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私有化_农庄论文

俄罗斯农业私有化_农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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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底,俄政府在决定推行激进经济改革方针(即休克疗法)的同时,宣布在农业中立即实行土地改革,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从而揭开了大力开展激进农业改革,大规模实行农业私有化的序幕。

一、农业私有化的两个相关方面

俄罗斯的农业私有化(确切说应称为民营化)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是土地的私有化,二是经营形式上的私有化。

(一)土地私有化

俄罗斯的土地私有化包含以下内容:

1.从立法上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由单一的土地国有制过渡到各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确认了土地私有制

俄最高苏维埃1970年7月1日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曾明确规定,俄土地专属国家所有,只供农业企业、其他社会性企业、组织和机构以及公民无限期使用或临时使用。任何以公开或隐蔽形式侵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行为,都应禁止。

1991年4月,由当时任俄最高苏维埃主席的叶利钦批准颁布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对俄土地所有制关系作了重大改变。新土地法典取消了单一的土地国有制形式,规定国家所有制、公民所有制、集体共同所有制、集体股份所有制可以平等发展。

1993年6月,俄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土地立法原则草案。它基本上吸收了1991年4月颁布的俄土地法典的内容,但在确立土地私有制方面大有发展:一是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没有任何例外地转为公民和法人私有;二是扩大了土地私有权主体的范围,即向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了购买土地并享有所有权的机会;三是允许出卖土地租赁权;四是允许农户经济雇工。

1933年12月12日,俄全民公决通过的新宪法规定,公民及团体有权拥有私人土地。可见,土地私有制已通过俄国家大法确定下来。

2.实施紧急的土地改革和农庄农场改组,加速土地私有化进程

1991年12月27日,俄总统叶利钦发布了《关于俄联邦实现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过后两天,俄政府通过了《关于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办法》的决定。这两个文件规定,所有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农业企业,必须在1992年3月1日前作出决定,向土地私有制、集体股份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制过渡,并在1993年1月1日前进行改组和重新登记。这是俄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由立法转向大规模实施的重大举措。

由于实施了紧急土改措施,俄大部分国有制土地被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了。据俄官方统计,到1993年底,国有制农业企业所占用的农业用地不超过整个农业用地的15%,其余的农业用地都被非国有化了。其中通过组建农户经济(家庭农场)转为私人所有的土地为1130万公顷,其中农业用地1040万公顷,耕地750公顷,分别占5%和6%。

3.突破禁区,逐步实行土地抵押和土地的自由买卖

在前苏联时期,无论是宪法,还是土地立法纲要,都把土地抵押和土地买卖划为禁区。连1991年4月《俄联邦土地法典》都明确规定,“对地段的买卖、馈赠、抵押和擅自交换……均属无效”。但从1991年底以来,土地买卖的禁区被突破了。

(1)叶利钦命令实行有条件的土地买卖和土地抵押。(2)俄宪法修正案确认部分土地可以私有和买卖,但有一定限制。(3)俄联邦法律取消了对买卖个人副业和个人住房用地的时间限制。(4)叶利钦命令所有的土地都可以买卖,但关于买卖土地的专门法律至今尚未出台。所以,俄的土地买卖还只是停留在原则上,尚未具体实施。(5)实行土地付费制。在1990年以前,前苏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一直是供免费使用的。1990年2月28日,前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纲要》,规定了“占有和使用土地要付费”的条款。1991年4月25日,俄颁布新的土地法典,规定凡占有土地、无限期和临时使用地段、租赁土地均应付费。土地付费的形式是土地税和租金。1991年10月11日,俄专门通过了《土地付费法》,1992年1月1日,俄又通过了《土地付费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凡是将俄领土上的土地归其所有、占有、使用或出租的企业、联合公司、组织和机构,包括非官方的国际组织、合资企业、外国法人、外国公民和无国际人士,都须缴纳土地税和租金。土地税根据应税地块的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税税率计算。按照该细则的规定,在农村地区,一般按每平米土地1戈比计税;位于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郊区、疗养区、莫斯科市和圣彼得堡市休养区的土地,按提高的系数计税;位于城市、工人村、疗养村和别墅村的土地,按规定的城市平均土地税税率计算;城市住宅和城界内的别墅、合作社和个人的车库占用的土地,按规定的所在地区土地税率的3%计算;采伐木材的森林占地的土地税,按木材采伐量的价值的5%计征;用于休养目的的林地,按其木材总储量价值的5%计征。

