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制度因素及实现路径:文献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均等论文,公共服务论文,路径论文,文献论文,理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源于西方,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近几年特别是近两年的事情。①虽然研究的时间并不长,但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将主要从公共服务均等化时代内涵的理解、实现均等化的深远意义、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评估以及实现均等化的途径等几个方面,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归纳与梳理,并进行简要评述。
一、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的理论分歧及其外延的现实纷争
研究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时,界定和理解“公共服务均等化”是逻辑起点。根据国内多数学者的观点,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简单定义为:在一个国家内,处于不同地区的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大体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但这看似简单的定义并不能掩盖学者们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种种争议。为了全面阐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及外延,这里借用学术界对公平概念的理解框架,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客体以及均等的内涵等方面来归纳国内学者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不同理解。②
(一)均等化主体层次的理论界定与现实选择。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通常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谁应当是均等的享有者或受益者,即到底哪些人应当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这是主体范围的理论界定;二是在谁与谁之间实现均等问题,这是均等主体的现实选择,通常要结合现实中不均等状况来决定。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内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是一国的全体公民,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常修泽、楼继伟、宋迎法等;第二种认为是一国之内的全体居民,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张恒龙等;第三种认为是有机会在政府管辖范围内长期或短期生活的所有人,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马庆钰等。上述三种观点都将在国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涵盖在主体范围内,所不同的是:第一种观点把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排除在外,并将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涵盖在内;第二种观点则将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涵盖在内,同时将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排除在外;第三种观点则将一、二种观点涉及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都涵盖在内,其所涵盖的主体范围最广。在这三种观点中,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第一,多数公共产品与服务通常具有较强的地域性,而居民的界定也主要依据人们居住的地域来确定;第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并不具备中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到中国来工作、生活并居住,甚至是长久定居,如果将这部分人排除在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的主体范围之外,显然不太合适;第三,中国经济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少差距,人均财政收入也比较有限,这决定了我们不能将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
对于第二个问题,通常涉及两类比较,即个体(如家庭、个人)与个体之间的比较以及群体(如不同地区、民族、阶层等)与群体之间的比较。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相对于个体之间的不平等,群体之间不平等问题的严重性更突出,而且我国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各阶层之间的群体性不均等,正因为如此,国内学者关注的主要是享有公共服务的群体性不均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公共服务的不均等问题。为此,笔者也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的选择应根据主要问题的轻重缓急来决定,目前应优先考虑地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同时也兼顾基本民生性公共服务的个体间不均等问题。
(二)均等化客体范围的选择及其优先次序的确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客体要说明的是到底哪些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均等分配中。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纳入均等化范畴的应该是基本公共服务,但对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学者们并没有完全一致的认识。公共服务的内涵比较宽泛,分类比较繁多,其范围往往取决于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而社会公共需求又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使得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对公共服务的边界并未取得完全一致的认识。对公共服务的认识差异使学者们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客体的看法也有所不同。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宋迎法、包兴荣等将公共服务分为制度性或维持性(主要包括一般行政管理、法律、司法与国防等)、经济性(主要是生产性的基础设施)、社会性(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和社会保障等)三类,并认为社会性的公共服务具有公民权利的性质,且具有较强烈的再分配功能,因而应主要将此类公共服务纳入均等分配的范围。
常修泽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范围要适中,既不能过宽也不能过窄,他认为应该纳入均等化范围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民生性服务;二是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公共文化等在内的公共事业性服务;三是包括公益性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在内的公益基础性公共服务;四是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社会安全、国防安全等公共安全性服务。
陈昌盛等认为应该以“平等”的哲学思想来指导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客体选择,在确定哪些公共服务应纳入均等分配时,首先应遵循阿马蒂亚·森的“基本能力平等说”,其次是罗尔斯和大卫·米勒二者混合的资源平等说,最后是实质机会平等说。并由此得出:国防、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科学技术、一般公共服务等九类公共服务应优先纳入均等化范畴。
