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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327(2003)03-0027-05
在全球经济增长趋缓的今天,反倾销措施以其特殊性已成为各国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各国政府也乐意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转嫁国内对其政策的批评。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首当其冲地成为众多国家反倾销的目标。鉴于此,我们试对中国的反倾销遭遇作一相关分析。
1 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自1979年我国出口产品首次遭遇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2002年10月底,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02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到我国出口贸易高达160亿美元。从20世纪90年代来看,虽然中国的出口只占世界整个贸易额的3%~4%,但所受到的反倾销起诉案件数占全世界反倾销案件数的14%,实际上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其遭受反倾销指控主要表现在:
1.1 涉及的中国产品类别和数量在不断扩大
受反倾销指控的商品已由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鞋、布、帽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转为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轻纺、化工、钢铁、电子产品等。20世纪80年代国外对我反倾销年均立案7起,90年代增至年均32起,2001年更是创下年度立案55起的新高。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国大陆的出口贸易共受到27项调查,为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1.2 提出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急剧扩大
发达国家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比例有所下降,而发展中国家比例在上升。从其历史看,反倾销案件通常具有连锁反应,如某种产品遭到甲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它很可能会接二连三地受到其他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这是因为其他国家担心该产品会由于丢失甲国市场而大量涌进其国内市场,则立即仿效甲国。例如自从欧盟对我国彩电实行了多年的反倾销起诉后,我们就很难进入欧盟市场,之后,美国紧接着对我们采取同样的措施,因而可能会丢掉美国和欧盟两个特别重要的市场。与美国市场高度一体化的加拿大、墨西哥,很可能在美国立案的同时,会对我们提出反倾销起诉。在北美贸易区内部提起后,很可能日本的行业协会就会提醒日本业内,那么日本也可能会提出反倾销的警告、预警。
从目前看,对中国发起调查绝对数量最多的仍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2/5。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增长明显。例如,印度去年已对中国提起10起反倾销调查。2003年由于通货紧缩在全球呈蔓延之势,加之美元疲软、人民币相对于其他货币贬值,出口竞争力相对提高,中国的出口就更容易成为其他国家攻击的目标。
1.3 反倾销背景日趋复杂
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和两家工会组织就产自马来西亚和中国的彩电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国内主要彩电生产厂家几乎都上了黑名单。目前虽然没有证据证明美国这次发起的彩电反倾销是受某个第三方的指使做的,但是,第三方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代表第三方是合法的。比如说C国和B国都向A国出口产品,但是由于C国的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致使B国的出口受到影响,B国就会做工作,结果由A国代表B国(第三方)对C国发起反倾销。
2 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之所以屡屡在反倾销上“触雷”,既有外因也有内因。
2.1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作祟
WTO框架下各国大幅度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叠,使其只得寻求一些表面合法的措施来行贸易保护之实,而反倾销以其既合法及较好的保护作用恰好满足了它们的要求,其程序简便易行,便于实施,能够有效排斥进口又不易招致报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及对外贸易势头极好,十六大的目标是到2020年我国经济实现翻两番,具体到外贸上,每年要增长7%~8%,竞争力越来越强大,工业品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小,在其产品迈向全球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原有的全球产业格局、全球市场的格局带来相关的影响。
目前世界整体政治经济形势不明朗,一些国家受制于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压力,频频运用贸易保护措施来取悦国民;再加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点产业需要保护,如美国的钢铁产业、一些发展中国家制鞋等传统产业,为保护本国市场或应对国际收支危机,其必然会把贸易顺差较多的中国作为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之一;尤其在一些过剩产业或行业,特别容易出现全球性的竞争加剧,这样必然导致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在极力地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的就业。在中国加入WTO后,其他成员国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将逐步取消,为保护其自身利益,这些国家必然会不断采取反倾销指控打击中国产品。
2.2 出口贸易秩序混乱,出口企业相互削价竞争
在中国出口迅速增长的同时,出口贸易秩序仍旧混乱,出口企业相互削价竞争,给国外反倾销带来可乘之机。我国很多出口企业的营销理念非常落后,想单凭价格竞争优势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对非价格竞争因素重视不够,大多数产品都是以极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当中国出口产品低价竞销一定程度时,国外就会设置贸易壁垒来保护国内市场,而且出口市场越集中,更易激化与进口国产业的矛盾。为争夺市场,企业相互之间恶性竞争,拼命压价,这些做法极易授人以柄,使国外机构借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2.3 一些国家对中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政策
