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村落考_宋朝论文

金代的乡里村寨考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寨论文,乡里论文,金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金代乡里村寨的研究,由于史料稀少,关注者较少,以往的研究成果寥若晨星。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五代十国、隋唐、辽夏金元这些代的乡里制度,虽在一些论著也有涉及,却较少有人做深入细致的研究。”①与此相关的论著如张博泉等著《金史论稿》、②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③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④刘浦江《金代户籍制度刍论》、⑤张哲郎《乡遂遗规——村社的结构》等。⑥但多为通史类著作,涉及金代部分很少,对于金代女真族、汉族、渤海族、契丹族的乡里村寨设置及其发展演变,以及乡寨组织的管理及其特点也均未论及。金代乡里村寨组织是君主专制国家政权结构中的基层行政单位,拥有按比户口、宣布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被称为“治民之基”。乡里村寨组织是女真由血缘社会向地域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经之路,是金代农业文明国家形态及其政治体制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清人陆世仪在《保甲书·广存》中说:“治一国,必自治一乡始;治一乡,必自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始”。由此可见,研究金代乡里制度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试图对金代乡里村寨组织进行探析。

一、金代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立与演变

金代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的设立是在太祖、太宗时期,其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一是沿袭辽朝制度;二是实行宋朝旧制;三是设立女真本族的村寨组织。

金占领原辽朝旧地,仍然采取辽时的统治方式,县之下设乡、村之制。金太祖下诏:“兵兴以前,曷苏馆、回怕里与系辽籍、不系辽籍女真户民,有犯罪流窜边境或亡入于辽者,本皆吾民,远在异境,朕甚悯之。今即议和,当行理索。可明谕诸路千户、谋克,遍与询访其官称、名氏、地里,具录以上。”⑦即对原来系辽籍、不系辽籍女真户民,按照过去担任的官职、姓氏、居住地重新进行登记。对逃匿山林的百姓,赦免其罪,使其归附。

对降服的契丹人重新安置,或以部族制度管辖,或把他们编入猛安谋克之内。《金史》载:“辽通、祺、双、辽等州八百余户来归,命分置诸部,择膏腴之地处之。”“七月,辽人杨询卿、罗子韦各率众来降,命各以所部为谋克。”⑧对于已经降金的渤海民众,金朝也把其编入猛安谋克之中。《金史》载:“匹里水路完颜术里古、渤海大家奴等六谋克贫乏之民,昔尝给以官粮,置之渔猎之地。今历日已久,不知登耗,可具其数以闻。”⑨金朝在女真族聚居之地设立猛安谋克村寨,“猛安谋克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⑩村寨组织是金代女真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在占领辽宋旧地后,又把其推行到新占领的地区。金朝在占有原宋朝府州县后,仍旧按照原来的府州县制度进行管理,县下设乡、村(或里、庄)。在承袭辽宋地方建置的同时,又把女真族的村寨组织推行到伪齐统治下的济阳县。《伪齐录》卷上记载:“是年,依仿金虏法,乡各为寨,推土豪为寨长。”济南府济阳县共四镇二十寨,“总万八千四百余户”。(11)即把乡改为寨,每寨约900户左右。

金在乡村实行保伍法。《金史》载,海陵正隆六年(1161)南侵广陵,“众稍亡,(韩)锡召诸豪谕之曰:‘今连保法严,逃将安往,纵一身偶脱,其如妻子何?’众悟,亡者稍止”。(12)可知海陵时期已经实行保伍法。章宗泰和六年1206,“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13)金代保伍法的设立时间不详,从上面记载的史料来看,应该在金朝的初中期。保伍法为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保之上为村社,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

金代保伍法以及村寨组织的的设立,对于维护乡村社会治安,催督、缴纳赋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一定作用。金朝中期,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出现了大定、明昌年间的盛世。卫绍王之后,金代社会处于内忧外患之中。乡村社会基层组织也随之逐步走向衰落。正如史书所言:“及卫绍王之时,军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余,所在为虚矣。户口日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14)

