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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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概况与评析

在总体研究方面,仅近10年就有如吴晗、费孝通等著《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钱穆著《中国历史政治得失》(〔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3年版),李治安主编《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梁希哲、孟昭信《明清政治制度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李治安、杜家骥著《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古代行政管理及官僚病剖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对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设置做了多层面的探讨,颇多建树。

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是近年来的重头之作。其中较为深刻地叙述了历史上政治制度的演变。如第九卷(杜婉言、方志远著)中涉及到基层社会管理方面时说:由于里甲制是以明初相对稳定的小土地占有关系和自耕农经济为基础的,随着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里甲虽说每十年重新调整编排一次,但人口的流动必然造成里甲数量的减少和国家可征徭役及钱粮的减少。正德、嘉靖以后,各地纷纷进行赋役制度的改革,田赋丁银逐步由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徭役也开始由政府出银雇佣里甲催征钱粮,管理户口的职能逐步丧失,而社会矛盾的发展,也必然要求地方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能由催收钱粮转为维护治安,这样,许多地区在里甲之外建立了保甲制度,这样的研究旨在揭示里甲与保甲各自不同的功能,因而辨明了里甲与保甲的职责范围及各自作用。

就具体研究而言:首先是关于基层社会行政设置的研究,其中可分为乡里制度研究和城镇基层制度研究。有关乡里制度的研究成果有:王昊《明代乡里组织初探》(《明史研究》第1辑,〔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版),唐文基《试论明代里甲制度》(〔长春〕《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4期)。李文治《明代宗法制的体现形式及在基层政权中的作用》(〔北京〕《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刘伟《明代里甲制度初探》(〔武汉〕《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李晓路《明代里甲制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孙海泉《清代保甲组织结构分析》(〔石家庄〕《河北学刊》1992年第3期),孙海泉《论清代从里甲到保甲的演变》(〔北京〕《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长春〕《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陈柯云《明清徽州宗族对乡村统治的加强》(《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对基层社会管理的研究日益趋于细微,涉及到基层社会的实态。有关城镇基层制度的研究有: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郭蕴静主编《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天津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戴均良主编《中国城市发展史》及近期出版的龚书铎主编的《中国社会通史》(明史卷)等著作都涉及到城市基层的厢坊制度,认为厢坊多能发挥与里甲、保甲相类似的作用。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第564页说:明初,为了编造黄册及征收赋税,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在农村设里,城市设坊与厢。清代又推行保甲制,巴县城乡编查保甲的活动持续了很久,直至清末。在保甲制推行的同时,里甲制继续执行征收赋税的职能。除此之外,还有乡约。显示出叠床架屋的烦琐,显然,各不同设置的功能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区别并不清楚,孰重孰轻,仍有继续探讨的余地。

其次是关于政府管理与民间管理的研究,这其中涉及到社会结构的讨论。中国社会史学会的成立是近年来基层社会研究的一个产物,亦极大地推动了这方面研究的发展。该会自成立以来,举行过多次学术研讨会,1992年的第4届,1994年的第5届、1996年的第6届、1998年的第7届都程度不同地研讨了这个问题。以1992年会议为例,就社会结构问题,有冯尔康的《社会结构理论与中国社会结构史研究》,王玉波的《聚落分析与古代社会结构演变》,刘文智《古代农村社区的演变及其特征》,钟年《中国乡村社会控制的历史演变》,马亮宽的《试论近代士人对社会结构的活化》,何晓明的《近代中国社会构成简论》,刘志伟的《佛山祖庙与佛山传统社会》,陈春声、陈文惠的《社神崇拜与社区地域关系》,涉及到了官方政权设置、民间各种类型的社会整合机制,显示了较为广阔的学术关怀。另还有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又发表了16-17世纪中国社会结构问题笔谈,其中包括了赵毅、刘晓东的《传统向现代的萌动》,董铁松《对中国16-17世纪社会结构的基本分析》两文,阐述了他们对该时期社会结构变迁的认识。在官方管理方面,由毛佩琦主编的《中国社会通史》(明代卷)(〔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和由王戎笙主编的《清代全史》(第六卷)都对里甲、保甲、粮长、老人等制度作了详细的探讨,包括对里甲、保甲各自功能及相互关系与嬗变,粮长、老人的设置及其作用的探讨,汇集了近年来诸多学者的观念,显得细致、切实,较前更有所深化。

