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解《易》方法之“理一分殊”
苗 圃
(三明学院闽学研究中心,福建三明 345000)
摘 要 :“理一分殊”是朱熹易学思想的核心。朱熹用这一方法来注解《周易》,他指出应通过占筮,根据不同的卦爻辞,推出义理,不得脱离占筮而直言义理。朱熹解《易》的方法,即是通过“分殊”来体悟“理一”。朱熹运用“理一分殊”的方法论解《易》,朱熹的这一解《易》方法,既不同于程颐直接以义理解《易》,也不同于传统的以象数解《易》,而是通过占筮,将象数、义理统一起来,实现了象、理、占为一体的易学形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易学体系。
关键词 :朱熹;周易本义;方法;理一分殊
朱熹的易学思想在其理学思想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朱熹在其名著《周易本义》中,运用“理一分殊”方法对《周易》进行重新解读,力求恢复《易》之本义,纠正汉唐以来解易的弊端。这一方法,既是其易学方法的核心,也是其理学思想的方法论基础。
一、“理一分殊”的提出
“理一分殊”这一概念,最初是程颐与其弟子杨时讨论张载《西铭》的主旨时提出。这是张载书于学堂“双牗”之上的一篇铭文,又名《订顽》,意在训勉学生,仅三百余字。《西铭》其中曰:
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圣,其合德;贤,其秀也。凡天下疲癃、残疾、惸独、鳏寡,皆吾兄弟之颠连而无告者也。[1]
二程对《西铭》推崇倍至,程颢曾说张载此文笔力深厚,他人无法做到,他更断言自孟子之后学者,无人能比。程颐也说:“醇然无出此文也,自孟子后,盖未见此书。”[2]杨时作为程颐的得意门生自然对《西铭》十分重视。他在阅读此篇时向程颐提出疑问:“《西铭》之书,发明圣人微意至深。然而言体而不及用,恐其流遂至于兼爱。”[3]杨时认为张载只称乾坤为父母,而未谈及血缘之父母及兄弟亲族,也就是只谈仁之体,未谈人之用,脱离了具体的仁爱,这与墨子的“兼爱”思想相似。程颐针对杨时的疑问,作书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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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铭》之为书,推理以存义,扩前圣所未发,与孟子性善养气之论同功,岂墨氏之比哉?《西铭》明理一而分殊,墨氏则二本而无分。分殊之蔽,私胜而失仁;无分之罪,兼爱而无义。分立而推理一,以止私胜之流,仁之方也。无别而迷兼爱,至于无父之极,义之贼也。子比而同之,过矣。且谓言体而不及用。彼欲使人推而行之,本为用也,反谓不及,不亦异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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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二十七年(1157),朱熹开始与李侗书信往来问学,朱熹写信告知自己苦读《孟子》“养气”章中涵养用力的收获。李侗在回信中指出,“勿为他事所胜”,从涵养处用工,从平常事物即“分殊”中体认“理一”。朱熹十几年所学深受佛老影响,此信也是要求朱熹摆脱佛老主悟心学,因为这种学问追求直接悟道,直接从内心体悟,缺少涵养工夫,无需应接事物,有理一无分殊。朱熹后来曾说:“昔闻延平先生之教,……凡遇一事,即当且就此事反复推寻,以究其理。待此一事融释脱落,然后循序少进,而别穷一事。”[9]朱熹开始慢慢接受李侗提出的从分殊上体认理一的涵养功夫,并于绍兴二十七年(1157)底正式向李侗拜师求学。
在这封信中,程颐用“理一分殊”概括张载《西铭》之主旨。有学者指出《西铭》之主旨用“理一分殊”概括欠妥,且程颐是借《西铭》阐述自己的主张。[4]至少在《西铭》中并无明显的“理一分殊”思想。程颐是借《西铭》阐释自己关于“仁”“义”的思想,他显然是从伦理学意义上使用“理一分殊”。其后杨时曾说:“天下万物,理一分殊,知其理一,所以为仁;知其分殊,所以为义。”[5]这也说明程颐是从道理伦理的角度使用这一概念。
“理一分殊”思想提出之后,便成为一个重要的概念被宋代理学家所重视。正如《宋史·道学传一》所载“两汉而下,儒学几至大坏,千有余载,至宋中叶,周敦颐出于春陵,乃得圣贤不传之学,作《太极图说》《通书》,推明阴阳五行之理,命于天而性于人者,晾若指掌。张载作《西铭》,又极言“理一分殊”之旨,然后道之大原出于天者,灼然而无疑焉”。[6]此段话很好地说明“理一分殊”在理学中的根本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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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一分殊方法论的提升