金代乡村基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查验户口、催督赋税、劝课农桑。金朝末年,乡村社会基层组织几近瘫痪,更无户口可查、赋税可交。如催督赋税。宣宗贞祐三年(1215)七月,随着金朝迁都河南,金诸路军户也迁徙到河南,其军粮、土地成为首要问题。为了解决军户的口粮问题,只有增加赋税,抢占民田,以满足军户的需要。当时百姓所缴纳的赋役相当于过去的三倍,百姓无法承担这繁重的赋税,只好逃离故土。贞祐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军国所需,一切责之河南。有司不惜民力,征调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于它境,力竭财殚,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15)为了避免逃户不归,朝廷下令免逃户租税。贞祐四年(1216)三月,免陕西逃户租。五月,山东行省仆散安贞言:“泗州被灾,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树皮而已。而邳州戍兵数万,急征重役,悉出三县,官吏酷暴,擅括宿藏,以应一切之命。民皆逋窜,又别遣进纳闲官以相迫督。皆怙势营私,实到官者才十之一,而徒使国家有厚敛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16)金朝虽然制订了免税政策,但是地方官吏从中作梗,百姓仍旧得不到实惠。兴定四年(1220),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奏:“亳州大水,计当免租三十万石,而三司官不以实报,止免十万而已。”(17)诏命治三司官虚妄之罪。

金代的赋税繁多,其中有军须钱、桑皮故纸钱等等。而逃户的赋税,则由没逃离之户承担,致使没逃户也欲外逃。宣宗说:“闻百姓多逃,而逋赋皆抑配见户,人何以堪?军储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军须钱太多,亡者讵肯复业乎?”(18)遂命行部官阅实免之,已代纳者给以恩例,或除它役,仍减桑皮故纸钱四之一。但是,逃户仍旧不肯回归故里。当时,“户口日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及屡降诏招复业者,免其岁之租,然以国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不敢还。”(19)金末官吏虽然急于催缴百姓赋税,自己有田却不纳税。朝廷只好定制:“权立职官有田不纳租罪。”(20)不仅如此,在粮食充足的情况下,官吏还不断催督百姓缴纳赋税。元光二年(1223),有朝官上奏:“去岁正月京师见粮才六十余万石,今三倍矣,计国用颇足,而民间租税征之不绝,恐贫民无所输而逋亡也。”遂以中旨遍谕止之。(21)天兴元年(1232),由于蒙古兵占领凤翔府,金行省弃京兆府,迁移河南,民众或逃亡,或迁居,行省与民众的迁移,以及大批的逃户为躲避重租和战乱,离乡背井,使得京兆之地及金朝内地已无户口可查。再如劝课农桑,由于金末天灾人祸并行,田中颗粒无收,百姓已无人再像以前一样,勤勤恳恳耕种了。“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户旧六万,自南迁以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矣!’”(22)田野中,已经无人耕种;乡村中,已经人去屋空。随着金王朝的灭亡,乡村社会基层组织也随之瓦解。

二、金代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乡里村寨

关于金代乡村基层社会包括几级组织,有学者认为,“金代完整的乡社组织包括乡、里、村、社四级”。(23)笔者认为,金代乡村基层社会组织应包括乡、寨(里、村或庄)二级行政组织,即乡之下设寨(里、村或庄)。乡之下的里、村、庄、寨为同一级组织。只是在不同的地区,其叫法不同而已。如西京路下的乡村基层组织设置乡、里,里为乡村社会最基层组织。里、村、庄是与寨平行的基层单位。上京路下的乡村基层组织是在乡之下设寨或村。乡村社会实行的是乡、村(或里、庄、寨)二级行政组织。值得一提的是,金朝中后期,在西京路等地乡村中出现了“社”,称为“乡社”、“村社”。“社”在金代社会中是否是一级行政组织,还是乡民自治组织,由于史料稀少,尚不得而知。下面按金代五京一都及其周边地区与民族区域作乡里村寨各表。

