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伦理到实践智慧_科学论文

从科学伦理到实践智慧_科学论文

从科学的道德规范到实践的明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智论文,道德规范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学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社会建制,科学活动的参与者构成了以科学知识为纽带的科学共同体,科学的道德准则就是科学共同体成员应该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它并非一般道德准则在科学共同体中的简单借用和外推,而取决于科学共同体和社会对科学的精神与价值定位。近代以来,基于知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信念的科学的精神气质决定了理想化的科学道德规范,从中可推出确保科学的客观性和增进公众福利两条基本的道德准则,由此,基于共识的客观性的科学应该成为可靠的知识和有意义的知识,并诉诸实践的明智。

一、科学的自主性及其精神气质

根据具有逻辑实证主义意味的标准科学观,科学旨在寻求真实地反映客观实在、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知识。科学(science)的拉丁词源scientia有辨析与求知之意,泛指任何具有严格确定性的知识与信念体系;德文的科学(wissenschaft)的字根wissen意为去知,乃系统性的学问与知识之概称。科学最初是哲学的一部分,旨在通过思辨寻求关于世界本质的真知;科学革命之后,现代科学转而探究建立在数学和实验之上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知识。

现代科学的兴起与科学共同体的自治和科学探索的自由密不可分。作为社会建制的现代科学源于17世纪英国的“无形学院”,其基本性质是以自由探索为目的的社团和沙龙,而正是这些自治的共同体推进了科学革命的发展。科学自治的理念可追溯至早期大学所形成的学术自治与自由探究的传统。在中世纪后期,西方世界的知识中心是大学,12世纪到13世纪创立的巴黎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曾经开启开放入学、信息公开和自由探究的大学理念,神学论辩和法律推理训练得以自由开展,为宗教改革和西方政治与经济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但到后来大学陷入经院哲学的樊篱并成为世俗权力的附庸,终因丧失学术自由和共同体自治而错失科学革命的良机。19世纪,洪堡在德国创立现代大学,大力倡导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的理念。洪堡强调,科学并不是通过机械性的学习可以把握的知识混合体,我们对这个世界的理解必然是不完全的,应该让学生参与到探究知识的事业之中,使其既理解探究的过程又能领会探究的结果,故应使探究和学习成为一个整体,科学知识的生产与科学共同体的自我生产自此连成一体。

在深受标准科学观影响的科学社会观看来,科学的自主性和自治是科学共同体与社会之间达成的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契约——社会委托并支持科学共同体自主地代表社会寻求客观和普遍的知识。这一契约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有三点。其一,科学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科学旨在寻求客观真理,其所获得的关于自然的客观知识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原则上不受任何人的特殊旨趣和利益的影响,但所有的人都可能理解和参与科学研究,并有可能公开地对其进行检验,就其达成共识。其二,科学是有用的,知识就是力量。具有普遍性与客观性的科学知识不仅有其自身价值,还具有无限的应用前景,能够使社会普遍受惠。其三,科学的首要目标是为知而求知。尽管科学是有用的,但科学家首先关注的是追求真理,获取知识,只有当科学为知识自身的价值而探索时,其客观性、普遍性以及研究的价值才能获得保障并不断提升。一言以蔽之,社会应赋予科学自主性和自治权,这样既最有利于科学发展,亦必然使科学最有效地造福社会。这样一来,科学因其自身目标完全符合社会公益而成为独自运行的社会建制——在社会之中而不受其规制。