在民间管理方面,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认为:家庭、家族、宗族、乡族是基层社会的实体。在清朝官府对它们多行支持策,它们可独断地方争讼,可以施用刑法,极具独立性和自治性。乡绅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主要体现在:1、操纵宗族、保甲组织,2、通过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控制地方,3、掌握地方教化。从而充分肯定了民间组织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罗一星的《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探讨了佛山的家族组织、乡仕会馆、教育组织如书塾、社学和书院乃至祖庙等对基层社会的整合作用,表明了对政府管理与民间管理的关系的认识。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过去已有黄宗智、苏耀昌等的研究,黄宗智探讨了华北的官方机构与民间组织的相互协调与对抗,苏耀昌则指出了华南社会中间机构或倾向于官方或倾向于民间的实际情形。一般而言,官方影响与民间影响在各地存在差别,而在新开发地区(如清初的四川、如清后期的东北,如沿海地区新长成的滩涂地区乃至近海地区),民间自发组织发挥了自我管理与组织作用,这方面的研究有刘淼的《明清沿海荡地开发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强调了家族势力与基层政权设置间的关系,探讨了保甲制的演变。

《清代全史》第五卷讲述了地方社会共同体的演进,它们各以地缘、血缘或利益纽带凝结而成,这类可笼统称之为“乡族组织”的共同体在不同时期、不同空间有别,在自然环境的制约、生产方式的变化、文化价值系统的变异、社会分化程度和形式的不同,以及政治关系的影响等等因素的作用下,地方共同体的构成法则、分类标准、组织形式、现实功能以及其相互关系构成的地域社会,都会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和变异性。“共同体职能的强化,与国家权力控制基层社会方式的改变是互为因果的。从明中叶开始至雍乾时期的财政赋税改革,既是对这一趋势的适应,又使这一趋势得以整齐划一起来,促成了新秩序的确立。特别是随着士绅在共同体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原来属于国家行政机构的许多职能,都转由地方共同体担负。”“地方共同体的规模明显扩大,并具有更强的社会整合力,这是由清代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发展促成的。”“这一发展趋势奠定了清末地方自治体制得以广泛建立的基础。”“地方社会共同体与国家权力之间在矛盾中达到了更高程度的统一。首先,士绅虽然一般是地方社会利益的代表,但他们的文化背景和权力来源,又使他们强烈认同于国家权力的正统规范,由士绅来充当政府与基层社会的中介,是两者能达致统一的重要途径。其次,宗族势力的发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在雍乾时期一度处于一种复杂的矛盾冲突状态,曾有人认为宗族是国家权力的威胁和挑战,然而实际上,宗族与国家在正统文化的价值系统中有着很广泛的一致性。因而,自雍乾以后,经过一系列文化上的调适和制度上的改革,二者由矛盾达到了统一。政府承认了宗族在地方上的权力,并利用来作为维持统治秩序的基础,而宗族则在维持地方秩序、推行教化、培养官僚队伍后备军、征收赋税等等方面,扮演着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的角色。再次,由于士绅的作用和大传统文化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地方共同体的神明祭祀越来越多以由国家认可的正统神为中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地方共同体一般都已纳入了国家正统规范之神明为主祭神,并通过在更低层次的社区建立起这类神祗的祭祀,形成了以这类主祭神为中心多层次的祭祀圈。以这类祭祀圈界分出来的社会组织,在文化上与国家权力更易达到一致。另外,在民间祭祀仪式和活动中,我们也处处可以看到大传统的文化对这些本属于小传统的文化行为的影响。如祭祀仪式按照官方礼仪来进行,游神演戏则尽力显示和突出正统文化的象征等等,文化上的相互渗透是整合国家权力与地方基层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社会分化的加深和社会文化价值系统的分裂,在基层社会的地域化共同体愈来愈士绅化并纳入正统规范的轨道的同时,背离这一轨道的社会组织也逐渐分化出来。从乾隆中期开始,广泛出现了遍布全国城乡的秘密社会,它们是乾隆以后中国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官方对基层社会自置组织的倚重,王日根的《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论纲》(〔北京〕《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也就此作了一点探讨。近年来发表的论文还有:王跃生《清代离职官僚社会活动述论》(〔长沙〕《求索》1989年第2期)讨论了郡州府县官府与缙绅势力的关系。他们可充当协同地方官维持统治秩序和教化万民的得力助手,官府统治百姓很难超越当地缙绅,他们或以言行开导族党,使乡风大变,或凭礼教约束百姓,使奸盗屏息,在家庙祭祀、孝道婚丧等封建礼节习俗的风化传播方面,缙绅也因其优势,而成为地方教化的楷模。如北宋关中吕氏祖父官宦规劝邻里,导善惩恶,一旦发生反叛起义,出于维护身家利益和道统纲常,绝大多数缙绅也会积极协同地方官弹压剿灭。在郡州府县官府与宗族势力的关系上,明清之际,秀才生员或成为地方一霸,“开赌局,交衙蠹”,殴打粮差,诉讼夺产,常由他们出头露面。徐晓望《试论明清时期官府和宗族的相互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讨论了宗族的作用:1、惩恶扬善,维护地方治安;2、以族正、家长、“公亲”调解族内婚田争执等民事纠纷;3、以宗族共同体、祠堂所属的祠产,赈济赡养本族鳏寡孤独,避免其流离失所,或转化为社会的对立面;4、组织宗族武装,团结丁壮,自保乡井,防范盗贼。这样,宗族的组织和权力,实际发挥了完善封建政权、支持封建政权的职能,不过,明清时期,族权膨胀也容易破坏封建法制,地方郡州府县官府与宗族之间也存在某些矛盾,有的家族强大,称霸乡里、侵吞小民,有的漏租逃役,不纳官粮;有的逞强械斗,窝盗举兵,扰乱治安。总之,当官府能较好地控制族权时,二者就能上下相继,相得益彰。倘若族权发展偏离官方轨道,官府的统治便容易发生动摇,关于家族与官府关系的两分法分析在美籍学者黄宗智、澳洲学者苏耀昌的著作中也有所体现。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刘志伟《清代广东地区图甲制中的“总户”与“子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以及曹国庆《明代乡约推行的特点》(〔成都〕《中国文化研究》1997年春之卷)、刘永华《中国传统社会基层管理的模式》(〔福州〕《福建学刊》1997年第5期)均探讨了民间力量对社会管理的意义。