国外对中国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政策,一些国家仍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致使中国在反倾销上面临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尽管我国对原有的计划经济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卓有成效的改革,并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一些国家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对我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常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而在替代国的选择标准上,远远偏离了公平的原则,其中的一些国家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产品生产成本与中国都是不可比的,这样认定的结果必然是中国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导致中国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做出价格承诺、限制出口数量。尽管现在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政策上有一些微小的变化,比如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等认为中国是转型经济国家,但中国在针对这些国家进行反倾销应诉的时候,仍然面临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苛刻条件。这种歧视性的差别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我国今后还会遇到较多的反倾销。
2.4 国内企业对反倾销指控应诉不力
其一,我国很多企业对国际通行的规则了解不够全面,因而对国际诉讼存在一种畏难的心理,怕打“洋官事”而不应诉;其二,在现行的外贸体制下,出口往往与生产厂商是分离的,这就使得双方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不能通力合作;其三,“搭便车”的现象严重,大大挫伤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1998年,欧委会对中国和韩国彩电实施反倾销调查,可是整个过程中,韩国企业拼搏上阵,中国彩电行业却无一家前往应战,结果,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封条”逐年升级,征收的关税从15.3%升至44.6%,而对其他国家的彩电基本保持原有的税率,这意味着韩国彩电保住了欧洲市场,而中国彩电则被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中国企业的不应诉,使得国外机构为中国企业软弱可欺,导致其更加“得寸进尺”,从而肆无忌惮地提出了更多的反倾销调查案,进而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诱使国际间的竞争对手对中国企业实施更多的反倾销起诉。
例如,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抓住中方企业不愿应诉的弱点,又鼓励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同时,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接下来是蘑菇罐头,然后是靛蓝染料。虽然是小行业的“连锁反应”,但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
2.5 操作性强的反倾销条例与法规缺位
操作性强的反倾销条例与法规的缺位,使我国反倾销力度较弱,不能形成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压力。西方国家在反倾销问题上实际上是在玩两面手法,他们一方面在本国本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进行反倾销调查,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又把中国作为倾销对象,千方百计地向我国倾销产品,企图挤垮中国相关企业,形成垄断,谋取高额利润,从而给我国带来巨大损失。而我国却恰恰相反,对外国提出对华倾销指控寥寥无几,这就使得国外在对外进行反倾销指控时,不会有担心被报复的后顾之忧,因而表现为毫无顾忌地对华采用反倾销。
3 应对反倾销的方法与技巧
鉴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行为设限比较软弱,今后10~15年内中国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反倾销,必须利用反倾销措施和相关规则进行反击。
3.1 中国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与数量,注重市场的合理开发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行为欠规范,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往往是得知同行在某一国际市场出口获得成功便蜂拥而上,结果导致出口产品过分集中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据统计,我国约有75%的出口产品(含香港转口)集中在北美和西欧市场。“扎堆”现象,加之缺乏协调,导致本国企业互相杀价,恶性竞争,给国外以反倾销口实。
说到底,反倾销就是市场之争,出口中,企业首先应避免恶性竞争,自觉抵制低价倾销、相互竞争压价的情形,将价格竞争转为非价格竞争,在质量、售后服务、包装等方面做文间努力树立自身的国际品牌;其次,要切实做到市场多元化开发,在此过程中,商会、行业协会和企业要积极研究市场走向,避免市场过分拥挤而引起市场秩序混乱;再次,在出口数量上也要加以控制,现在反倾销呈现出的一种新特点就是以数量倾销代替价格倾销,企业更要予以关注,对同一市场出口量不宜增长过快,要实行市场多元化战略,开辟更多的市场,避免过多的商品对同一市场造成冲击,引起反倾销指控。
3.2 中国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放弃应诉,便可依据“可获得最佳信息”进行裁决。而“可获得最佳信息”,往往就是投诉方提供的数据,不实之处甚多,依此做出的裁定,百分之百是对我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致使企业多年培育的出口市场毁于一旦,同时又激励进口国生产商频繁提出反倾销起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企业应诉情况有所变化,在北美,中国企业对反倾销的应诉率达100%,其中80%胜诉,与不去应诉结果明显不同。
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数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或是没有对某一国家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那么涉诉产品可能免征或是少征倾销税,使出口市场得以保持。另外,即使是裁定倾销成立,也不意味着失败,因为应诉后,裁定的倾销幅度可能仅为原来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因此,当反倾销调查开始时,中国出口企业应积极配合,并作好一切准备,积极应诉,配合反倾销调查。另外,对国外同行业生产情况、尤其是有关产业的发展动态的了解也同样重要,这样可从侧面了解有关产业是否有损害、以及损害是否由中国产品所致,以便在倾销裁定时提出有利的证据。
3.3 规范企业自身财务监督体系和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需要做到以下几点:认真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配合反倾销案件的实地核查;及时主动地递交调查所需要的一切资料。而做好这些工作的前提是在平时就要建立完整的财务和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会计账薄,审查有关的财务报表,有关生产、销售、原材料供应方面应有相应的合同,保证应诉时才能及时方便地提供所需资料,处于主动地位。这是因为反倾销的过程中,往往发现部分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些涉案企业出于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种种目的搞“两本账”,很多原始凭证不是很完整,往往在国外政府要求我们提供证明没有倾销的证据时,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
3.4 切实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
切实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理清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问题,组织设计操作性强的费用分摊模式供企业参照,由行业协会组织、聘请律师组和会计师组进行集团诉讼,以降低企业的应诉成本,尽量杜绝挫伤受诉企业应诉积极性的“搭便车”现象。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企业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和意志。具体说,有些企业因为自己在欧盟市场份额少而甘愿放弃,有些企业因为有畏难情绪而退避三舍,有些企业则存在“搭便车思想”,希望别人冲锋陷阵而自己坐享其成。
