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医疗事故保险制度的思考_意外保险论文

关于建立我国医疗事故保险制度的思考_意外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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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是以实践为特征的高科技、高风险的、不断发展的科学,医学科学的特征决定了医疗意外不仅客观存在的,而且其发生机理非常复杂,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很严重。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是通过医疗保险机构,建立社会化的经济分担方式来处理的,而我国的医疗风险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特点与现状,以及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所反映出的矛盾来看,尽快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改革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医疗意外界定和分析

1.医疗意外的客观存在性

在医疗损害事件中,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是不一样的。虽然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中,患者的死亡、残疾或机体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都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但是前者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此,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相比较,医疗事故是人为的、主观的,可以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去避免。而医疗意外是客观的,是医务人员本身存在着或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预料和防范或者是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国际上公认的医疗确诊率为70%,急症抢救的成功率为75%。这说明由于误诊而导致的医疗意外是客观存在的。

2.医疗意外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医疗意外客观存在,但并非都会发生。这是因为诊疗护理的过程是检查、诊断、治疗、痊愈的集合体,其中的致害因素是复杂的。既有病理因素,又有心理和环境因素;既有患者的个体差异,又有疾病的复杂症状;既有药物和手术的治疗作用,又有药源性疾病和手术并发症;既有自然科学发展水平对医学的制约,又有医生的临床经验、医院的设备条件和医疗管理体制等因素的限制等等。因此,使用非常成熟的诊疗护理技术可能会出现预想不到的医疗意外,临床上最常见的是无过错输血感染。正是人类疾病和患者体质的复杂性,才出现了诊疗护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造成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

3.医疗意外的损害后果具有严重性

医疗服务的对象是人,医疗行为直接面对病人的身体和生命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后,必然对患者身体造成各种不可逆的损伤,更有甚者将会导致生命的终结。“生命至上、健康无价”, 医疗意外除了给患者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外,更严重的是精神上的打击和伤痛。

医疗意外纳入保险制度管理的必要性

保险是现代社会里一种化解和抗御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医疗意外保险等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既是医疗和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一方面使医疗机构从繁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免去支付巨额赔偿金的负担,促进医疗事业良性有序地发展。因为大部分医疗损害并非源于医方的过错或过失,而属于医疗意外风险所致。另一方面也可使遭受意外的病人及时得到赔偿,为后续的治疗及康复提供物质基础,从而能有效地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在目前医疗市场逐步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将商业保险这种市场行为引入医疗业务当中,将是今后的一种潮流,也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即让市场来调节、缓和并解决医患矛盾。

1.医疗意外符合保险制度中的可保风险条件

保险制度中的可保风险具有如下特征: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是意外的,且有大量标的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医疗意外是医方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在正常的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发生的可能;人们并不能确定医疗意外发生的具体时间;医疗意外造成了病人人身损害,但造成多大损害人们事先也无法预料,损害后果不确定;医疗意外也不是患方或医方故意造成的危险。由此可见,医疗意外作为一种风险,符合可保风险的特征,属于可保风险的范畴,可以作为保险制度适用的对象。

2.设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可以促进医学乃至社会的发展

保险制度从产生之初,其基本目的就在于分散危险、损失补偿,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和发展。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散于患方群体乃至整个社会中,比单纯的医患双方分担风险的模式,自然有更强大的能力来消化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消除医患双方所承受的沉重经济负担。最终可以化解医患双方间的纠纷,保障患方个人及家庭生活安定,保障医方正常的生存、发展,促进医学科学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在医疗意外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其后果不仅是一个生命的结束或健康受到损害,而且由此还必然给本人或他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虽然不能填补前者,却可以填补后者,从而减轻或消除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维护双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这符合一般保险制度的目的,也是医疗意外的必然要求。

因此充分利用各方和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不仅仅是消极化解式地应对风险,它还体现了人类社会共同应对意外灾害、保障自身安全、促进自身发展的积极意义。