傅衣凌认为:乾隆后期出现这样一种局面,中央高度集权,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日感困难,经济发展尚处于清代的高峰,而社会的动荡又日渐加剧,然而,中国社会是一种多元结构社会,从经济基础、社会控制的体系、司法系统到思想文化,都存在着“公”与“私”两大部分。多种生产方式,国有经济、乡族共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长期并存;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与乡族势力的互相补充,国家法律、司法机构与乡规、族约等私法、私刑审讯、私设公堂并行。凡此等等,在“公”与“私”两大势力系统中起沟通作用的就是乡绅,乡绅阶层就是社会的缓冲器,它的居中调节,使这个社会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注: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厦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张仲礼认为绅士阶层在19世纪的基层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注: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王戎笙等认为:当中央政权强大时,地方乡绅的活动受到较多的约束,乡绅的离心倾向、破坏性行为尝受到政权的严厉打击,当中央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削弱时,国家就假手乡绅填补基层控制的真空,允许并鼓励乡绅积极参与地方政治活动,维持地方的封建统治秩序;当国家权力全面崩溃时,乡绅就可能发展成政权的对立面,谋求扩大地方势力,并努力在本地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本阶级的切身利益,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虽屡遭打击,仍然能够度过难关、苟延残喘的原因(注:《基层社会组织与乡绅》,王成笙主编:《清代全史》第五卷第五章,〔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54页。)。傅衣凌关于基层社会的管理在宋以后大部分由民间组织承担了去的观点在他的学生陈支平、郑振满、王日根等人那里继续有所推进。陈支平有《近500年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福建族谱》(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郑振满有《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近年来王日根主要把视野放到流动社会的管理组织——会馆上(注:王日根:《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分析了民间力量在管理官方所鞭长莫及的流动社会中的作用,把会馆作为社会组织,而不仅仅是行会,这较过去的研究,至少是思维方法有所转变。他认为无论是士绅、试子会馆,还是工商会馆、移民会馆,都是明清社会面临新形势后的新适应,是对家族组织的摹拟,同时亦是超越,是创造。政府对此也有一个互动调适的过程,结果是走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乔志强主编《中国近代社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则分析到太平天国时期,清政府被迫改变政策,于咸丰初年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户部则例》卷三《保甲》),至此,族权开始普遍在基层与政权相结合。当太平天国进一步发展,清政府军事力量面临崩溃之时,清政府又被迫准许在职官吏各回本籍凭借宗族势力举办团练,这样甚至把平时国家才能具备的拥兵权也下放到地方宗族了。这在清政府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但对地方宗族势力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发展良机,这以后,宗族势力经历了一个膨胀时期。清朝统治者虽然重视宗族组织,一贯加以倡扬,但对族权却不愿正式承认,而近代的政治形势变化和社会动荡,又迫使清政府逐渐放弃这一政策,先是雍正时,政府在广东推行保甲,对一些不能编甲的巨姓大村,设立族正以行察举之职。乾隆时,巡抚陈宏谋在江西也曾根据江西聚族而居的情况,奏准给予族长官牌,以约束族众,使族权具有了政权的性质,但不久即废止。道光十年,政府才下令重新给予族长以行政权力。近代的宗族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对近代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的社会结构、阶级结构和生活方式都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和作用。在这里,作者分析了官方权力向民间的转移过程中,存在着极其被动的色彩。

