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献信息建设发展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文献论文,策略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时代使人们对国外文献有强烈的需求。目前全球每年出版的书刊,具有学术价值的分别是25万种和15万种。文献信息专家认为现阶段中国每年至少要引进图书15万种、杂志5 万种才能满足经济和科研工作的最低需求;而中国进口书、刊的总量不超过10万种和2万种。 难怪从国际联机检索终端获得的文献大约有一半在国内信息机构查不到原始文献。
文献的地理和部门分布不尽合理。下表是我国文献信息资源的地区分布(量级指数):
贵州 24 广西 188四川 428广东 1003
河南 82 河北 247福建 527江苏 1106
山西 102黑龙江 279浙江 786湖北 1423
安徽 120 湖南 333天津 871上海 2317
甘肃 179 山东 382辽宁 985北京 3926
资料来源:贵州省科委李恕和主编:《奔向21世纪》,黔新出(96)内力图准字第1—29号准印。
从上表可见,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富集地区只有北京和上海两处。但这种集聚不免盲目和低水平,文献收藏大量重复,利用率不高。北京地区外文原版期刊,科技情报系统与科研图书情报系统的重购率为35%,公共图书馆系统之间的重复率高达48%。另外,全国各部门之间的文献信息分布差距过大。政府、军队、高教系统占有文献信息总量70%以上,省级以下公共图书馆以及企业和中小学图书馆(室)占有量太小。
综上所述,在全球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文献信息量激缯的形势下,我国图书馆与信息中心的文献资源却在不断地滑坡。这种极为不正常的现象早就该引起高层行政当局的关注了。
1 国家文献信息政策的制定要汲取历史的教训, 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
文献信息政策是国家和执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其目的是通过保证文献信息资源和技术在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文化等领域中的广泛扩散来增进总体效益。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连续、科学和时效长的文献信息政策,有关部门及业务工作就会自行其是、造成混乱。中国1966—1976“文化革命”十年的惨痛教训不可忘记。从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有关部委对图书馆、科技情报中心等工作颁布过一系列行政法规,例如文化部1955年颁发《关于加强与改进公共图书馆工作的指示》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等,但这些文件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一遇政治运动或经济危机,文献信息事业就屡遭严重的干扰和破坏。曾记否,在全国粮食饥荒的60年代初,上级文件通知全国在建的“楼堂馆所”一律下马,图书馆、文献馆、博物馆等上层建筑产物就被划入“馆”(宾馆餐馆类)而首当其冲。“文革”十年,极左路线盛行,在全国城乡大范围内,数以百万册计的文献资料被人为地打上“封(封建)、资(资本主义)、修(修正主义)”的烙印而被无情地烧毁或作为造纸原料进了造纸厂。文献信息单位除了军队系统以外,被强令关闭了好几年。
中国“拨乱反正”20年了,文献信息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有文化的公民和政府机关的重视。目前我国已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在制定全国文献信息政策时,对未来“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总需求、因地域差异、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而导致的对文献信息需求的差异情况、现有文献信息资源在不同省区和不同部门的分布等情况,都要作为极重要的因素考虑进去,在摸清省情、县情、部门情况之后,实事求是地作出国家文献信息政策和策略。未来国家的现代化要求实现以电信为主要管理手段,使文献信息的采选、存储、检索达到自动化网络化,实现全球的资源共享。决策不经过反复地科学论证和实践,注定要失败。
发达国家的文献信息事业有一条成功的经验:文献信息政策的制定不只是保留给最高管理部门的;所有各级(管理部门)都得拟定相应的政策,比如文献载体、工作人员和拨款经费的政策等等。我认为,未来中国的文献信息政可以国务院国家政策研究机关和国家信息中心为牵头单位,分别对公共、科技、高校的图书馆系统、计委和经贸委下的信息系统,以及工、农、商业等部门,根据自身的情况共同制定出文献信息政策和规划。
2 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下个世纪,“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问题将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电脑信息网上的用户能够把他需要的信息从Internet等全球互联网上调出,然后可以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还可以借助数字化技术轻易地加工组合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所有权在计算机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现行著作权法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由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新科技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multimedia work(“多型态信息作品”)、 电子数据库以及其它21世纪新型信息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权益归属问题上,必须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调整、充实和修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评判标准,在新形势下要消除认识上的分岐、取得法律上的一致性公认。