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及其演化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市场论文,逻辑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村金融市场四大基本问题
(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工商信贷而言,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远比城市普遍和严重。放贷人往往很难知道分散在各地农村的小额借贷人是否是按照合同写明的目的申请贷款,获得贷款后做了些什么,也难以确认借贷人是否会策略性赖账。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借贷人以特别有利的理由借出贷款,但实际上将钱用于其他需要(比如消费),因此无法偿还贷款(Stiglitz和Weiss,1981;Debraj,1998)。当赖账出现时,由于缺乏法律措施,惩罚手段往往难以奏效。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农贷的整个申请、获得、使用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突出,产生信用风险(Meyer,2001)。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贷款人往往难以辨别贷款的风险程度。比如,若贷款合同利率为r,借款人履约概率为p,放贷金额为L,则贷款人的预期利润为E(r)=p(1+r)L-L。若我们考虑放贷资金的机会成本i,则可以进一步阐明履约概率的重要性。由于放贷人要保证其资金收益至少能弥补机会成本,则愿意放贷的基本条件是p(1+r)L≥(1+i)L。整理该式,即得r≥(1+i)/p-1。假设银行工商信贷利率(机会成本)为10%,而农村借款人有50%的赖账概率,也即p=1/2,我们可以算出,要达到120%的惊人年利率水平,才能满足放贷基本条件。可见,放贷人对于赖账风险极其敏感。但由于p难以确知,放贷人往往不敢过分抬高利率,因为这样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实际上,放贷人之所以对p比对r更为敏感,显然是因为本金的安全要比多获得一些利息更为重要。这样,贷款人往往将利率控制在市场出清的水平以下,导致农村信贷市场长期不能走向均衡。同时,在放贷金额上一直控制额度,出现信贷配给(credit rationing),致使农村金融市场一直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状况,也无法走向供求平衡。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与工商信贷信息的缺乏相联系,农村又往往是个熟人社会,至少是个半熟人社会,大量有益于信贷决策的社区信息(或者可以如吉尔茨所言的“地方性知识”)被排斥在工商信贷决策和管理过程之外。
(二)缺乏可抵押物
在一项贷款合同中,借贷人只负有限责任。如果项目运作良好,除非策略性赖账者外,他将归还贷款;项目运作不良,借贷人将不支付任何东西。在难以获得有效信息,缺乏信用记录保障的情况下,为了预防赖账损失,银行等机构性放贷人通常坚持信贷合同要有抵押物。但农村可用来抵押的物品主要是农村的土地、房屋、劳动力以及农机具等,但银行可能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Debraj,1998)。农村的抵押物对于金融机构无效的原因是执行成本太高,或近乎不可执行(如劳动力以及没有完全产权的土地)。由于工商信贷的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估价大相径庭,加上抵押物执行机制缺乏,农村放贷的抵押物机制不像城市里那么完善。我们假设一笔农村放贷的金额为L,贷款合同利率为r,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为W,而违约惩罚(如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预期成本为F。那么,可以得知,借款人当期赖账的收益为L(1+r),即获得了贷款的本息和。他赖账的成本则为W(1+r)+F,即其抵(质)押物被没收并接受惩罚。当L(1+r)≥W(1+r)+F时,借款人会选择赖账。但由于银行对于W的估价往往大大低于农户(很明显,土地、房屋、农机具等价值在银行和农户眼中的价值是极其悬殊的),银行对F的估算也常常很高(因为在农村,司法惩罚措施通常薄弱甚至缺乏,对于银行这个外部人的欠账,村庄内部固有的声誉机制也会失效)。所以,在同样面临上述贷款条件时,银行通常做出L(1+r)≥W(1+r)+F的判断,从而要求更多的抵押物或其他执行手段,使得一项交易很难达成。如果我们考虑连续多次的放贷(即重复博弈),比如N期的情况,因缺乏抵押物的赖账风险可能会小些,但很显然,银行和农户间的连续性放贷,远不如银行和城市工商企业间那么常见,尤其是在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如养鸡场)等较大的固定资产贷款方面,农户可能只需要一次贷款。单次博弈,使得银行往往会高估赖账风险。因此,农村并非没有抵押物,而是缺乏商业金融机构需要的抵押物;农村也并非没有克服抵押物缺乏导致赖账风险的措施(比如声誉机制、担保机制等),但这些机制可能仅在社区内部有效,商业金融机构通常无法利用这些措施。
