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综合配套改革的特征、路径与目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径论文,特征论文,目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07)06-0009-03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天津滨海新区的使命重大。推进综合配套改革,需要弄清综合配套改革的特征、路径和目标。
一、综合配套改革的特征
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现在我们面临的主要是一些触及面宽、涉及利益层次深、配套性强的改革,其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大大增强。而且,不仅经济领域内部各项改革的推进需要其它各项改革相配套,经济体制改革也对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的配套性、综合性要求明显增强。这就决定了综合配套改革具备三个特征:先行先试性、综合性和配套性。
1.改革的先行先试性。在一定的时段内,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内容涉及推进面上的共性改革和先行先试的试验性改革两个层次。以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配套改革为例。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从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出发,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以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滨海新区发展中面临的大多数问题,既有其特殊性,对全国而言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滨海新区先行试验一些对全国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改革开放措施,既可以解决制约滨海新区加快发展和开发开放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加快实现滨海新区功能定位,也能够做到“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相结合”,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因此,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既是个性的,也是共性的,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进行改革攻坚的重要战略举措和工作部署。
2.改革的综合性。《意见》要求滨海新区在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中“经济体制改革与其他方面改革相结合”。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综合考虑各个相关方面。从改革的范围和领域来看,以前的改革试验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如今的改革层次更深,利益主体更广泛,涉及社会领域、政府体制、涉外经济、生态环境等在内的全方位、多领域的改革,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
3.改革的配套性。《意见》要求滨海新区在综合配套改革中“要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相结合”。从改革试验的内容来看,各领域的改革紧密相连,不仅不同领域的改革是相互协调、互为条件的,而且在同一领域改革的内部,也要求不同改革措施之间协同配合、互相支持。可以说改革具有显著的配套性特征。从改革试验的推进方式和工作方法来看,改革不能再采用单兵突进的方式,而是要从改革的系统性出发,实现统筹兼顾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在推进统筹改革的同时,明确攻坚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抓好主要环节的改革。
就这三个特点而言,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所以具有先行先试性、综合配套性和示范性的特征,是因为其实质是以制度累积创新为核心动力的制度创新行为。任何改革都是进行制度创新,从而导致制度变迁的过程,通过改革,实现从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变,从而提供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因此,先行先试是所有改革的普遍特征。
综合配套改革和以往改革的不同点在于其综合性和配套性。因为综合配套改革不再是单一性质的改革,它更注重制度变迁的整体性。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制度安排的系统性集合,它既包括经济制度,也包括社会制度、文化制度、政治制度等。这些制度安排和创新间存在着关联效应,这种关联效应是制度之间存在的相互支持和互补而产生的正向外部性效果。制度绩效依赖于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之间的稳定而正向的关联作用,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才能促进不同制度功能的发挥,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就决定了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一系列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制度创新过程,它具有综合配套的性质。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
由于综合配套改革是一种整体性的制度变迁,不同于以前较为单一的改革模式,因此,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也要围绕着整体性要求来设计。
从世界范围内的改革经验来看,改革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自上而下的改革,即强制性制度变迁,改革的动力和主体是国家;二是自下而上的改革,即诱致性制度变迁,改革的动力来自经济利益主体对制度变迁的需求。
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著述主要关注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认为它是制度变迁的基本方式,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则更符合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1.两种方式的比较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从初始制度均衡到制度不均衡,再到制度均衡,周而复始,这个过程就是人类制度变迁的过程。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可概括为:(1)盈利性。即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进制度变迁。(2)自发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群体对制度不均衡的一种自发性反应,自发性反应的诱因就是外在利润的存在。(3)渐进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的转换、替代、扩散都需要时间。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的命令和法律引入来实现的。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局限性表现在,它可能违背了一致性同意原则。某一制度尽管在强制运作,但它可能违背了一些人的利益,这些人可能并不按这些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例如现实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时时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这类现象实际反映了中国经过近些年的分权化改革后,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由隐蔽转向公开化,此时就容易发生中央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地方利益相“抵触”、“冲突”的现象。
