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鼎铭的法律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论文,法律论文,李鼎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李鼎铭(1881—1947),原名丰功。陕西米脂人,出生于农民家庭。幼年家贫,无力延师,寄读舅父家中,苦学8年,遍览四书五经, 兼及医学经典。1903年,考取廪生,回乡教书,后应聘于绥德榆林中学任教。辛亥革命后,他拥护孙中山的政治主张,积极倡导教育救国,创办学校。由于办学成绩卓著,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乐于扶贫济困,为群众排难解忧,成为陕北著名士绅。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在陕北、陕甘创建了根据地。1935年10月,中央红军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胜利到达陕北。1936年,当革命根据地扩大到米脂,建立民主政权时,他参加了革命工作,担任县财务委员会主任。1941年,为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进一步加强政权建设,陕甘宁边区实行三三制,李鼎铭作为开明士绅的代表,被选为米脂县参议会议员、议长、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参议员。同年11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59岁的李鼎铭当选为边区政府副主席,兼任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副委员长。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陕甘宁边区,他以衰老身躯, 随边区政府撤离延安,跋山涉水,转辗陕北,因积劳成疾,脑颅出血,于同年12月11日在绥德县义合镇不幸逝世。
李鼎铭是中国著名的爱国民主人士,是中国共产党的忠实朋友。他经过学习和实践,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认清了人民力量的强大与社会发展前途,“在中国人民民族民主斗争的困难时期,在日本帝国主义者进攻中国时期,在美帝国主义者援助蒋介石举行的反革命内战时期,抱着正义感,毅然和中国共产党合作,为人民民主事业作了许多有益的工作”〔1〕。在边区法制建设方面,也有重大创造和建树。 著有《人道哲学观》一书,其法律著述的代表作为《精兵简政提案》、《陕甘宁边区政府简政总结》和由他建议、主持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征购地主土地条例》。他的主要法律思想分述如下:
一、精兵简政,改革行政体制的行政立法思想
陕甘宁边区,地广人稀,交通不发达,生产力低下,经济落后,财政经济本来就艰难拮据,又加内战摧残,民力、物力和财力十分有限。中国共产党的大本营和八路军的总后方安置在这里,历史赋予它承担中国抗战和革命的浩大财政开支。隔河与边区对峙的日寇,从1940年起,在华北对根据地进行疯狂扫荡的同时,加紧了对边区的进犯。国民党顽固派,在边区周围驻屯了数十万大军,修筑了无数碉堡,从三面包围封锁边区。一方面,在1940年10月,停发八路军军饷,切断海外华侨、国内抗日团体和爱国民主人士对边区的援助;另一方面,制造舆论,准备动用重兵攻击延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被迫从前线陆续调回军队,保卫边区,保卫党中央。这样,边区脱产人员直线上升。1937年,党政军脱产人员为14000人,但到1941年猛增到72000人。人员猛增,支出随之大幅度上升,人民负担势必加重。以人民的公粮(农业税)负担为例,1937年征收公粮14000石,占边区粮食产量的1.3%,每人平均仅一升。以后逐年增加,1941年激增到20万石,这年公粮已占边区粮食产量的13.8%,比1937年增加了十倍。党政军脱产人员占人口总数的5.4%, 一度占人口总数的8%。这些预示着边区庞大的战争机器与极端困难而薄弱的财政经济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如何克服这一矛盾,战胜严重的困难,坚持长期抗战,成为党和边区政府面临的主要课题。李鼎铭本着为国为民献计献策的精神,从改革行政体制的角度,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向大会提出了“精兵简政”案。
他在阐述提案理由时指出:“军事政治之建立,必须以经济力量为基础。在今日人民困苦、资源薄弱之状况下,欲求不因经济枯竭而限制军政发展,亦不因军政发展而伤害经济命脉,唯有政府彻底计划经济,实行精兵简政主义,量入为出,制定预算,以求得相依相助,平衡发展之效果。”〔2〕他提出的具体办法是:“一、 政府应根据客观物质条件及主观经济需要而提出计划经济,以求全面提高生产力,改善经济条件,加强经济基础;二、在现有经济基础上,政府应有量入为出的统一经济计划;三、在财政经济力量范围内和不妨碍抗战力量条件下,对于军事应实行精兵主义,加强战斗力,以兵皆能战、战必能胜为原则,避免老弱残废滥竽充数等现象。对于政府应实行简政主义,充实政府机构,以人少事精、胜任职责为原则,避免机关庞大,冗员充塞,浪费人力、财力等现象;四、规定供给条件,避免不必要的供给与消耗;五、提倡节约、廉洁作风,避免不应有的浪费现象。”〔3〕从他的提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李鼎铭认为,军政机关的组织、编制、供给、装备和一切费用,是以经济力量为基础的,并与经济力量相适应,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就会枯竭经济,使军政失去存在的基础,断送抗战事业和中国革命的前途。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措施,一是发展经济,这就是开源;二是精兵简政,这就是节流。由此可见,精兵简政确是挽救时弊的唯一正确方法。因此,他的提案为大多数参议员所支持。毛泽东和党中央对此特别重视。毛泽东亲自批示:“这个办法很好,恰恰是改造我们的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对症药。”〔4〕1941年12 月党中央向各抗日根据地发出了实行精兵简政的指示,作为抗日时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深入贯彻,普遍实行。