(三)特质性成本与风险
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经济一般以小规模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村金融需求者通常有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产有明显季节性、单笔存贷款规模小、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担保与抵押品等特点,这决定了农村信贷服务的风险较大(冯匹斯克,1990;Hoff and Stiglitz,1993;Yaron et al.,1997),农业投资的长期性、高风险和低盈利性,与商业资金追求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三性”要求相悖。农业的自然依赖性也导致信贷的地区风险较大(Meyer,2001)。农村经济的独特特点,决定了农村信贷的成本要大大高于城市工商信贷,一些地区性的风险也与商业信贷服务的标准化要求不合。比如,与城市工商信贷相比,农业信贷除面临市场风险外,还必须面临由于独特的自然依赖性强的产业特征而带来的自然风险。而自然风险对于风险主体而言又常是不可抗力风险,由此也会使一笔信贷合同的偿还陷入一种不可预期的状态。由于放贷金额小、居住分散等特点,信贷成本相对占比很大。中国和亚洲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显示,即使是零成本的资金,在财务上几乎都没有可持续性。①可是,对高利贷的打压、银行利率灵活管理的高昂成本等因素,使得农村金融市场利率一直处于抑制状态,也就无法克服特质性的成本与风险问题。
(四)非生产性借贷为主
与城市工商信贷更为不同的是,农户出于生活性目的而借贷的现象十分普遍,这意味着未来还款的现金流没有保障。几千年来,农民近乎都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劳作,也就是说处于恰亚诺夫所言的生存经济状态。就中国而言,小农经济存在明显的“半无产化”与“拐杖逻辑”特点(黄宗智,1985;1990)。处于生存经济状态的小农,在借贷上多数出于满足刚性消费需求的非生产性目的。这一点得到了诸多发展中经济的经验验证。比如刘易斯(Lewis,1954)论述,在技术停滞的经济里,储蓄并不能真正用于增加生产资本,在这种经济里,储蓄更常见的是被用于建筑金字塔、教堂和其他一类耐用消费品(刘易斯,1989)。马扎亚尔(1932)则说,中国的高利贷也可以说远东高利贷的特点,一般说来乃在于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生产过程为目的的。民国时期的农村借贷(见黄宗智,1985;温铁军等,1999;李金铮,2000)和1980年代以后的中国农村的借贷(见何广文,2001;周立,2003b),都证实了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需求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②泰国的经验显示,越是贫困的家庭,非生产性用途的借贷需求越大,这必须依赖村庄放贷者(Siamwalla et al,1993)。菲律宾(Agabin et al,1988;Larson,1998)、巴基斯坦(见Aleem,1993)、尼日利亚(见Udry,1994)等诸多发展中国家的调查也显示,非生产性借贷是农村借贷需求的主要用途,而这些用途是没有明确还款来源的。
二、两类金融安排与农村资金的非农化
正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上述四个特殊的问题,使得农村的信贷条件远比城市恶劣,作为配置资源主要工具,以逐利为惟一目的的金融资本,在四大问题难以解决的前提下,农村资金必将离农而去。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两类农村金融组织行为,来探讨农村资金的非农化。
农村信贷的提供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或曰机构性放贷者,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安排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主要是农村的自然人(如地主、商人、店主或农民本身)以及他们组成的难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组织(如私人钱庄、合会组织和互助安排等)。
(一)正式金融机构对四大问题的处理
上述四大问题,对正式放贷人来说难以处理。
