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_劳动价值论论文

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_劳动价值论论文

深化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怎样准确地推进和发展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

依据马克思关于活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以及纯粹为商品价值形态转换服务的流通不创造价值的科学精神,我认为,凡是直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或生产劳动。笔者将其界定为“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具体说来:第一,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物质商品的农业、工业、建筑业、物质技术业等领域中的生产性劳动。第二,从事有形和无形商品场所变更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货物和人员空间位移的运输劳动,提供书信、消息、电报、电话等各种信息传递的邮电劳动。场所变更或信息传递就是广义交通劳动产生的效用,它们是可以发生在流通领域内的特殊生产性部门。第三,生产有形和无形精神产品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如为市场提供精神商品的教育、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技术、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图书馆、博物馆等领域中的生产性劳动,其中包括讲课、表演等无形商品或服务劳动。第四,从事劳动力商品生产的服务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直接涉及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部门,除了包括上述有关人们生活的生产性部门以外,还包括医疗、卫生、体育、美发、美容、沐浴等等。

服务劳动为什么不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

通常所说的第三产业比较繁杂,有多种层次和类别。其中,有的属于不为市场交换的目的或不进入市场交换而进行的政治、行政、军事、法律等服务劳动,如党、政、军、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活动。尽管这类上层建筑领域的活动或服务劳动有财务收支、劳动报酬、服务收费等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重要的劳动领域和服务部门,但总体上不是为市场商品交换而从事的生产性服务劳动。

也有的属于为商品和货币流通服务的劳动,如一般贸易、金融、中介等部门的服务活动,其性质和目的是为有形和无形商品的价值形态转换提供重要服务,是具体实现社会上现存商品价值的交换领域,因而与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性劳动有本质的差别。

从经济实践及其逻辑出发,纯粹买卖、纯粹中介和纯粹监督之类的活动或服务劳动没有新增一个商品,也就没有创造和生产商品的新价值。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方法和原理之一。

应当指出,在任何市场制度下,各类劳动都体现了社会分工,我们不能潜意识地认为,只有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才是重要的,甚至是高人一等的;或者只有确认本部门和个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才能获取高收入,因而把一切服务劳动,乃至社会上所有的有效劳动和有益劳动,统统说成是创造商品新价值的。这就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同的劳动分工和活动性质。我们更不能照搬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认为一切同国内生产总值相关的活动都是生产劳动,因为这会有意或无意地否定价值创造与价值分割、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以及不同类型的劳动在本质上的差异。

无效劳动、有害服务和非法活动是否创造价值?

作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两因素,其使用价值与价值是不可缺一的统一体。不为市场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的劳动是不可能创造出新价值的,因而不提供使用价值的无效劳动也就没有价值,甚至有些无效劳动还表现为“负效劳动”,如损害环境的生产劳动可能是“负价值”。

有害服务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不仅不创造价值,而且损害社会总价值,也可表现为“负价值”。资本主义社会将“红灯区”等某些有害服务合法化,并计算到第三产业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去,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要消除的社会和经济弊端。

在经济领域,非法活动有两类:一类是有害的活动,如制造毒品,自然什么价值也不创造;另一类是有用的和有效的活动。如擅自冒用别人的商标进行生产,且收益很大,这本身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但属于非法活动或非法劳动,应进行法律制裁。

企业私营业主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创造价值?

我国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承认,在公有制企业内,厂长经理从事生产性管理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而对于资本主义私营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经营管理的活动能不能创造价值的问题,则持完全否定或回避的态度。这在分析逻辑上就形成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矛盾:本来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性管理活动,一旦与该企业的财产私有权相结合,便全部丧失其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属性。

其实,倘若生产性私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或所有者,同时又是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那么,这种管理活动具有两重性:一是从社会劳动协作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劳动职能,客观上会创造商品的新价值;二是从财产所有权获利的必要管理中产生的剥削职能,客观上又会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两种职能交织在一起,并由一个人来承担,并不妨碍在科学分析进程中加以定性区别。

现在,应该恢复马克思的原创性论断,他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性企业中,“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9-220页)据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深化的认识:第一,不管生产性企业的财产状况如何,凡是单纯从事管理的经理人员,都属于熟练劳动者,并应获得包括较高复杂劳动在内的熟练劳动的工资。例如,在雇佣人数、资本额和利润量等方面,某个人业主制企业达到社会规定的私营企业的标准,而该生产性企业的所有者又亲自从事实际经营管理,这样,其某些管理活动应视为能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诚然,假如经理同时拥有企业内外的大量财产及其收益,那他就具有双重身份,而不再是一个单纯的经营管理者。这种情况也并不罕见。

第二,纯粹的货币资本家,包括各类证券、期货、外汇市场上的单纯投资和炒作的人,在不参与生产性企业管理的情况下,当然不属于创造商品新价值的生产劳动范畴,而是资本这一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具体表现。

第三,股份公司内部实际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是复杂而多样的,其中有部分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仅是“挂名”的,实际上只行使或主要单纯财产所有权的活动,如招聘总经理、分股息和红利等。这类活动含创造新价值的生产劳动的成分极少,甚至完全不包含。

第四,鉴于上述事实,可以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的利润分割理论向前推进一层:第一层是马克思已阐明的,不管是借入资本,还是自有资本,企业总利润按照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马克思说的“法律上的所有者”)与资本的使用者(即马克思说的“经济上的所有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先分割为利息与企业主收入;第二层是马克思尚未阐明的,不管资本的使用者与资本的具体管理者是否合二为一,企业主收入,按照资本的使用者和具体管理者两重职能和权利,再分割为企业主纯收入与管理收入(管理工资)。

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对解析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特点和规律有何意义?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是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一种科学扬弃,是反映劳动者利益的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点,具有学术上的科学性、运行上的实践性与功利上的阶级性。因此,我们必须面对知识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和新任务,科学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是分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有效方法。也是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石和有效方法。在当前现实经济生活中,迫切需要运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来指导,进而从思想与操作层面来推动公有主体型和劳动主体型的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标签:;  ;  

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认识_劳动价值论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