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主的领导力量_土地产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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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3)02-0001-06

几年前有一位大陆的历史教授到台湾访问讲学。他有一次公开演讲说:台湾及海外的历史学者真奇怪,对于“封建”、“地主”、“农民”这些简单的概念与理论都不接受,真是不可思议。其实我们完全懂得在大陆经常使用的这些词汇,只是觉得有关的理论在逻辑上不太周延,常有矛盾,才提出质疑。在这一点上,我最敬佩的是傅衣凌老先生,他晚年到海外访问讲学一趟,结果发生很大的影响,使他的看法与理论有了相当的修正。这正是学术切磋的作用与功效。

我今年(2002)初在台湾做过一次公开演讲,讨论中国历史上的地权分配。会场上有一位学者发言,谈到台湾的历史情况。台湾是不久前才经过大规模垦荒而建立的新兴农业区,永佃制十分普遍。据这位学者说,在五十年代以前,到处都是“一田二主”,佃农们对于地主(大租主)根本不加理会,而是尽力巴结田皮的所有人(小租主)。这一番话勾起了我多年来心中的一点疑问。大陆的主流历史学家一再宣称,地主经济被称为“地主制”,因为地主有主导力(或称为控制力或垄断力)。他们真有主导力吗?证据何在?应该仔细研究一下。

有关地主制的书籍与论文太多了,我不能一一引录,只能举出李根蟠先生不久前发表的论文做为讨论的起点。李先生将有关地主制的各种理论作了一个简单扼要的分类说明(注:李根蟠,“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得失浅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125页。)。他将国内封建经济史的理论分为两派别。第一派是“地主经济论”。这是主流派,认为中国经济是封建地主制经济,其特点之一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但是他没有说明,这种主导地位是如何形成的,主导力的基础与来源是什么。其他主张地主制经济的学者,都坚持这一点,认为地主有主导力,或是说有控制力、垄断力。第二派被称为“权力经济论”,包括侯外庐的封建土地国有论及秦晖的关中模式。对于这一派,主导力的来源很清楚明了,国有土地的主导力来自国家或皇权。关中模式认为这种主导力是操于地方上的恶霸手中,也就是地方上“三皇五帝”及“禹作敏式”人物,不必靠占有大量田地,就能号令控制农民。

对于主流派的地主制经济论之学者,过去一向认为地主有主导力是因为他们占有巨大比例的田地,认为农村中充满了大地主,占田无数,可高达全耕地的百分之七十或八十。然而经过后来的实地调查,地主占地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在很多地区,是自耕农的天下,他们占地总量超过一大半。更具体的统计资料显示,在清代及民国初年,所谓地主,其田产规模大都是中小型。地主规模能小到什么程度呢!据曹幸穗引用满铁在苏南地区实地调查的统计,在无锡的几个村庄里,共有36户地主,平均每户出租1.63亩土地,租给18户佃户(注: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44页。)。说拥有1.6亩土地的地主就能够号令天下主导农民,我们当然会觉得这是不可思议的说法,难以接受。

李根蟠对于主流派地主制经济的理论,势必要加以修正,他说(注:李根蟠,“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得失浅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125页。页129。):

“我们不必执拗于地主占有土地百分之六七十、七八十才算是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老观念。”

他进而修改了“地主制”的定义。他采用广义的“地主制”一名词,包括地主、自耕农、国家三大成分组成,地主的占地比例也可能没有自耕农的占地比例高。但是他仍然坚持在这三个组成份子中,地主有主导力,所以虽然是“三合一”却仍然称为“地主制经济”。在这里,地主的主导力基础是什么,仍然是一个没有答案的谜。其他主流学者也没有提出新的线索与解释。

看来,要具体地、实证地坐实地主的主导力是很不容易的事。相反的,近来出土的有关土地关系的官方档案、私家文契、收租簿、置产簿出现的很多,可供研究土地制度史的学者仔细翻检查阅,我们可以从其中发现许多地主没有主导力的反证。下面我们提出三项反证来讨论:(一)农地的零细化,(二)“找价”的农村惯例,(三)永佃制下地主与佃户的关系。

