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研究

赵大志[1]2007年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金融衍生工具迅速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步伐已远远超过了其他金融市场,一国是否有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已成为衡量一国金融市场是否完整和成熟的标志。不过,金融衍生工具在促进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同时,也为风险的积聚提供了可能。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结算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工具出现风险时,通常是各种风险共同作用,各种风险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使得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风险加倍放大,不仅会给交易者带来巨大损失,甚至会使整个金融市场出现剧烈动荡。所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日益引起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各国对金融衍生工具都持谨慎态度,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加以严格的监管。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历史悠久,市场成熟,经验丰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水平较高。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十分落后,品种匮乏,监管水平低下。然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程度和力度进一步加大,速度进一步加快,特别是加入WTO后,各类市场必将面临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一方面,我们要大力发展和利用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使其与世界市场接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金融衍生市场的法律监管,以防范和化解风险,更好的促进其发展。本文从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理论着手,阐释了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含义及监管模式,论证了加强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必要性,并对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两种路径进行了分析,指出加强金融衍生工具外部法律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应重视衍生交易者的内部监管。接着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和重要国际组织的监管法律制度,概括出这些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共同点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着重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了中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本文认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必须采用功能型监管模式;健全、完善我国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监管法律、法规;加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和开展多层次的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

王刚[2]2007年在《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衍生工具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的高科技产品,它是在传统金融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工具本身的杠杆性、未来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得其本身存在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如果运用不当、管理不严,将对一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严重的冲击与损害。有鉴于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工具经营机构都把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作为一项崭新的研究课题。虽然各国对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尚存在理论争议,但当前世界各国都需要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已经毋庸置疑,并形成了国际化、内部化、透明化的趋势。本文考察了各国国内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国内监管的模式分别以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香港模式最具有代表性,三级监管体系为政府、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监管。在国际方面,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总体监管全球尚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洲联盟等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纷纷采取了一些重大的国际性法律举措。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作者试图构建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法律的原则应包括市场监管与发展相协调原则等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结合现有的金融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的国情,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当借鉴美国的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宏观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同时,建议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具体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更加清晰的规范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行为。具体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交易合约制度、健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相关制度、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制度。

阙波[3]2000年在《国际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法律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法上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本文运用国际金融法学理论和比较法对国际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除导言外,全文共分八章,约22万字。上世纪国际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标志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大量国际衍生产品的诞生和发展,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格局和发展趋势,也对传统国际金融法的演变和发展带来了影响。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研究通常可以从合同法、侵权法、信托法、公司法等私法角度展开,而本文则主要是从公法角度来研究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金融创新持续正在进行等原因,本文主要是对现行国际监管立法中的重点问题,如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和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金融衍生交易中的客户保护、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等。第一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演变的基本介绍。在该章内容中,本人首先对金融衍生产品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角度概括了其基本含义,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主要分类和新出现的复杂品种做了介绍;其次,文章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做了简要介绍,重点是对参与衍生交易的资格、交易目的,以及不同种类衍生产品的法律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二章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分析。上世纪60年代出现的金融创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也促进了金融衍生交易相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的改革。在本章中,本人分析了各国金融衍生监管立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并概括出金融衍生产品国际监管法律制度的五大法律特点。第三章研究了金融衍生交易场所及其非互助化改革的法律问题,包括场所设立、产品设计、市场监管和非互助化改革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等。第四章论述了金融衍生交易中介机构的法律问题,重点是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行为的法律监管、交易透明度,以及禁止的业务行为等。第五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交易中客户保护的法律研究。由于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性和创新特点,因此对客户保护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本章从金融衍生交易的适合性和风险揭示原则入手,对代理衍生交易的行为规范、投资者赔偿制度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六章是金融衍生场外交易市场及其法律监管制度的研究。本章主要从合同发的角度对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合同的成立、法律性质、合同转让与变更、合同违约与法律救济、合同法律适用与法院管辖等问题进行分析。此外,对场外<WP=6>衍生交易市场国际法律监管制度的确立提出了本人的思考和建议。第七章是有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制度的分析。首先本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识别和衡量做了论述,其次是对风险管理的法律框架,以及交易场所和场外市场的风险管理重点法律制度做了比较研究和阐述。第八章是金融衍生产品在中国的实践和监管立法的思考。在对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失败实践的法律原因进行分析归纳以后,文章论述了中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必要性、衍生交易法律制度建设、国债期货交易法律制度重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文章的最后部分还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理念的更新做了一定的探讨。