实际上,正式放贷人往往缺乏关于其客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Debraj,1998),抵押物也近乎无效③,原因是银行与农民具有明显的非同质性(周立,2004b)。更多的研究④也证明,在处理农村的特质性成本与风险上,正式放贷人往往无能为力。而Debraj(1998)又说明了,在帮助人们平滑化其消费方面,正式部门的运行能力很差。原因是正式放贷人没有信贷执行机制确保没有还款保证的非生产性贷款回收。这就是设置在农村的金融机构要么在农村发放难以收回的放款,从而累积风险,要么只是将农村作为动员储蓄的部门,不对其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
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也表明,政府往往倚重正式金融组织去解决农村融资问题,意图挤出并打压难以监管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可由于正式组织难以克服农村融资问题,往往会高报对农村的贷款额度欺瞒政府(见Debraj,1998对泰国、菲律宾等国实践的描述,也可观察一下中国的现实),农民融资状况却会恶化。
(二)非正式金融安排对四大问题的处理
而对于非正式放贷人而言,则有处理四大问题的优势。
对于第一类问题——信息不对称而言,由于农村的非正式放贷人往往和借贷人生活在同一个地域,并存在除信贷联系之外的许多其他联系,如生产、贸易、信息甚至血缘、亲情等,这样,他们往往拥有比任何商业银行好得多、多得多的信息。“贷款信用需要时间才能建立起来:与相关放贷者互动的平均时间接近7年。正是由于通过长时间的接触所带来的信息与监督方面的优势,传统村庄借贷人在放贷方面要比正式部门的放贷机构有优势。他们可以(而且也确实)利用关于借贷、偿付能力或过去信贷记录方面的信息,来控制贷款规模大小,他们往往在收获季节直接到农业收获的现场,从而及时地收回贷款。而一旦还贷看上去有些问题时,村庄放贷者就会通过运用社会压力或威胁未来不再放贷,从而对贷款人施以强大的压力”(Debraj,1998)。Hoff and Stiglitz(1997)分析了发展中国家农村信贷市场常用的三种工具:抵押物要求(collateral requirement)、用益权贷款(usufruct loans)和轮换储蓄与信贷协会(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ROSCAS),Debraj(1998)还分析了信贷筛选(screening)、信贷配给(rationing)、声誉机制(reputation mechanisms)、市场互联(market interlinkages)等措施,表明了非正式信贷安排在克服信息不完全问题的优越性。
对于第二类问题——缺乏可抵押物而言,农村地区总是存在那种“合适”类型的非正式放贷人,愿意接受农民的抵押物。比如,与农民土地相邻的大地主,或许对于将这一小块土地作抵押感兴趣,当一个劳动力(借贷人)无法归还贷款时,雇主也可能愿意接受劳动力作抵押。因此,当正式银行无法有效接近贫困的借款人时,非正式放贷者(地主、商人、店主)可以干得更好(Debraj,1998)。通常情况下,非正式放贷人对抵押物的要求要灵活得多。在缺乏抵押物或不要求抵押物的条件下,非正式放贷人也能很好地控制风险。
对于第三类问题——特质性成本与风险而言,非正式放贷人可能在风险管理能力上没有更多优势,但在降低成本上却有许多方法。比如,对于农户居住分散带来的管理成本,他们由于居住地域更接近,采用的交通与信息获取方式更为灵活,几乎没有成本。同时,他们除了放贷之外,往往还有生产或贸易上的联系,可以经常地互通信息和进行小额资金往来,相对于银行来说,他们的成本大大节约。对于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他们可以通过季节性利率浮动以及签订生产与贸易订单方式来降低,这也是正式放贷人无法做到的。至于由于农业自然依赖性或信用文化原因导致的地区风险,互联性交易、统筹基金以及收回抵押物等方法,也使得非正式放贷人在应对风险上灵活得多,关系融资、检验性贷款、信贷配给、市场分割等措施,也可以大大降低风险管理的成本。对巴基斯坦、印度、泰国、尼日利亚等国的研究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外部人缺乏借贷者信息,加上普遍流行放贷人要求把其土地产权证交出,并代为储存直到还贷为止的情况,村庄放贷人往往能建立并保持一种内部联系紧密但相互之间隔离的个人客户团体,并对后者施加较大的权力(Debraj,1998)。可见,市场分割对管理风险、降低成本很有作用。
对于第四个问题——非生产性借贷而言,非正式借贷人优势更为明显。正式放贷人所放的贷款大多有“流动信贷”的性质,只能用于常规生产周期内的运营资本融资。而处于那些无法预料的紧急情况,即由于疾病、家庭危机,或一笔昂贵的结婚花费所带来的经济困难时期的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必须依赖村庄借贷者(Siamwalla et al,1993)。实际上,非正式部门可以通过互惠交易(如亲戚朋友间的高度个人化交易,往往无息,而且及时满足消费急需时的刚性需求)、统筹基金贷款(如农村合作社、信贷联盟、轮换储蓄、信贷合作社,以及其他由成员拥有和运作的自助性组织发放的贷款)、互联性交易(涉及农作物分配和劳务交换的生产性互联和农作物交换的贸易性互联)等,满足农村急需而又常常出现的消费型信贷需求。