一 农地的零细化

抗战前,金陵大学的卜凯教授(John L.Buck)率领了一批农经学者及在校学生,对22个省份中的16000农户进行详尽的实地调查,发现中国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农田的零星分割(注:赵冈,“农地的零细化”,中国农史,1999年第3期第3页。),以全国平均数而论,每一农场有5.6田段,这5.6田段互相不毗连,往往相距遥远,每一田段又平均分为两个田块,由经界分开,换言之,每个农场平均分为11.2个小田块。小麦区每个田段的面积较大,平均为1.16英亩,同一农户田段与田段之间的距离是0.5英里;稻米区每个田段的平均面积0.79英亩,同一农户田段与田段间平均距离是0.3英里。不论是地主的田地或自耕农的田地,都是这样零星分割的。

但是历史上的情形并非如此。北宋时期,佛教信徒捐赠给寺庙的田产都是连片大面积的农地,小的几十亩一片,大的700多亩一段,并未被切割。北宋以后,根据各种土地交易的记录,田段的面积越来越小,最后,到了民国廿年代,就演变成卜凯教授及他的调查人员所看到那种农地极度零星分割的状况。当然,这是经过近千年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演变过程不是由地主主导。农田零星分割对于地主的田产管理是十分不利的。假如一个地主有上千亩的土地,插花式地分散上几十个乡,上百个都和甲,到收获时他要动员多少人力去监分监收?地主们绝对没有理由去主导这样农地零星分割的发展趋势。如果他们还有多少主导力,他们一定会尽力设法防止这种发展趋势。事实上,我们今天能看到的地主收租簿和置产簿,很难找到两块田地是在一都一甲,互相毗连的两号。这种插花式的田产坐落,是无可否认铁的事实。

从历史留下来的土地转移产权记录,这种田地零星分割的发展过程完全是由卖方主导,兼并之家的买方只能听任其发展。换言之,北宋以来,土地市场上的交易完全是卖方市场,农田切割完全由卖方主动决定。农民一旦有了田产,很不甘愿再转手将其出让,只有在家中财务发生困难,才忍痛出卖田地。在出卖田地时,也是将整片毗连的土地切割成数块,按当时的财务需要,分段出售,就如像是将手中的大钞破成小面额的钱钞,慢慢花用。所以被切割后的田段不会是在同一时间内出售的,否则就不必费事切割成小田段。也因此,购买田地之家无法买到毗连的田段,也就永远无法整合他的田产。

这种农田零细化的切割过程,从宋代就已经开始,现在试举两条宋代学田买田的记录,作为典型例证。宋代的学田多半是由学田当局向民间购买而得,而且留下详细的交易记录。’无锡县续增养士田记”中有下列两条记载(注:江苏金石志,卷17,“无锡县学淳祐癸卯续增养土田记”。):

“一段私田一丘,肆亩壹角西际,元捌亩贰角段内西际一半”。

“一段省高田贰亩,在许村,元陆亩段内”。

第一个例子是原来田段面积8亩2角,被卖主切割成两半,无锡学田买到其中西际一半,计4亩1角。第二例是原田段面积6亩,被卖主分割为三段,每段2亩,其一被学田买去。从这些线索可以看出,兼并之家纯属被动,随时探听土地市场上是何处人家有田出卖,面积多大,不问坐落何乡,有一块买一块,零星扒进,既无自由选择的余地,更无整合田产的办法。

二 南方惯行的“找价”行为

明清之际,南方各省的土地市场上有“找价”之现象。这不是一件两件孤立的事件,而是十分盛行的行为,而且是公开地、正式地执行,立有文契书明,双方都签字画押。即以福建省为例,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辑藏了许多该地区明清时期的土地契约文本(注:周玉英,“从文契看明清福建土地典卖”,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第135页。),出自福州府的典卖土地契约共985件,其中的找价文契就有503件,占了51%。

如果找价涉及典契,找价还可以说是有部份理由。出典田地等于是以田地为抵押品,向典人田地之农户借贷现金应急,将来偿还了所借之银,即可赎回原出典之田产。田产是一块,无法按所借之款多寡,按数抵押部分土地,所以有时所借之款不多,典价远低于可能的卖价,到了后来,出典田产之农户需要更多一点现金,便以同一块抵押品,向该典人之户多借一点钱,反正将来赎回田产时,要一并偿还原典价及后来之找价。但如果土地是卖断,按照当时的市价双方交割清楚,就不应该再有找价之事。清朝的“大清律例”,对于这一点有明文规定:

“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告争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

然而民间的找价行为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例如闽清县陈焕彩曾立有“断契”,其祖父于乾隆二十年(1755),已将民田数号典与谢某,但出典之陈姓人家,经过祖系三代,历时60年,共向谢家索取5次找价如下(注:周玉英,“从文契看明清福建土地典卖”,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第135页。):

