续,比如,如果目标公司出售的股票超过了收购公司所要收购的股票数量,是采取先来后到的顺序收购还是按比例进行收购;收购公司及代理人的地址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收购公司的收购能力、收购目标公司后的发展方向等)。

6.目标公司股东对收购要约的批准和接受。在收购公司的收购要约公开发出以后,如果是善意收购,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应该为股东利益着想,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等问题向董事会提供意见,董事会应将这些意见发送给股东,让股东有充分的依据来决定是否出售股票。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会中,可能会有在收购事件中个别董事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冲突,就可以在董事会以外组成独立委员会来执行董事会的职责。同时,目标公司有义务在接受收购要约后提供其持有的已发行投票权,已发行股份及未发行但已分配的股份的一切有关资料,以及任何转换、认购或其它权利的详情。在恶意收购中,收购公司可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要约,股东根据收购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出售股票。

完成阶段

7.公布收购结果。收购公司的收购要约发出后,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收购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延长收购期限。收购公司在收购要约期满后,必须发表声明,说明本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士持有或控制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以及接纳收购建议的股东的股份数量。同时,收购公司必须尽快支付它收购了的股份的代价。

8.如果收购成功,则可以改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业务整合。如果收购不成功,则收购公司在以后一定时间内不能或限制再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

中国企业兼并收购的形式和程序

在中国传统的企业制度中,政府对国有企业来说,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因此,在企业兼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过多的行政性行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所谓“政府推动型”企业兼并。这好比在一场球赛中,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公平与效率就很难保证了。政府推动型企业兼并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兼并形式的行政化和兼并程序的简单化。

一、企业兼并的形式

在中国,企业兼并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划分。但是,国家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兼并一般采取以下4种形式:

1.购买式兼并。它是指兼并企业用现金或其它有价证券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里兼并企业主要是用自有资金购买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被取消,目标企业的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全部由兼并企业接纳。目标企业的债务由购买费或转让费支付,通常来说,转让费要多于目标企业的债务,剩余的归目标企业的主管部门。这种企业兼并形式主要发生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由于企业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转让,所以,资产估算较为严格,带有较强的“市场性”,但是,在企业主管部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指导思想局限下,人为阻碍因素较多,故这种形式的兼并不是很多。

2.承担债务式兼并。它是指兼并企业以承担目标企业全部债务为前提条件,以此来获得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被取消,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全部由兼并企业接纳。在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目标企业的资产与债务相差不多;二是目标企业的资产与债务相差较大,通常是目标企业资产宠大,亏损也较多,但是,资产与债务相比仍然大得多。这种情况下,主管部门为了实现消灭亏损企业的政绩,不惜代价让目标企业亏本被兼并,但从总体上来说,钱没有被别人赚走,亏损企业被兼并后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这种兼并形式主要在同一部门或同一所有制之间进行,它不仅简便易行,而且又有政府部门的有力撮合,因而发生率较高,大约占兼并总数的80%。

3.吸收股份式兼并。它是指被兼并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企业,从而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在这里,被兼并企业的控制权由兼并企业掌握,被兼并企业的法人地位往往取消,被兼并企业的所有人员也由兼并企业接受。这种兼并形式对兼并企业不是很有利,操作也麻烦,因而采取这种形式进行兼并的并不多。

4.控股式兼并。它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足够多的股票,以达到控股地位。这种兼并方式主要是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使用。被兼并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它的控制权却被兼并企业所掌握。兼并企业作为目标企业的一大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也不必接受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其风险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这里,目标企业事实上是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控股公司。但是,由于企业股份改造要受到“试点”限制,采取这种兼并形式的也不多。

