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_农民论文

工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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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各界普遍认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同时子女受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各种必需的实际支出却在大幅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差距呈现明显扩大的趋势。如果不改变这种趋势,使农民的收入较快增长,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我们将始终处在需求不足的困境之中,(注:消费者行为理论表明,穷人具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富人则具有较高的边际储蓄倾向,因而穷人的收入提高比富人更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经济增速缓慢的态势将长期持续。更为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如果上述趋势得不到明显改变,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1]就难以实现。(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小康社会是要“全面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中国近13亿人口中9亿在农村。如果农民的收入和生活仍然像目前这样,或者改善不大,我们就很难说中国经济发展同样惠及到了农民。若占人口70%的农民没有被惠及到或惠及的比较少,就很难说我们会建成“全面的水平更高的小康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增加农民收入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目标。)如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呢?笔者认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在于工业化,而不在其他方面。只有通过工业化以及工业化基础上的城镇化改变中国的人口结构,增加非农业人口,从而扩大农产品的需求总量和农业的销售收入总量,同时减少农业人口,即农产品供给者的人数,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人均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这是所有发达国家实现城乡收入均衡所走过的道路,正在走向工业社会的中国也不能例外。

一、现行对策的有效性和局限性

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关心“三农”问题,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村乃至全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经济学界和其他各界围绕农民增收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这些对策虽然对增加农民收入有积极作用,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效果并不明显。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这一关系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的历史课题,我们应当对经济学界前些年提出的这方面对策的有效性和局限性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基本思路。

1.减负

在农民税(费)前收入增长缓慢时,税费负担的加重必然减少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近几年沉重的税费负担已使农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农民苦不堪言,因而各界普遍呼吁进行税费改革,以减轻农民负担。这些措施虽然在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但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原因在两个方面:一,农村税费负担沉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基层政府冗员充斥以及腐败、追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之外,还涉及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村道路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我国现行财政体制问题。当这些问题未解决时,农民负担难以减轻。我国一些省市农村财税体制改革的实践足以支持这一判断。二,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税(费)前收入,再是税费负担。若税费负担不变,那么税费前收入增加时可支配收入亦相应增加。农村的公共产品总要有人负担成本,当财政体制改革使公共产品有了合理的负担制度时,税费将成为固定的数量或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将主要取决于农民的税费前的收入。增加农民可支配收入的主要途径是开源(增加税费前收入),其次才是节流(减轻税费负担),只节流不开源终非长远之计。

2.产业化

农业产业化曾获得过高度的评价,一些学者把产业化看成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其实并不严格,准确地说应称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只能使较早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种养业的少数农民短期内增加收入,而不会使大多数农民普遍增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除了面粉这类必需的食品可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消费需求之外,肉蛋奶鱼等食品普遍处于短缺之中。在市场经济中,这种供求关系必然使这类产品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存在着丰厚的利润。这时较早进行肉蛋奶鱼等专业化、规模化养殖的农户大大提高了效率,增加了短缺产品的产出量,从而使利润总量最大化。专业化、规模化养殖的农户的收入大幅增长。这正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农村中的“专业户”成为富裕和有钱的代名词的根本原因。后来的柑橘、苹果、香蕉等也都出现了不少的专业户。

肉蛋奶鱼、柑橘、香蕉、苹果等生产中的丰厚利润以及专业户的示范效应,使其他农户纷纷仿效,大规模进入这些产品的生产之中。当大多数农民都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时,上述产品的产出量和供给量急剧增加,供给与需求很快达到均衡。肉蛋奶鱼、苹果、香蕉、柑橘等产品的市场价格降到了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的水平。超额利润(农产品领域中的)消失,与小麦、水稻、玉米等产品的生产一样,只能获得平均收入(专业户获得平均利润,雇工获得农业中的平均劳动报酬)。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几乎所有的农产品都告别了短缺,实现了供需均衡。这时,进一步通过专业化、规模化增加产出量只能导致农产品价格进一步下跌,农民增产不增收将成为必然。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仅仅是说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不会使广大农民普遍增收,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它对中国经济的作用和贡献。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能提高效率,增加产出量,降低农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这对我国宏观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农产品和食品价格的降低能减少城市职工食品方面的开支,这就为城市工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降低工资成本以及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提高竞争力、扩大销售奠定了基础。其次,抑制了通货膨胀。近几年由于垄断和各种非市场因素的作用,如煤炭的价格、房地产的价格、医疗和药品的价格、受教育的价格(费用)、飞机票、电讯和邮政资费等都居高不下,甚至上涨,但居民平均消费价格却保持稳定,且略有降低。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生产降低了农产品的成本,同时农业、家电等其他行业的充分竞争降低了食品、家庭日用品的价格,这抑制了通货膨胀。再次,提高了城镇居民的消费水平。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丰富了食品市场,使城镇居民能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和消费他们偏好的各种食品。最后,扩大其他物品的需求。当居民在食品方面的开支减少时,他们将把节余收入用于其他物品的购买,扩大其他物品的需求。