(一)女真族的猛安谋克村寨

金代猛安谋克组织创立于建国前夕。太祖“命三百户为谋克,十谋克为猛安,一如郡县置吏之法”。(24)金太祖用猛安谋克的组织形式,以户为单位,建立女真族的地方基层行政机构,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原来氏族部落为基础,按照猛安谋克的组织形式对地方村寨进行新的改编,女真每个族帐不过三五十家,一个村寨可能是由同一族帐人所居,因此建国后女真族聚族而居的特点还依然保存。女真族的猛安谋克村寨,在金代由血缘社会向地域社会,由原始社会向农业社会的转型中,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

大定二十年(1181),世宗谓宰臣:“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25)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聚族而居,但同时又与汉人杂错而居,即族帐的聚居与地域村寨结合,而地区的氏族组织与领百夫谋克结合,以统诸村寨;地区部落与领千夫的猛安结合,以统诸谋克。从而领夫的猛安、谋克适应这种改革,便成为领户的地方官吏。建国前,女真族的基层社会组织称村、寨,后来统一称村寨。

猛安谋克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猛安,从四品,掌修理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余同防御。司吏四人,译一人,挞马、差役人数并同旧例。诸谋克,从五品,掌抚辑军户、训练武艺。惟不管常平仓,余同县令。(26)

女真族聚居区为上京及其周边地区,上京路所属周边地区的村寨组织如下表。

上京路为女真族聚居区,其乡村基层组织为村、寨或铺。《金史》载:“凡部族,既曰某部,复曰某水之某,又曰某乡某村,以别识之。”(27)可知,金代基层社会组织为乡、村或寨,村寨为同一级基层社会组织。村寨之上为乡。乡、村寨为二级组织结构。《金史》卷2《太祖纪》记载,穆宗沿土温水过末邻乡,穆宗亲迓太祖于霭建村。这里的末邻乡,就是霭建村之上的乡一级组织。金在建国前后的村寨组织,基本上以村为名的较多,而建国后,则以寨为名的较为普遍。村为乡下聚居的处所,寨为有栅栏或围墙的村落,更具安全与防守性。可知,上京路及其周边地区乡村为二级组织,即乡、寨,或乡、村。

(二)渤海族、契丹族的乡里村寨

渤海族聚居区在东京路,熟女真与部分汉人也居住于此地。东京路及其周边地区的乡里村寨组织如下表。

在东京路下乡村中出现较多的为寨,其次为铺、店、庄、馆、务。在东京路等处居住的多为女真、渤海族,他们聚族而居,以寨为名。由于是书写者沿途所路过或宿过的村寨,并不清楚其所属何乡,因此前面未冠以乡名。寨、铺、店、庄、馆、务应视为同一级乡村组织。

北京路为契丹族的聚居区,也有为数不少的奚族、汉人居住在这里。其乡里村寨组织如下表。

北京路在乡之下设村、庄、寨,寨中设有管理村寨的二官。由此可知,北京路乡村社会基层组织为二级,即乡下设村、庄或寨。

(三)少数民族部族制

金沿用辽制,于北边设置诸部族及乣,诸部族设节度使,地位相当于节度州,诸乣设详稳,地位相当于谋克。实际上是承辽制,采取辽制与女真制的精神混合而成。下设诸移里堇司,分南北左右,如“土鲁浑部族南北移里堇司”、“部罗火部族左右移里堇司”。

移里堇司中的移里堇,从八品,“分掌部族村寨事”。(28)其品级相当于诸乣详稳的副手麽忽(从八品)。移里堇是分掌部族村寨事的官员。可见在移里堇司之下,地方最基层的组织为村寨。

