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思想与科斯定理讨论的偏差_科斯定理论文

科斯思想与科斯定理讨论的偏差_科斯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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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在西方经济学界享有盛名,影响极其广泛,渗透到许多研究领域。例如,几乎每一本西方环境经济学的著作都提到科斯定理,在产权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的文献及经济学教材中,科斯定理被频繁引用。由于有关讨论科斯定理及《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献越来越多,连许多世界闻名的经济学大师也涉足其中,不仅对于科斯定理的表述众说纷纭,而且对于科斯定理的褒贬也莫衷一是,于是迫使科斯在1988年发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予以澄清。

在对科斯定理的评论者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罗伯特·D·库特。 他在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所撰写的“科斯定理”条目中,在综述了科斯定理的各种定义之后指出,“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库特指出的第一论据是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并不符合实际。例如种种外部效应本身就是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事实上不存在具有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又如交易成本论,当受损害的只有少数几方时,通过私下谈判有可能达成协议,但这样的话,法定权利的价格将由他们的谈判来决定,这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事实上,谈判、履行协议的费用是现实存在的,谈判并不总是能成功的。即使交易成本不存在,由于谈判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当事人总是千方百计为自己多争利益,在利益分配上也很难达到协议。

库特指出的第二个论据是市场可能无法纠正法定权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因为自发和私下解决种种外在性问题的障碍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所以权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库特认为,外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无法用交易成本来说明。说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必然有效,这不仅是同义反复,而且这时也就不存在外在性了,可见科斯定理又是谬误。

库特指出的第三个论据是科斯忽略了收入分配效应。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与效率无关,但法定权利的分配不同,收入分配的结果就大不一样,这说明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

库特对科斯定理持基本否定的态度,但他对科斯的论文仍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不管科斯理论功过如何,反正他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财政观点提出了挑战。在他的论文问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因此,科斯的主张触及了经济学的一个重大争论的核心。此外,科斯论文的出版可以被看作是后来被称为‘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个课题的一次突破。在科斯论文出版以前,经济学分析——相对经济思想而言——并未应用于习惯法,而在法律院校的教学中,习惯法处于法律理论和方法的中心。科斯以法学家的态度分析财产法案例,但又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来指导这一分析,他的研究证明,习惯法的经济学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虽然他未使用数学这一工具(20年后,使用这一工具成为研究这一课题的特点),但却鼓舞了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开拓者的一代学者。”〔1〕

尽管科斯定理在国外经济学界已经讨论了三十年,但在我国见诸书刊还是近些年的事。我认为一些经济学家关于科斯定理的讨论已经偏离了科斯的本意,误解甚至曲解了科斯的思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科斯极力加以摒弃的假设条件当成科斯理论的必要前提。我们知道,科斯在经济学上的突出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并把它运用于制度运行的分析。科斯这种克服新古典经济学根本缺陷之一的重大突破,有人称之为微观经济学的一场革命。可见,正是由于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经济学才从无交易成本的理想世界走向了有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如同物理学从无摩擦力的理想世界走向有摩擦力的现实世界一样。那么,科斯为什么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还要假定交易成本等于零呢?其实,这是科斯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所作的一种假设,意思无非是说,假设没有交易成本,那么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现实中这个假定是不成立的,所以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原来在假定交易成本为零时所说的话就不适用了。然而,人们批评科斯定理的论据之一,就是科斯关于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与现实不符。有人则把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条件称为“科斯世界”。这是把科斯所极力要摒弃的东西又强加在科斯身上,把科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突破当作他对传统理论的维护。对此,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郑重声明:“科斯世界正是我竭力说服经济学家们要离开的现代经济理论的世界。〔2〕”“我们应该明白无误地将正交易费用引入经济学分析领域,以便研究实实在在的世界。”〔3〕