上述分析表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作用并不在于农民增收,而在于其他(即上述的四点)方面。这是农民在新时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又一次重大贡献,但广大农民并没有因为这一重大贡献而获得利益。因为,在专业化、规模化中得到实际利益的仅仅是那些较早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少数农民。

3.农村城镇化

近两年,一些学者提出以农村小城镇建设增加农民的收入。这种主张似乎并不了解城镇产生的原因,因而本末倒置,思路不顺。近代以来,世界绝大多数城镇都是在工业、商业贸易、运输、服务等非农产业发展和非农业人口增加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如果非农产业不发展,乡村中非农业的人口不增加,那么,我们建设起来的城镇只能把分散的农民集中在城镇居住,拉大了他们与农田、鱼塘、果林、牧场之间的距离。过去,他们一出家门就进入生产场地,现在他们得骑自行车甚至还得乘汽车或骑摩托去耕田,去养鱼,去看护果林,因此而增加交通费用、运输费用和其他生产成本。这值得吗?有的学者认为,小城镇建设能扩大农村投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小城镇建设的投资由谁承担?若由农民承担的话,他们是否有投资的意愿?投资主体是否有投资意愿,要看投资项目能否给自己带来更大利益。正如上面讲到的那样,继续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民,居住在远离生产场地的城镇,只会加大他们的生产成本,农民不会有投资意愿的。我们有些地方政府有一种代替农民选择,甚至强迫农民去做他们不愿做的事情的习惯。若农民没有投资意愿,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强迫农民投资建设小城镇,那么,小城镇建设岂不又变为更大更严重的坑农事件。因为它要让农民扒掉乡村的房子,倾其积蓄或承担巨额的债务来建造不能带来任何利益,而只能增加生产和生活成本的房子。若由政府承担投资,那么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呢?全国需要建立的小城镇那么多,中央财政和各省无力承担,这就只能由县以下财政承担。除了东部少数发达地区外,其他省市的县以下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连公务人员和教师的工资都难以保证,哪里有钱搞小城镇建设?投资能拉动需求,但投资从哪里来呢?

因此,在工业化、非农化没有实现时小城镇建设只是空中楼阁,只会存在于幻觉之中。正确的思路应当是先实现工业化、非农化、在工业化和非农化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城镇化。

