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及其实践指导意义_产权理论论文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及其实践指导意义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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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核心内容和基础条件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纵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过程,实际上就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入手点,以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为落脚点的重构社会主义新型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历史进步过程。

在公有制基础上搞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我们不仅没有先人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也没有失败的教训可记取,“摸着石头过河”则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策略。实事求是地讲,我们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开始改革实践的。在这种情况下,引入西方经济理论并应用于中国的改革实践也就成为一种选择。

在产权制度改革问题上,许多人言必称“科斯”,① 而很少提到马克思。实际上马克思是人类社会经济思想史上第一位产权理论经济学家。作为法学世家出身的马克思,最初也是攻读法学的,这使他能从法的角度深刻揭示产权的实质和内容;而后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又使他充分地认识到法学上产权关系和经济学方面的生产关系之间的内在本质联系。正由于如此,才使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成为真正科学的产权理论。

新中国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应永远成为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更应如此。由于我们对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的挖掘、学习和研究还不够深入,还没有通过有效的宣传使其成为“普照之光”,并用以指导正在不断深入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研究,并用以指导我国的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十分必要。

一、产权及其形态

1.产权及其产生根源

产权问题是经济学的最基本的问题,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产权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所有权。他指出:“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② 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③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自然界和社会的一切现象,都是运动着的物质的各种不同表现形态。法律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只能从物质生活关系中找到它们产生的根源。从产权的起源上看,产权最初表现为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或普遍接受的规则和行为方式。而后,这些习惯或规则的受益者为强化和保护由此而来的既得利益,要求以法律形式进行硬性约束,形成法权。对此,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④ 可见,产权的经济属性和法权属性两者缺一不可,但又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在时间上有先后,层次上有主次,先有经济关系,后有法权关系;同时,法权关系必须以经济关系为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⑤ 马克思还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⑥

2.产权形态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随着人们物质生产关系的变化,产权形态不断地发生变化。产权的最初或称原始形态是对自然条件的占有。“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他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⑦ 可见,产权的最初或原始形态是直接的公有制。

随着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能力的提高,构成财产的内容已经从自然存在的原始要素发展为由劳动生产出来的要素,具体内容主要是生产工具。对生产工具的所有,标志着产权的第二形态。马克思说:“这是第二种历史状态,他按其本性只是作为第一状态的对立物,或者可以说,同时作为已经改变的第一种状态的补充物,才能存在”。⑧ 产权的第二存在形态是劳动者对劳动工具的直接占有,其性质与原始形态的产权没有质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在产权关系的物质内容上包含了生产工具。这一历史时期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⑨ 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私人所有权。

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分工和劳动产品交换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劳动产品交换又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使产品占有上的不平等得以产生。一些自然条件好的、拥有较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部落或家庭,把战俘或贫困氏族成员作为奴隶。在这种状态下,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土地和劳动工具,甚至连本人都归统治者。这就是被马克思称为第三种产权形态的特征。第三种形态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以前的私有制。“这种形式实质上是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公式”。⑩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资本主义的产权形态产生。在资本主义产权形态下,劳动者已经成为自由人,他们一无所有,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也没有生活资料所有权,唯一所有的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权。马克思说:“在资本的公式中,活劳动对于原料、对于工具、对于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都是从否定的意义上即把这一切都当作非财产发生关系”。(11) 也就是说,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成了劳动者的非财产或非劳动者的财产,成了资本家的财产。我们把以无偿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称为产权第四种形态,或直接称为资本主义的产权形态。

资本主义的产权形态其表象显示它的平等性。无论是在商品市场或劳动力市场上,交换主体的身份都是平等的,都是在法律上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但是,在资本主义的产权形态中,所有权对资本家和工人具有完全相反的意义。马克思说:“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12)

在资本主义的产权形式中,财产是“过去的或客观化了的他人劳动”。(13) 实质上是对过去无酬劳动的占有。在这种产权形态下,所有者不仅有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且转化为日益扩大地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

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下,早期私人资本之间的竞争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垄断取代了自由竞争,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私人生产的有序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以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无限扩大和无产阶级的日益贫困的矛盾,导致了生产过剩和周期性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越来越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综合这一系列矛盾,马克思指出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必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建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4)

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一直作为“马克思之谜”存在到今天。试图破解的人一直大有人在,给出“谜底”的人也不少,但时至今日仍没取得大家的共识。随着人们对现代产权和产权制度理论认识的不断提高,真正“谜底”已浮出“水面”。我认为“在协作和对土地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应是产权第五种形态,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权形态。