从科学旨在寻求普遍客观的知识这一求真的信念出发,默顿(Robert Merton)指出,作为社会建制的科学为了有效践行其社会契约,预设了若干科学的精神气质(ethos)。所谓科学的精神气质,是指用以约束科学家的有感情色彩的一套规则、规定、惯例、信念、价值观的基本假定的综合体,包括普遍主义(universalism)、共有主义(communalism)、无私利性(disinterestedness)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skepticism)等体现在科学的道德共识中的制度化规范。普遍主义主张,任何关于真相的断言都必须服从于先定的非个人标准,科学具有非个人性和实际上的匿名性,它要求科学拒斥特殊主义,对所有有才能的人开放,不分种族、国籍、宗教、阶级和个人品质。公有主义强调,科学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是公共知识的累积,科学发现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属于社会所有,应将科学中的产权削减到最小限度,科学家对“他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仅限于要求对这种产权的承认和尊重。无私利性指出,无私利性是一种基于科学的公共性和可检验性的一种基本的制度性要求,科学研究及其成果的可证实性都要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审查。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主张依照逻辑和经验的标准悬置判断和公正地审视信念,它既是科学的方法论要求也是其制度性要求。[1]此外,默顿看到科学中的优先权争论暗示着对“原创性”(originality)和竞争非常高的评价,进而强调科学贡献的原创性在科学的制度中具有最高价值,科学家的原创性获得同行承认表明其已经达到了对科学家最严格的角色要求,是个人利益与道德义务相符合并融为一体的快乐局面,是科学中其他外部奖励形式的最终源泉,对同行承认的优先权的奖励为公开的科学交流和科学的公有性提供了制度化的动力基础[1]。这套兼具方法论和制度性的规范就是默顿规范,当代科学社会学家齐曼将其概括为CUDOS。

默顿认为,科学的精神气质或默顿规范既是科学的学术规范也是其道德规范,正是这种自律使社会赋予科学特有的自主性。在默顿的论述中,科学的制度性目标在于扩展得到证实的知识,获得知识的方法是不断寻求经验上被证实和逻辑上一致的对规律(预言)的陈述,科学的精神气质即源于此目标和方法的“制度上必需的规范”,它们既是学术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其必要性不仅因为程序上有效,还在于它们被视为正确的和有益的。[1]进一步从历史背景来看,默顿提出科学的精神气质的初衷在于,为抵制国家社会主义对科学的干预提供社会文化基础——“科学家提高纯科学的地位”是维持“科学研究的自主性”的集体性努力。[1]

因此,科学的精神气质或默顿规范既是对科学理想化的制度性道德规范的阐述,也是在为作为社会建制的科学的崇高道德性辩护,而这些最终皆建基于科学共同体理想化的科学实践。科学之所以能够凭藉无偏见因而是客观的判断标准获取普遍性的知识,并非个体科学家的人格、权威性或特定的信仰使然,而是取决于科学实践的制度性特征,即共同探索,相互监督。简言之,虽然科学探索的主体是个人,但科学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事业,即科学共同体的实践。首先,不论如何理解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其标准最终是由科学共同体决定的,其实际达到的程度取决于科学共同体具体的科学实践。一项科学主张是否被认为有充分根据,必须接受共同体的评判,其过程和结果必须具有可检验性和可重复性,以此确保单个的科学知识的生产者提出的并不仅仅是主观偏见。由此,同行的责任是科研诚信的必要保障,同行评议是科学得以提供客观和普遍知识的基础。惟有同行依据科学共同体内部的质量标准所实施的检验才是对科研质量最有效的监控,科学的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恰在于通过信息共享并依据科学共同体所确立的标准维护科研诚信。其次,每个人的研究都建立在他人的研究之上,并成为科学共同体的科学实践的一部分,每个知识的创造者都要努力提供可信、原创和有价值的知识,同时应恰当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予以尊重。

二、从表征客观性到共识客观性

默顿规范能否作为科学的道德准则或探讨当代科学道德准则的基础?反对的声音至少来自两个方面。其一,一些科学史的研究表明,科学和科学家一直以来并非如同科学的精神气质所标榜的那么纯洁和高尚,科学知识社会学甚至则认为科学从来都会受到外在的利益和价值的影响,科学知识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其二,自二十世纪以来,科学的社会运行条件和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科学已经越来越多地与技术、产业、经济等相关,从为科学而科学的纯科学或“学院科学”嬗变为直接与利益相关的“大科学”和“产业科学”。但这两点其实并不成其为反对的理由。针对第一点,科学史如同其他历史,是对事态的描述,并不能动摇道德上应然的规范,人类社会一直都有违背诸如不伤害之类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但这并不能否定一些基本道德规范本身;而科学知识社会学在主张科学知识的相对性的同时也使难免自己陷入相对主义的质疑。针对第二点,可以指出的是,纯科学与大科学或产业科学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界限,没有办法将大科学和产业科学中的纯科学分离出来,任何科学研究都可能涉及纯科学,科学家往往拥有多重角色。因此,纯科学或学院科学依然存在,而默顿规范仍是探讨当代科学道德准则的出发点。