二、工业化——农民增收之路

在市场经济中,农民的货币收入是从市场上销售其农副产品而获得的,增加农民收入只能依靠市场。因此,分析农民收入变动趋势,首先应当分析农产品供求尤其是需求方面的特点。

农业主要为全社会居民提供食品。食品是需求弹性很低的必需品,一旦达到某一数量,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就不会再增加或很少增加。恩格尔看到了这一规律,并以此推定,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用在食品方面的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的份额呈下降趋势。世界普遍接受恩格尔的这一思想,并用食品支出在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即恩格尔系数的下降说明人们生活的改善。而恩格尔系数的基本出发点是每个人对食品的需求数量基本稳定或大体不变。农产品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国对农产品总需求主要取决于该国的总人口数量。一国农产品的市场需求总量及农民的货币收入总量主要取决于该国的非农业人口数量,而不是取决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全国居民的收入水平等其他因素。库兹涅茨曾用系统的统计资料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增长中产业结构在发生变化,农业稳定,而制造业和服务业则增长极快。因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出的增长,农业增加值在国民生产总值所占的份额和农村居民的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2](P161-220)。若农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份额和农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小的同时,我们以相应的幅度减少农村人口,那么农民的收入将维持原有水平。如果农业增加值在总产出中所占的份额下降,而滞留在农业中的人口不减少,农民收入下降则是必然的。因此,扩大农产品的市场需求总量,增加农民的货币收入,最根本的出路在于减少农业人口,增加非农业人口。所谓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是要改变人口结构,使农业人口向工业、商业贸易、服务业等非农产业转移。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一方面使离开了农业的人进入到高收入产业领域,增加了这部分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又增加了购买农产品而不生产农产品的人口,扩大了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增加了农业的货币或销售收入总量。人口的转移不仅使农业的货币收入总量增加,同时还使农产品生产和供给者的人数减少,这将使继续留在农业中的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增长比农业货币总收入的增长更快。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是以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的农村工业化的过程。与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的工业化道路不同(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的中国工业化(也被称为斯大林式的工业化),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导的工业化。它通过农产品的低价格、城镇职工的低工资和工业产出的高价格来积累工业资本。这种用计划强制的分配与再分配制度,使工业品需求狭小,市场萎缩。这不仅制约了工业的发展,使城镇居民的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而且还扩大了工农和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别,导致了经济和社会效率的巨大损失。关于这一问题研究,亦可另设题目进行分析。),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工业化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追求富裕的农民自发选择的结果。在市场经济中,农民也像其他理性的经济主体一样,将自己的生产资源,即劳动、资本、土地投入到哪些产业取决于这些产业所产生的收入的大小。如果农民把自己的生产资源投入到其他行业所产生的收入与农业一样多,或者低于农业,那么,追求收入最大化的理性农民则不会把自己的生产资源转向工业、商业贸易、服务等其他行业。但是,在中国的现阶段把生产资源投入到农业中所获得的收入远远低于工业、商业贸易等非农产业(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一样)。于是,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就成为必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农村改革使农民有了一些选择的权利时,追求利益目标的农民便开始把自己的劳动、资本及土地等资源向工业、商业贸易、运输等非农产业转移,中国的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起来。

乡镇企业的发展首先使离开农业而进入乡镇企业的人的收入很快增加。在现代社会经济中除了大规模战争和大面积灾荒之外,农产品过剩是一种常态。(注:前面已经说过,农产品是需求弹性很小的必需品,除人口数量增加外,对农产品的需求量不会有多大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生命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化工技术的发展、机械在农业的应用使农业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产出和供给能力迅速增加。迅速扩大的供给能力和有限的很少增加的需求,必然使农产品的过剩成为一种常态。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尽管只有很少的农业人口,但农产品也经常处于过剩之中,各国不得不以农产品贸易保护和贸易战为自己的剩余农产品寻找出路。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业技术的进步和效率提高的幅度不比发达国家低,供给能力大幅提高。在农业与非农业人口和劳动力之比为7∶3的情况下,农产品的供求状况不会比发达国家更好。)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投入于农业产生的收入少,投入于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获得的收入高。在乡镇企业的发展中大量的资本从低收入的产业向高收入产业转移,使投资者和业主的收入增加。农产品的过剩必然导致滞留在农业中的劳动力的过剩(有的学者估计,我国农村的过剩劳动力在1.5亿左右),他们将失去获得收入的机会。乡镇企业的发展吸收了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使他们从无收入状态进入到有收入和高收入的状态。这部分人的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浙江、广东、福建、江苏等地区的乡镇企业的发展不仅为当地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充分的就业岗位,增加了他们的收入,而且还为其他地区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仅浙江雇用的外地农民工就达800多万),为其他地区农民增收做出了贡献。

其次,乡镇企业(工业)的发展带动了商业贸易、运输、服务等行业的发展,促使了城镇形成和发展,从而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使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增加了他们的收入。乡镇工业企业从诞生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的,因此生产场地的选择必然集中在具有便利的贸易和运输条件的交通枢纽和货物集散地。于是城镇随之形成。随着乡镇企业产出量的扩大,其运输量和贸易量将迅速增加,商业贸易、运输以及其他服务业也就发展起来。工业、商业、运输等类企业的发展将需要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厂房、店面、仓储、车站、码头以及居民住宅。这将扩大建筑材料业的需求,并带动城镇建筑业的发展。工贸运建等产业的发展使城镇人口越来越多,饮食、服务以及各类文化事业也会发展起来……上述产业的发展和城镇规模的扩大将提供更多的非农就业岗位,使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转到这些产业中去,增加了他们的收入。