王婧[4]2010年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金融衍生产品近几十年来发展迅速,由于其具有对冲风险和盈利等功能,品种和规模都不断翻新和扩大。与此同时,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高杠杆性、虚拟性、未来性等特点,在加上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对称、系统性和传染性强等因素,使得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了高的风险性。近几次区域范围内甚至是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无不与金融衍生产品的带来的风险有关。各国均在探索对金融衍生产品有效的监管机制。美国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和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是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模式,从实践中看,也具有各自的优劣。国际层面上,巴塞尔委员会、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交易协会、国际证券监管组织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也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组织内文件不具有强制力、过分倚靠机构组织自律,以及往往只涉及某一类金融衍生产品等因素,其监管力度和监管效果仍有待加强。在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监管合作,重点从建立全球性的统一监管组织、加强国家之间的监管合作、更有效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努力。对于中国来说,金融市场发展并未成熟,更应注重从制度建设方面,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刘全雷[5]2011年在《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研究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及相关问题。在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加深、人民币汇率改革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速推进的新形势下,我国发展场外衍生产品的市场环境越来越成熟,我国商业银行对场外衍生产品的参与也日趋广泛且深入。在场外衍生产品领域,国际金融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时主要使用ISDA协会发布的协议文本,交易对手之间跨境叙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签署ISDA主协议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与自身内控的基本要求。但ISDA主协议代表的交易惯例建立的基础是英国法与纽约法,这些交易惯例未必能全部适用于我国的人民币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市场,也未得到我国现有立法和监管法规的确认,这些交易惯例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迅速,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的推出,是我国第一份真正意义的金融衍生产品单一主协议,对规范境内场外衍生产品主协议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NAFMII主协议的起草较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ISDA主协议的理念、框架与经验,但也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并不多见。阙波在博士论文《国际衍生产品法律制度研究》中,详细地研究了衍生产品的法律监管制度,但是其研究重点为场内衍生产品,对场外衍生产品未作深入研究。宁敏在博士论文《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主要研究ISDA主协议的具体条款,该文主要侧重对ISDA主协议进行逐条解析,并未将这些问题作为整体有机地结合起来。汪泽的博士论文《论对场外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以ISDA文件为研究对象》则侧重在法律规制体系中确认ISDA文件代表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惯例的效力,并在这些交易惯例的基础上进行场外衍生产品监管。综合来看,上述论文均未涉及NAFMII主协议以及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在我国、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运用,针对实践的指导性不够。本文即定位于国际ISDA主协议与我国NAFMII主协议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研究。除导论外,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章与第二章为第一部分,侧重对ISDA与NAFMII主协议的演革、框架、条款及适用性进行全面阐述,并注重比较分析;第三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部分,为全文的重点,分别从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的应用情况、主要技术与法律条款(具体包括三项基本制度、适用范围、税务条款、声明与保证以及其他重要性技术性条款)、信用风险核心条款(具体包括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自动提前终止、终止净额计算方法、履约保障文件)分析研究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适用性问题;第三部分为结论与建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如何运用协议条款规范业务发展及保护自身利益、我国NAFMII主协议未来发展,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参与ISDA主协议规则制定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使用的两类主协议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比较与归纳总结,较目前已有相关研究成果更为细化、具体与全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相对于理论研究,实践分析与探讨更是本文的独特之处与亮点所在。在实践研究方面,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运用情况入手,重点分析研究主要技术条款、法律条款以及信用条款在我国商业银行中的适用性,并归纳提出相关政策与对策建议,整体上层次清楚、条理鲜明、案例翔实、分析入理。本文创新之处:1、选题新颖,关于场外衍生产品的法律问题研究目前处于国内金融学与法学交叉研究的前沿,本文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在国内相关的研究领域都属于前沿研究;2、实践性强,本文结合作者多年从事主协议谈判与管理的经验,特别是处理雷曼兄弟破产案件的心得体会,文中案例翔实;3、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对我国商业银行运用掌握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均有借鉴价值,对我国NAFMII主协议未来修订完善、发展方向以及参与主协议规则制定提出了较多的建设性建议。

