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社会主义公有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F121.2
一、中国经济改革已进入最关键、最敏感的时期
我之所以认为中国经济改革已进入最关键的时期,是因为中国经济改革正面临着一场攻坚战,那就是令全党和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历了十多年时间,大体上经历了扩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等几个阶段。其后中央又提出抓大放小,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思路。必须肯定,这十多年的改革成绩是突出的:旧的体制已被冲破,新的体制正在建立;市场体系残缺不全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明显增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确立,企业的经营思想、经营方式,以及市场意识、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效益意识等,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强。但是,不能不清醒地看到,不能不承认和面对一个令人担忧的现实,那就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并未使国有企业真正走出困境:其亏损的局面仍在继续;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压力在加大;国有企业债务负担十分沉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也很严重。而国有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影响又是那样的重大而深远。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主义的命根子。所以,国有企业的前景,决不仅仅是国有企业自身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大事。如果国有企业改革成功,就既能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并使之得以巩固、壮大;同时也将有力地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从而将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展现出更加光辉灿烂的前景。反之,如果国有企业改革不能成功,或是在改革中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要么就将使国有企业继续在困境中挣扎,严重地制约整个国民经济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么就会削弱乃至瓦解国有经济,导致社会的动荡,以致葬送经过几代人为之奋斗、为之流血牺牲而换来的伟大社会主义事业。而国有企业的改革本身难度最大,涉及面最广,要取得改革的成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我认为中国经济改革已进入最关键的时期。
我之所以认为中国经济改革已进入最敏感的时期,是因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触及到中国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一根最敏感的中枢神经,那就是产权制度的改革。这种改革直接牵动着公有制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那就是国有制。如果说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话,那末,国有制无疑就是这个基础中的主要支撑。弄得不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整个基础就会坍塌,从而引起社会制度的根本变化。对于这样一个事关重大而又敏感的经济问题和社会政治问题,应当怎样去面对?作为执政的、领导着伟大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国共产党理所当然地要作出自己的明确回答,作为一个有历史责任感的经济理论工作者也责无旁贷。
二、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识,必须注意防止和克服两种倾向
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识,从我国经济改革开始就一直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贬低公有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将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强加于公有制本身,因而借改革来削弱甚至取消公有制。其突出的事实,就是在改革过程中公开提出中国经济改革的必然趋势就是私有化;另一种倾向就是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不顾中国尚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与国情,片面地、过分地强调公有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过分地强调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主张抑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也表现出不必要的担忧。这无疑是思想认识上的僵化。这两种倾向显然都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前者会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经济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这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所不能接受的;后者则不利于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不利于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也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这两种倾向都必须加以防止和克服。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公有制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这两种倾向而提出的,表明了中央对公有制问题的鲜明态度和符合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认识。
首先,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要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他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开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在谈到股份制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时,江总书记说,实行股份制“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些论述,无疑是对那些想借改革来取消公有制主体地位,甚至取消公有制的思想观点和错误倾向的最好回答。
其次,鉴于对公有制认识上的另一种倾向,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谈到要全面理解公有制的含义时,江总书记说:“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在谈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时,江总书记说:“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对非公有制经济又当如何去认识和正确地对待呢?江总书记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点,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些论述,无疑大大突破了传统公有制理论的框架与束缚,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具体应用和创造性发展,而且也是对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应用和发展。这对那些固守传统公有制理论与公有制模式的人们,也是最好的开导。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我以为在对公有制的认识上,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结论:其一,中国共产党将继续高举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守住公有制这个重要阵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丢,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能削弱,更不能失去;其二,中国共产党将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从中国尚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和国情出发考虑和构建所有制结构。这两个方面都是不可偏废的。
三、关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这是我党根据历史上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以及根据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而得出的新的理论概括。它对于正确认识和全面理解公有制,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经济改革,特别是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完善所有制结构,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有制必有其实现形式
公有制,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突破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桎梏后所形成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同其它所有制形式一样,公有制所反映的也是生产资料或财产的归属问题,也就是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问题。所以,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反映生产资料的不同归属,反映对生产资料的不同的所有权。就公有制而言,它所反映的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换句话说,公有制就是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拥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劳动者联合的范围在客观上还会有差异,因而使得公有制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具体地说就是,如果劳动者的联合只能是局部的,即只能由部分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那就是集体所有制。如果劳动者的联合是整体的,即由全社会的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那就是全民所有制。然而,在现阶段采取国有制形式,不管劳动者在何种范围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其本质的问题都不在于这种占有本身,而在于通过这种占有去实现其占有者的利益,首要的就是物质利益。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其所以重要,所以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首先的就在于这种占有关系直接决定着物质利益在不同的社会成员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同时也决定着他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但是,生产资料占有本身并不就意味着它的占有者的利益的实现,生产资料的占有只是为这种利益的实现提供一个基础和前提。在历史上,生产资料的任何一个占有者的利益的实现,亦即是所有权益的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而社会经济活动在其现实性上总是具体的,并且总是要以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基础,使人与人之间结成一定的相互关系,进而再通过一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去进行,由此才能首先实现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结合,才能实现物质资料的生产,也才有现实的交换、分配和消费,当然也才谈得上生产资料占有者利益的最终实现。这说明所有制必有其实现形式,公有制也不例外。如果劳动者仅仅是占有生产资料,而并不应用这些生产资料去为自身谋取利益,那末,这种占有将是毫无意义的。
