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G手机冲击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日本著作权法修改新动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法论文,日本论文,著作权论文,新动向论文,手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的3G手机业务开展较早,普及得也很快,早在2001年10月,日本移动通信巨头之一NTTDOCOMO就已率先推出全球第一个商业化3G网络服务,之后几年用户数量逐年增加。据日本总务省的统计,2003年9月,3G手机用户为1328万,占日本全国移动通信用户总数的16.9%,到2008年3月,3G手机用户已达到8810万,占到了85.8%。据说目前3G手机用户已有约1亿,这在总人口为1.27亿的日本来说,是个很大的比例。
“手机用户”的概念在日本已等同于“3G用户”的概念,日本全国约有1亿的手机用户实现了通过手机访问网络、发送电子邮件、管理个人博客、进行视频通话、收看电视节目,享受实时导航、网上购物、下载音乐、在线游戏、手机钱包等服务项目,总之,3G手机已经是日本国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任何一个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人们通过新的手机技术产品,尽享其中展现出的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产品的同时,也给精神文化产品的创造者们带来了些许困惑,创造者们似乎感到自己的权利越发不可控制。创作者的积极性如果受到挫伤,势必有碍于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现存法律制度面临新技术的挑战,如何相互转化,在不可避免的风险共存中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则是必须直面的刻不容缓的课题。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公众送信权”(第23条)。该项规定规范的是未经许可,将著作物向公众传输(包含自动向公众传输场合的传输可能性)以及通过接收装置公开传播所接收到的向公众传输的著作物的行为。使用移动网络向公众提供影像、音乐、游戏等著作物,其所涉及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未经权利人许可,供应、上传等行为是对“公众送信权”的侵害。
近年来,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移动电话网站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并受到应有的刑罚的案例并不少见。日本唱片协会(RIAJ)2009年2月24日会刊中,曾登载过一件2月23日法院刚刚判决的案例。该案例是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对一未经著作权人——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许可,擅自供应音乐著作物的大型移动网站“第③世界”,进行刑事判罚的案例。
“第③世界”是一大型移动电话专用网站,运营商是位男性,28岁。据京都府警察本部调查,该运营商未经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擅自将15000个曲目的音乐文件放在移动电话网站上,给该网站拥有的逾100万用户提供了随时下载其中任何曲目的可能。另外,通过网站运营,该运营商还获得了一笔十分可观的广告收入。对这一性质十分恶劣的侵权行为,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一纸诉状将该网站告到京都地方法院。去年10月该运营商被京都府警察本部逮捕,后经京都地方检察厅12月提起公诉,于今年2月23日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罚金500万日元。与此同时,去年10月同被逮捕的另一名本案同谋(男性,53岁),也被京都地方法院下达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3年的有罪判决。
刑期暂且不论,仅就500万日元的罚金数额,在日本有关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判决中,当属史无前例。擅自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管理的音乐曲目上传,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下载,且规模之大危害之深,京都府地方法院当然要依法予以严厉阻止和惩罚。这个案例对于那些想获取不当收入的侵权网站运营商来说,无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毋庸置疑,移动网站上传、供应享有著作权的著作物,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支付使用费,否则就是侵权。然而,手机作为个人使用之特性极强的物品,手机持有者下载音乐、电影等著作物均属为个人欣赏之目的,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供个人使用而复制的场合,著作权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换言之,移动网站将未经许可的侵权著作物放在网上,提供给不特定多数人随时下载,或网站设备配置本身具有可自动下载功能的,均属于违法行为,网站运营商或内容提供商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手机持有者的个人,出于为自己欣赏目的,从移动电话网站下载音乐、电影等,著作权法对此却没有禁止的规定。
在手机下载的著作物中,当属音乐著作物的数量最多。日本唱片协会于2006年和2007年分别对手机用户下载侵权音乐著作物的问题进行过实际调查。调查以12岁—39岁的手机用户为对象,重点围绕对侵权网站的认知率、侵权网站的使用率、向侵权网站上传音乐文件的经历、每月下载侵权音乐著作物的平均值等进行调查的。回复的有效答卷是1,054人。
调查数据汇总后,综合日本总人口、手机用户比例、曲目的功能搭载率、侵权网站使用率(包含经常使用和偶尔使用两种)以及平均下载率等要素,以一定的测算公式,测算出下载侵权音乐著作物的数量为:2006年约2亿8700万个曲目;2007年约3亿9900万个曲目。这一数据表明,2007年的侵权数量比2006年增长了39%。从年龄段来看,年龄段越低,使用率就越高,也就是说十几岁的学生下载率最高。
那么,合法供应音乐著作物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单就2007年而言,当年日本合法使用的有偿供应音乐著作物的实际销售数是3亿4501万个曲目,这个数字少于上面测算的侵权音乐著作物的供应数——3亿9900万个曲目,也就是说,侵权曲目的量与合法使用的曲目销售数目堪称“平分秋色”,已占去移动网上音乐著作物使用量的半壁江山之强。
如此大的数量,实质上已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危害,已成为不能忽视的现实,甚至可以说目前为个人欣赏从网上下载音乐著作物的行为,已偏离了著作权法第30条“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初衷。任何事物都有个度,超过这个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法律作为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的有效制度,必须要直面这种大量的“为个人使用而复制”的事实。
日本文化厅文化审议会的“个人录音录像小委员会”对此进行了专门讨论,并于2008年12月形成了报告书。报告书明确指出,为个人使用的复制,无论是来自侵权的录音录像或侵权的内容供应商,还是来自合法的录音录像或合法的内容供应商,都应当将这种行为作为侵权,从著作权法第30条合理使用的范围中剔除。于是,在2009年3月10日召开的日本政府内阁会议上,通过了文化厅关于在第30条增加一例外规定的修正案,即:网上下载为个人使用而复制,需要事先征得许可,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则属于侵权行为。由于这种个人使用层面的行为较为微妙,因此,修正案在明确其为侵权行为的同时,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罚则。此外,修正案中还新增了使用搜索引擎服务而“临时复制”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规定。据了解,本次著作权法修正案将提交下次通常国会讨论,预计2010年起实施。
如果该著作权法修正案在下次通常国会上通过,就意味着从2010年起,手机用户将不能再以“为个人使用而复制”的名义,无偿下载任何一部享有著作权的著作物,必须以一定的协议方式获得授权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参照通常的商务操作模式,移动通信公司在收取手机通话费的同时,一定会附加上著作权使用费,也就是说,移动通信公司在征收通话费时一并征收内容使用费,然后支付给内容提供商,由内容提供商向著作权人支付,即:消费者→移动通信公司→内容提供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权利人。
以上是日本正规的移动通信公司网站通常采取的模式,在日本,还有一种未经移动公司正式认定的网站,日本称其为“胜手网站”(“胜手”在日语中是任意、随便的意思)。“胜手网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模式通常是:消费者→内容提供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权利人。关于支付金额的测算,有两种方式,即有采取买断方式的,也有采取在合同基数上加算销售额乘以协议估算率的方式,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无论采取哪种商务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都是其中不可逾越的环节。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实施著作权法过程中始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它的作用尤为突出。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际上是比较先进的,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从2000年起,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资格的取得,已修改为申请备案制,废除了持续60余年的审批制和少数机构垄断制。截止2009年5月上旬,日本已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3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