郭琪、刘新建等认为纳入均等化目标的公共服务应该是那些具有公民基本权利性质、不能因客观因素的差别而被剥夺的公共服务,包括有关生存的公共服务,如基本医疗保障、供水、供暖、住房等;有关发展的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就业培训、公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在保证有关生存和发展的公共服务供给平等的前提下,也适当提供有关享受的公共服务,如公园、公共电影院等。
从上面不同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虽然学者们对纳入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范围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多数学者主张:与民生有关的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生活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应该逐步实现均等化;而在实现均等化的优先次序方面,多数学者主张将基础教育、公共医疗以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等纳入优先考虑之列。
(三)均等化的理念及判断准则。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平理念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人们对公平从来就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考虑,对公平的理解也大相径庭。对公平的认识和理解的不同使人们对均等理念和判断准则的认识也产生了较大差异。不同的均等理念和判定准则直接决定着人们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状况的评估,并进而决定人们对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它所有方面问题的看法。虽然国内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均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是在承认或允许有一定差异情况下的大体相等,而不是绝对平均主义。但对于均等的判断准则,学者们并没有一致的意见。均等一般可分为机会均等和条件均等,前者主要强调过程的公平,后者主要强调结果的均等,是一种实质上的均等。至于公共服务领域应采用何种均等判断准则,国内学者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陈昌盛等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判断首先应遵循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原则(即在坚持平等自由原则基础上,承认公共服务在群体间可以存在差异,但公共服务的提供必须有助于社会最弱势群体状况的改善,这种差异必须对弱势群体最为有利);其次要遵循均平原则(即基准的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应该平均,是底线完全平等。)常修泽认为全体公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和原则应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应大体相等。张恒龙等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条件均等的具体体现。刘新建等认为对有关生存的公共服务应遵循结果均等原则,有关发展的公共服务应遵循机会均等原则。
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代背景及深远意义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它的稳步实现具有深远的意义。国内学者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多角度阐述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义。
(一)有利于缓和当前社会矛盾,维护政治稳定。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有三:一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日益扩大的发展差距;二是城乡居民之间、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日渐扩大的收入差距;三是当前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这三大矛盾或直接或间接地都与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存在某种关联。所以,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政治稳定。如迟福林认为实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既是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的基本条件和重大举措,也是缓减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楼继伟指出: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肖海鹏认为:当前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与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制约社会协调发展的突出矛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项中新认为:如果一国中央长期不帮助落后地区改善经济与公共服务状况,一方面会使落后地区产生离心倾向,另一方面也会强化发达地区的利益刚性心理,从而加大利益调整难度,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则有利于社会平等意识的形成与社会平等的实现,有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减少中央政府宏观政策运作的障碍,从而有利于增强国家凝聚力,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除了政治意义,公共服务均等化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楼继伟、张恒龙、项中新等认为: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向财力不足的地区转移财力,用以增加公共品的供给,所产生的效用要大于投向财力充沛的地区,会出现帕累托改进,有利于增进社会福利,从而提高有限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第二,公共服务均等化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江明融认为: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要求政府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必须是“一视同仁”的,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楼继伟、王静等认为:公共服务在各地区间的大致均等,有利于人才、资本等生产要素和产业按照市场规律在地区间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效率最大化,促进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第三,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刺激国内消费需求。相对于旺盛的投资需求和出口需求,内需不足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丁元竹认为:目前我国内需不足的实质问题是政府或社会在公共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供给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和其他相对落后地区的供给缺失,对消费的抑制更为明显。所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使基本的公共服务尽快覆盖到全体居民,有利于刺激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此外,常修泽还从国际角度指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符合当代世界文明国家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和时代潮流;张恒龙从财政分工角度指出:由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解决同级政府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均等问题,这将有利于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