最近的研究显示出继续深化的趋势。周绍泉研究了《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他认为:仅据一些文献资料断言明代里甲编审及粮长、里长和老人在明嘉靖或稍后就不复存在了,恐怕就失之偏颇了。郑振满在《明后期福建地方行政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中从财政角度分析了福建地方政府在官方“节流”性财政改革背景下,又遇到倭寇的直接打击,财政运转失灵,地方财政日趋窘困,各级政府只得相继放弃了许多固有的行政职能,尤其是把各种地方公共事业移交给当地的乡绅集团。在此过程中,乡绅与乡绅集团开始全面接管地方公共事务,从而也就合法地拥有对于基层社会的控制权。因此,明中叶以后的乡族自治运动,是与地方政府职能的萎缩密切相关的。这是对其在《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所提出的“家族观念的庶民化、财产关系的公有化和基层社会的自治化”观点的继续发展。因为家族研究具有现实的指向性,像王沪宁已致力于此,对家族村落的研究超越了政治学的范畴而具有社会学研究的色彩。又如苏国勋认识到:中国社会中无论农村或城市,宗族组织在社会生活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在同一地域中生息劳作的家族依靠地缘关系组成村落共同体,构成以共同的风俗习惯和规范为纽带的自治群体,在内部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一个一切以传统为准绳的封闭、自律的社会生活组织、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自上而下都打上了父系家长制的烙印(注: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页。)。