所以,我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以实现劳动者共同利益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二)公有制可以而且应当有多种实现形式
所有制的核心和实质性问题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经济利益的实现。至于采取何种形式去实现是无关紧要的。换句话说,所有制形式并不对其实现形式作特殊的规定,以及提出特殊的要求。所以,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不具有排它性。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采取相同的实现形式。
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例。这种所有制既可以通过土地出租,以获取封建地租为其实现形式,也可以由土地所有者即地主通过雇工去直接经营,以直接获取剩余产品为其实现形式,还可以两种实现形式兼而有之。而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实质上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也就是封建地主阶级经济利益的实现形式。所不同的仅在于前一种实现形式是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后一种实现形式则体现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至于选择何种实现形式,一方面取决于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的多少,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土地所有者经营的能力,以及土地收益的比较。而不管采取何种实现形式,都必须保证土地所有权不受侵害。此外,出卖土地也应视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只是这种实现形式与前两种实现形式有所不同,即它是所有者权益的一次性实现,因而,这种所有者权益的实现就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
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有多种实现形式。在资本主义初期,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个体的和合伙的私有企业制度。在这两种形式的企业制度中,都是通过业主的直接经营,即都是以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并以直接获取利润为最终实现形式的。这两种形式的企业制度及其实现形式,显然是与资本主义初期企业规模不大、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的特点相适应的。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个体的和合伙的私有企业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明显:受资本数额的限制,使其生产与经营的规模受到局限;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二而一,常常影响到企业有效的经营;企业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使业主随着经营的巨大压力,无疑会抑制其扩大投资的积极性。这在客观上需要有一种可以克服上述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缺陷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的产生,而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就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等等。从而克服了个体的和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的缺陷,大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源的合理配置。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以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为基础的。
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主要表现是:股份公司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资本家对企业的直接控制转变为通过控股的形式去实现对企业的间接控制。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在经营方式上的一个重大变化。而所有权的最终实现形式也由直接获取剩余价值转变为按股分红派息。此外,股票的转让或出卖,也成为资产所有权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股份公司从问世到现在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而资本主义私有制却未因其实现形式的变化而受到削弱。相反,倒是因股份公司的产生而扩大了私人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支配地位。
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而且应当有多种实现形式。这是因为:第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本来就有多种存在形式,不同存在形式的公有制可以采取相同的实现形式,但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而且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下,不同存在形式的公有制必须采取不同的实现形式。例如,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我们普遍地推行了集体所有、农户分散、独立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既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所采取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同时也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现阶段以至今后一个时期所采取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近20年来的实践表明,这是一种能够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现形式,也是同我国农村生产社会化程度低,以及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可以分散、独立经营的特点相适应的。如果将这种实现形式套用到生产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国有制经济中,特别是套用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根本行不通的。这就是说,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有别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第二,在同一种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中,因其构成要素在该种公有制形式整体,以及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不同作用,也应当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例如,在国有制经济中,多数国有企业都可以而且应当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国有制的最终实现形式就表现为如何保证国家取得所有权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是,对少数生产社会化程度较高、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企业并不实行两权分离,国家既拥有对这些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同时又继续拥有对这些企业的直接经营权。国家直接经营这些企业,是为了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为了对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进行更迅速更有效的引导,从而更有利于国家制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尽管这些企业也要参与市场活动,但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甚至主要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是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从而在更高的层次和更广阔的范围去实现国有制的要求。这就是说,实行两权分离的国有企业同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在实现形式上也是不同的。
第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和基本要求在于利用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去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以为劳动者谋求共同的和日益增多的物质利益。因此,只要能够体现这一本质规定和基本要求的实现形式都可以采用。正如江总书记在报告中指出的:“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那末,有哪些实现形式可以利用呢?江总书记在报告中特别提到:“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这就是说,股份制是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一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它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也可以而且应当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但也不是唯一的形式。除股份制外,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以及集体所有,农户分散经营等,都是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在国有制经济中,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以及租赁、承包、转让或出售等,也都可以作为国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否还有其它实现形式,有待改革的深化和实践的发展,也有待人们思想观念的进一步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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