为杜绝“搭便车”现象的发生,我国已明确规定了对外反倾销应诉中、“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在国外对我国产品裁定“单一税率”时,或应诉取得全胜的情况下,参加应诉的企业有出口或分得较多的出口数量配额,而不应诉的企业不能继续出口或出口数量受限制。同时,还可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基金来源可以有三方面:政府拨款、向出口企业收取反倾销风险防范基金和将中国征收的反倾销税部分投入。
3.5 组建行业协会
首先,国内企业要有荣辱与共的意识,齐心合力,协同作战,共同开拓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其次,企业的行业自律和协作必须加强。在商会、协会等机构的协调组织下,对价格、市场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协调,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控制好价格和数量,避免自己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可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被诉的机会。
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针对的是中国出口欧盟的所有彩电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应诉企业证明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价高于成本是无济于事的。由于得不到其它企业的配合,加上财力有限,其结果将不仅是应诉企业的惨败,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的惨败,因而行业协会的组建有其必要性。而事实上,在我国,大多数行业协会都是作为政府的某个机构或主管部门来组织的,其受制于自身体制的局限,更多的是对政府负责,某种程度上不完全是为产业的发展或会员企业切身利益承担责任,有时甚至会出现组织程序欠规范,政府、行业协会及企业相互之间责、权、利不清,随意性较大的现象,直接影响应诉效果。
3.6 加大政府的对外交涉力度,力促取消对华的不平等待遇
我国刚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加入世贸组织协定书中承诺,15年内,世贸组织成员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如果对方认定中国相关产业属于“非市场经济”,可以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来确定产品生产成本和价格。
对华反倾销中,中国被裁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是频频遭受反倾销的根本原因。如果能改变这一不平等地位,中国遭受反倾销的现状将会有一个较大的改观。由于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对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没有定论,同时也不到中国来实地核查,使中国企业根本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在遭遇反倾销时,就需要我们政府加强与对方政府交涉,用一定的人、财、物力作好政策层面的交涉,邀请对方到中国进行实地核查。另外,裁定反倾销后,在替代选择问题上也应积极交涉,寻找选择有利的替代。如果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失败,替代选择电就成了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关键,所以应尽量根据替代选择的方法,提供给调查机关适合的“替代”选择意向,并对不合适的替代选择做出及时的、强烈的抗辩。
说到底,反倾销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今后,有关政府部门还应加强对外交涉力度,开展对各种利益集团的游说工作,使其更多地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真实状况。此外,还可利用参加世贸组织对一些国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的机会,利用多边机制要求其修改不合理的贸易政策。
3.7 加强对具有倾销行为的产品进行反倾销
由于缺乏严密的管理,使得许多外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后,纷纷低价倾销,甚至不惜血本,存在着大量的倾销行为。而中国提出的反倾销指控却为数较少,因而在提出对外反倾销指控方面,中国拥有较大潜力。加入WTO之后,中国应充分利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上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各国在发生反倾销纠纷时经常采用的办法。必要时,也可以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针对那些进行低价倾销、损害中国相关产业的外国产品,依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合理的反倾销不仅可以保护中国企业的利益、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也会对那些对中国滥用反倾销手段的国家起到威慑作用。如今,我国的反倾销法已出台,这对外反倾销指控起到威慑作用。但中国在反倾销方面毕竟刚刚起步,法律本身以及法规的可操作性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之配套的执行权和司法审查制度尚需健全,大量的精通反倾销的人才也需进一步培养。据专家介绍,欧盟目前的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有200人,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我国目前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不到欧盟的1/10。
3.8 建立反倾销应诉体系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企业和产品还将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我们的出口企业应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维护我国企业的权益,建立、改善、创新出口应诉机制,即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会协会、驻外经商机构和企业的应诉机制。政府方面,外经贸部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要予以指导和协调,包括制定政策、对不公平行为进行交涉、规范市场等;商会和协会要作好配合,共同做好中介机构的工作,加强应诉工作的内部协调力度;企业作为主体必须积极主动应诉;同时发挥驻外商参机构的作用。这种机构在美国、欧盟这些主要的市场已经建立,并且发挥了很大作用,今后还需强化。
一般说来,反倾销都有严格的应诉期限,通常只有三、四十天时间,过期则视为被调查方自动弃权。过去,反倾销通报往往需要层层中转,涉案企业得到相关信息较迟,因而只能仓促应战。应对这种情况,有关政府部门、大使馆和行业协会要明确职责,加强与海关、商检、税务、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建立高效通畅的信息传达渠道;在企业中普及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同时完善以外经贸部、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中介组织和国外进口商为主渠道的应诉预警机制。
今后,我国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应积极利用世界贸组织的规则开拓市场,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用多边机制反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妥善处理国际经贸纠纷,实现中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