通过上述基本问题的分析可见,由于非正式放贷人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上的能力远远大于正式放贷人,非正式金融安排在农村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⑤。
但是,农村的非正式金融安排也存在一些不足。世界银行(1989)指出,非正式信贷往往不能提供长期贷款,还存在金额较小、利率较高、可获得性不强的弱点。这为正式金融和半正式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半正式金融业务是指介于非正式金融业和正式金融业之间的“灰区”的金融安排,其普遍形式就是小组贷款计划(以小额信贷为主)和合作金融机构(以社区合作社为主)。实证研究表明,利率高低可能不是非正式放贷人的主要不足,因为高利率未必是非正式信贷交易的常规,家庭间贷款利率相当低,由商人放出的低利率甚至零利率贷款,也并非不常见(见Floro and Yotopoulos,1991;Kurup,1976;Udry,1994)。融资能力的限制可能是非正式放贷人最大的弱点,这使得非正式放贷人放贷的周期不够长,金额不够大,加重了农村本已存在的信贷配给现象。
(三)农村资金非农化
由以上基于农村金融市场基本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农村金融市场有了和城市工商金融市场迥异的特征,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有自己独特的演化逻辑,使得“农村信贷市场距离完全竞争市场相当远”(Besley,1995)。比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农村小型企业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信贷配给现象(Stiglitz和Weiss,1981;Nakamura,1993)。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借款人和放款人都强调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或亲密而连续的接触),来增进放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实证研究也表明了这种关系型借贷的重要性(Petersen和Rajan,1994;Berger和Udell,1995;Cole,1998)。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及交易成本问题,规模相对较大、以盈利为目的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向经营规模小、缺乏信息透明度、抵押品不足的农村提供信贷服务(Berger et al.,1999)。这样,农村金融市场的自然发育结果就是:农村金融市场成为农村资金流向非农产业、城市和大公司的通道,出现“金融的城市偏向”(钱达瓦卡,1985)。尽管人们知道,将资金分配在农村远比分配在城市更为重要,但市场型金融组织在这一点上出现明显的“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程漱兰,1999)。
因此,如果任由农村金融市场自然发育,必然会出现大量资金外流。可以说,在这样一个市场逻辑下,无论做出怎样的努力,都无法治愈农村的融资饥渴症。或者说,如果仅有商业性的金融安排,农村资金必然外流。即使让农民们自己决定资金的流向,在风险较高,而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资金仍然会大量流出农村。
总结前文,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四大基本问题,带来了市场自然发育状态下的“市场失灵”(尽管人们知道把资金配置到农村比配置到城市更为重要,但市场配置的结果却相反)和“负外部性”(农村融资困难明显带来了相关社会成本,如农业生产投资、农村社会稳定、行政运作等),这为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介入,提供了充分理由。而政府介入后,又往往依赖一个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正式金融体系,去取代难以管制的非正式金融体系,这可能又会进一步恶化农村的融资状况,导致“政府失灵”。
三、正式—非正式金融部门的垂直合作
若我们将视野局限在涉农基本制度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市场逻辑得出如下技术化的方案: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需要一个合适的、针对四大问题的农村金融安排。这个安排可能是:正式金融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建立分工合作,在农村的放贷应以非正式部门为主。早在1989年,世界银行的年度报告就提出,尽管非正式金融安排能满足非法人部门的需求,但在资金规模、长期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政府采取措施降低这些部门的费用和风险,使其有条件纳入正式金融机构之内,并引入竞争机制改善资金在正式金融安排和非正式金融安排之间分工,从而为非法人部门改善融资条件。