据《金史·地理志》记载,西京路下设置八部族、九详稳:乌昆神鲁部族节度使;乌古里部族节度使;石垒部族节度使;助鲁部族节度使;孛特本部族节度使;计鲁部族节度使;唐古部族,承安三年(1198)改为部罗火扎石合节度使;迪烈又作迭剌,女古部族,承安三年改为土鲁浑扎石合节度使。详稳九处:咩乣详稳,贞祐四年(1216)改为葛也阿邻猛安。木典详稳,贞祐四年改为抗葛阿邻谋克。骨典癿详稳,贞祐四年改为撒合辇必剌谋克。唐古乣详稳。耶剌都乣详稳。移典乣详稳。苏木典乣详稳,近北京。胡都乣详稳。霞马乣详稳。(29)详稳,地位相当于谋克。木典详稳、骨典乣详稳后来改为谋克,其执掌为抚辑军户、训练武艺,属于军户屯边。如《金史》卷55《百官志》所说:“抚边民之官曰秃里,乌鲁骨之下有扫稳脱朵,详稳之下有麽忽、习尼昆,此则具于官制而不废,皆踵辽官名也”。详稳之下的麽忽、习尼昆,应是管理少数民族村寨的基层管理人员。

(四)汉族的乡村社会基层组织——乡、里、村、庄

金代汉族聚居区县以下的基层社会组织为乡、里(或村或社或疃)。最基层的组织为村、庄或疃。《金史》卷46《食货志》载:“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金代县下置乡、里、村、庄究竟是四级组织还是二级组织?从字面上看似乎为四级组织,可是若和相关史料对照就会发现,其实乡、里、村、庄实为二级组织,即乡为一级,里或村、庄为相同的一级。

下面依据史料整理出金代中都路下属乡、里、村、庄各表。

从上表可知,在中都路下各县所属的乡与里、村,是二级组织结构,在乡之下出现较多的为里或村(疃)。在乡之下,设里则不设村,设村则不设里。里与村同,都是指乡村居民聚落。里,说文谓居也。《汉书》卷24《食货志》载:“在野曰庐,在邑曰里。”里是一种居民组织,指乡村的庐舍宅院,后泛指乡村居民聚落。《论语·撰考文》有:古者七十二家为里。《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有:一里八十户。古时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设里长,主管一里。《旧唐书》卷43《食货志》有:“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可知,唐代乡村设乡、里之制。《金史》卷46《食货志》载:“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金袭唐制,乡中设里正,以管理乡民。乡之下设村社,为乡、里(或村)二级组织。

在南京路所属的乡之下,出现较多的村,其次是保。保,与堡同。堡,原指军事上防守用的建筑物,即土筑的小城,又见于地名,在这里相当于“村”。可见,南京路的乡之下为村(或保或里),是二级行政组织。

在西京路所属的乡之下,多为庄或疃。疃,其意为屯,与村庄同。西京路乡村基层社会为乡、疃(或庄、或里、或村)二级行政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金代乡村社会中已经出现“社”。“社”,先秦时期指土地神,亦指祭祀土地神的场所,后逐渐演变为地方基层组织或民间团体。关于农业组织的“社”出现的时间,有学者认为是在元朝,“隋代时期,有社之设立,由二十五户所组成,作为土、谷神之祭祀单位,唐代时,社之功能变为赈灾之单位,到了元代,社遂成为一种发展农业的组织”。(30)也有学者指出,在金朝已经出现“社”一级乡村社会组织。“在元代之前的金代,已经有了社,其职责之一,即是‘劝课农桑’,所以,元代的社的功能是继承了金代社的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并且具备了发展农业的组织之性质”。(31)笔者同意后面一说。有关“社”的史料,在《金史》卷46《食货志》中有“村社”的记载,在金代文人的诗词中也见相关的记载。金代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元好问,在其诗词中,多次提到“乡社”。元好问出生在西京路所属的忻州乡村(今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韩岩村)。当时西京路下的乡村社会,有乡社的存在。