3.推行医疗意外保险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还比较落后,业务发展极不平衡。医疗意外保险因为涉及到专业性很强的医学领域,而我国保险公司目前还缺乏既懂医疗又懂保险及法律的人才,在医疗意外保险的开发、理赔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市场需求是明确的,所以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尝试着推进这项工作。客观上讲,保险业也理应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承担起社会责任,为医疗意外风险提供有效的转移途径。事实上,完整的医疗风险保险体系包括医疗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而医疗意外保险的有效运行必将带动医疗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为保险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建立医疗意外保险制度的方法

强化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

现代医学的发展使人们对医学的信心和期望、对医务人员的依赖和要求越来越高。表现在临床实践中,就是一旦出现医疗损害或治疗效果与预期效果不一样即归咎于医方。据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患者对医疗风险的认识还存在不小的误区,愿意为医疗意外购买保险的人只占四成左右。对于市场上已经推出的一些医疗意外险,以及还在设计中的“误诊保险”和“药品过敏反应保险”等,多数患者也不接受。

因此,政府、社会、媒体、医院等都要强化医疗意外的风险意识,积极寻求医疗意外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机制。对于政府和医院来说,有必要加强医疗卫生保健知识的普及工作,有选择地讲一些如无过错输血感染、手术并发症、药物毒副作用等知识。可以利用医院的宣传栏、社区和乡村的宣传栏、医疗卫生保健讲座、电视和广播的公益广告等,宣传“治病冒风险”的观念。医务人员必须要尽可能地把医疗意外情况向患者讲清楚,凡是没有及时让患者知情的医疗意外,医务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新闻媒体也要正确报道和引导医学成果,不要随意地夸大生物科学技术、现代化医疗设备在诊疗护理上的作用,夸大保健品在预防疑难杂症和延年益寿上的作用,防止患者思想上出现一个误区——医学已经无所不能。

1.确立恰当的医疗意外保险筹资方式

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国情决定我们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以低成本医疗为目标,通过一揽子体制改革来解决医疗领域出现的问题。对于医疗意外等医疗风险可采取病人、政府、社会团体多渠道筹资,鼓励并推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机制。

对于医疗事故,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而纯粹的医疗意外可以通过患者购买意外保险的方式转移。对此可以在门诊挂号费和住院床位费中加收费用,然后强制医院按照门诊量和病房工作情况为患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因为车票、船票、飞机票中都含有意外保险费,医疗行业属高风险行业,医疗费中也应允许含意外保险费。

此外,政府牵头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患方因投保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他们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医方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为此,可以考虑由医方群体交纳一定的费用,设立医疗意外风险保障基金,专门用于填补医方因医疗意外所遭受的损失。医方则可将此费用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中从而向社会分摊。

2.探索医疗意外保险实施方式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医疗意外保险现阶段适合采用低保费、低补偿、广覆盖的办法,让更多的投保者得到补偿,更多的消费者在经济上、心理上求得一定的平衡。国家可以根据这个宗旨,用立法的形式制订《医疗意外基本保险条例》,根据门诊、住院、手术或按病种制订相应的保险金额、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分离式或捆绑式),并强制所有患者在医疗需求中无条件参保。数据显示,医疗意外的发生率远高于航空、交通等其他意外的发生率,既然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都实行了自愿或半强制的保险,且运作良好,广为接受,医疗意外同样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分散和转移。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再开发一些“高保费、高保障”的针对某些特殊风险的险种,如无过错输血感染、重大高风险手术等,由消费者以自愿方式在就医前选择购买,以满足经济状况较好患者的需求。

3.探索积极有效的医保合作模式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一些完全由病人筹资的医疗意外保险,如母婴平安保险、人工流产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精神病人住院意外伤害保险等,这些险种受到了病人和病人家属的肯定和欢迎。据调查,保险公司非常乐意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但发展也存在阻力,阻力主要来源于与医院管理方的协作。因此要积极探求寻求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有效的合作模式。在医疗意外保险产品开发、承保及后续的理赔服务中,都要寻求医疗机构的支持和协作,克服保险公司缺乏医学人才的瓶颈限制。二者作为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经营目标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保险公司应以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为契机,及时跟进,逐步探索与医疗机构的合作框架,以寻求二者经济利益平衡点为宗旨,开展多种方式的互惠互利合作,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共同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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