(二)经营形式上的私有化

过去,前苏联农业中主要采用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经营形式。到1991年底,俄共有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2.55万个。其中国营农场1.24万个,占用农业用地1.06亿公顷(占全部农业用地的47.7%)。集体农庄1.31万个,占用农业用地7910万公顷(占全部农业用地的35.6%)。从生产的农业产值看,国营农场占整个农业产值的40.9%,而集体农庄占28.9%。集体农庄名义上为集体经营,实际上已经国家化了。由于这种单一化和国家化的经营形式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加之其他一些原因,造成俄农业长期处于落后和危机状态。为了改变危机局面,俄当局于1991年底决定实施激进的农业改革,其基本方针之一,就是改变经营形式,使其多样化、非国家化和私有化。

1.强行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

1991年底,叶利钦关于土地改革的命令和俄政府关于改组农庄农场的决定规定,所有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必须在1993年1月1日以前进行改组和按规定程序重新登记。对那些无力支付劳动报酬和偿还贷款债务的农庄农场,应在1992年第1季度加以取缔和改组。

按照俄政府决定的要求,每个农庄农场都要立即建立土地私有化和改组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划拨出实行各种所有制的土地,确定每个庄员和职工应从公共财产中免费得到的土地和财产分额;将农庄农场的社会设施、住房、内部道路、动力和供水供气系统以及电话系统转为村镇苏维埃所有;也有权出卖和出租住房及其他社会性设施。

1992年9月4日,俄政府正式批准了改组农庄农场和国营农业企业私有化的条例。

俄的农庄农场改组过程延续了两年。到1993年底,已有2.4万个农庄农场进行了重新登记,占其总数的95%。其中1/3的农庄农场经劳动集体决定保留了原来的经营形式,其余的改组为11500个合伙公司、300个股份公司、400个企业和组织的附属农场、2000个农业合作社和3000个其他新经营形式。目前,俄农业中仍保留有少量的国营农业企业,它们占有的农业用地和产值不超过15%。

2.大力开展农户经济(家庭农场)化运动

农户经济在苏联解体前已经在农业中出现了,只不过数量很少。1991年7月1日,俄农业中共有2.5万个农户经济。

随着激进农业改革方针的实施,俄出现了建立农户经济运动。1991年底,叶利钦关于土地改革的命令规定,所有农业企业必须测定大片土地,用于建立农户经济,并简化拨给土地的手续。责成农业企业领导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拨给申请者一份土地和财产,如有拖延,则罚其3个月的职务工资。为了加快农户经济建设,俄建立了面积为1670万公顷的土地再分配基金,还从农庄农场的土地中划出2600万公顷交给地方权力机关,为城镇居民到农村建立农户经济提供土地。同时,俄政府还从财政上支持发展农户经济。首先是提供无偿援助,对迁往农村组建农户经济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家庭给7.5万卢布,每个家庭成员给1.5万卢布。1994年,这项补贴相应增加为127万卢布和25.4万卢布。其次是提供优惠贷款(年息为8%),而且72%的贷款由预算偿还。第三是提供税收优惠,新建农户5年内免缴土地税。

鉴于行政上的强制措施和财政上的支持,俄农户经济的数量增加较快。1992年1月1日,全俄共有农户经济6万个,到1993年1月1日,增加到18万个。1994年1月1日,达到27万个,共占地1130万公顷,平均每个农户占地42公顷。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俄盲目发展的农户经济大都“先天不足”,经营困难,甚至难以维持生存。所以,从1993年后半年起,俄不得不放慢了发展速度。1992年,农户经济增加了15.9万个,1993年上半年增加了7.5万个,1993年下半年只增加了1.2万个。

3.农工综合体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技术服务企业、物资技术供应企业和国营合作社企业的私有化和股份化

按照俄政府1992年9月4日和1994年3月29日颁布的有关条例,对这类企业的具体做法是:(1)对农工综合体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生产技术服务企业和物资技术供应企业,可采用出售股份、用商业招标和非商业投资招标方法出售企业、拍卖停办企业财产和赎买承租的财产之方法实行私有化。(2)对农工综合体的国营合作社企业,应由入股单位、财产委员会、财务机构、苏维埃和劳动集体的代表组成的协调委员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确认国家和每个入股单位分摊的分额。(3)对农工综合体的国营-合作社企业、组织和联合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