三、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评估及制度因素分析
研究分析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选择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国内学者对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状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
(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多元衡量指标。判断公共服务是否均等以及均等的程度,除了依据前面提到的定性的均等准则,更需要依据定量的判断指标。对此,国内学者主要从财政均等化③程度与公共服务水平两方面来设计相关指标,前者间接反映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程度,后者直接反映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程度。
在财政均等化方面,多数学者用人均财政收入及支出的方差、标准差、最大值和最小值之比、变异系数(即标准差与均值的比值,通常包括未加权的变异系数和通过以人口比重为权重的加权变异系数)等指标来衡量地区间的差距,并将上述指标与人均GDP的相应指标进行对比。国内较多的学者,特别是财政学学者,多采用财政均等化的相关指标来间接反映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程度。
在公共服务水平方面,指标的确定相对要复杂很多。这一方面是因为公共服务本身类型多样,很难用单一的指标对所有类型的公共服务进行恰当的度量;另一方面,公共服务水平通常又涉及投入水平、产出水平及效果水平等多方面的内容。对此,陈昌盛等从公共服务绩效评估角度,对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科学技术、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一般公共服务等八类基本公共服务,分别按投入、产出与效果设计了总共包含165个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根据这些指标及事先确定的标准分别为不同地区各类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评分,进而得出各地总体公共服务综合绩效,最后利用公共服务的分类绩效及综合绩效的最大最小之比和变异系数来衡量地区之间的差异。前述指标体系较为全面,国内其他学者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度量,多是直接采用上述指标体系中的一个或几个指标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及变异系数。
(二)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程度的现状评估。根据上述均等化程度的衡量指标,国内学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对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程度的状况评估:
1、地区之间的非均等化。不同学者用不同的评价指标,或对公共服务整体,或对某些类别公共服务的区域不均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得出了大体一致的结论,即公共服务在地区间存在较明显的不均等现象。
因直接度量公共服均等化的难度较大,多数财政学学者用财政均等化来间接衡量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程度。刘溶沧等用1988年~1999年各省本级人均财政收支和省人均总财政收支的最大和最小值之比及变异系数得出:人均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总收入的地区差距都比较明显,且在分税制改革以后,前者呈现扩大趋势,后者呈现不明显的缩小趋势;人均财政支出和人均财政总支出的地区差距,虽然比财政收入指标要小,但也比较明显,并且在分税制改革以后都呈现扩大趋势。张恒龙等通过1994年~2004年人均财政支出方差系数(基本在0.7以上)、人均财政收入方差系数(基本在1.0以上)、人均GDP方差系数(基本在0.6以上)及其对比情况得出:公共服务(或财政)领域的不均等程度超过了经济领域的不均等。
也有比较多的学者直接用公共服务的投入、产出及效果水平的地区差异来度量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程度。郭琪用各地单位面积通车里程、万人拥有病床数、万人中大学数以及各类公共服务人均支出的最大最小值之比和差异系数,宋迎法用各地公共服务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各地人均公共服务支出的差异,王静用公共服务支出占支出总额的比重及卫生资源、文物事业单位在东、中、西部的分布差异,王磊用文盲半文盲占1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人均教育经费、每千人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都得出了公共服务存在较大地区差异的结论。陈昌盛等根据各省2000年~2004年八类公共服务的单项及综合绩效、人均财政支出及人均GDP的最大最小值之比和变异系数得出:相比人均财政支出和人均GDP,近年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综合绩效的地区差异虽然要略低,但也处于较高水平,而且从2000年~2004年差异呈明显扩大趋势;在各类基本公共服务中,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的地区差距偏高,其他类型公共服务差距相对小一些。
此外,部分学者还对个别类型公共服务的地区不均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汪宏等用1980年~2005年每千人粗死亡率、每十万人孕产妇死亡率、每万人医院床位数和医生数及人均财政科教文卫支出的差异指标(经过修正的变异系数)得出:改革后地区间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保健资源差异程度加剧,但近几年有所缓解。张庆华等通过构建教育水平的基尼系数等,得出教育水平越高、地区不平等程度越明显的结论。
2、城乡之间的非均等化。除了地区不均等,公共服务在城乡间的不均等也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王雍君用城乡人均享有的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医生、护士及医疗设施及设备等)之比、城乡小学生均财政支出之比、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的比较得出:城乡间公共服务的差距比城乡经济差距更大。解垩指出:城乡公共服务的巨大差异,既体现在农村基础教育的资金投入方面,也体现在现有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差距悬殊的分布方面,而社会保障的城乡差距最为明显。包兴荣认为:当前的城乡差距集中表现在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上的差距,而城乡公共服务的差距又突出表现在农村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性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水平远落后于城镇。陈昌盛等通过比较发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绩效得分与其第一产业比重(体现城市化水平)和农村/城镇恩格尔系数比大体呈反向关系,即第一产业比重和农村/城镇恩格尔系数比越高的省份,绩效得分越低,并依此得出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十分突出的结论。
此外,也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到公共服务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不均等以及居民公共服务需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不均衡问题,但没有深入研究。
(三)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制度因素分析。在指出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基础之上,学者们进一步分析了导致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各种原因,特别是制度方面的原因,包括公共服务的不均衡供给制度和不健全的公共财政制度。江明融认为:城乡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主要是由长期实行的城市偏向型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造成。郭琪认为:中国地区间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财政能力的差距。肖建华等认为:公共品的效率半径、外溢性与行政区划间的矛盾以及公共品的非排斥性、非竞争性特征的可变性导致公共品不能均等、有效地供给。汪宏等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社会经济状况对跨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保健资源分布的差异有显著影响。