《榆社峡口村早发》有:“几时不属鸡声管,睡彻东窗日影偏。”《江亭会饮》有:“瓦盆浊酒忙同倾,乡社丰年有笑声。”《送诗人秦略简夫归苏坟别业》有:“白发刁骚一幅巾,丰年乡社乐闲身。”这几首诗描绘了乡社中庆祝丰收的欢乐场面。此外还有关于春社的记载。《家山归梦图三首》有“春晴门巷桑榆绿,犹记骑驴掠社钱。”《雪中自洛阳还嵩山》有:“梦里西家掠社钱。”(32)史载,古人在立春后第五个日子祭祀土神,称为“春社”。祭祀时击鼓撒钱,儿童以拾钱为乐。元好问在这两首诗中回忆了儿时骑驴赶赴春社拾钱的乐趣。金代社会沿袭了这一古老的习俗。“乡社”在《金史》中称为“村社”:“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33)在上述史料中,有榆社、乡社、村社,说明村中有社,乡中有社,乡社不但“劝课农桑”,组织、发展生产,也以乡社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例如庆祝丰收的酒宴,祭祀土神的活动等等。金代的乡社后被元朝所沿袭,成为乡村社会的基层行政组织。

总之,在金代乡村设有二级地方行政组织,即乡、里(或村、寨、庄、疃)。北方地区的上京路、东京路、北京路等地,村庄多以寨、铺、庄、务称之,尤其以寨为多。而在中都路、西京路、南京路等地,则为村、庄、里或疃。金代乡村基层组织是依地、依族、依俗而设的。从其主要方面来看,是由中原地区的汉人的乡、村,以及北方女真、渤海族的乡、寨所组成的。这些乡村基层社会组织为乡、村二级行政组织。在西京路等地,已经出现“社”一乡村社会组织,并被元代所继承。

三、乡寨组织的管理及其特点

金代对乡寨的管理:一是设置管理人员;二是实行役职制;三是设立保伍法。

设置管理人员。《金史》卷46《食货志》载:“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由此可知,乡级管理者为里正,村社的管理者为主首。村社设置壮丁,猛安谋克部村寨的管理者为寨使。

乡里村寨管理者的职责:一是户口的申报。“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34)二是催督赋役,协助官府收缴赋税,分派劳役。三是劝课农桑,督促农户进行农业生产。四是巡警盗贼,禁察非违。乡里村寨的管理者,是招募的役职,而不是官职。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任,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大定二十九年(1189),“章宗尝欲罢坊、里正,复以主首远,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更代”。(35)

金代村寨有大小之分,按照人户多少共分为四种,即三百户以上,二百户以下,五十户以上,五十户以下四种。村社之下设置保伍法。以便相互监督。

金代乡寨组织既有沿袭,也有创新。其特点有五:

(一)实行保伍法,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督察。史书记载,金世宗大定九年(1169),楼钥出使金朝时看到:“闻北人新法,路旁居民尽令移就邻保,恐藏奸盗,违者焚其居。”(36)可知,金代强制实行保伍法,一人犯罪,牵连全家,一家犯罪,牵连邻舍。使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维护统治秩序。

(二)在乡村中已出现“社”的组织。“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37)《秋涧文集》卷47记载:“兵后岁疾疫,有困疾田芜不克治者。公(史忠)乃侣结义社相救助,于是秋后皆有得,家具酒食劳公,以谢其德。”“上命尚书省集百官议,如何使民弃末务本以广储蓄。俨言:‘今之风俗竞为侈靡,莫若定立制度,裁抑婚姻丧葬过度之礼,罢去乡社追逐无名之费,用度有节则蓄积日广矣。’”(38)文中的村社、义社、乡社,均指在乡村中设立的社,属于村民自治的组织。