二、农业私有化中的主要问题

(一)初始阶段的方针过于激进,脱离了俄农村的现实。其表现:一是大规模地实行农业私有化,脱离了广大农民具有浓厚传统观念的现实。俄农民在所谓“社会主义”制度下生活了70年,形成了对国有制土地关系和公有制经济的习惯认识和某种依赖,对土地私有制和个体农户经济仍有较深的偏见和不安全感。所以,多数农民至今也不愿意从事独立的农户经营,反对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二是政府规定的私有化时间过于紧迫和短促,脱离了农庄农场体制长期存在的现实。从30年代集体化运动开始形成的农庄农场体制迄今已存在60多年,俄几代农民都在这种体制下从事生产和生活,并形成了习惯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可见这种体制在俄农村已根深蒂固。而俄政府却要在短短的1年内,甚至在几个月内,就取消和改组农庄农场,这无论对农业企业本身来说,还是对广大农民来说,都是不大容易接受的,而且是来不及准备的。三是盲目加快农户经济建设脱离了当前农村困难形势的现实。在俄经营家庭农场,需要大笔的资金投入和足够的机器设备。但当前俄农村经济形势非常困难,资金和技术设备都异常紧缺。政府为减轻通货膨胀压力,紧缩银根,目前也不可能拿出很多资金给予资助。在这种情况下,号召大力发展农户经济,甚至搞家庭农场化运动,也是不现实的。四是“一刀切”的私有化政策脱离了农庄农场发展状况不平衡的现实。按照俄政府的命令,所有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不管其经营状况好坏,一律加以取消和改组。这对那些经营好的和比较好的农庄农场来说,不仅会挫伤其积极性,也将破坏其长期形成的生产力。

(二)实施激进的私有化方针引起形式主义泛滥。由于俄政府采取行政命令方法开展农业私有化,从上面施加压力,加上规定的完成期限很短,不可能进行很好准备,所以,下面只好仓促上阵,大搞形式主义,应付差事。据俄农业学者透露,这场改组多数情况下具有形式主义性质,只是改换名称和招牌,把农庄农场换成农户联合体、股份公司、合伙公司或者农业合作社,但其内部组织结构没有改变,有其名,而无其实。俄农户和合作社协会主席巴什马奇尼科夫就曾对俄农业部长1993年初所说的建立了944个农户协会表示怀疑。他认为,俄只有250个农户协会。如果严格地说,那就不到15个。可见,其他的都是徒有其名。

(三)在激进方针指导下建立的农户经济大都“先天不足”,难以维持经营。首先,多数农场主不是职业农工,不懂农业劳动。据俄报刊透露,俄现有农户户主(农场主)中仅有40%的人是职业农业工作者,其余的大都是来自城镇的居民,他们既没有农业技能,也不懂农业劳动。从其身分来看,有社会名流办家庭农场的,他们以赚钱发财或消遣为目的;有知识分子办农场的,则以补充工资收入不足为宗旨;还有一种是处于过渡状态的农户(20%),户主一般都不是专家,往往不懂农业劳动。其次,缺资金,靠贷款,是俄农户经济的通病。现在,俄农户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按照1993年的价格,为组织商品生产,每个农户需要4000万卢布。可是,农场主本身没有“家底”积累,国家提供的无偿援助分摊到每个农户头上又微乎其微,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为了生存和维持经营,只好靠贷款。俄经济学者1992年抽样调查,在农户经济的资金来源中,国家贷款占73.4%,工业企业发起单位的贷款占12.5%,商业银行贷款占8.7%,农庄农场的贷款占0.6%,亲属的资助占0.5%,自有资金占4.3%。近两年俄经济持续危机,国家财政困难,对农业的预算拨款和信贷资金不到位。所以,农户经济缺资金的问题愈益严重。

另外,缺少技术设备也是农户经济的一大难题。目前俄每个农户平均占地42公顷,占地多的达到100多公顷。这么多土地,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技术设备,那是很难经营的。1993年,每两个农户才有1台拖拉机,每4个农户才有一部犁和播种机,每10个农户才有1台联合收割机。缺少技术设备的主要原因,一是农用技术设备价格猛涨,农场主无钱购买,二是他们所需的小型机械化工具,俄目前尚不生产,需花外汇从国外进口,这对缺少资金的农户更是难上加难。

由于上述诸多原因,许多农户难以生存。1992年,全俄有5000农户停止活动,平均每100个新建农户中就有4个解体。1993年则有14000个农户停止活动,平均每100个中有14个解体。