第二,把科斯作为反衬的虚拟命题当成科斯论述的核心思想。所谓的科斯定理,是人们根据《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第3 节“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第4 节“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的论述归纳出来的。《社会成本问题》共分10节,这两节的论点并不是科斯要说明的主要结论,而是科斯为了阐明自己的真正观点所举的反例,至多是一种特例。这个命题是说,如果不考虑交易成本的话,那么无论法律如何界定初始权利,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产值最大化。但现实世界是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所以就一般情况而言,这个命题是不符合现实的,也不是科斯真正想说的话。科斯举出的这个反例或特例,是为了引出自己的下述观点:现实世界是存在交易成本的,所以与上面的命题相反,“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时无论是通过市场还是企业,抑或政府,“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必须通过对以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实际结果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得出结论”,〔4〕即必须考虑总的效果, 通过交易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出选择。这样,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利用方面就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才是科斯本人的核心思想。科斯的观点,从前提到结论,都同所谓的科斯定理意思相反。把科斯认为脱离现实而只是作为反衬的虚拟命题当成科斯观点的核心,这是对科斯思想的最大误解和曲解。西方和我国的不少学者都已指出了这一点。我国学者盛洪、陈郁为此提出:科斯定理恰恰表明在正交易费用条件下,法律对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影响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他们把这个命题称之为“科斯反定理”或“科斯第二定理”,〔5〕有的人也接受了这个提法。我则认为不够恰当。 因为正与反、第一与第二之称,仍是主次之分,至少是并列的。然而,一个是虚拟命题,一个是真实结论,二者不能并列,更不能主次颠倒。同时,用一个简单的论断也很难把科斯的思想表达完整。因此,我认为所谓的“科斯定理”并未反映科斯的理论贡献,反而偏离曲解了科斯的思想,因而不宜再沿用科斯定理的提法,应当把注意力放在研究科斯理论的精髓上。

第三,把科斯提出的解决外部侵害的一种选择当成科斯的唯一选择。根据所谓的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解决外部侵害问题。据此,相当多的学者就认为,庇古主张通过政府干预解决外部侵害问题,而科斯则反对政府干预,主张采用市场机制。库特就是这种观点,许多学者也持相同的看法。例如,一本流行的西方微观经济学教科书写道:“科斯定理所要说明的是:看不见的手要比……外部效应论者所设想的更为有效。”(赫希赖弗:《价格理论及其应用》)〔6〕

的确,在科斯之前以庇古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上提出的政策主张都是政府干预。科斯则认为,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解决外部侵害问题。但这是科斯提出的一种选择而不是唯一选择。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详细分析了市场交易、企业组织和政府管制三种解决方式的利弊,认为有时市场交易有效,有时企业组织可行,有时政府管制有利,关键要根据具体情况,看哪一种解决方式交易成本更小,总产值更大。显然,这种多种选择的思路比那种单一的解决方式更为全面。事实上,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实质上就是对市场机制缺陷的揭露,并为市场、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替代和权衡提出了理论依据。

第四,把科斯所说的界定权利当成私有化的同义语。西方学者施米德在他的一本专门研究财产所有权的著作《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中写着:“科斯的分析指出公有财产必须取消,选择制度的规律因之而成为:一切财产应该属于私人和个人”。〔7〕我国的经济学家高鸿业也认为:“科斯定理的主要作用在于论证:私有制的市场机制可以用最有效率的方式解决被西方学者认为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8〕其实, 合法权利的界定即明确产权与所有制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最后一节就指出,所有者实际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而所有者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因此,通过法律对权力加以界定,明确产权,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但这并不改变所有制的性质。诚然,科斯的理论是以私有制为背景的,但如果把界定合法权利等同于私有化,以此作为变公有制为私有制的理论根据是极端错误的,同时,把明确产权误认为就是实行私有化也是极端错误的。

总之,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所说:关于科斯定理的批评意见“多半是不正确的、不得要领的或离题的”。〔9〕我们只有完整准确地把握《社会成本问题》的体系和观点,特别是科斯思想的实质和核心,才能弄清科斯究竟说了些什么,想要说的是什么,我们应当有分析地从中借鉴些什么。*

注释:

〔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中译本,第一卷,第499—500页。

〔2〕〔3〕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转引自陈郁《寻求生产的制度结构——关于科斯和“科斯定理”》,《经济研究》1991年第9期。

〔4〕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 陈郁等译校,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5页。

〔5〕盛洪、陈郁《科斯的新制度经济理论》, 《世界经济研究》1990年第2期。

〔6〕〔7〕〔8〕引自高鸿业《科斯定理与我国所有制改革》, 《经济研究》1991年第3期。

〔9〕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 转引自陈郁《寻求生产的制度结构——关于科斯和“科斯定理”》,《经济研究》1991 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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