李鼎铭在领导边区实施精兵简政的过程中,针对实际出现的问题和倾向,加以理论的分析,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的思想。他深刻地阐发了简政的正确含义。他说,简政“是在不妨害抗战建国的原则下进行的,并非消极的减兵减政”〔5〕。简政,有其正确的含义, 它包括下列内容:一是精简业务,就是在政府的纷纭复杂的工作中,寻出并抓住第一位、第二位的工作,党政军民齐动手,抓深抓透抓出成果,带动其他工作,以求改变过去百废待举平分秋色的工作局面。他说,吴堡县岱镇区,从1944年3月至11月,开过16次乡长联席会,其中14 次会议是专门讨论和研究生产工作的,这就抓住了乡政的业务中心,就是精简业务。二是精简机构,根据精简业务的要求,确定机构。保留必不可少的机构,能裁就裁,能并就并,能减就减,能缩就缩,并着重充实下层,避免头重脚轻,达到政简民便的目的。三是人员精简,就是裁撤冗员,按照人少事精、胜任职责的原则,进行编整。对编余人员,或转入生产或进学校学习,适当安置。四是调整干部,就是把一部分优秀县级干部,提拔到边区政府或专员公署工作,选派许多得力干部降级使用,充实基层;实行县长间、科长间的调整;行政干部与生产干部的交流,做到“人尽其材,材尽其用”,达到精简上层,加强和充实下层的目的。他提出了革除头重脚轻的政府组织体制的建议。他说,边区的行政组织体制,在上级,人数过多,机关庞大,在下级,干部数量和素质都比较差。上级人数过多,就有分工琐碎,人浮于事,运转过多,不太灵活的现象发生。下级干部配备不强,而事务却非常繁重,因此,有的政策法令和指示,常被打折扣,有许多很好的政策,在有些地方没有能够认真贯彻。对过去头大脚小的行政机构,应着力迅速调整,否则不能建立亲民政治,并谓一切工作要深入民间,不然一切都是空的。只有行政简明,基层政权充实,老百姓易于了解和接受上级的政策法令,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这些观点,对于澄清糊涂认识,纠正错误思想,保证精兵简政政策的贯彻执行,都起了先导作用。
陕甘宁边区,根据精兵简政案的精神和要求,从1941年11月至1944年1月,先后实行过有计划的大规模的三次整编,取得了重大的成效,达到了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官僚主义的目的,克服了根据地“鱼大水小”的矛盾,减轻了人民负担,增强了部队的战斗力,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对度过难关,巩固边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大作用。
精兵简政的意义远远超出克服物质困难、保证抗日战争胜利的范围,就行政而言,它实质上是一场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初尝试。精兵简政提出的理由和指导思想,确立的原则和具体办法,是人民民主政权行政立法史上的伟大创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实行和平改革的土地立法思想
在1946年11月1日边区政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李鼎铭提出了制定法令、赎买地主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建议。其具体设想是,在未经土地改革的地区,“试行土地公债”,“调整地主超额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以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边区政府鉴于中国共产党争取和平民主的希望仍然存在,而地主与农民曾经有过共同抗日的历史关系,认为他的建议在当时形势下是正确的,也是可行的。并作出决定,委托他起草这部法律。在李鼎铭副主席主持下,经过边区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于1946年12月13日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这个条例基本上反映了李鼎铭的法律思想,集中地体现了他的土地法律观,其要点如下:
(一)征购的对象和范围
凡地主的土地,均在征购之列。富农土地,不得征购。一切非地主成分因无劳动力而出租之土地,也不得征购。征购地主的土地,包括地主超过应留数量外的土地和地主居住本院以外多余的房屋窑洞(碾磨在内)及地基屋势。凡地主的土地,以其在边区境内所有土地之总合为基数,超过应留数量者,其超过部分,一律征购。一般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50%, 假如中农每人6亩,地主每人应是9亩;在抗日战争及自卫战争中,凡有功绩的地主,留给其家中每人平均地数,应多于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之一倍。假如中农每人6亩,地主每人是12亩;家在边区外的地主,区别一般地主,或是有功绩的地主,应按规定留给土地,其余征购。留给土地,在地主未返回边区居住前,由当地政府代为经营,地主回来后即予交还由他自行经营;经过献地的地主,所留土地超过规定应留地数者,其超过部分仍应征购,不足应留地数的,由县政府呈请边区政府酌予补发部分土地公债。
(二)地价的评定与计算