朱熹对“理一分殊”思想的接受首先来自于李侗。他在吸收李侗及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真正将“理一分殊”上升到本体论和方法论的高度。期间,朱熹的思想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变化过程。
朱熹在任同安主簿期间,虽对李侗之言心有抵触,但在作官之余已经开始按照李侗之言读圣贤之书。绍兴二十六年(1156),读《论语》的《子夏》章有所感悟。朱熹后来回忆:“某少时都看不出,将谓无本末,无大小,虽如此看,又自疑文义不是如此。后来在同安作簿时,因睡不着,忽然思得,乃知却是有本末小大。”[8](P1207)朱熹与其弟子也曾讨论此章。有弟子问道“洒扫应对”章程子四条时,朱熹答道:“此最难看。少年只管不理会得‘理无大小’是如何。……因在同安时,一日差入山中检视,夜间忽思量得不如此。其曰‘理无大小’,无乎不在,本末精粗,皆要从头做去,不可拣择,此所以为教人有序也。”[8](P1207)可见,朱熹在读论语时,已经开始体悟李侗提出的“理一分殊”思想,从“无本末,无大小”体会到“事有大小,理无小大”。世间事物虽有小大精粗巨细,但其背后的理却只是“一”。事有大小即是“分殊”,理无大小即是“理一”。朱熹开始用李侗的方法从“分殊”上体悟“理一”,而对佛老有“理一”无“分殊”的思想产生怀疑。这期间读经的体悟,直接促成了朱熹与李侗的第二次会面,并开始了二人的书信论学。
绍兴二十三年(1153),朱熹赴同安任主簿途中与李侗首次相见。这次会面对其思想转变产生重要影响。首次会面,朱熹大谈其近十年间所学禅学思想,面对朱熹的侃侃而谈,李侗则对曰:“天下理一而分殊,今君于何处腾空理会得一个大道理,更不去分殊上体认?”[7]针对朱熹的言论,李侗指出朱熹空谈许多道理的毛病,而对眼前事却说不出道理。李侗还说理无甚高妙,只需在平常生活中着实理会,便自见理。也即是要求朱熹从“分殊”体会“理一”。朱熹问为学门径,李侗指出应只看圣贤书目。这次会面对朱熹的佛老思想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他后来曾说当时对李侗的批评“心疑而不服”,但是朱熹内心已经开始对佛老之学进行反思。
程颐指出《西铭》所指与墨子兼爱思想不同。《西铭》以乾坤为父母,指出天地是人以及万物的父母,有生之类,无物不然,所谓理一也。然大君、宗子、大臣及自家父母自然有差别,人各亲其亲,各子其子,便是“分殊”。墨子之兼爱说则二本而无分,“二本”即“爱无等差”。“爱无差等”消除了伦理分位上的亲疏差异性,兼爱无分也不符合人性的真实,否定亲疏、贵贱之差异,这样的伦理规范是虚伪的,即是“兼爱而无义”。经程颐书信的启发,杨时始豁然无疑。
绍兴二十八年(1158)正月,朱熹与李侗再次会面,继续讨论“理一分殊”问题。李侗的学问主旨为:“理一分殊”与主静说。即从分殊中体认理一和从静体悟道体。李侗曾指出佛老与儒道的根本区别所在,“吾儒之学所以异于异端者,理一分殊也。理不患其不一,所难者分殊耳。”[5]李侗意在引导朱熹以此为根据摆脱佛老的影响。此次会面,朱熹主要请教他在《论语》“一贯”章中“一道贯忠恕”中“理一分殊”的理解,朱熹对自己的理解有疑问,李侗答道:“忠恕正曾子见处,及门人有问,则亦以其所见谕之而已,岂有二言哉!”这次会谈,朱熹“理一分殊”的思想基本确立,他曾明确指出一贯是体,忠恕是用,一贯之道是理一,忠恕是分殊。
李侗不仅主张“分殊”体认,也主张从“静”中体认,即于静处下功夫。“学问之道,不在多言,但默坐澄心,体认天理”[10],李侗指出,默坐静想既可培养浩然之气,也可摄心专一,识认一理。静中体认功夫加上分殊体认之功,即可达到识“道之全体”的洒然融释之境。洒然之境,是对一理的融会贯通。朱熹此时并未达到这一境界,心中根深蒂固的禅学使他不自然地向内体认空理,不能自觉从日用处体认事理。
《易传》义理精,字数足,无一毫欠阙。……《易》本是卜筮之书,卦辞爻辞无所不包,看人如何用。程先生只说得一理。[8](P1622)
三、朱熹解《易》方法之理一分殊
朱熹“理一分殊”方法论确立后,紧接着转向本体论建构,在注解《周易》而成《周易本义》的过程中,即使用“理一分殊”的方法。使“理一分殊”兼有本体论与方法论的意义。
《周易》的研究,发展到宋代,大抵分为象数派与义理派。象数派又发展出图书之学,义理派以程颐《程氏易传》为代表。朱熹学《易》及解《易》正是在这一学术背景下展开。朱熹对这两派各执一端的做法都不赞同。他既反对程颐过分注重义理而视象数为末流的解《易》之法;又反对一些易学家穿凿附会专以象数解《易》的倾向。针对当时易学研究存在的问题,朱熹提出“易本卜筮之书”,纠正当时义理易与象数易的缺陷,指出应求经文本义,从象、数、辞求义理,主张将卜筮、象数、义理三者相统一。