三、对激进农业私有化方针的调整

从一开始,俄上层一些领导人就对激进农业私有化方针有分歧意见。俄前议长哈斯布拉托夫、政府土地改革和土地资源规划委员会主席科莫夫、农户和合作社协会主席巴什马奇尼科夫、农业联盟副主席沃龙佐夫等人就曾公开发表不同看法。他们认为,现在单靠家庭农场不能养活国家,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仍然是生产农产品的主要部分,只能靠它来养活人民。而且,取消农庄农场体制的速度同大规模地建设农户经济的有限能力很不相称。1992年2月13日,俄集体农庄庄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公开批评总统的土地改革命令和政府改组农庄农场的决定同“以前通过的法律有矛盾”,是“对集体农庄的行政命令”,是“对劳动集体内部生活的干预”,并呼吁让劳动集体自己选择经营形式和决定改组期限,不要采用强制和运动的方法改组农庄农场。同时,激进的私有化方针也遭到一些地方苏维埃领导人反对和抵制。

由于上述情况,俄政府不得不于1992年3月6日作出决定,规定:如果农业企业劳动集体全体会议决定保留原来的经营形式,可以对其进行重新登记,并给它们固定土地。1992年9月4日,俄关于改组农庄农场和国营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1992年10月,俄最高苏维埃会议代表再次就农庄农场改组问题向叶利钦提出质疑。他在讲话中强调说:“土地的任何经营形式,只要它有效,只要人们选择它,就应当予以保留。我们从来未主张强行解散农庄农场,特别是经营有方的,我们正尽力支持它们。”后来,俄政府新总理切尔诺梅尔金在就职演说中也强调提出,在农业部门,既要大型生产单位,也要私营生产单位。由此可见,俄政府对激进的私有化方针作了调整:由彻底改组农庄农场改为允许经营好的农庄农场存在:在单一强调加速农户经济化改为农户经济与农庄农场经济并存和自由发展。

从实践结果来看,到1993年底,有1/3的农庄农场保住了自己原来的地位。同时,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农户经济发展的速度减慢了。这也证明原来的激进私有化方针得到了一定调整。

四、对俄农业私有化效应的评价

从近三年俄农业依然连续下降的事实表明,农业私有化没有产生预期效果,起码在目前还没有产生这种效果。相反,却出现了一些负效应,将对整个农业和经济,甚至对俄政局产生某种影响。

(一)农户经济目前的规模尚小,经营条件差,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到1993年底,俄共建立了27万个农户经济。无论从占用的农业用地看,还是从生产效率看,它在整个农业中占的比重都很小。而且,由于大部分家庭农场都患有“先天不足”症,资金和技术设备严重短缺,经营条件十分困难。俄政府目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拿出足够资金给予资助,所以,它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家庭农场那样发挥作用。1992年,它生产的农产品仅占2%。据估计,到1995年,如果农户经济增加到五六十万个,它在整个农产品生产中的比重可能增加到5-6%。

(二)形式主义的改组没有改变生产单位内部的经济关系,没有调动农民的生产潜力。俄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宗旨,本来在于改变生产单位内部的经济关系,从而激发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由于自上而下的强迫方法和压力,许多地方不得不搞形式主义,只重视作表面文章,而未下功夫去改变内部组织结构和经济关系,没有真正赋予农民独立自立的地位,也没有为其创造独立经营的条件,因而未能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据俄农业学者调查,近两年来,只有12%的农业企业里职工的积极性有所提高,而38%的农业企业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反而降低了。

(三)农业私有化的负效应将对整个农业产生一定影响。同俄政府的愿望相反,农业私有化出现了一些负效应。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家庭农场化运动削弱了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经营水平。在退出农庄农场从事农户经济的农场主中,有不少是原所在农业企业的骨干力量,如农艺师、经济师、会计师、机械师以及经验丰富、阅历较广的劳动模范。这些骨干的离去,必然会大大降低原单位的经营水平。在目前农户经济尚不能发挥多大作用的情况下,农庄农场的生产却受到了不小影响。二是改组和私有化过程使农业企业几乎处于停顿状态。俄在物质和财政崩溃的条件下加速改组和私有化过程,分散了农业企业专家和领导人的力量,使他们无法解决最迫切的现实问题和远景问题。所以,严重影响了农业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近两年来,俄有48%的农业企业停止了生产项目建设,有51%的农业企业停止了社会性设施的建设。这也必将对整个农业生产产生不良影响。