乾隆20年典价182两

乾隆28年找价40两

乾隆34年找价6千文

乾隆38年找价6千文

乾隆43年找价4千文

嘉庆20年找价14千文

此田产是在乾隆十八年定例公布以后出典的,虽未明言卖断,却已超过30年之有效期限,然而陈家仍再三找价,达五次之多。

更有甚者,有的田地出卖后,立有卖断契,此后买主要将此田转卖他人,而且辗转易手数次,原卖主仍向后来接手买田之户索取找价。例如有闽侯县杨成侯者(注:周玉英,“从文契看明清福建土地典卖”,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2期第135页。此例也许有点特殊情况,杨成侯索取找价,理由是“无钱安祖骸”,“乃求亲友进前劝谕”,向四家分别讨得找价。我们也许可以说这是四姓人家同情杨成侯,而以此方式资助他安葬祖骸。),乾隆32年(1767),所立之契。杨家于康熙年间将田出卖,后经过以下之转手交易:连姓人家、江良佐、周姓、陈则义。杨家先后向四位接手人家找价,均立有文契,最后一次是在乾隆32年,也是在定例公布以后14年。

我们根据常理判断,找价之惯行绝对不会是兼并之家的土地买主靠其主导力推动的。我们甚至奇怪,乾隆十八年的“大清律例”对此事已有明文规定,禁止卖断田产之人向买主索取找价,买主为什么不拒绝支付找价,也不告官处理。找价之事仍不绝如缕的发生,地主的主导力及控制力变得无影无踪。

三 永佃制

简言之,永佃制就是田地产权的分割,但不是按田地面积分割成小块,而是按产权的性质与内容来分割,地主执有田地的所有权,称“田骨”。佃户执有田地的耕作使用权,称“田皮”。这不是全国通用的名称,各地方有自己类似的名称,但我们觉“田骨”,“田皮”两个名称很形象化:不是按田地面积分割,而是把整块田地分为两层,所以本文统一使用此名称。

永佃制始于宋代。“宋史·食货志”上记载

“淳化五年令: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输三分之一”。

田皮一词也在宋代文献中出现过。永佃制始于官田,渐渐影响到民田的租佃制,到明清时盛行于许多省份。永佃制有七八百年的发展过程,而且在民田上的创始形式也不一。总的来说,永佃制不利于地主的经济利益,然而在这样长的时间内,无论对那一种形式的发展过程,地主都无力阻挡,最后结果是地主的边缘化。

在民田方面,永佃制的创始来源大体有三。第一种来源是地主召佃开荒或土地加工,在边省或沿海岸线,地主开荒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于是召佃协垦。垦成熟地后,佃户的工本便被折算成土地价值的一部分,地主允许佃户以后永远在这块田地上耕种,成为永佃户,地主不可任意撤佃换佃。类似的办法在各国都实行过,即工本折成资本(Capitalization)。后来,有许多佃户虽然没有参加开荒,但曾长期耕种一块土地,改善了土地的质量,增加了土地的产量,也要求折算成资本,相当于“粪质银”换取永佃权。有人称这种情形为“久佃成业”,或视为“霸佃”。只要地主认可了,就建立了田皮的永佃权,归佃户所有。

第二种来源是农田的典卖。土地的所有人有时因财务危机,需要现金应急,便将田地典当与人,做为抵押品,取得现金,相当于抵押贷款。典价往往低于土地当时的市价,这样将来容易赎回。理论上,典卖田地之人是保留了田地的使用权,继续耕种,而将所有权抵押出去。久而久之,典卖田地之人会发现,只要保留住使用权,与以前的情况相差不多,也就无意回赎这块田地。也可能是典卖田地之人经济情况一直未曾好转,始终无力赎回原田。时间一久,这种关系就变成田骨田皮的永久性分割,出典人握有田皮,入典人握有田骨。

第三种来源是佃户向地主缴纳押金。押租金最早的形式是“进庄礼银”或“批田礼银”,是佃户给地主的见面礼。既然是“礼”就不能退回,而且数额也不会太大,没有定规。后来演变成“顶首银”、“顶手银”、“批耕银”,已经变成佃户交付的田租保证金。如果佃户欠租,便由保证金中扣除,因此最早的保证金相当于一年的地租。分成租与定额租原则上是都可以收押金,但因为在分成租制下地主每年会派人监割监收监分,佃户欠租的可能性小,押金制便集中于定额租的租佃。佃户退佃时会收回押金,新田户另缴押金,故称“顶手银”。到此,押金制尚无产权分割的意味。再后来,地主索取的押租越来越重,远超过一年的田租额。有些情形,佃户退佃时地主已偿还不出押金,便允许佃户自行转让佃权,取得同额数目,于是形成产权的永久的分割。