其中的一条主要措施就是促进非正式金融业与正式金融业之间的联系。要求在法律环境改善条件下,规范非正式金融业务,使其与正式金融机构相互协调,互相弥补业务与能力的缺陷,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世界银行,1989)。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存在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之间的信贷分层,正式部门对非正式放贷人放贷,非正式放贷人再向农村的信贷需求者或其他的中间人放贷,由此形成一种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而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管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促进农村放贷利率的市场化,并采取措施扶植非正式金融安排,可以在市场逻辑下有效缓解资金紧张状况。
实际上,走向两部门垂直合作的金融体系,与中国民间的历史实践是一致的。对中国传统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资料⑥也表明,中国19世纪到20世纪30—40年代传统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和当代各地区自然发展起来的农村金融体系,最终也存在正式和非正式两部门的互动,为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走向两部门垂直合作。
四、结论
出于为工业化、城市化动员储蓄的需要,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长期以来在计划时期建立的制度轨道上运行,并非为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创设。1984以来的三次重大农村金融改革,开始力图解决农村融资难题,但成效甚微,农村“缺血”现象反而日益突出。这与农村金融改革和研究中的“政策导向”,而非“问题导向”有关。城乡分割政策和动员储蓄目的,排斥了农村非正式金融部门的发展,而按政策意图建立并强化的自上而下的农村正式金融体系,并没有正视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抵押物缺乏、特质性成本与风险和非生产性融资四大基本问题,最终导致了农村资金的“城市偏向”,出现对农村资金的“多取、少予”和农村金融体系的“管死”格局。农村资金的“净流出”,促使了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城乡一体化进程受阻。
近年来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直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为此推出的96方案、02方案、03方案、04方案等⑦,也都是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为中心,意图以政策为引导,使之成为合作制金融机构和“支农”主力军。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早已步入官办化和商业化的轨道,不可能克服农村金融市场的四大基本问题,而在追求商业化目标的同时,将大部分资金贷放到非农部门。因此,无论其如何改革,也难以在整体上成为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
本文的研究表明了,在不涉及涉农基本制度变化的情况下,农村金融安排应该由“政策导向”,走向“问题导向”,放弃单纯依赖正式部门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幻想,构建两部门信贷分层的垂直合作型模式,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提高农户信贷可得性,将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如若不改变基本涉农制度,农村金融市场四大问题将一直存在,所作的技术化努力,只能改善农村融资条件,却似乎永远不能使其站在和工商金融平等的地位。所以,上述努力可能只是在市场逻辑范围内行事,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对农村的金融歧视。治本之道,或许是不再仅仅就农村融资难题的表象去谈论农村金融改革,而是要深入到农村金融成长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去打破农村市场经济的神话,以一系列的制度变革适应中国小农经济发展的实践。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应对农村进行一系列有益的制度安排⑧,改造传统农业,改变农村资金利用上的高风险、低利润格局,使农村获得比城市更为优越的信贷条件,使农业投资收益不低于二、三产业,从而改变农村融资条件,彻底改变资金流向,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融资难题。