尽管默顿规范建立在理想化的科学建制之上,仍然可以结合康德的道德命令和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方法从中寻求科学的基本道德准则。首先,根据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思想,“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我们可以透过普遍主义、共有主义、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以及原创性等规范,审视其共同的观念基础中有无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毋庸置疑,从纯科学的内在目的来看,这些规范都建立在力求科学知识的客观性这个准则之上;同时,从纯科学的外在目的来看,力求科学的客观性不言而喻地隐含着有助于无利益偏好地增进公众福利,提升共同的善。这两个方面在原则上都可以成为普遍规律。因此,我们可以初步选择确保科学的客观性和增进公众福利作为当代科学的道德准则或原则。然后,我们可以运用反思平衡方法追问确保科学的客观性和增进公众福利的确切内涵。

谈到客观性,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常识的客观性:我们拥有一个共同的世界,最终应该能够使得各种关于这个世界的真理断言相互协调并达成一致;但科学的客观性并没有这么简单。科学的对象非但不是常识世界中有目共睹的确切的实体,而且还在不断地运用新的概念、术语、符号和图示刻画和创造出新的研究对象,对其认识的精度和深度取决于研究者可以获得的认识资源和工具。从科学哲学的历史主义到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后实证主义思想,最重要的遗产就是对科学的客观性的重新认识,即科学的客观性并非抽象的表征客观性——作为结论的科学反映客观实在并成为真理,而需透过科学的社会过程方能实现。对此,波普尔指出,科学的客观性即科学方法的主体间性:科学的客观性与科学方法的社会性有着密切的联系,科学和科学的客观性不是也不可能是凭一个学者想要它“客观”就能实现,而要靠许多学者掺和着友谊与敌意的合作才能实现。[3]波兰尼强调,科学上没有纯粹的事实,科学事实是被科学公断承认为如此这般之事,这种承认以一些支持它的迹象为根据,也因为就现有的关于某事物的性质的科学观念而言,它似乎具有足够的可信度。[4]布迪厄则用场域对此进行了阐述:“客观性是科学场中各主体之间的一种产物,由于它建立在这个场域中共有的前提之下,因此可以认定它是该场域中各种认知主题协商一致的结果。”[3]

正是科学的社会本质使其所寻求的客观性从表征客观性转换为共识客观性——建立在交互主体的主体间性和交往理性之上的客观性,科学的客观性因此既是科学共同体的科学方法准则,也成为其科学活动中的道德准则。从科学的社会过程来看,科学研究中的科学论断与其说是关于某个科学事实为真的断言,不如说是其内容可以被科学共同体当作真的断言:如果我们理性地考量关于p可证明为真的主张,我们必须假定,在现有的方法和知识条件下,我们的论证能证明其在理性对话中具有最大的包容性和严格性。[5]也就是说,一个科学论断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具有假定性、可错性和开放性,它们得到认可的过程是一个在科学共同体中实现合法化的过程——不仅涉及主客体关系,还涉及主体间的关系和主体之间在某个客体上形成的种种关系,并通过证实、交流、评价、协商、妥协和一致化等程序得以展开。[3]故从科学在科学共同体中的社会化的角度来看,普遍主义、共有主义、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和原创性等默顿规范并非自动自发的产物,而是在科学交流、评价、协商等充满竞争与合作的认识合法化过程中形成的。尽管默顿认为科学领域的竞争压力可能导致鼓励人们以不正当手段压倒对手。布迪厄却强调了竞争的净化功能:“某一场域的研究者实际上每一个都处于同行的其他研究者特别是竞争对手的监督控制之中,这种监督检查的效果要比单独的个人道德感或所有的义务论更为强大。”[3]