欧美方面多年来亦注重对中国社会结构的研究。如施坚雅《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王旭等译,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讨论到流寓人士的社会组织,他们所依据的纽带经常是“同籍”,他们结成同乡会、会馆、同盟、公所等各种社团。另外,像同学、同时参如考试者、一起乘船渡河者都可能凝成团体,从而利用各种关系,为自己的事务服务。如黄宗智关于华北和长江流域的研究,为国家和社会关系研究提供了具体的范例。又像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柯思(MyronL Cohen)、华特逊(Rubie S Watson)、白蒂(Hilary J Beattie)等都曾有关于家族研究的成果,亦是偏重于社会功能方面的研究。美国学者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是近年来对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关系研究的重要著作。该书对1900-1942年华北乡村作了详细的个案研究。作者力图打通历史学与社会学的间隔,从“大众文化”的角度,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等新概念,且详细论证了国家权力是如何通过种种渠道(诸如商业团体、经纪人、庙会组织、宗教、神话及象征性资源等)来深入社会底层的。作者说:“从历史上看,封建国家控制乡村的下层组织(保甲制与里甲制),与‘土生土长’的乡村宗族及庙会组织之间关系一直含混不清。封建国家为维护封建道德及行为规范,有时利用和支持宗族势力。但即使在此时,为了防止族权过大,它又禁止宗族势力过分干预行政事务,所以,在国力鼎盛之时,保甲制可以起到抑制宗族势力的作用,但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宗族势力与保甲组织相互混合,成为权力文化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纽带。”(注:〔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9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3页。)孔飞力指出,官方的地域组织与民间的自发组织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如在下层行政方面官方往往依民间组合来划分行政区域;反之,在行政区域内亦会产生民间组织。作者的研究是建立在全面总结学术史的基础之上的,其所著书后的征引书刊目录使我们对海外该问题的研究有了一个较系统的学术史的了解(注:〔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王小荷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海外的这些研究成果对国内的许多研究产生了指导性的影响。如刘志伟、陈春声、郑振满、梁洪生、邵鸿对珠江三角洲祖庙、台湾三山国王、莆田江口平原的商业会馆、江西流坑、吴城商人会馆的研究显示了历史学与社会学、人类学相结合的趋向,具有一定深度,也反映了他们与国际学术界“接轨”的努力。有的留欧美的中国学者融通中西,如王笛关于长江上游公共领域的研究就值得注意(注: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北京〕《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近年来在欧美兴起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公共领域”等问题的研究,我国学者也多有响应。关于官方力量与民间力量,近年来学界颇有争议。看来这种争议仍将继续下去。

再次是关于定居社会与流动社会基层社会管理的研究,一般来说,里甲、厢坊是定居社会的管理设置,流动社会的户籍管理较为复杂,会馆管理是流动社会管理中的一种有途途径,王日根的《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正是把会馆作为一种社会管理设置来认识的。他的《明清时期“行”的衰落与会馆的勃兴》(宋德金、周积明主编:《中国社会史研究》下册,〔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进一步强调了传统商人管理体制的失效即“行”的衰落,而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组织却发挥着切实的作用,在探讨会馆问题时,王日根亦不回避其与商会的关系,在《近代工商业会馆的作用及其与商会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中充分肯定了会馆对近代社会形势的适应,强调会馆在某些地方某些时候发挥着较商会更实际的作用,这显然包含了与商会方面的研究专家朱英、马敏等的对话意向(注:朱英:《辛亥革命时期新式商人社团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马敏:《官商之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关于会馆的研究,还有如刘正刚的《闽粤客家人在四川》(〔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等。美国学者罗·威廉关于汉口的研究是流动社会研究的成功典范。他分析了19世纪中国都市与西欧都市的共通性、商业中心与市民层的形成、汉口的都市自治、汉口商业活动、政府财政与商税的关系及清政府为此而采取的政策、都市社会的形成与商人地位的提高,汉口商业发展与地方官的相互依存关系、官僚对商业的投资、商人进入政界、汉口移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融通意识的产生,商人组织在汉口自治中的作用。他指出:“中国会馆兼有同乡、同业组合的双重特征”,故称为“复合结构”。(注:William T.Rowe,Hankow:Conflict and Community in a ChineseCity 1796-1895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p.144.)。新加坡学者吴振强在《厦门的兴起》中指出:“在城市中,以神庙为中心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这种活动是地方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许多本应由士绅承担的道德上和社会上的义务都由商人承担起来了,官府让商人承担这些义务,对商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勒索,而且也是一种荣誉,这种情况使商人得以与官府和士绅建立密切的私人关系,这种关系对于他们的商务活动无疑是有利的。”(注:《厦门的兴起(1683-1735)》,新加坡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88页。)

还有是关于全局研究与地域研究,近年来地域性问题研究呈现出兴旺景象。1994年西安社会史会议即以此为主题。如赵世瑜有关华北庙会、节庆的研究,如梁洪生、邵鸿等有关江西的家族研究,如陈春声、刘志伟有关珠江三角洲的社会组织研究,如陈支平、郑振满、王日根有关福建地域的研究。王日根的《地域性会馆与会馆的地域差异》(《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6年第1期)、《清前期福建地域间社会整合组织的比较研究》(《福建学刊》1997年第5期)提示了地域间的差异,并指出这些地域差异的形成与地方历史传统及实际社会变迁形势密切相关。