地价,由当地乡政府协同农会及地主本人具体评定,其评定标准,应按各地价与土地质量之不同,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地平均两年收获量的总和,最低不得少于该地平均一年收获量。地广人稀的区域或新开荒地之地价,评定标准,不受上面规定之限制。
被征购土地之地价,采用超额递减办法。地主每人平均所得地价在5石以下者,给全价,超过5石以上至10石者,将超过5石之数目, 减给80%;超过10石以上至15石者,将超过10石以上之数目,减给60%;超过15石以上至20石者,将其超过15石之数目,减给40%;超过20石以上至25石者,将超过20石以上之数目,减给20%;超过25石以上至30石者,将超过25石以上数目,减给10%;超过30石以上者,其超过部分不再给价。
(三)土地的承购和方式
土地的承购,实行两个原则:一是按征购土地原价的半数,由无地少地的农民承购。家境贫苦无力缴价者,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予免付。二是按照人口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每人所有之土地数量与质量,达到大体平均。原耕地之贫苦佃农或雇农、家境贫苦的革命死难者的遗族、现役军人的直系家属、复员退伍军人,有承购土地的优先权,但以上人员每口承购的土地数,不得超过当地中农每人平均地数。迁移难民和当地居民有同等承购土地的权利,至于工人、小手工业者、小商人等,应按照当地情形和家庭生活需要,由乡政府和农会斟酌规定其承购土地之数量。二流子承购土地后,由当地政府管教其劳动生产,不得任其荒芜。土地的承购,以乡为单位,不分男女老幼按人口承购。如遇地少人多或地多人少的乡,在可能与必要时,县政府可在邻近乡进行调整,做到各乡每人所有之土地,大致平等。
(四)土地公债的清偿和期限
边区政府委托边区银行为土地公债的清偿机关。以边区农业税及承购者的缴价为土地公债基金。土地公债分10年还清,年息5‰, 清偿期为每年秋末。每年到期之土地公债本息,可抵交农业税,但只限于本县范围,土地公债可以转让抵押,不得在市场流通。
李鼎铭的和平土改思想不是偶然的产物,是他对土地租佃法令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1942年12月,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他极表赞同和拥护,认为“它是最合理最进步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6〕。他说, 这个法令“是政府根据边区实际情况并完全适合抗战中各阶层共同利益所制定的”〔3〕, “地主对于农民有实行减租并尊其佃权的义务,农民对于地主也有依法交租并尊重其地权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地主与农民各安其业,团结一致共同抗日”〔4〕。他指示各级政府坚决贯彻执行并希望先进士绅、 开明地主和广大农民,竭诚拥护这个条例,尊重这个法令。如果发现地主不减租或农民不交租的现象,政府必将依法惩处。由于阶级的局限性,他在制定和执行这个法令中,也有过动摇和不坚定性,甚至发生偏袒地主的倾向〔7〕。难能可贵的是李鼎铭的土地立法思想,从不停留在一个阶段, 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进步。他在垂危之际,留下了“我完全赞同中国共产党彻底消灭封建,彻底平分土地,保证中国革命胜利”的遗言。
三、主张轻刑主义,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李鼎铭在青年时代,博览群书,对四书五经更有深入的研究。在儒家德主刑辅观点和人道哲学观的影响下,逐步形成了轻刑主义的思想。在国民党反动派统治陕北期间,米脂县长和反动军官孙绍山,利用他在群众中的声望,委托他为米脂东区“肃反”委员会的主任。这个机关,以肃清所谓土匪为主要职权。他反对国民党反动派对所谓土匪一律刑杀的政策,主张加以区别,对作恶多端的惯匪,施以镇压;对于丧失生计,铤而走险被迫为匪者,应加以安抚和宽大,因此,该区杀人最少,深得群众的拥护。
他当选为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后,在1941年12月7 日发表边区政府施政方针时宣布,边区在刑事立法上实行“轻刑”。他引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之故事,阐述秦始皇专任苛罚,促其灭亡,汉高祖刘邦,实行轻罚,深得民心,证明实行轻刑主义的好处。他认为,边区的轻刑主义,既不等于宽大,更不是宽大无边。边区的轻刑主义,既有宽大的一面,也有镇压的一面,施政纲领讲得很清楚:“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我们必须正确的执行这个刑事政策,现在有的司法机关“对善良人民未必宽大,对盗犯土匪则轻轻易易的以关几天禁闭,戴纸帽子游街释放了事,这样的宽大政策,只是鼓励了那些怙恶不悛的歹人”,必须予以纠正。
边区没有无期徒刑,主要刑罚为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5年。 从死刑到5年徒刑,差距太大,有的案子,如判死刑殊觉太重, 有失宽大之意,如判5年徒刑,又嫌太轻,影响人权财权之保障,故于1942年3月第三次政务会议决定,增高刑期为10年。李鼎铭说,这种决定,能改造大批犯人,缓解死刑,减少杀人,乃是轻刑主义的重要体现。
注释:
〔1〕《李鼎铭研究资料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76页。
〔2〕〔3〕〔4〕〔5〕《李鼎铭研究资料选》,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第59—60、124、9页。
〔6〕《李鼎铭研究资料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 页。
〔7〕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 第3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