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在立法上的关系探析论文_陈澍泊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在立法上的关系探析论文_陈澍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黄淡水库管理处 广西 538100

摘要:水资源是全球的重要资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中有很多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因此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减少水污染,促进水污染的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是当务之急。分析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在立法上的关系有助于促进水资源保护的有效性,水资源的保护主要是针对水源总量以及水质进行保护,而水污染的防治是针对水质进行保护。并且国家在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上的关系不同有不同的界定,在我国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之间的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表现的更为明显。结合水资源的污染情况,促进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治理的有效性,通过水法强化水资源保护是针对水污染防治的有效补充。本研究针对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在立法上的关系展开了详细的阐述,首先就水污染防治是水资源保护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国外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在立法上的关系,最后分析了在我国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的防治在立法上的根本关系。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污染防治;立法;关系

1.前言

水资源的保护工作与水资源污染的防治工作本身就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由于水资源的开发,水资源的管理等于水资源的保护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就出现了在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策略等方面的不协调状态,所以需要明确水资源保护以及水污染防治在立法上的关系需要从水资源的保护以及需要达到的目的方面分析,促进两者在立法上的有效统一性。

2.水污染防治是水资源保护的主要内容

水资源保护是为了满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和科学技术的手段,合理地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持水资源的正常经济使用功能和生态功能,并对影响水资源的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的各种行为进行干预的活动,目的在于保护水资源的质量和供应,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水流阻塞和水土流失,以满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对淡水资源的需求。就其内容而言,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的保护。水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质监测、水质评价、水质预测、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控制技术以及水资源保护管理等内容,从以下分析中可以看出水污染防治是水质保护的主体部分。水质监测是进行水污染防治和实施水质管理的基础,通过对代表水质的各种标志数据的测定,了解水质质量现状。水质监测过程包括布设监测站网,选择采样技术、监测项目、方法,进行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成果管理等。水环境质量评价(简称水质评价)是根据水体的用途,按照一定的评价参数、水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水体质量进行定性或定量评定的过程。水资源保护规划是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社会需求,划分水功能区,确定各功能区的水质保护标准、纳污总量和排污削减量。

3.国外水资源保护立法与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关系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规》,日本《河川法》、《特定多目标水库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这些法律的内部,一般包括水的所有权、用水许可、防洪、水资源保护、用水纠纷处理、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以及惩戒等方面的规定。尽管各国水法的内容千差万别,但共同之处是,在当代水法中大都有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污染的内容,都将防治水污染作为水法或水资源保护法的一项内容,不同的只是内容有多有少而已。水保护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础,是整个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重要方面。水保护法或水环境保护法是水法体系下面的一个子体系。广义的水保护法是指水体或水域或水环境保护法,水体包括水、水床(包括水岸和水的底土等)、水生物、水上(中)景观等,也有人用水量、水质、水外观、水生态系统和水床这些因素来表示水体。因此,从理论上分析,水保护法应该包括如下法规:防治水污染(主要属于保护水质的范畴)的法规、防治水源枯竭(主要属于保护水量的范畴)的法规、防治水流堵塞(属于保护水床的范畴)的法规、防治水源破坏(主要是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害(主要是防洪抗汛)的法规、节约用水(属于保护水量的范畴)的法规、保护水生物及其生态环境的法规、保护水景观的法规、保护水床的法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法规、保护水利工程的法规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根据上述分析,水法包括水资源保护法,而水资源保护法又包括水污染防治法,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也有的将保护水资源的法规分为保护水质、保护水量、保护水床、保护水生物、保护水工程等法规。水床(包括河床、湖底、河岸湖岸等),又称水地,如《塞尔维亚共和国水法》第82条、第83条对这些术语作了规定,其第84条规定“河床、湖底、河流、湖泊和水库的岸构成水地”。

4.我国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在立法上的关系

4.1我国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法是普通法和特殊法之间的关系

做好水资源污染防治的根本目的是防治水资源进一步受到污染物的影响,保护水质,从这个层面上将水资源的保护以及水污染的防治其目的是统一的。水污染防治法重视对于污染源的控制,对于水质的排放做好监督和管理;而水法则侧重对于水资源的保护,强调从水量,水质等全面做好监督管理。水法需要和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相协调,可以说水法是有关水资源的综合性立法;而水污染防治法则是关系水体进行保护的专门法,针对性比较强,管理层面也比较单一;从这个层面分析,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基本立法目的以及功能实现方向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两者没有本质冲突。在有些情况下,水污染防止是为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总体目标而特殊规定的,需要按照特殊法和普通发票之间的关系来处理,所以水法承担的是一种全面管理的职能,而水污染防治法则是在水法基础上将水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是水法在水质管理的细化立法。

4.2我国《水资源保护法》中水资源的保护的主要规定与《水污染防治法》的衔接

纵观现阶段河流污染情况,水质富营养化严重,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衔接不好。而《水法》则对于水资源保护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可以说是针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补充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水法》第14条规定,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但是,两个规划的侧重点和地位不同。水资源保护规划是以保护水资源的使用功能,实现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河流使用功能和规划的设计流量,划定江河湖库的水体保护功能,计算水体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入河排污总量、河道生态需水量规划以及水量调度的意见。关于水质监测。《水法》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第32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要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在实践中,水利部门都是对水量和水质实行同步监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理顺了水资源保护的职权部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在普查基础上对城镇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5.结语

综上所述,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都是针对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律,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冲突,是普通法和特殊法之间的关系,在明确两者关系的基础上有助于加深对于水资源保护的认识,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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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陈澍泊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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