张敏敏[6]2008年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与风险管理工具,其转移和分散金融风险的功能有着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市场需求。金融衍生产品按照交易的场所,可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类。近年来,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发展速度大大快于场内,其市场规模已远远超过交易所市场。然而场外金融衍生交易虽蓬勃兴起,但由于其高风险性、低透明度等特点,导致事故频发。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历史非常短,仅在近两年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体系。同时,虽然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但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却并未同步进行,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与场外衍生产品相关的立法取向上多以禁止性、强制性规范为主;立法层次低,缺乏统一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法滞后问题突出,相衔接的法律未及时修订与更新,相互间冲突明显;法律规定的惩戒机制缺位等。立法方面的严重缺陷增加了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引致诸多问题。因此,解决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建立健全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成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保证,更是整个国内金融体系乃至世界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保障。本文围绕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问题这一主题,根据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和经济金融学的一般原理,从理论与实践、当前与未来、横向与纵向多层次、多视角、多方位地进行论证,在此过程中,还运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与实证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是提出问题和确定研究对象,提出了在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应当加强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该部分的重点是通过系统地将国内外关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方面的文献进行分类与梳理,试图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以创新的的角度或方法研究和分析该领域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制度内涵则着重对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场外交易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从金融衍生产品的产生、金融衍生产品所区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契约性、杠杆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以及其所具有的对冲风险、套利保值的独特功能到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区别于场内产品的特殊性、其难以控制的极端风险性以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该部分由大及小、由一般到特殊地明晰了本篇论文的研究对象-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基本概念。第三章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立法现状和法律问题分析是对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近年来,尽管随着国际金融全球化的推进和金融衍生交易机构和业务范围的扩大,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立法开始呈现出覆盖范围扩大、金融衍生交易规制趋于综合化以及对金融衍生品的关注有所提高、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空间有所拓展等新特点,然而由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发展历史短、法制建设经验不足等原因,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制度缺陷仍相当突出。一方面是立法上的空白,另一方面是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混乱以及与之相配套法律的冲突。该部分以《合同法》《担保法》《破产法》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法律冲突为例,系统论述了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弊端。本文第四章是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域外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在国际市场中作为交易惯例所广泛使用的ISDA协议为切入点,论述该协议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并对其核心制度的唯一协议条款、支付净额结算、终止净额结算、抵销以及信用支持安排等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在此基础上,本章还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与ISDA协议的衔接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以上两章是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构,意在通过对国内及国外场外交易法律制度分别进行的系统研究,了解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归因,并通过进一步对国际惯例和英美先进制度的反思和借鉴,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有价值的研究方向。最后,第五六章是对有关问题的重构和解决。根据前述分析与解构的结果,该部分将构建与完善国内场外金融衍生交易法律制度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细分为五部分。在市场准入即主体资格问题中,文章对最终用户和交易商两种交易目的不同的主体的范围与资格分别进行了限定与明确,并提出建立适当性原则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风险;在交易的合同有效性问题中,明确提出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场外交易合同既不是赌博合同也不是保险合同,而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射幸合同,以此确保了中国法层面上场外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净额结算制度和交易担保制度是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核心法律制度,作为本章的重点,笔者立足于中国实际,通过对ISDA协议以及欧美先进国家法律制度的借鉴,提出了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尽快修改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而在监管制度的问题上,遵循国际监管的发展趋势,提出应当构建一个包括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在内的双层合理监管体系。综合以上部分,笔者在第六章中宏观性地提出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思路,包括首先树立适应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立法理念;其次完善场外交易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系统整合以及对重点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两部分;第三是应当提升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法律规范的法律地位,制定《金融衍生交易法》;最后则是加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制度的国际协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的大规模发展已在预期之中。然而金融衍生品市场迅速发展与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矛盾日益明显,急需完善。与此同时市场的发展、理论储备的不断丰富以及国内外立法经验的积累都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立法提供了客观条件,因此,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对场外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体系既有必要又迫在眉睫,它既是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需要,又是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