不论是作为科学的方法准则还是道德准则,科学的客观性或共识客观性都是通过科学共同体成员的践行的,而他们的行为往往是交往行为与策略行为的复合。所谓交往行为和策略行为,是哈贝马斯对人们的社会行为和互动模式的一种区分。交往行为指人们通过共识协调行动的具有社会整合意义的行为,策略行为指行为者不通过共识而直接对行为环境和其他行为者施加影响的行为。[6]从概念上来讲,科学共同体建立在对一套明确的原则(如默顿规范)的普遍接受之上,交往行为是其得以整合与运行的基础。波兰尼对此进行了理想化的描述:每当科学家们听取自己的良心和个人信仰得出某个究竟结论,他就以自己的方式完成了对科学主旨和科学生活秩序的型塑,或许这些结论会与同行发生分歧,但他们都相信科学公断体系可以对此作出评判;正因为人人追寻科学理想,依从自己的科学良心而谨慎从事,科学家们才会承认由个体结论合成的科学公断的正确性;对科学之热爱,创新之冲动和献身科学标准之愿望——这三者是科学新人将自己寄托给科学的前提。[4]

然而,科学家不仅仅追寻真理,还在意其在科学界的声誉和专业成就,希望其研究能力和成果得到认可——这种个体的竞争性意愿就是获取科学信用。无疑,获取科学信用是科学家从事科学探索的内在动力之一,很多科学家即便在追求真理的同时也希望获取更多的科学信用。对于科学共同体而言,好的科学信用机制有助于将个人意愿和追求转换为共同体有效的合作,进而使科学成为一种可持续的社会建制。对科学信用的寻求既是一种交往行为也是策略行为。在优先权的争论、科学界的分层和马太效应、知识的公开与保密等涉及科学信用的问题中,实际上找不到划分符合共同体利益的交往行为和个人利益优先的策略行为的明确分际。例如,在知识公开或保密这个问题上,一些科学家为了获得更大的科学信用往往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是策略,以实现其信用获取最大化;实际上,“暂时保密”很可能是科学发现的必要环节——一种必要的策略行为。

三、走向可靠的科学与实践的明智

二战以后,从冷战到国际高科技产业化竞争与经济全球化,大多数科学活动不再是少数人基于兴趣的自由探索,而是社会建制化的研究与开发(R & D),科研职位、学术地位、论文发表、奖励以及科研经费与资源的获取都充满了竞争性,政府、企业、大学、基金会等科学共同体外部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对科学研究的内容与方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一时代背景的变迁给科学道德和伦理研究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研究伦理(特别是医学研究伦理),它是在对二战时期的纳粹人体试验和原子武器的反思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涉及对人类主体和动物权利的保护,增进客观性等。其二是学术道德,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开始重视科研诚信问题,力图治理抄袭、剽窃和伪造数据等科学不端行为。其三是生命伦理、信息伦理以及高科技伦理,主要涉及对科技革命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的回应。与此同时,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各种科学家和工程师团体开始制定和完善专业伦理法典以及相关教育机制,研究机构和大学也纷纷拟定研究政策。

在这些新的研究和实践中,科学研究不再被无条件地视为毫无利益偏好的公益行为,增进公众福利这一道德准则开始明确地成为研究伦理和各种科学家与工程师的专业伦理的基本原则。而且增进公众福利的内涵不只是物质和生活上的满足与享受,实际上还包括精神上的尊重和对科技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化的调节。著名的医学伦理四原则——尊重自主原则、行善原则、不伤害原则和正义原则就体现了这一点;环境和生态伦理强调的科技共同体对未来和环境的责任也可以视为此原则的外推。瑞斯尼克(David B.Resnik)提出的十二项科学伦理行为标准[7]——诚实、审慎、公开性、自由、信用、教育、社会责任、合法、机会、相互尊重、效率与尊重主体等——也充分体现了对增进人的福利的重视。