按照公共财政学的理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财政均等化,进而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此,国内许多学者从我国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应角度分析了公共服务(财政)不均等的原因。王雍君认为:现行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相互博弈的产物,被中央赋予过多且相互冲突的功能和目标,当目标无法兼顾时,均等化目标被有意无意地置于次要地位,这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超过转移支付总额60%以上的税收返还与专项转移支付存在逆均等化现象,一般目的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也不确定。曹俊文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缩小了省际间及三大经济区域之间的财力差距,但未能有效降低中部、西部地区内部各省市之间财力的差距。王磊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和回归分析得出结论:税收返还与公共服务不均等程度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税收返还不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专项拨款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与公共服务不均等程度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二者有利于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张恒龙、解垩等也认为税收返还强化了财政不均等,而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比较有限。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进行了分析。上述学者的研究表明: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在很大程度上与现行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不明显有关。
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安排及路径选择
对于如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推动政府转型,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以迟福林为代表的改革发展研究院(海南)的学者们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在于推动政府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强化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为此,一要严格划分中央与地方公共服务的职责,使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责与能力相匹配;二要建立公共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实行中央对地方的公共服务问责制;三要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肖建华等认为: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政府机构能力脆弱,各级政府当前应将主要人力和资源配置在弥补市场失灵、公共医疗卫生等核心职能上,实行有限高效政府,这才是实现财政服务均等化的关键。当然,与此同时,转移支付制度、公共品私营与发展自主型事业组织和多元组织、税收及监督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跟进和完善也很重要。肖海鹏、常修泽、宋迎法等也认为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就要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型,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增强各级政府的社会发展自觉性,消除对GDP的盲目崇拜和追求。
(二)完善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认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责无旁贷,财政应从五个方面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支持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及司法能力建设;二是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特别要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适当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三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强对转移支付的管理和效果评价,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四是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五是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改革发展研究院(海南)的学者们提出要从三个方面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度安排:一是通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逐步缩小直至取消税收返还和原体制补助、规范与清理专项转移支付等措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二是调整中央财政支出,减少经济建设支出比例,明显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比例,同时加大对农村和中西部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三是通过开征物业税、改革资源税、将地方国有资本纳入财政预算等途径,培育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稳定财源。
许多学者认为: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途径。钟荣华认为:由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市场调节的低效,政府调节就显得十分必要,在政府调节均等化的多种方式(如重新划定行政区域、实行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地区间的财力转移、对不同地区上缴财政收入实行差别策略等)中,政府间转移支付具有便于校正辖区间公共品的外溢现象、能更好体现中央政府的宏观意图与偏好、均等化效果更为直接、实施阻力相对较小等独特优势,因而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方式。一方面,转移支付的内在机制设计有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转移支付通过促进地区间经济的均衡增长,客观上有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王雍君、张恒龙、解垩、郭琪、张静等多位学者提出:要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增加均等效果明显的一般转移支付,减少甚至取消具有逆均等化效果的税收返还及原体制补助等,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应更多考虑公共品因素,加强对转移支付的监督及均等化效果的评估等。