从三种不同方式发展下来,殊途同归,形成后来的永佃制,原始方式便混淆不清,而且田皮的自由交易市场也从此建立。不过在发展过程中,地主还设法在文契中保留若干条款,以保障他们的收益。但是久而久之,这些条款都不见了,地主便逐渐边缘化了。从文契上可以看出:

第一步:地主有欠租时撤佃之权。永佃户不许转让佃权。

第二步:永佃户可转让佃权,但应事先取得地主同意。

第三步:地主丧失撤佃权,“许退不许夺,许顶不许赎”

第四步:佃户转移佃权时可以不须地主之同意,完全私相授受,业主不得过问。

至此,田皮与田骨完全独立,田皮变成独立的产权,可以自由买卖典让移赠。田皮有其市价,完全由市场供需所决定。原来的永佃户出卖佃权后可以不再耕作,而以此田出租他人,于是“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由此而生。田骨执有人与佃户完全脱离关系,佃户只认有田皮的“小租人”。

在永佃制盛行地区田皮获得独立的产权,佃皮自由买卖形成了独立的佃皮交易市场。从此以后,佃农与地主之身份与其相互关系皆发生了重大变化。购买田皮为贫下农户提供了一个发家致富的捷径。尽管田皮的市价一直迅速上涨,买一块田皮总还是比买一块同样大小皮骨兼有的全业要便宜。这不但对佃农是一项福音,对自耕农也同样有诱惑力。自耕农可以卖掉他的全业田地,换取更多的田皮,除了原有的收益以外还可以赚更多的额外收益。清人李调元在其“卖田说”中即以此种理论来劝说农户卖掉田产去买田皮:

“若卖田,计值每亩五十千緍十亩可得五百千緍,可做压佃,每五千緍可压田一亩,五百千緍可压田一百亩,既足食,以免家室之饥寒,又无粮,以免官役之追呼。业主虽与平分,佃者尚余小半”。

“压田”就是指出押金购买田皮。李调元说这话的时候,一般的押金水平尚不太高,后来押金额与田皮价上涨,卖全业换田皮的利益就减少许多,但田皮还是比全业便宜,后者是田皮加田骨的价值。因此,有清一代,永佃制盛行地区的佃农与自耕农都在走这个途径。自耕农名义上都变成了佃农,而佃农实际上已经变成田皮产权的业主。现以苏南地区为例说明这种变化。近人对于战前苏南地区曾经有过很不相同的概括性描述。方行先生说是“佃户中农化”(注:方行,“清代佃农的中农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1期。);曹幸穗则说苏南地区已经普遍“佃农化”(注:曹幸穗,前引书第25页。),有些村庄已全部变成“佃农村”。章有义先生则具体统计出长州的农田96%是皮骨分离的(注: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90页。)。何梦雷先生在1934年的实地调查也证实这点:在苏州田皮占全部农地90%;常熟占80%(注:何梦雷,苏州无锡常熟三县租佃制度调查,1934年第2章。)。其实,我们稍加思索就可以把这三种不同字面的观察连到一起,他们描述的是苏南地区的同一现象。96%的田地是皮骨分离,那么田皮权在何人手中?地主手中皮骨兼有的全业比重很小。据章有义统计,地主自有田皮者占14.1%,而佃户手中的田皮占81.4%(注:章有义,同前注。)。这很清楚说明为什么自耕农不见了,为什么整个村庄变成了佃农村。而这些佃农手中都握有田皮产权,已经是“中农化”了。曹幸穗认为苏南村庄在清末民初时,享有小块田的小自耕农逐渐失去了土地,佃户年年增加,这是小农贫穷化现象,是地主兼并的结果。其实,这是曹先生不了解苏南农村的发展历史而误断,自耕农不是“失去了土地”,而是自动卖掉田地换成田皮权,这不是“贫穷化”,而正是方行先生所称的“中农化”。

在永佃权的发展过程中,地主身份的变化则完全是另一样。地主在逐步边缘化。土地产权之重要性,之受到重视,在于土地的使用权。地主能够有点控制力,佃户有求于地主,完全是因为地主掌握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挑选佃户,将田地租给他们。永佃制下田地产权分化,不是大田块切成两小块,而是产权分裂成两层,地主握有土地的所有权,佃户握有田皮,即使用权,谁掌握了使用权谁就有控制权,让他人受命。