李辉[7]2010年在《金融危机视角下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08年爆发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对全世界的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都带来了强大的冲击。究其爆发的原因,在于美国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不到位,加之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速度的不合理膨胀,致使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得到了快速的传导引发了金融危机并影响到了整个金融市场的繁荣,并进而损害到全球经济的发展。本文从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为切入点,引出其爆发的原因在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不到位。第二章着重分析了金融危机的视角下,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必要性。一方面结合金融危机对美国的影响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性,另一方面强调了规避金融衍生产品的负面效应,并结合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化论述了其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本次金融危机的美国开始谈起,不仅从政府、自律组织和交易所三个方面分析了美国现行的法律监管体制而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其法律监管长期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提出了几点合理化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论及我国目前的状况,不仅谈及了体制的现状也谈及了立法的现状。从多个角度明晰了目前我对于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弊端。第五章作为本文的收尾主要从四个方面谈及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所应当作出的改革和完善的基本路径。从立法的完善、监管模式的演进、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以及国际合作的角度进行规划。尤其是作者提出的一首多层渐进式发展模式希望能够对于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的逐步完善有所裨益。

刘冰[8]2007年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衍生品是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球金融创新浪潮中的高科技产品,它是在传统金融品(如货币、股票、债券等)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新兴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本身的杠杆性、未来性、虚拟性等特征使得其本身存在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如果运用不当、管理不严,将对一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严重的冲击与损害。有鉴于此,各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衍生品经营机构都把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作为一项崭新的研究课题。虽然各国对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尚存在理论争议,但当前世界各国都需要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已经毋庸置疑,并形成了国际化、内部化、透明化的趋势。本文考察了各国国内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国内监管的模式分别以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香港模式最具有代表性,三级监管体系为政府、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监管。在国际方面,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总体监管全球尚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国际清算银行与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联合会、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欧洲联盟等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纷纷采取了一些重大的国际性法律举措。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上对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作者试图构建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的原则应包括市场监管与发展相协调原则等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结合现有的金融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的国情,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应当借鉴美国的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宏观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监管体系。同时,建议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具体监管的具体法律制度,更加清晰的规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行为。具体法律制度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制度、交易合约制度、健全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制度、市场退出机制、加强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国际合作等制度。