二、产权的形式特征

1.产权是一组权利束

马克思系统分析了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各种产权形态后,指出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能形式在内的一组权利束。这里所说的所有权指财产权利的排他性所有,是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是指实际使用财产进行生产活动的权利,马克思说过:“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像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15)支配权(或称管理权)是对运营一定量财产、资本所从事的生产或市场活动进行具体组织管理的产权权能;使用权是产权主体利用、改变或消费客体的权能;收益权是对一定财产、资本运营收益的要求权或索取权,它通常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与前四项权能相伴而生的,是在实施行使上述权能的基础上,各权能主体要求获得收益的权利。

2.具体的产权形式具有可分离性

产权具体形式,诸如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权等,既可以统一于同一权利主体,也可以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采取分离的形式或进行不同的权利组合。产权集中于同一权利主体是一种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形态。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方式,指出独立的农民和个体生产者都属于这种产权形态。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企业中所有权与支配权开始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16)

在产权分离的条件下,各项权能又可以有不同的组合形式。在资本主义土地租赁经营条件下,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马克思说:“正如土地的资本主义耕种要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作为前提一样,这种耕种通常也排除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显然,土地所有者自己经营纯粹是偶然的情况。”这种土地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就是“资本和土地的分离、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分离”。(17)马克思还说:“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只是产品地租的转化形式)这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18)

随着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发展,所有权进一步和占有权分离。在间接融资条件下,资本的所有权分解为储户的“资本所有权”和银行的“借入资本所有权”。资本的占有权为资本家所有,支配权由经理人掌握。马克思指出:“但是一方面,因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货币资本家相对立,并且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性质,集中于银行,并且由银行贷出而不再是由它的直接所有者贷出;另一方面,又因为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既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19) 在直接融资条件下,资本归全体股东所有和占有,董事会掌握“借入资本所有权”,董事会和经理共同拥有支配权。

3.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可以是多样性的

马克思在研究亚细亚土地所有制时分析了公有制产权形式,并且特别强调了公有产权实现形式的多样性,指出:“这种以同一基本关系(即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形式,本身可能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实现出来”。(20) 在所有权归公社所有的前提下,占有权可以属于公社内部的私人成员,“在亚细亚的(至少是占优势的)形式中,不存在个人所有,只有个人占有;公社是真正的实际所有者;所以,财产只是作为公共的土地财产而存在。”(21) 在亚细亚公有产权形式中,也存在若干小公社构成的共同体拥有所有权而占有权归公社所有的情况。“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因为这种统一体是实际的所有者,并且是公共财产的真正前提。”(22)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产权仍然可以是分离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23)

4.产权形式要求与生产方式相适应

马克思认为,起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产权关系并不是永恒的,而是一个随生产力发展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24) 这是因为生产力作为社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处于不断运动变化的状态之中,而“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25)“社会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26) 因此,马克思认为产权变化的动力来源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对范畴所形成的社会动力,当旧的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新的生产力水平并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新的、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就将取代原来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必将形成新的产权形态。一个时代的产权形态是与这一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

三、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生产时发现了这种生产方式的秘密:剩余价值是雇佣劳动者创造的,生产剩余价值的秘密在于劳动力成为商品。他在研究资本主义制度下收益分配关系时又发现,作为剩余价值转化形式的利润,它的第一个占有者并不是它的最后所有者。货币资本所有者和土地资本所有者,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利润的生产,但也都要与在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一起分配利润。这样,剩余价值则被分割为工厂企业主收入、商人利润、银行家利息和土地所有者的地租。职能资本家作为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凭借的是他们所拥有的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权。货币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拥有的法律意义上的货币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并不会为他们的所有者创造出剩余价值。那么,他们又是凭什么去分割剩余价值呢?也就是说,他们凭什么参与利润或收益的分配呢?

马克思指出:“资本(并且土地所有权,资本把它当作自己的对立物包括在内)本身已经要把一种分配假定作为前提,那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要被剥夺,那些条件要在少数个人手中集中,那一些人又对土地拥有排他的所有权。”(27)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抽象得出:所有权是收益分配索取权的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收益分配索取权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权。货币银行家、土地所有者,都是有合法权利的人,他们在资本主义法律上都有凭借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力。