再次,使继续留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劳动力和人口的收入增加。工业化、非农化和城镇化使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农业和农村,从农产品的供给者变成需求者和购买者,扩大了农产品市场需求总量,农业的销售收入或货币收入总量增加。随着劳动力和人口向工业、其他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继续留在农业中的劳动力和人口将越来越少。较多的农业销售(或货币)收入相对于较少农业劳动力和农业人口将使农业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超过农业销售总收入的增长幅度。

其四,工业化、非农化和城镇化增加了县乡财政收入,这就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担负着提供公共产品,即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维护地方公共秩序和增进公共福利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它们就不能进行正常的公务活动,难以履行提供上述公共产品的义务。现在上级政府(地市以上的政府)下达指标任务,要求县乡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维护地方治安,但又不划拨经费。这样一来,提供上述公共物品的庞大的费用开支就只能由县乡两级政府承担。如果县乡政府管辖的地域是低收入的农民,那么上述庞大的公共支出最终只能来自低收入的农业和低收入的农民。无论收税、收费或摊派都一样。在这种情况下,要减轻农民负担,除非减少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支出。如果县乡财政收入主要来自较高收入的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或较高收入的城镇人口,那么农民的负担自然会减轻(由于城镇人口数量增加,税前收入水平提高,其负担也相对较轻)。经验表明,凡工业化、非农化和城镇化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县乡财政收入多,提供公共物品所需要的公共开支都由(或大部分由)县乡政府承担,农民负担就轻;反之,农民负担就重。

不仅如此,一些工业化、非农化和城镇化水平高的地区,如浙江、广东、江苏等省,对农业和农民取少予多,甚至不取反予。据《经济参考报》2002年5月21日报道,今年以来,浙江全省共取消涉农收费86项,已累计返还农民各种款项1.4亿元,还暂停征收、减免渔业税等2.54亿元,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牲畜屠宰税,预计今年可减少农民负担11.6亿元,明年将减轻18亿元。在少收减负的同时,浙江省还加大了财政对农业支持的力度和对农民提供更多的生活帮助。“十五”期间,浙江省预算安排欠发达地区财政扶贫资金85亿元,23万农村贫困人口被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而全省低保对象仅为25.9万人)。

三、维护公平竞争,放弃对农民的歧视

在市场经济中,工业化是市场主体(即农民或其他主体)为了实现其利益目标而自主选择的结果。20世纪70年代末,当追求利益目标的农民有了一些自己选择的权利时,他们便毫不犹豫地把自己支配的生产资源(即劳动、资本和土地等)由农业向工业或其他非农产业领域转移。这时,乡镇企业迅速发展起来,中国农民自发而理性地走上了工业化的道路,农民的收入随之大幅增长。80年代末期以前,中国的公众、理论界和政府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即只有工业化的道路(当时称为发展乡镇企业)才是农民增收的根本途径。但此后认识则发生了逆转。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非农产业(即乡镇企业)的发展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从最初的农产品的简单包装、加工、运输、销售扩展到面粉加工、食品制造、制糖、纺织、采矿、冶炼、水泥、玻璃制造等其他一些行业。(注:这些行业都是劳动密集型行为,资本投入量少,技术要求不高,农民进入这些行业是很自然的。)而这些行业原先都属于城镇中传统产业,长期由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经营。乡镇企业低廉的劳动成本,清晰的产权关系(相当多的乡镇企业实际上是戴“红帽子”的私有或个体企业,原来的集体企业后来也大多改制为产权清晰的股份制企业或私有企业),严格有效的管理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方式,很快地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和竞争力。原来在上述行业长期经营的国有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面对压力,国有企业不是从根本上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增强自身的竞争力,而是埋怨乡镇企业的竞争使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环境越来越困难,并通过布坎南所说的“院外活动”向政府施加压力。