朱熹《周易本义》卷首九图第一图便是太极图,“太极”是朱熹本体论的最高概念,具有本源性的地位。朱熹指出太极即是理。朱熹说:“太极只是一个‘理’字。”[5]这一“理”总括天地万物之理,朱熹认为天地万物纷然,都是太极本体自然显现的结果。朱子的“理”或“太极”乃形上的本体,它不可理解为“具体之物”。易中之理如何呈现,这是诸多易学家需要解决的问题,朱熹赞成以程颐为代表的义理派对易中之理的阐发。
朱熹认为,《易》中包涵万物之理,程先生于每一卦爻辞说一道理,所说义理完备,论说详细,没有丝毫缺陷。但这也仅是就三百八十四爻,说出三百八十四个道理,而易理广大悉备,无所不包。正如朱熹所指出的,伊川解《易》仍然“只作得三百八十四般用。”[8](P1625)那么,《易》中之理,如何才能不断揭示出来,朱熹指出只有通过占筮,才能将《易》中之理揭示出来。朱熹说,《易》之为书,本为占筮而作。“方伏羲画卦时,止有奇偶之画,何尝有许多说话!文王重卦作繇辞,周公作爻辞,亦只是为占筮设。”[8](P1625)《易》为卜筮而作,要揭示《易》中之“理”,应从卜筮着手,才能求得《易》中之理,直接探求《易》之本义。
程颐《程氏易传》对朱熹影响很大。朱熹对程颐解《易》方法,曾作出肯定性的评价,指出“程先生《传》亦佳”[11],认为程先生在释《易》方面义理完备,文字恰当,无一丝欠缺。这既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朱熹对其义理的阐释是肯定的,但是对其阐释的方法是否定的。朱熹指出,“伊川见得个大道理,却将经来合他这道理,不是解《易》。”[8](P1651)朱熹的这一评价,可谓直击程颐易学的软肋。朱熹指出,伊川解《易》,直接阐发义理而不谈象数,这样就把《易》中蕴含的无限道理限制了。因此,朱熹评价《程氏易传》,讲到:
绍兴三十年(1160),朱熹与李侗再次相见,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日用间下功夫,达到洒然融释的境界。这次会面是李侗提出的,李侗看出朱熹学问存在的问题,即于日用持守处未有尽合处,即未能融释也。李侗要求朱熹“达观廓然”继续从静坐体认与分殊体认两方面入手。一年之后,朱熹达到洒然融释的境界。李侗在给罗宗约的信中指出了这一点:“元晦进学甚力,乐善畏义……吾党鲜有。……此人别无他事,一味潜心于此。初讲学时,颇为道理所缚;今渐能融释,于日用处一意下工夫,若于此渐熟,刚体用合矣。”[11]朱熹将“理一分殊”最初的伦理学指向提升到认识论、方法论的高度,终于从佛老心学转向知行合一的儒教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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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程颐与朱熹解《易》之《乾》卦可以看出二人解《易》方法的不同:程颐在解《乾》卦卦辞“乾:元亨利贞”时,一开始即直言“天道”,他说:“乾,天也。”并称:“夫天,专言之则道也。”。[12]而朱熹解释此卦爻辞,则曰:“乾之名,天之象,皆不易焉。”[13]朱熹先指出乾之名是天之象,解《易》从象入手,不直接言天理。由此可看出二人解《易》方法之不同。《周易程氏传》直接以义理解《易》,不重视卜筮和和象数,从《易》中发挥义理,认为“理”都包含在《易》之中。与《周易程氏传》不同,朱熹《周易本义》重视占筮,目的是为揭示《周易》之书的“本义”,不直接阐发义理。朱熹认为《易》中之理的阐发,只有建立在象数和卜筮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朱熹认为圣人因自然之理而画卦,有理则有象,有象则有数,然后则有辞,在象、数、辞中便有理的存在。要求得《易》中之理,应该通过占筮,通过卦爻辞与象数来明理。
朱熹认为,太极之“理一”,是万物之“理”,这一“理”,总括世间万物之理,因为其无所不包,所以无法用言语描述,且不论如何描述,都无法描述出“理”之全体。朱熹指出,要把《易》所包含的“理”阐释出来,只能靠占筮的方法,通过占筮,把《易》中的“理”与现实情境联系起来,通过占筮者所占问的不同的具体的事件,使《易》中卦爻辞之理得到不断呈现,相同的卦爻辞,不同的人占问,会因占问者不同的情境,呈现不同之理。世间之事,纷繁复杂,易中之理,要通过复杂之事,即“分殊”,也就是“分殊”,通过日用平常之事来理解《易》中之“理”。这即是朱熹“理一分殊”方法论在解《易》中的应用。