马克思在分析产权与收入分配关系时,还发现这样一个问题:货币银行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分配权的基础是货币和土地所有权;而职能资本家并不拥有转化为资本的货币和土地的所有权,他们又是凭什么去直接占有剩余价值呢?经过分析,马克思认为,职能资本家对企业主收入的索取权来自他对资本的使用权或支配权,来自他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着生产管理的职能。马克思指出:“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要在一个形式上表现为一个自然为资本所有的果实,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则在一个相反的形式上表现为资本的特有的果实,表现为企业利润。一个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结果,另一个则单纯表现为用资本进行操作的结果,表现为资本参加过程或活动资本家发挥功能的结果。”(28) 职能资本家通过支付利息和地租取得货币资本和土地资本的使用权,通过支付工资取得对劳动力的支配权,按照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规定也就取得了对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占有权。

通过以上对马克思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关系的介绍,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概括为:所有权是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取得收益分配权的原因;使用权和支配权则是职能资本家取得收益分配权的原因。

在研究中马克思还发现这样一条规律:收益分配权随所有权的变化而变化。他指出,当土地所有权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转归国有后,收益分配权也归国家所有;当私有企业国有化后,收益分配权也归国家所有。

此外,马克思还对所有权及由所有权所决定的收益分配权继承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存在私有产权的社会条件下,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可以继承,“废除继承权不会使社会革命开始,而只会使社会革命完蛋。”(29) 他还认为,继承权的消亡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改造的自然结果,而绝不能倒过来。

四、几点启示

1.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公有产权制度

通过对马克思关于“产权及其形态”理论的学习,使我们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更深刻的理解。我们共产党人选择社会主义制度,绝不是感情用事,而是社会形态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必然。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权形态,从总体上看,应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对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民族凝聚力至关重要。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生产资料公有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公有产权制度。

坚持和完善公有产权制度的同时,也必须毫不动摇地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产权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并不等于消灭了消费资料私有制。根据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实际情况,非公有制经济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还会获得更多的个人财富,使得私有成份还会不断增加。我们对这些私有财产、资产必须给予制度上的保护。确保各类产权不受侵犯,维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能够包容多种经济成份,满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要求,同时又不会失去公有制经济控制力的有效的产权组织形式是各种类型的股份制。全面推进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股份制改革势在必行,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大胆地走下去。

2.必须在不断创新中发展和完善产权制度

马克思关于产权形态特征的论述,至少可以给我们如下的启示:

(1)产权制度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马克思关于产权形态要求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理论,提醒我们不能静态地安排产权制度。社会发展的历史,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生产力的发展是绝对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则是相对的。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产权制度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

(2)要从整体上优化产权制度

马克思提出的“产权束”的思想,说明产权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其内容相当丰富。“产权束”的裂变和重新组合,能够派生出多种具体的产权形式。有鉴于此,对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去考虑,必须从整体上实现制度的优化。不仅要正确处理好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关系,还要处理好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以及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等权利关系。

(3)产权制度改革要大胆创新

马克思关于产权具体形式多样化和公有产权形式可以是多样性的理论,告诉我们在产权制度改革和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过程中,要大胆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未来的希望所在。社会主义产权制度的希望在于创新。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大胆地建立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曾经被作为“资本主义道路”的土地“包产到户”,作为当代我国农村的产权制度而普遍推广。股份制从试点到有限实行,再到包括大型国有企业在内的全面推行,也是不断创新的结果。在今后的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更要鼓励大胆创新。在创新中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4)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必须以公共财产不受侵害为原则

马克思主张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多样化,同时强调了这种多样性必须以“不存在个人所有”和“公共财产”的公有为“真正前提”。这应该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理解“不存在个人所有”,应指不存在化公有为私有,而不是指通过劳动获得的个人财富的个人所有。公共财产的公有,是指终极财产所有权的公有,而不是指终极产权不变前提下的各种权能的私有,如公有土地所有权不变前提下的土地承包,国有产权不变前提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民营等,都不属于私有化。

3.必须坚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

马克思关于“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的理论,揭示了收入分配决定及其变化规律,对于我们解决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问题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和贡献率分配的原则所遵循的就是这一规律。这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上是一次重大突破,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的收入分配思想理解的并不全面,片面地理解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按资分配是资本主义的收入分配原则,并将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资分配作为区别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标准。通过对马克思关于所有权与收益分配权思想的研究得知,在社会仍然存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社会条件下,应实行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和贡献率分配的原则。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但不是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共同构成社会财富的源泉。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和贡献率分配社会新增加的财富,并不是对马克思收入分配思想的违背,而是全面的贯彻。

①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系统提出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1937年科斯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为标志。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0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2页。

⑥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829页。

⑦⑧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1、501、502页。

(11)(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00、454页。

(12)(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0、832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3页。

(16)(17)(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35、847、90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6页。

(20)(21)(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2—473、481、473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1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2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487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83页。

(27)(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921、420—421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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