这两种制度变迁模式存在以下几点差别:
一是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一群人,或者一个团体;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这两类制度变迁主体的差别并不是在数量上,而是体现在性质上。诱致性制度变迁主体集合的形成主要是依据共同的利益和经济原则,国家这个制度变迁主体进行制度变迁的诱因比竞争性组织更复杂。
二是两类制度变迁的优势不同。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是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如果它能克服外部效果和“搭便车”之类的向题,那么它在制度变迁中将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它能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它能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总之,这两类制度变迁模式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它们之间是互补关系而不是替代的关系。
三是两类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不同。如诱致性制度变迁作为一种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其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却面临着统治者的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局限等问题。
2.我国改革的路径选择
要选择改革的路径,我们先看制度安排的两种途径:一种是基础性制度安排;另一种是第二级制度安排。前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后者具有个人契约的性质。由于具有公共选择性质的制度安排的确立需要多个人达成“一致同意”,或者需要由政府来推动,它比两人之间达成契约性安排要困难得多。因此,与基础性制度安排相伴随的变革费用,要大大超过以契约形式为代表的与第二级制度安排相伴随的费用。因而在一个渐进性的历史变革过程中,在基础性制度变迁之前,很有可能发生的是第二级的制度变迁。
在我国以往的改革过程中,制度创新及其演进主要循着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性为辅的路径进行。应该说,这一制度变迁对于启动和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重要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这种制度变迁同时存在一些缺陷,如它容易形成地方对中央、企业对政府的外部制度供给(特别是一些特殊优惠政策等)的路径依赖。这不利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与深化,自上而下的单一路径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改革的整体性要求。因此,中国的改革路径应该由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转变。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改革路径需要特定的条件和环境,比如完全市场化的体制环境以及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非主导地位等。而我国的改革还处于转换期,市场经济体制还需健全,政府在改革中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而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转变过程中需要有一个过渡,即政府在改革中的作用由主导转向引导,建立政府引导下的自下而上的改革新路径,这正是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
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既不能延续以往的政府强制性改革路径,更不能跨越到完全的诱致性改革而放弃政府的引导,应该将政府主导的强制性改革转变为政府引导下的诱致性改革,发挥各方面的改革积极性。这是今后中国改革的新路径。
三、综合配套改革的目标
任何改革的实质与核心都在于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指对现存制度的变革,它的实质是一个社会以新的更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取代旧的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包括产权制度、竞争规则、政治制度、意识形态等各种主要的正式规则或非正式规则的变革。
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表明,资源有效配置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如经济增长是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等多种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制度在经济增长中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如前所述,我国以往的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使得我国的改革形成一种路径依赖,最后导致制度作为一种外生变量而存在,而制度创新及其演进是一个动态的、累积的过程,制度本身在改革过程中要成为一种内生动力才能更好地起到资源配置的作用。这就决定了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必须要在以往改革的基础上,探索一个依托于内生制度创新的区域发展模式。改变目前的外生性、外源式经济发展模式,建立以内生性制度为保障的本地化发展新模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更好地融入区域发展、服务区域发展、推动区域发展,是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实质,也是综合配套改革的目标。
党的十七大指出了我国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即要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一个创新型国家。我国以往改革的强制性方式决定了制度这一关键因素的外生性,综合配套改革的目的在于将制度因素从外生变量转变为重要的内生变量,从而使其在决定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进而决定经济增长速度的快慢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通过综合配套改革进行制度创新是今后改革的关键,也是综合配套改革的最终目的。
在综合配套改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要做好三方面工作。首先,政府要为改革做好引导。中央政府应掌握改革大方向,引导地方政府做好有利于区域发展的创新制度安排。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综合配套的整体性改革方案,并在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及时完善。另外,搞好综合配套改革的试验,要求我们培育制度创新的微观主体,改革的需求要从技术创新而来,从市场经济而来,从融入经济全球化反映出的体制冲突而来。培育出具有创新性的制度需求主体,才能真正将制度创新变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最后,全社会要努力营造出积极向上的改革环境,让有改革需求的微观主体敢于创新,具有改革的积极性,创造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可能性。
总之,综合配套改革是我国改革路径的全新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实现途径。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综合配套改革的认识,切实掌握综合配套改革的特征、路径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