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复制者是用于商业目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线难以划清。此外发行权和“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信息时代的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怎样的行为才构成侵权,应作为出版发行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共同研究的问题。
“信息高速公路”中的信息新产品与服务多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与工业产权法相比,著作权法更集中体现了将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益予以平衡的思想。它在赋予著作权人一定专有权的同时,又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加以限制,其中最典型的是“合理使用”原则的运用。正确运用它去明确电子文献作品的权利归属,解决信息共享与控制使用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好数字化技术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的。
3 文献信息事业的立法保护
中国文献信息事业在社会上所处的地位,需要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的贬值和行政拨款增幅的不多,许多文献信息单位或部门都搞起了以副业养正业的“创收”工作;出租了房舍或场地、自办了商店,甚至有让出大厅改为歌舞厅的。据报载,国家图书馆的读者近几年大量流失;部分省市的文献信息中心长年“门可罗雀”。工作人员中的年青能干者,由于工资待遇太低和上班工作量太少学无所事而千方百计地另谋高就。部分县级图书馆(特别是连馆舍都没有的那些)更是名存实亡,没有读者进去看那几本多年以前留下的破书。公民教育素质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受到严重地制约。因此,保证信息事业在社会上层建筑中的固有地位,是保护的重要内容。
文献信息单位的利益需要保护。经费特别是文献的购置费用、馆舍的独立、财政支出及人事所有权、专业人员的配备和工资待遇,是关系到文献信息单位发展存亡的问题。中国至今没有统管全国文献信息的管理机构或真正起作用的部际协调机构。文献信息单位长期处于一种受制约的局面,弊端不少,如政出多头、协调失衡、事业经费和人事权益受制于人。近50年来我国文献信息事业举步不算很快。特别是地、县级公共图书馆,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其主管单位文化局的不重视,甚至是另有所图。据《中国图书馆学报》1997.No.6报道,某县拨给图书馆27 万元装修费,结果被用于文化局的改建加层上去,连馆舍也被占用1/3,另一县好不容易建起了一座1200m[2]的图书馆,文化局占用了40%……高校图书馆一般都没有独立人事权。一方面人才在流失,另一方面则常见不具备条件者凭“关系”调入,这怎么保证其学术性呢?
必须强调:文献信息事业固然需要行政扶持,但立法却显得更为重要。立法是国家对文献信息单位进行统一控制的手段,也是后者全面合作形成完善系统的必要步骤。立法能够赋权给一个合适的行政单位,给文献信息部门和单位必要的财政保障和其它服务,并使之纳入国家行政体系。立法赋予各文献信息单位存在、壮大和适应未来的变化。欧、美各大国,以及日本和印度比较发达的文献信息事业的形成,重视立法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英国早在1850年就制定世界上第一个《图书馆法》。日本第一个《图书馆法令》是1899年颁布的。俄罗斯1920年颁布《集中管理俄罗斯联邦图书馆事业》法令。据不完全统计,现在世界上已有半数国家制定了文献信息法或图书馆法。旧中国图书馆法颁布也很早:《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清朝宣统二年(1910)颁布的,民国四年和民国十九年两次颁发图书馆规程,对中国近代图书馆的建立和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1949年以来,大陆并没有一部《图书馆法》或《文献信息法》,这与有四千年历史泱泱大国的形象不大相称。本人希望关于中国的文献信息法令(图书馆法等)早日出世。让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局面取代随心所欲的人治,从而使我国文献信息事业走上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管理轨道,使国家珍贵的文献信息得到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浪费,实现资源共享,发挥整体功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收稿日期19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