二、研究的成绩、局限与进一步改进研究的途径

从过去的研究看:首先:研究者分别从自己的学科出发,各自采取了不同的研究方法,有的是社会学方法,有的则是政治学的方法,也有的是人类学的方法。关于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研究,是明清社会实态研究的一部分,比如在农村,一方面,应根据朝廷官府的规定,农村地方社会制度如何,农村地方行政设哪些机构,遴选或征派哪些人役,他们履行农村地方行政中什么职责,另一方面,应研究农村地方行政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运作。其次,关于基层社会管理的研究体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近年来呈现出社会史繁荣的局面,其中区域性实证性研究俨成大端。而此前早些时候偏于全局性的研究,后来又偏于验证马恩理论,呈现出明显的政治化色彩。再次,从研究成果上看,近年来成果丰硕,并呈现出综合化趋向,且发展前景良好。而此前早些时候也有多部著作和若干论文,后来则相对萧条。

明清基层社会组织研究的历程显示出了一个逐渐深化的局面,先是从历史的角度研究里甲,其后有从政治的角度研究乡绅,接着又有从社会的角度研究民间自治组织、民间信仰等等。从社会史的角度研究基层社会,成为近年来基层社会研究的大端。它的特点是注重理论与方法,注重多学科间的相互渗透,如傅衣凌从经济看社会,又从社会看经济,就是这种交叉史学的显著体现。他所开创的中国社会经济史学不是国民经济史,而是民众经济史,是对民间社会实态的切实关注,为此,他博览各类正史、志书,更注重以社会调查方法访求各类民间资料,因为它们较少受官方因素的影响,故更具有可信性。其次,多学科对话的态势已经形成,留英博士王铭铭等的加盟显示了该学科与国际学术界的积极接轨。在国内,许多研究机构与境内外的学术机构也有密切的合作。如杨国桢等与美国鲁斯基金会的合作,刘志伟、陈春声等与陈其南在香港的合作,研究内容涉及到民间宗教、习惯法等。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了《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另外,王铭铭还出版了《社区的历程》、《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等著作,对民间社会的运转做了较具理论色彩的思考。

在基层社会管理研究中,我们明显地看到存在下列缺点,有待改进:一、尽管对许多问题的研究显示出深化的趋势,但仍存在诸多空白地带,这也许与历史资料的缺乏有关,譬如对乡绅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该如何估计,过去一般的认识是乡绅较多地体现了封建政府的意志,实际上乡绅阶层并不是铁板一块,有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的区别。乡绅的素质如何,过去的研究并没有给人以切实的认识。再追究下去,乡绅该如何界定,乡绅的人数有多少,分布情况如何,是否每个乡都存在作为行政机构之补充的乡绅阶层,如果没有的话,这时是什么阶层在起作用等等。中国社会存在着显著的不平衡性,这其中既有不同地区间的差异,也有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差异。我们必须更加大度一些,忌以一区域或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为圭臬,贬低或排斥他人的研究。我们理应从细处着眼,但非常重要的是必须具有全局的视野。二、必须更加注重制度本身与制度实施的区别,在中国历史上,许多制度的执行既可能因为地大人稠而存在差异,也可能因为执行者的素质、所代表的立场及与当政者的私人关系而有所差异,我们有责任充分揭示出这类历史的丰富和真实。这也是历史研究走向深化的重要途径。三、在人文社会科学整合化倾向日益明显的今天,学科间的渗透在加快,而关于基层社会管理研究却仍未见这种现象的出现,虽然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都在参与这方面的研究,但各自为政,较难形成相互的启发和合作,如果能有像夏商周断代工程那样的协作,我想我们可以做得更好些。反过来,作为历史研究工作者,理应积极地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应力求通,历史学实际上也像哲学一样,必须建立在总结反思其他诸多学科研究成果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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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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