这时,出现了一种为保护国有企业而限制、阻止以至关闭乡镇企业(即所谓“五小”,一度还扩大到“十五小”)的倾向。这种倾向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隐含着对农民的歧视,是阻碍农村工业化进一步发展和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因素。限制、阻止以至关闭乡镇企业尽管也提出了一些理由,但这些理由并不具有合理性。

1.与国有企业争原料、争市场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国有企业“争原料、争市场”就经常出现于报端和其他传媒之中,理论界一些学者和政府某些部门也频繁提出类似的指责。于是它便就成为限制和关闭乡镇企业(即“五小”或“十五小”)的堂而皇之的理由。然而这一理由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这种经济的效率正是通过充分的竞争实现的。我国之所以进行经济改革,放弃计划经济,选择并建立市场经济,正是看中市场经济所特有的充分竞争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从而利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出尽可能多的社会财富。“争原料、争市场”是这种竞争的两个重要的方面。

所谓“争原料”就是乡镇企业在原料购买方面与国有企业的竞争。在市场经济中,任何工业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乡镇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在原材料市场上都是平等的需求者,都只能通过竞争的市场价格获得(即购买)原材料。原料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能形成合理的原料价格。而合理的原料价格既是实现原料有效配置的有力杠杆,同时又是实现公平分配的最重要的手段。我们的国有企业总是企图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以低廉的价格(以低于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的价格)获得原料。这势必对经济造成严重的危害:(1)造成原料资源的巨大浪费。当加工企业总能以低廉的价格得到原料时,它绝不会节约或有效地使用它,浪费是必然的。(2)损害农民和其他原料供给者的利益。价格是需求者的支出(或成本),同时又是供给者的收入。当政府要求供给者廉价提供原料时,其供给者将亏本,不能获得正常报酬。这是计划体制下农民长期贫困,城乡、工农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最主要的原因。(3)使原材料的供给长期处于短缺状态。由于低廉的价格使供给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失去增加供给的积极性,这就使农产品和其他工业原料长期处于短缺之中,成为经济增长的“瓶颈”。在供给短缺的情况下,乡镇企业进入到工业生产领域后,原料的需求量迅速扩大,价格随之上升。于是供给量亦大幅增加。供给的增加又使价格回落,当供需达到均衡时,价格恢复到正常水平(即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变动过程,将消除上述三方面的危害,使经济健康增长。如果国有企业也能像乡镇企业那样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支付,购买原材料,那么,它们就不愁得不到足够的原材料。但是,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中长期享受低价优惠,习惯于大手大脚地浪费原料,又不想通过改善管理节约原料,提高原料使用效率,于是把困难的处境归因于乡镇企业与自己“争原料”。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利用乡镇企业的竞争迫使那些落后且不思进取的国有企业节约原料,提高利用效率,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而不应采取相反的政策:抑制和关闭乡镇企业。这既有失公平,又损害效率。

所谓“争市场”是指在产品的销售上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之间的竞争。消费者有限的消费意愿和有限的支付能力决定了任何一种商品的需求数量都是有限的。当众多的厂商面对着一个有限的需求时,他们在销售上的竞争是必然的。厂商越多,生产量越大,销售方面的竞争就越激烈。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在销售方面的竞争体现在两个方面:当他们的产品的性能质量相同时,看谁的价格低。若某厂商的价格低于他的同行,那他卖的肯定会比同行多。而在价格相同时,看谁的性能质量高。性能质量高的厂商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自然要比他的同行多。这种竞争的结果将使同样性能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越来越低;或使同样价格即同样货币支出所购买的物品和服务越来越好、性能质量越来越高。这意味着,社会将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生产出了尽可能多、尽可能好的产品和服务,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3]性能质量和价格取决于技术、资本、生产规模等条件。而国有企业的上述条件都比乡镇企业优越得多,应当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一些国有企业却由于管理混乱,经营不善,而缺乏竞争力。政府应当通过乡镇企业的竞争,促使和逼迫这部分企业提高竞争力,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这样国有企业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困境,乡镇企业也会获得充分发展,国企职工和农民的收入都会增长。同时,社会将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尽可能多的物品和劳务,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如果采取相反的政策,那我们将损失上述的利益。