吴兆德[9]2010年在《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初,全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爆炸性的速度急剧增长已成为令世人瞩目的趋势,并深刻地影响着全球经济、金融业的发展。但一场始于美国并逐步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动荡的次贷危机使全球金融系统迅速陷入1929年以来的最大浩劫之中。究其原因,可谓林林总总、错综复杂,难以一言以明之。虽然金融衍生产品并不是次贷危机的直接诱因,但它却是这场危机中“最闪亮”的言论标的。金融衍生品究竟具备何种特质与风险?对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如何建构?这对于一直滞后于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课题。然而,囿于定价理论、风险模型等金融工程专业知识的深奥以及当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实务经验的欠缺,法学界对此领域的研究尚属有限。由此,笔者萌生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之命题构想,试探性地从分析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监管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出发,对我国将如何从法律角度规制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进行研究和论述,以期能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本文共分四章,重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是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一般原理,该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从界定衍生金融产品法律性质的分析着手解读其特性,梳理金融衍生产品潜在的六类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就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提炼出主要法理依据,还就市场监管的指导原则加以剖析。第二章则是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回顾及其间历经的曲折的反思。之后重点介绍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法律监管体制、监管协调机制以及立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对主要发达金融衍生市场国家和国际组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法律分析。先从监管体制分类出发,介绍了以美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机构监管型体制;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单一功能监管型体制,并对其制度的特点予以分析和评价。随后就次债危机引致美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变革进行了法律分析。再在国际组织层面,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制度安排以及国际证监协会针对提高风险管理效率进行的监管协调和针对金融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建议。第四章是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借鉴与启示;其后立足于我们金融监管的实际探讨了优化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体制的可能性途径,并指出统一监管的模式因其合理性而为最佳之选。最后并从树立金融监管理念、提升监管立法等级、完善配套监管法规、规范衍生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及加强国际合作几个方面提出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监管法制的浅见。

韩强[10]2010年在《论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是建立在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之上的。传统金融工具主要有货币、股票、证券、商品价格、利率、汇率及其他指数等,与之相对应,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主要有互换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抵押证券、可转换证券、认购权证、备兑认购权证、商品期货、互换等。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衍生性,所以其种类一直处于不断的创新中,各种衍生工具之间重组、变异的情况经常发生,以致有些金融衍生工具已很难严格界定它的种类。可以这样比喻,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高科技”产物,它们出现的本来原因是为了避险的需要,也就是保值增值,抵御各种市场风险。但是,这种需求的满足却离不开投机的心理,投机者在根据各种信息对某种金融工具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购买金融衍生工具,在试图获得高利润的同时承担了决策失误的风险。金融衍生工具使金融市场的信用链条加长,因而风险也随之加大。特别是过分投机行为,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当成一场豪赌,严重威胁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自身的生存。而且,金融市场与其他经济领域的联系密切,一旦金融风暴发生,将会很快波及几乎所有的行业,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就是一个非常鲜明的例子。金融衍生工具是应保值增值、抵御市场风险的需要产生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是国际金融市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几十年间,虽然有多次惨痛教训,但也否定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巨大贡献,正是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国际金融市场才会空前的繁荣。因此,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就是一把双刃剑,如何更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并尽量减少它的消极影响,是各国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重要课题。实际上,许多国家,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水平领先的美国一直都在致力于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许多国际组织也做了诸多有益的尝试。而法律的滞后性,加之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如此迅猛导致危机发生时往往令当局措手不及。基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性很强,对其规制必须由各国密切合作,主要是由相关国家的监管当局联合制定国际统一的监管标准,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正在如火如茶的进行。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还十分有限,市场也很不成熟,立法方面也处于零散状态。可是鉴于我国金融市场与世界金融市场联系已相当紧密,发展前景广阔,所以我国应当加紧建立适合自己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法律制度。论文第一章介绍了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理论,包括它的定义、特点、形成和发展,最后总结了它的法律特征。第二章主要阐述了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以及学界对其监管方式存在的派别之争。第三章介绍了相关国际组织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立法尝试,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证监会国际组织等。第四章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立法状况,如英美及我国的香港地区。第五章在说明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立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主要规定,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提出建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参考文献:

[1].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赵大志. 安徽大学. 2007

[2]. 国际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王刚.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3]. 国际金融衍生产品法律制度研究[D]. 阙波. 华东政法学院. 2000

[4]. 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婧. 北京交通大学. 2010

[5]. 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研究[D]. 刘全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1

[6]. 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问题研究[D]. 张敏敏.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7]. 金融危机视角下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 李辉. 中国石油大学. 2010

[8].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刘冰. 辽宁大学. 2007

[9].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吴兆德. 复旦大学. 2010

[10]. 论国际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监管[D]. 韩强. 中国海洋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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