(四)激进农业私有化方针的失败最终可能对俄政府产生影响。首先,俄政府实施的激进私有化方针,也像整个经济中的休克疗法一样,遭到了失败。俄农业仍处于严重危机之中,农业产值连连下降,农民收入水平降低(1993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9%),生活水平下降。这不能不直接影响叶利钦的改革形象,使其在农民中的威望大大降低。再说,由于农业私有化的负效应,加之对农业投入减少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急剧扩大(1990-1993年,农产品总价格上涨89倍,而工业品总价格则上涨519倍)等原因,农业已连续3年下降(1991年下降5%,1992年为8%,1993年4%),今年仍无望摆脱下降局面。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部门,它的下降势必影响到整个经济领域。在当前情况下,俄经济状况能否好转,直接影响俄政局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激进私有化方针的失败,将最终对俄政局产生不良影响。另外,俄农业私有化的重要内容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和允许土地买卖。而在俄颇有影响的政治党团-俄共和农业党恰恰主张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反对土地买卖。这两个政党在1993年议会大选中都获得了胜利,目前在议会的议员团中颇有影响,农业党的代表雷布金还当选为国家杜马主席。如果将来在俄农村出现倒买倒卖土地(据俄前农科院院长调查,60-67%的人认为,土地买卖会导致投机活动)的混乱局面,这些党团则会通过国家杜马这个重要机关对政局施加影响。

五、俄农业私有化的教训

第一,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能简单化和“一刀切”。俄农业私有化的过程,也就是变革农业生产关系的过程。在开展这个过程时,应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水平,寻找与各自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形式。农庄农场体制在俄长期存在,发展很不平衡。的确有不少农庄农场的生产力水平很低,同“一大二公”的农庄农场形式不相适应。如不改变这些已成为桎梏的单一公有制经营形式,生产力就不能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俄对落后的农庄农场改组和私有化,应当说是必要的。但是,像在初始阶段那样,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进行改组,即使经营好的和比较好的也不放过,那就不能说是正确的。因为这无疑又会造成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不适应,从而破坏已经发展起来的生产力。农业私有化中出现的负效应,实际上也是对生产力的一种破坏。

第二,生产关系的变革不能靠行政命令,不能搞运动。任何生产关系的变革,都应当是客观条件成熟后水到渠成,决不能凭主观愿望拔苗助长,也不能靠行政命令和搞运动。前苏联(包括俄罗斯)经历过的数次农业生产关系变革过程可以证明,依靠行政命令和搞运动方法推动变革的,必然是要么形式主义泛滥,要么产生严重后果。30年代斯大林依靠强迫命令搞全盘农业集体化运动,造成了破坏生产力的恶果。50年代赫鲁晓夫搞集体农庄改国营农场,使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70年代勃列日涅夫靠搞运动的方法搞农工一体化,逼出了形式上的一体化,并未产生多大效果。现在,俄又采取同样方法搞农业私有化,结果产生了负效应。所以,这一条教训虽是老生常谈,但往往容易被忽视。

第三,要尊重农民愿意,不要强迫他们去干暂时还不愿意干的事情。俄的农业私有化也存在违背农民的愿意问题。无论是实行土地私有制,还是允许土地买卖;无论是改组农庄农场,还是鼓励从事农户经营,从目前情况看,都还不是多数农民的愿意。据俄《农村生活报》今年2月报道,有78.4%的被调查者对土地买卖持否定态度;愿意独立经营的农民,1992年占5.8%,1993年又降至1.4%。可见,在俄实行私有化的客观条件目前尚未成熟,俄当局强迫农民去干他们暂时不愿意干的事情,自然不会有好的结果。

第四,在处理生产关系问题时要避免走极端。俄以前实行单一的、一大二公的农庄农场体制,一般来说,束缚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应当改革,但俄政府在开始阶段,全盘否定农庄农场体制,把恢复和振兴农业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家庭农场的发展上,这不能不说是走了另一个极端。俄农业部长1993年11月也曾强调指出,“农业部门不要走极端,不应像农业改革初期那样,把集体经济与家庭农场对立起来。小型、中型和大型生产单位应有合理的比例。”主管农工综合体的政府副总理扎韦留哈1994年5月再次抨击极端行为,说“农业方面的激进行为是不能接受的”。后来俄政府对过激的农业私有化政策作了一些调整,允许经营好的农庄农场存在,使大型、中型和小型生产单位保持合理的比例,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将会有益于俄农业的发展。

第五,要重视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一个具体生产单位,不可能具备生产所需要的一切技术设备,需要得到社会提供的服务。小型生产单位更是如此。大有大的难处,小有小的难处。小型生产单位一般来说资金有限,不可能“五脏”俱全,如果得不到社会化服务,就会寸步难行。俄目前的27万个农户就吃了这个亏。政府在加快农户经济建设的同时,没有相应发展生产基础设施,没有建立为农户服务的机器拖拉机站和技术设备租赁站,没有组织相应的产品采购站。结果使很多农户在缺资金、缺技术设备的情况下难以维持经营,有的不得不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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