2.污染环境严重,劳动保护或安全条件差

乡镇企业中确实存在这些问题。但在这个问题上合理的方针应当是坚持公平原则,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劳动保护法。无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或外资企业,无论大的还是小的,都应按同一标准要求。凡履行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义务,达到环保和劳保要求者都允许经营,达不到者都应受到处罚,以至取缔。对所有不同类型的企业既不宽容“优惠”,也不歧视。在公平的政策环境下,乡镇企业就会有长期打算,为了长期经营和长远利益而不断改善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如果我们不顾农民的利益而以种种借口关闭“五小”,反而导致对环境的巨大破坏。“五小”企业经营本来是一种合法的正当的市场行为,由于大企业惧怕“五小”的竞争而要求有关部门关闭它们。当有关部门适应大企业的要求关闭“五小”时,本来合法的“五小”被视为“非法”。这时,他们不会放弃追求正当利益的行为而会转入地下,以隐蔽的方式继续进行。“五小”遍布中国大地,关闭“五小”的执行者总不能常年守候在那里。一旦他们(主要是中央有关部门的检查者)离去,顽强追求自身利益的农民(任何市场主体都一样)又立即恢复生产。关闭“五小”成了割韭菜,割了一茬又长出一茬。在这种情况下,“五小”行为往往具有短期性和较大的破坏性。关闭给“五小”带来了损失,恢复生产后为了在下一次关闭之前弥补损失,他们将更不顾及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再说,即使改善了环保和劳保条件也被视为“非法”,也不允许经营,他们只好捞一把算一把。如此下去环境和劳动条件将日益恶化。

3.技术落后,生产条件差

很多乡镇企业生产条件确实比较差。然而制度和管理往往比设备和技术条件更重要。按理说,拥有良好的生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的成本和价格应当比使用落后设备的乡镇企业更低,竞争力更强。但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所产生的管理者的营私舞弊,使企业管理混乱,浪费严重,效率低下,其产品反而具有较高的成本。这类企业只有在很高的价格下才能生存。乡镇企业由于不存在制度上的弊病,尽管设备落后,但却管理严格,效率很高,产品成本较低。市场经济是要通过价格竞争使效率高的企业成长壮大,鞭策效率低的企业提高效率,迫使效率低且不思进取的企业出局。而关闭“五小”的政策却为了保护低效大企业而强行逼迫高效小企业退出。

上述行业中技术含量较高的优质产品大多供给不足,附加值较高,拥有设备优势和资本优势的国有企业本应去生产这类产品,放弃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一般产品,这才是国有企业增加利润、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但国企却不愿意自觉、主动地这样做。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企业在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低的一般产品上的竞争(这类产品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成本和价格上,乡镇企业具有这方面的优势)会迫使大型企业从一般产品的生产中退出,去发挥优势,生产技术含量、附加值和利润率比较高的优质产品。这对国企脱困、农民增收、结构调整以及我国传统行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都具有积极意义,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但是,有关部门关闭“五小”的政策却带来了完全相反的后果:农民损失了大量收入,但国企脱困的目标仍没有实现。

关闭“五小”不仅使农民收入减少,同时还加重了农民的费税负担,使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难以落实。根据现行的税收和财政制度,县以下政府的合法收入主要来自乡村非农企业的增值税和当地商业、服务业的营业税。关闭“五小”使地方政府失去了这部分增值税的税源。地方政府负有管理当地社会的责任,政府履行所有的社会职责都需要人员和费用支出。当关闭“五小”使县以下政府的合法收入减少,入不敷出时,他们势必要以各种方式向农民摊派,农民负担的加重便成为必然。所以,只有把减负和发展农村非农产业结合起来,减轻农民负担才能收到实效,农民费税后可支配的收入才能增长,他们才能过上好日子。也只有这样,第二、三产业才有广阔的市场,整个国民经济才有可能长期持续健康增长。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是通过工业化把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转移来缩小工农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收入均衡的。正在加速实现现代化的中国也不会例外。因此,只有沿着“十六大”指出的方向前进,中国农民才能从根本上摆脱贫困,走向富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当鼓励农民走工业化的道路,尊重农民自发的和理性的选择,而不应当以种种不恰当的理由限制和阻止农村工业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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