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六大对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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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庄严地向世界宣布了我党将严肃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举国振奋。依法治国,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保障,整个社会都必须予以重视:

一、完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根本在党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是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中国革命的历史和中国革命的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领导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的领导,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的前进方向,体现着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同时也保障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

工人阶级的领导,在我国又是通过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党,是经受了长期斗争锻炼的坚强的党。我国各族人民从切身经验中得出的根本经验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同样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的领导,发挥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是我国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的关键。这就要求在依法治国中,党必须首先依法治国,成为依法治国的楷模。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也不能违背法律,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当然任何企图背离和削弱党的领导的行为和言论都是错误的。

二、强化人大监督机制,充分体现人大权力的“最高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我国宪法,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其它国家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并向它负责。1979年以来,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大体形成了一个包含宪法在内的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和地方人大组成的比较完整的人大监督、制约体系。实践证明,有效、完善的人大监督机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结合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人大监督制约机制在当前依法治国主题下,有必要在实践中突出以下内容:第一,为确保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的实现,将克服执法违法现象作为近期人大监督制约机制的主要任务,提高其快速处理执法违法案件的能力,对各地出现的执法违反现象具有更灵敏的反应和应付的能力。在这方面,能否考虑扩大人大常设机构的责职、增加人大常设机构某种必要的权力,来有效处理执法违法现象;第二,提高人大的权威。人大的权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权力,只有当人大具有最高权威的时候,主权在民的人民民主原则才不至于虚化。这就要求在国家权力组织形式方面,进一步完善人大的主权权威。我国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都产生于人大,必须服从人大,要尽可能避免和积极克服在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产生后使人大成为一种摆设;第三,进一步落实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人民赋于人大代表的神圣权利必须充分体现。在这方面,除了人大代表自身的能动性以外,客观上应当为人大代表提供更大的质询和调查的权力,并确保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阻挠和回避人大代表的质询和调查,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联结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及行政、司法机关的桥梁。第四,提高人大的制约和监督力度。人大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构,通过授权和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来表现权力的最高性,如果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力度,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构的“最高性”就会流失,从而使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我国最高权力机构成为一种空洞的形式。我国建国以后,社会主义和法治建设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中,人大权力的“最高性”没有真正落实,从而导致1954年宪法未能真正实行,这是一个深痛的教训。

与人大监督机制最密切的是人民群众。是不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达到什么程度,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因为依法治国的最直接感受者是人民群众。在我们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作为主人的人民群众并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行政和司法机构间接地行使自己作为主人的权力。显然,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权力不被侵犯和乱用,必须突出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最为直接、有效的监督。因为依法治国的质和量都要通过人民群众和舆论反映出来。突出人民群众和舆论的作用,就是要扩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途径,使人民群众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和场所。因此,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接纳和体现人民群众意愿的场所必须有确保依法治国的力量,这也是我国人大制度生命力之所在。

三、突出程序的力量,用权力制约机制保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必须有好的法律,这是毫无疑问的。这要求依法治国的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愿望,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之一。依法治国的法只有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的愿望,依法治国才有合理性,从而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良好的法律还必须有程序来保证。在一定意义上,程序本身就是一种良法。为此,国外的法学家把法律程序看作是法律的核心。程序作为法律的核心,最主要的就在于程序体现了一种权力制约。孟德斯鸠说: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滥用。程序就是权力制约的形式化。而权力行使若没有程序的规范,也就意味着没有制约。

依法治国,从程序的角度,就是依程序治理。而一切权力的违法都源于对程序的破坏。首钢的周北方为什么能够滥用职权、严重犯罪?王宝森、陈希同为什么能够如此糟蹋国家的钱财?就在于监督、制约的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依法治理,就是要建立严格、周密的权力运作程序,充分运用权力制约机制,并达成一种共识:超越程序的权力应被视作自然无效。

程序是法律的核心,也就意味着程序同样具有法律的神圣性。但我国长期以来程序的观念比较淡薄,很少有程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因而导致许多地方程序得不到起码的尊重,而漠视程序、超越程序却往往被当作一种“能力”和特权。比如我们社会中许许多多正道办不成的事,几乎都可以通过旁门、邪道和“后门”办成。因此,确立程序意识,树立程序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确保程序的有效性、神圣不可侵犯性,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

在依法治国中,程序神圣要通过程序公开化、简单化和规范化来实现。程序公开化、简单化和规范化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条件。这方面,目前海南省行政程序改革很值得借鉴。海南省从1993年开始,进行工商直接登记制改革,大大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了100多个审批图章。 许可证从改革前的100多种减到改革后的24种。并通过实行大厅集体办公, 公开办事程序,规定办事期限,使原本封闭的办公过程大大公开化,避免了外界与内部办公人员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了审批环节中出现腐败的可能。此外,上海法院最近改革诉讼制度,一扫以往判决的八股气息,半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更高效、更民主、更廉洁公正的诉讼程序,有力地推进了上海市的司法制度建设。