(三)乡村中设有三老,具有乡村自治的特色。元好问在《宛丘叹》中有三老的记载:“秦阳陂头人迹绝,荻花茫茫白如雪。当年万家河朔来,尽出牛头入租帖。苍髯长官错料事,下考大笑阳城拙。至今三老背肿青,死为逋悬出膏血。君不见刘君宰叶海内称,饥摩寒拊哀孤茕。碑前千人万人泣,父老梦见如平生。”诗末有作者注云:“髯李令南阳,配流民以牛头租,迫而逃走万余家。刘云卿御史宰叶,免除逃户税三万斛,百姓为之立碑颂德。贤、不肖用心相远如此。李之后十年,予为此县,大为逋悬(指拖欠的租税)所困。”据作者的自注可知,诗中“三老”的职责是协助长官收缴租赋。由于没有按期缴纳租赋,使得“至今三老背肿青,死为逋悬出膏血。”三老是古代掌教化的乡官。战国魏有三老,秦置乡三老,汉增置县三老,东汉以后又有郡三老,并间置国三老。这里的“三老”指乡一级的三老。主要职责是调停民事纠纷,收缴赋税等。《金文最》卷86记载,“张商老,以乡先生称之,以教授乡里几二十年,门人子孙相继登科至十数。且虽州县之间米盐细务,皆为之尽力。而断狱主于宽恕,济活甚多,吏民去思之。”张商老在乡里,以教育、教化为己任,同时还为乡里断狱。此外还行赈济、决断邻里纠纷等事。“王紘,岁饥,皆为除其息,宽其约,空乏者折券以赒之。又出己所藏图书,命名儒率诸好事子弟,朝夕请益,使知仁义孝悌之方。村人间有相犯者事无大小,一决于公,公徐剖析,喻以曲直,罔不忻从。有因积负而逃居者,公不忍以利逼乡人,乃亲至河北,访其人,付之券,使还乡里。”(39)从上文中可知,三老的职责有:教化、教育、断狱、借贷救济、调解邻里关系等。

(四)金代乡村基层社会管理实行职役制。白钢先生认为,中国乡里制度大体以中唐为界分成前后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乡官制,第二阶段为职役制。(40)金代乡村基层社会沿袭唐宋之制,乡里村寨的管理者,是招募的役职,而不是官职。“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41)说明金代乡村基层社会管理实行职役制。

(五)金代乡村基层社会组织为乡、寨(或村、里、庄)二级结构。在西京路等地已出现“社”一级组织,金代的社为之后的元朝所承袭,成为元代乡村社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①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研究及展望》,《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②张博泉等著:《金史论稿》,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

③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④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⑤刘浦江:《金代户籍制度刍论》,《辽金史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⑥张哲郎:《乡遂遗规——村社的结构》,《吾土与吾民》,三联书店1992年版。

⑦《金史》卷2《太祖纪》。

⑧《金史》卷2《太祖纪》。

⑨《金史》卷2《太祖纪》。

⑩《金史》卷46《食货志》。

(11)《金文最》卷22《济阳县创修县衙记》,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96页。

(12)《金史》卷97《韩锡传》。

(13)《金史》卷46《食货志》。

(14)《金史》卷46《食货志》。

(15)《金史》卷46《食货志》。

(16)《金史》卷46《食货志》。

(17)《金史》卷46《食货志》。

(18)《金史》卷46《食货志》。

(19)《金史》卷46《食货志》。

(20)《金史》卷46《食货志》。

(21)《金史》卷46《食货志》。

(22)《金史》卷46《食货志》。

(23)刘浦江:《金代户籍制度刍论》,《辽金史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页。

(24)《金史》卷2《太祖纪》。

(25)《金史》卷46《食货志》。

(26)《金史》卷57《百官志》。

(27)《金史》卷66《完颜勖传》。

(28)《金史》卷57《百官志》。

(29)《金史》卷24《地理志》。

(30)张哲郎:《乡遂遗规——村社的结构》,《吾土与吾民》,第208页。

(31)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32)以上所引均见《遗山先生文集》,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33)《金史》卷46《食货志》。

(34)《金史》卷46《食货志》。

(35)《金史》卷46《食货志》。

(36)楼钥:《北行日录》,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8页。

(37)《金史》卷46《食货志》。

(38)《金史》卷97《邓俨传》。

(39)《故潞城隐德君子王公墓志铭》,《全辽金文》,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4页。

(40)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第131页。

(41)《金史》卷46《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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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村落考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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