二、企业兼并的程序

由于企业兼并“行政色彩”太浓,使兼并程序也变得相对简单了,有时候“上面”一个文件或一句话就可使两个企业兼并。这种程序的不规范,即使“撮合拢”了,也会有后遗症。例如,1989年5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上刊登了一篇《不要把兼并企业经营者拉上被告席》的文章,说的是富拉尔基纺织印染厂兼并了负债900多万元的富拉尔基第二纺织印染厂后,二纺起死回生,当年盈利100余万元,但是,由于兼并程序简单,兼并前并没有处理好二纺的债务问题,原二纺的13个债主蜂拥而来,富纺又暂时还不起那么多债,因而,13个债主联合向法院起诉,富纺厂长多次被传讯,还有些讨债者整天登门,影响了富纺的正常生产经营。文章认为富纺兼并了亏损企业,并“取得了成功”,是“有功之人”,是“为国为民分忧”,呼吁债主要“顾全大局,为兼并企业着想”,政府还应制定“兼并企业3年内不还债,3年后根据情况,逐年偿还”,司法部门“对债主向兼并企业的起诉3年内不受理”等。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的企业兼并决不是一种市场行为。按照市场原则,通常来说,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之前应该偿还债务人的足额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或阻止企业兼并的进行,即使兼并企业与债务人协商延期偿还,也必须进行担保或抵押,这是企业兼并的必经程序。当然,中国企业兼并程序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正因为如此,规范企业兼并程序就显得更为紧迫。

一般来说,企业兼并的程序大致如下:

1.确定兼并对象。兼并企业依据兼并目的来寻找适合的兼并对象。对兼并企业来说,寻找兼并目标大致有3条途径,一是自己广泛搜寻信息,选择目标对象;二是通过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如银行、工商、税务等对企业熟悉的机构)“牵线搭桥”;三是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招聘”目标企业。

2.进行可行性论证。目标企业应为兼并企业提供兼并所必须的详细的一切资料,如目标企业具有独立财产权力的企业法人证明、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的明细清单、目标企业在职或退休职工的花名册等。兼并企业要对目标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逐一核实,对有出入的或可疑的问题要咨询,力求论证清楚明白,在此基础上,写出可行性论证分析材料,提出兼并的具体方案。

3.职代会讨论通过兼并方案。我国《兼并办法》规定,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争取多数职工的支持,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4.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我国《兼并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5.进行资产评估,确定成交价格。对企业资产进行准确合理的评估,是企业兼并的关键环节。通常来说,应请国家认定的有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企业资产评估的结果,即为资产转让的底价,也就是成交价的基础。在资产评估的同时,还要全面及时地进行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各种合同关系的审查清理,以确定处理债务合同的办法。资产评估完成时,须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其它因素(如《兼并办法》规定,被兼并企业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接受,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要考虑这一因素),在双方平等的协商谈判的基础上,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成交价格。

6.签订兼并协议。在兼并价格和其它条件都得到满意解决以后,双方就兼并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正式签订兼并协议。兼并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具体,通常来说,兼并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兼并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兼并的形式;兼并价格;兼并转让费的支付形式、期限;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及各类合同的处理方式;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福利待遇;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期限及其它事项。协议签订后,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税务、土地局等部门审批,再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律公证,使兼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7.兼并协议的履行。在兼并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协议生效后,兼并双方要向工商管理及房产等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被兼并企业注销、房产变更、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手续,同时,根据兼并协议规定,办理资产的移交及转让费的支付手续。被兼并企业未了的债权债务,应按协议进行清理,并据此调整帐户,办理更换合同、债据等手续。

8.发布兼并公告。兼并完成后,通过有关公共媒体,发布兼并公告。

为了适应企业兼并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市都组建了产权交易市场(或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力求使产权交易市场化,如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上市企业达220多家,资产总值达20多亿元。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企业兼并活动,其兼并程序如下:

1.确定兼并主体。具有兼并意愿的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通过登记介绍自己的资料、兼并要求、兼并条件等分别成为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兼并企业进行“买方登记”,被兼并企业进行“卖方登记”,产权交易所将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整理、输入计算机等,形成信息网络。

2.被兼并企业经过有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3.招标与投标。被兼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内容一般为:企业概况、企业资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等。根据招标信息,兼并企业如有意愿将被兼并企业作为目标对象,可以参与投标、报价。

4.签订兼并协议。中标者中标后与被兼并企业签订兼并协议,通常产权交易所作为中介机构也参与兼并协议的签字。兼并协议应经有关部门审查和公证机关做法律公证。

5.兼并协议的履行。按照兼并协议规定,办理被兼并企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各种遗留合同的变更手续,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以及兼并企业转让费的支付手续等。

6.发布兼并公告。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国外相比,我国企业兼并收购的形式和程序都过于简单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的兼并收购也将逐步走向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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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企业并购形式与程序比较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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