注释:
①见笔者对国内多个地方农民资金互助、民间借贷的调查报告,如《资金互助与穷人生计——7省11个合作社调查》、《要合理利用民间借贷的智慧——山东湖庄村庄放贷人与资金互助调查》、《我们为什么要资金互助?——问题的一般分析与十家合作社经验总结》等。另据亚洲开发银行对孟加拉GB(Grameen Bank)和印尼BRI(Bank Rakyat Indonesia)两类农村微观金融模式的成功经验做出的估算,GB必须将贷款的名义利率从20%提高到33%才能完全不依靠补贴和捐赠,而BRI的利率则远远高出此利率。
②对民国时期农村借贷的资料分析和1990年代以来的中国农村借贷的调查,都证实了中国农民的借贷需求结构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非生产性借贷需求仍然是最主要的金融需求。据金陵大学农经系1934—1935年的调查,农户贷款90%以上主要用于生活,其中佃农借贷用于生活的比例高达94%;用于生产的只有半佃农较多一些,也仅为11.4%。温铁军和冯开文(1999)援引《农情报告》1934年第4期第30页的材料显示,各地农村中农户借款的家数达56%,借粮的家数也达48%。最多的察哈尔省借款的家数达79%,借款最少的河南省也达41%;借粮农户最多的广西达58%;最少的绥远、河北为33%。借粮农户如此之多,突出表明了借贷用途的非生产性。虽然有学者批驳农民的消费不理性,多是炫耀性消费。但无论做出怎样的价值判断,这种消费习惯已经内化到农民的融资需求中了,已经构成设计农村金融体系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近几年的多项调查表明,农民的非生产性融资需求仍占主导。
③或许,我们引用一下中国近几年关于农业融资争论中的一个典型言论可以做出佐证。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2003年11月在“农业国际投融资论坛”上,面对来自各方对银行业不对农村放贷的诘责做出解释:当前资本充裕的情况下,银行资金不愿意高利率贷款给农民、宁可用低利率贷给城市部门,原因在于农村项目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都很大,在银行界对金融风险抓得非常紧的今天,无形中提高了农业贷款的门槛;银行对贷款抵押十分重视,而《担保法》规定,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国有的,不能抵押;农户的房屋是农民的生活资料,而且又没有房产证,同样不能抵押。见何兰生:《需要重构农村金融体制》,载《农民日报》,2003年11月15日。
④关于世界上一些跨国和国别的研究如Meyer,R.,Nagarajan,G.(2001),Hoff和Stiglitz(1993),世界银行(1989)。关于中国的研究在清末民初如《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30),民国时期如李景汉(1933)、李金铮(2000),改革开放时期如何广文(2001)、周立(2003b)等。
⑤从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行为合一,更多地处于生存经济状态的角度,可以很容易理解包含农村高利贷的非正式借贷在农村的流行。可见周立(2006)对明清以来农村高利贷资料的梳理。
⑥如清末民初时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李景汉1933年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以及《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即日本满铁资料)和地区农村金融的研究资料,如1960年出版的《上海钱庄史料》,孔祥毅、张亚兰(2005)对清代山西票号的研究,周立(2003c)对广东三地农村金融的调查、冯兴元(2004)对浙江民间金融的调查,周立、林荣华(2005)对福建合会与农信社利率的调查,周立(2005)对山东村庄放贷人的调查,周立(2006)对农村高利贷的研究,仲志远(2005)对温州民间资金的调查,李晓佳(2005)对台湾合会的研究等。
⑦这些方案如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15号);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2004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
⑧可以考虑的反市场逻辑措施可能有:综合性的农业支持政策(含农产品价格支持、农田规模经营等)、综合性农村环境改造与发展政策、综合性农村生活质量提升政策等,就农村金融领域而言,涉农金融补贴、优惠利率、互联合约、风险共担等。有些政策可能涉及到反WTO的市场化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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