(三)构建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机制。不少学者认为:在强调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主导作用的同时,必须提倡基本公共服务的多元参与。除了直接生产和供给,政府还可以在一些公共领域引入私人生产,政府则作为供给的主导者和最终责任人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者进行付费、协调和监督;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吸引各类慈善组织、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和民间闲散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一定程度上形成竞争与合作,从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扩大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能力。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应根据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不同类型,决定是政府供给还是政府和私人混合供给。
(四)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品供给制度。针对公共服务在城乡间的巨大差距,多数学者认为:当前应该把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并把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重点放在农村基础教育、基本公共卫生保健、基本社会保障方面;应该改变长期存在的制约城乡社会公平的二元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体制;增加中央和省市财政对农村基层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力度,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责任。也有不少学者指出:要重视农民个人、其他私人和非政府组织对公共服务供给的作用,通过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模式来缓解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还有学者指出;要改变当前农村公共服务“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机制,实行“自下而上”的供给决策机制,避免农村中非意愿消费选择下公共品的过渡供给,提高财政资金效率。此外,还有许多学者专门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④
五、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简要评价
虽然国内学者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时间并不长,但取得的成绩却是令人鼓舞的:已经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研究框架;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范围、均等化的度量方法、实现均等化的主要途径等方面取得了不少共识;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计量分析方法在研究中的广泛应用,等等。
在取得不少研究成果的同时,国内学者的研究也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对基本公共服务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群体性不均等问题研究不足。目前基本公共服务不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而且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也存在相当差异。以医疗为例,据卫生部原副部长殷大奎透露,中国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了850万以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剩下的13亿人只能分享20%的医疗资源。不仅如此,相对地区间的不均等,要实现公共服务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均等化,面临的难度更大,因为均等化很容易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制约和阻挠,因而更有研究的必要。
第二,在分析公共服务的地区不均等时,多数学者采用是各省的数据,其反映的不均等问题往往主要是省际之间的不均等,对于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之间、三大区域内部之间以及各省内部不同县市之间公共服务的不均等问题,则研究不足。
第三,对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度量,目前多数学者是从公共服务的数量角度考虑,而且多以财政收支或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为依据,较少考虑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的成本差异(考虑到公共品的非竞争性,这种成本的差异会因各地区人口的聚居程度而存在较大的差异)、产出水平及供给效率,这使得目前对公共服务的不均等程度的度量,可能并不是很准确。
第四,对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途径,学者们比较多地从政府角度考虑如何解决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特别是如何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来促进公共服务投入的均等化,对转移支付制度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系的研究更是深入。这些固然非常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它途径无法实现均等化的目标。如何通过政策引导,使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之间加强竞争与合作,以市场化的方式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也很有研究的必要,但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相对不足。
注释:
①笔者在中国期刊网收录的1994年~2007年的论文中,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题名检测到18篇论文,其中16篇发表于2006年以后,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关键词检测到73篇论文,其中65篇发表于2006年以后;以“财政均等化”为题名检测到17篇论文,其中12篇发表于2006年以后;以“公共产品均等化”为题名检测到2篇论文分别发表于2005年和2007年。另外,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关键词检测到2篇优秀硕士论文,也都写于2004年以后。
②虽然对公平的概念在经济学,乃至哲学上从来就没有达成过一致认识,但考虑到国内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提出是在中共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以后,并将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而社会公平正义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正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二者是内在一致的。因而,笔者认为用公平概念的理解框架来理解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也是恰当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没有区别。
③严格说来,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较高的国家,财产均等化并不能准确地度量公共服务均等化,但考虑到财政均等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而且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的地区与城乡差距主要是因财政的不均等直接引起的,同时直接度量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相对比较复杂,因此,用财政均等化度量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程度有一定的合理性。
④笔者在中国期刊网收录的2004年~2007年的论文中,以“农村公共服务”为题名和关键词分别检测到70和146篇论文,这说明国内学者对农村公共服务的研究成果颇丰,但由于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问题,所以关于专门研究农村公共服务的观点,笔者没有纳入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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