但是,这些研究和实践依然未能摆脱事实与价值二分的框架,很容易将科学道德和伦理问题化约为一般性的价值观和伦理问题。真正值得思考的是,如何从科学出发,通过对事实与价值的整体考量,使确保客观性与增进公众福利成为内置于科学实践的道德准则。为此,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其一,寻求可靠的科学。科学的社会本质决定了科学共同体应该在共识客观性的基础上提供可靠的知识。所谓可靠的知识,并不是一种绝对的符合真理式的知识,而是指在现有的知识和能力限度内可探寻的、值得信赖或负责任的知识。科学研究和科学知识的可靠性(reliability)是一个能够将确保科学的客观性和增进公众福利这两个基本的科学道德准则连接起来的概念。可靠性遵循的是“必须顾及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8]的责任伦理,而不只是仅恪守信念不顾后果的信念伦理。在共识的客观性框架下,科学共同体成员需要认真思考的是自己或他人所提供的知识的可靠性和可靠程度,追问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后续基于共识客观性的知识以及相关公众的利益的影响,再从科学可能提供的不可靠的知识和产品的可能的后果反观如何提升科学的可靠性。

其二,追问科学的意义。科学在本质上是一种人类探究活动,科学的旨趣在于寻求有意义的科学知识。科学探究是在人的目的引导下进行的,这种目的性不一定像社会建构论者主张的那样,指向具体的价值和利益,而更恰当的理解是,人们总是在探究他们认为有意义的知识。恰如当代科学哲学家基切尔(Philip Kitcher)所言——科学追求有意义的真理。由此引申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是,何谓意义?一方面,在不同的时代、文化和社会条件下,科学家们对其探究赋予了不同的意义。牛顿自认为他对自然秩序的发现是为了呈现上帝的力量,中国古代的天文之所以发达,旨在观天象以察人事,这些意义决定了科学家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决定了科学家可能关注进而探究哪些科学事实和问题,也决定了哪些科学事实和问题可能被忽视。只有通过对科学的意义的追问,我们才能将共识的客观性从一种抽象的客观性还原为鲜活的有价值取向的共识的客观性,进而将共识共同体的范围从科学内部拓展到社会公众,通过科学共同体内部自省力量和社会运动、市民社会和共同行动等外部压力机制,追问科学的意义、目标和方向,寻求更加民主,更符合公众利益的科学。

其三,诉诸实践的智慧。科学是一种充满抉择与权衡实践活动,既有不可退让的原则也需要因时因事的妥协、折中等中庸之道,这就是所谓的实践的明智。科学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共识的客观性之上的人工物,它是可错的和不完善的。科学家在已知和未知的边缘展开科学探究,科学发现并不是记录事实那么简单,而是一些很微妙的过程:在共识没有形成之前,数据处理上的瑕疵不一定就是造“假”;在现象获得共识性确认之前,现象与对现象可观测的信念难以区分。密立根删去“不好”的数据的做法,究竟是研究直觉使然还是有违科学道德似乎并无定论,类似的公案也只能通过对实践情境的考察才能找到评判的线索。剽窃研究思想之类的纠纷也往往容易变成公案。另一个最困难的问题是知识的共有与知识产权的冲突,这也是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但是我们从开放源代码的自由软件运动、基因研究和生物多样性研究中的开源模式及其实践中应该可以得到良多启发。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要将道德原则运用于实践,必须对科学实践本身进行改造,通过折中和权变而使其具有可行性。

在科学实践中,很多道德抉择与伦理冲突(如新兴科技的社会后果等)往往十分复杂,无法仅仅诉诸用道德准则,而只能从具体的案例出发,首先确定案例中那些人们在道德上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行为,并揭示出其中隐含的道德原则,然后通过对新案例的分析比较,将类似的案例和行为纳入各类范式之中进行分析和评判。这种基于实践的决疑术不仅可以丰富与发展原有道德原则与伦理价值的内涵,还有可能从不断呈现的科技伦理问题中发掘出新的道德原则与价值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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