朱熹指出,《易》中包涵无限地道理。这一“理”如按照程颐的解《易》之法,《易》中义理,只是被说出了“三百八十四种”,而《易》中之理更多地是被遮蔽了。即使《易》中的一卦爻辞,也包涵无限的道理,朱熹说:“故一卦一爻,足以包无穷之事,不可只以一事指定说。……此所以见易之为用,无所不该,无所不遍,但看人如何用之耳。”[8](P1647)从朱熹的论说得知,要想把《易》中无限之理揭示出来,只有通过占筮,《易》才能活。朱熹举例说,如《乾》卦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朱熹曾说“国初讲筵讲‘飞龙在天,利见大人’,太祖遽云:‘此书岂可令凡民见之!’某便道是解易者错了。”[8](P1625)这是在讲宋朝的开国皇帝宋太祖赵匡胤在经筵讲习中讲到九五爻辞时,问此爻的含义,太祖的意思很明显,此爻专指九五帝王,所以太祖遂说不可让凡民见之。显然,太祖是按照程颐的方法来理解《易》,即一爻辞一道理,朱熹说,此种解法是错误的。他指出不能把《易》中的卦爻辞当作道理来讲,而应作占辞来理解:“若是把做占看时,士农工商,事事人用得。这般人占得,便把做这般用;那般人占得,便把做那般用。若似而今说时,便只是秀才用得,别人都用不得了。”[8](P1625)朱熹指出,把卦爻词当作占辞来看待,自天子至于庶人都可用,如同样占得九五爻,不同的人,根据所占不同的事,便会呈现不同的理,这一爻的理会根据占者所占之事而呈现,这就是朱熹所说的,把卦爻辞当作“占”来看,易便“活”。
朱熹反对程颐解《易》直接从义理入手,而不谈象数。朱熹说:“今学者讳言易本为占筮作,须要说做为义理作。若果为义理作时,何不直述一件文字,如中庸大学之书,言义理以晓人?”[8](P1622)《易》是卜筮之书,《易》中之“理”,应通过卜筮得以呈现。应当指出,朱熹所说是有道理的,像程颐直接以义理解《易》,虽然完满,却不符合《易》之本义。
朱熹运用“理一分殊”之法解《易》,认为《易》中之“理”,不能直接通过对《易》的义理解说来实现,不得脱离本义而直言义理。朱熹的这一解《易》方法,不同于程颐直接以义理解《易》,而是通过占筮,将象数、义理统一起来,实现了象、理、占为一体的易学体系。
要弥补《教师法》的缺陷,首先要从立法上出发,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将法律条文具体化如:可以将教师定位为公职人员。这样做就可以将教师合法权益与国家公职人员权益置于同等地位,能够运用公职人员相关保护条例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明确教师具体权利也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可以便于教师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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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 xi interprets the YI method of Li -Yi -Fen -Shu
MIAO Pu
(The Center For Min Clture of Sanming University,Sanming 345000,China)
Abstract :“Li-Yi-Fen-Shu” was proposed by Cheng Yi and his disciple Yang Shi when discussing the main idea of Zhang Zai’s “XiMing”. Zhu Xi studied Li Dong and promoted “Li-Yi-Fen-Shu” to the height of methodology and ontology. Zhu Xi used this method to annotate “ZhouYi”,forming his own unique system of Yi-learning.
Key Words :Zhu Xi;original connotations of Yi;methods;Li-Yi-Fen-Shu
收稿日期: 2019-02-12
基金项目: 2018年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朱熹易学方法论研究”,编号:FJ2018X006;2018年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朱熹易学方法论研究”,编号:JAS180456。
作者简介: 苗 圃(1984—),男,山西太原人,三明学院闽学研究中心,哲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B24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02( 2019) 02-0028-04
责任编校: 徐书生
标签:朱熹论文; 周易本义论文; 方法论文; 理一分殊论文; 三明学院闽学研究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