四、构建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实现从“刑本位”向“民木位”的转变

中国传统法律以刑法为主,法的根本作用是治驭老百姓。但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法律是维护人格独立、人身自由和社会平等的条件。人们为什么服从法律?就因为法律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同样地,人民只有遵守法律,才能有效地维护人身、财产和自由。而民法是维护财产权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根本大法。当代法治本质上是民法法系。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和等价的原则要求法治秩序以民法为本,否则,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党的十五大确立了我国公有制实现的新形式——股份合作制,国有资产将转化为国有资本经营,这里所体现的,仍然是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如何在自愿、平等和等价的基础上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财产关系,将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前提。

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建立,也在我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民法秩序的确立可以根本破除传统的法刑论,真正实现“一五”普法所提出的“把法律还给人民”的宗旨。所谓“把法律还给人民”,就是要确立人民是法律主体的地位,法不是由谁来“管”,老百姓的,而是人民实现自由的工具。其次,民法秩序的确立,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民法的灵魂是平等,有了平等才可能有公平。而健康的市场经济其生命和活力也就在于平等,没有平等的市场经济就没有生命力,而即使发展起来,也是非常脆弱的。比如,以权谋私是我国市场经济中一个突出的现象,大家都把以权谋私称为“权钱交易”,其实,以权谋私不存在交易的问题,因为权力的主体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两回事。有人干脆把以权谋私称为“盗窃”。为什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搞了近20年,但仍有人对我国市场经济持怀疑态度?其原因之一,就是民法在法律秩序中的核心地位没有真正确立。再其次,民法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从根本上克服我国社会中的特权意识。我国封建社会中的特权意识是靠暴力也即法刑来推行和维护的。民法秩序的确立,将从法律上消除特权意识产生的基础,有利于我们社会的平民化。

五、推进法律观念进步,提高全民族法治素质

法律观念进步,是社会进步的基本表现。近代以来,人类法律意识有了根本的改变,启蒙运动确立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已经成为法治的基本信念,近代法治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也已成为以后法治的根本性原则,这些观念和原则对于依法治国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比如社会契约论所倡导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把法律权利和义务推广到社会基本结构,对于约束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推进公民自觉守法,建立公正合理的法治秩序,显然都是必不可缺的。

社会主义法治是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理应比旧法治有更合理、更自觉的内容和形式,而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的基础。在这方面,当务之急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普及。长期以来,由于封建法律观的潜在影响,我们社会中比较多地沉淀了“德主刑辅”的封建法刑观,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为了保证依法治国的实施,我们应当在全社会确立起人民是法律主体的基本信念。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内容是为人民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律高于一切旧法律的优越性。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一切权力的行使和运用,都来源于人民,因而必须代表人民。脱离人民的权力就意味着腐败,而权力如果欺压人民,就意味着对人民的背叛。依法治国只有上升到如此高度,才能从观念上确保依法治国,为依法治国创造出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

普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实施法治建设的创举。实践证明,普法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政治素质和法治观念意义极大。依法治国对普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主要在于,普法的重心必须从人民守法转变到官员守法上来,普法的社会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因此,彻底地、全面地推进市场经济,是提高全民族法治素质根本。

六、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和广度,用反腐败推进依法治国

用反腐败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明确的反腐目标。反腐败固然是通过清除一个个腐败分子来实现的,但清除个别的腐败分子并不是反腐败的全部和目的,或者说,个别腐败分子的清除并不意味着反腐斗争的结束。而是要通过反腐败,发现我们制度当中的漏洞,从而堵塞腐败的源头,铲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其次,反腐败的主力要以人民群众为主。人民群众是腐败的直接受害者也是最大受害者,因而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当人民群众成为反腐败主体的时候,任何一种腐败都不可能持久。第三,反腐败的惩治手段必须要有震慑力。为什么我们反腐败斗争已经十多年,在某些地方腐败现象不但没有遏止,反而有所滋长?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反腐惩治的力度不够。腐败的惩治太轻,而腐败分子的收益又太大,以至于腐败分子不惜用腐败换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了提高反腐败力度,反腐败的惩治手段必须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腐败引起的法律惩治足以导致腐败者震慑,非达到这个限度,不足以治腐;二是法律的惩治要有足够的持久力,对于腐败分子,法律具有永久的追诉权;三是法律的惩治还要具有涉及力,一切因腐败而导致的暴富和利益等等都应当受到彻底的追究。这些措施对于我们依法治国都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我们能以此六大对策来依法治国,那么,建立一个高度民主的现代化强国便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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