地主分割出田地的使用权,最终丧失了控制力,是逐步演变的。最初,地主让佃户永远耕种这块田地,但并未完全放弃控制权。地主可以撤换欠租的佃户,收回使用权;佃户如要将田皮转让给第三者,必先征求地主的同意与认可。可是发展到后期,地主已经没有撤佃退佃的权力,田皮可以在农户之间私相授受,田皮权变成完全独立的产权,其转让与买卖完全不须地主的同意。田地的使用权不操在地主手中,而是由二地主、三地主选定佃户。

地主完全丧失了田地的使用权之后,剩下的只是田骨产权所赋予的收租权,不论佃户是由何人选定,理论上仍然要向地主按时交租——大租部分。这种收租就类似政府的收税权,政府对田地没有任何使用权,但有权按时向使用人征收田赋。所不同的是政府的收租权背后有国家的强制力,地主的收租权背后没有任何强制力,没有撤佃退佃的权力,收租就没有强制力。有人指出:

“田根者与业主有分据之势,业主即欲转佃,有田根者为之阻隔,不能自行改佃,于是有脱欠田租至七八年之久”。

地主丧失控制力,逐渐边缘化,不是他们主导的发展趋势,而是他们无力阻挡这种趋势,理论上,地主唯一可以挽救之道是从田皮市场上买回自己的田皮,使皮骨再度合一。但是因为田皮代表土地的使用权,受到农户的重视,田皮在市场上需求大,市价节节上升,而田骨的业主因为收租权没有保障,市价不如田皮,许多地主想要买回田皮,可能已力不从心。其次,田皮因为辗转易手,纠很多,要收回不易。有人指出(注: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1988年第114页。,第116页。):

“顶首不清,势将无人耕种,往往竟自荒废”。

我查阅过许多册地主的置产簿,有的地主买了别人的田皮,兼当大地主及二地主;但是买回自己原有的田皮之实例一个也没见到,要想恢复原来皮骨合一的产业原状,已势不可能。

在永佃制盛行的地区,地主们真正能够找到保障他们收益的办法是借用外界的强制力来执行收租权,于是“租栈”应运而生,如雨后春笋(注: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栈,东京大学出版会,1970年第283—284页。)。租栈的主要功能就是替地主收租。其实租栈也没有更合法的权力来收租,而是采用不尽合法的手段。他们雇用黑道人物及地痞流氓来威协佃农,或是勾结地方政府的衙役,出面收租,欠租的佃户便被载上手铐脚镣,送入牢中。租栈就像美国黑社会人物组织的“讨债公司”,从赖债人手中追回债款,然后向债主索取巨额酬金。这就是江南地主不得已而找出的外界强制力。

总的看来,永佃制的发展过程就是地主边缘化的过程。台湾是永佃制盛行的地区之一,研究者早已注意到这种边缘化的最终结果:地主手中没有掌握土地使用权,佃户无所求于他们,故不理会他们;土地使用权在田皮上面,所以佃户要巴结小租主。

四 结语

经过上面这一番分析后,让我们再回到李根蟠的论文。李先生已经强调指出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是由三种不同的成份组合而成,地主经济只是其一。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又利用大量的实证资料,证明地主未能占有过半的耕地,不可能发挥经济上的垄断力。现在我们又从传统租佃制的实际运作看到,地主不但没有主导力,甚至也没有力量来消极防阻不利于他们经济利益的演变趋势。既然如此,我们没有理由再使用“地主制封建经济”来说明中国的传统社会经济。人们应该找出一个更能具体描述历史实况的名词来代替,这样就可以摆脱那些僵硬的框框。附带地,我们也可以不必再化费大量人力与笔墨去研讨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与停滞,也不必再费力去搜寻资本主义的萌芽。这些都是从僵硬框框中衍生出来的假设命题。

我觉得,我们可以进一步对中国传统社会经济作一种整体性的观察,不必再把农业生产单独挑出,以独特的标准来评价。农业不过是社会上的一个生产部门,就如像商业是另一个生产部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两个部门有许多共同之点,受同样的基本法则支配来动作。农户的土地占有量有多有少,农村中有大农户、有小农户,也有无地的农户。在商业生产部门,资本额有多有少,有大商店、有小商店,也有沿街叫卖的小贩。把大农户单独挑出,特别处理,不是很妥当的,至少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是不妥当的。

注释:

(14)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1988年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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