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与风险管理_经营风险论文

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风险与风险管理_经营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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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保险机制本身的风险

从一般概念看,保险企业就是经营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企业。“经营风险”,实质上是指保险企业作为中间者,通过对特定风险的识别和分类,将特定风险在众多被保险人之间分散。“提供经济保障”,则是指保险企业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接受众多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同时向被保险人提供数倍于保险费的保险金额保障。可见,保险经营过程本身就伴随着很大的风险。

此外,保险对象产生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保险赔款支出(或保险成本)也具有不确定性。在保险经营中,按以前的损失资料预测赔款支出,向被保险人收取固定的保险费,用于具有不确定性的赔款,这种经营方式本身就潜伏着风险。至于大数法则,我们对其在实践中的作用也应有正确的认识。一家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或区域性保险公司,对某一特定风险所承保的数量在实践中很难充分达到理论上的“大数”的数量要求。而且伴随着承保数量增加,一旦发生类似地震、洪水等巨灾所引起的责任累积情况,也会增加经营风险。也就是说,在灾害普遍发生的特定情况下,承保越多,面对的突发风险越多,提供的经济保障就越多,保险公司可能就会面临偿付危机。这时,“大数法则”就不再是分散风险的“铁律”。

(二)经营不规范风险

经营不规范风险是指保险经营者不按保险原理依法合规经营而产生的危害保险业良性发展的各种风险。这种风险源于保险业内部,是保险经营者可以避免和控制的。但是,由于长期受粗放型经营思想的影响,保险经营者往往都偏重业务发展的速度,轻视业务发展的效益;注重承保的规模,轻视承保的质量;注重对承保风险的承诺,轻视对承保风险的管理。保险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市场无序竞争引发的风险。市场无序竞争突出表现在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和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集中表现为通过低费率、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保障范围和协议性承保等违法违规手段在市场上争揽业务。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为有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借助包括行政权力、私人关系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这种力量来促使客户投保,甚至还不惜通过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和帮企业担保、融资等手段来达到其扩张市场份额的目的。市场的无序竞争,使有的市场主体淡忘了风险意识,无限制地承揽风险,而忽视了风险管理,最终受损的也必然是保险业的整体利益以及保户的权益。

2.保险中介市场发育不良、保险中介人作风不正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产险中介队伍主要由经纪人和代理人组成,且代理人皆为兼职,没有专职;寿险中介则只有代理人也就是寿险营销员在有规模地开展业务。数量不多,良莠不齐,发育不良,是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人的整体状况。保险中介队伍发育不良使广大保户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并严重影响保险展业和理赔效率的提高。

3.资本经营机制不规范造成的资金结构风险。其突出表现为:(1)资产结构配置不合理,没有系统地根据产、寿险对资金运用的不同要求分别制订不同的资金运用策略;(2)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机会成本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常常错失盈利良机;(3)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结构和期限不相协调,没有很好地实行“投资免疫策略”来规避风险;(4)对投资渠道的论证、评估、审批缺乏科学性、深入性和全面性,存在着“长官意志”和盲目跟风等现象。

(三)经营道德风险

保险经营道德风险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源头不外乎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于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主要是诈骗、挪用、贪污保险金,他们往往在理赔活动中索贿、受贿,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借保险之名,行集资融资之实;二是来自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预知的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进行骗保,或者故意制造、谎报虚报事故损失,进行骗赔;三是来自于从业人员与被保险人联手制造的道德风险,其形式主要有承保、核保人员与被保险人相互勾结,进行欺诈性的保险业务,勘查、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相互勾结,制造假赔案或人为扩大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赔款,甚至还有个别的保险公司负责人与被保险人沆瀣一气,侵吞国家资产。

(四)电子化风险

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保险业绝大部分重要部门和主要业务管理将逐步实行电子化,如利用网络开展营销和核保核赔,利用电脑技术进行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信息分析决策等。如果不法之徒在这些重要的环节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犯罪活动,其破坏力可想而知,而且这类高科技的犯罪行为隐蔽性强,往往难以防范和及时侦破。根据以往的案例,大致有这样几种电子化风险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1)被授权的从业人员对财务、资金等方面的电子数据进行非监控修改、转移,从而造成财务混乱、资金损失;(2)公司内部人员利用网络技术,非法窃取并向外界泄露公司经营机密,严重影响公司的竞争力;(3)公司内部人员出于发泄私愤等原因故意破坏公司电脑网络,干扰保险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4)外界的商业间谍以“黑客”方式进入保险公司电脑网络,大量盗取商业情报;(5)其他怀有各种目的的“黑客”进入保险公司电脑网络,造成破坏和混乱。

(五)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主要是指国家新出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与保险业的既定经营战略出现差距所带来的风险。目前主要是利率调整对保险业将来的偿付能力造成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利率风险不仅影响到寿险业的发展,更危及寿险业的生存,如果不妥善解决,还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相当大的危害。近两年,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七次下调,而国内保险公司在过去两年中大多参照当时较高的银行利率设计出保单的预定利率。由于保险条款一旦签订便长期不变,随着银行不断降息,保单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倒挂的矛盾势必日益加深,“利差损”继续扩大,导致有的公司只能靠不断增加新的保费收入来弥补给付的不足,业务经营恶性循环,令人担忧。

保险资金虽然只占全国金融业资金的2%,但它的赔(给)付问题却牵涉到全国千千万万的个人和集体。一旦保险业真的出现赔(给)付危机,那么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将十分严重。

二、保险业的风险管理

针对上述主要风险,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

(一)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企业要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求得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建立风险管理(事前防范)预警指标体系,巩固业务经营管理(事中控制)体系,完善监督稽核(事后监控)体系,重点解决权力制约失衡、权责约束脱节和财务处理不实等问题。

1.建立风险管理(事前防范)预警指标体系。在风险评估制度、财务分析和经营管理质量综合考核的各类指标中,抽出部分对保险偿付能力影响大、概括性强的指标,如保险保障指数、核保平均费率、综合手续费率、应收保费率、综合赔付率、资金运用收益率、高风险大保额业务再保比率、分保赔款摊回比率、各项准备金充足率等,组成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加以分析监控。充分运用电子化管理信息量大、查询快捷方便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严密审视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及时发现并“预报”不良征兆,从而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2.巩固业务经营管理(事中控制)体系。业务经营管理包括业务、财务、资金、电脑及人事管理等方面。各类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业务、财务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优化完善分级核保归口管理和集中理赔的处理程序,实行会计财务处理分级授权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实行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的集中管理,加强电脑程序中的防错防弊功能控制和电脑使用的风险防范,各个工作环节要做到横向有岗位分工制约,纵向有分级审批监督,使业务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安全有序状态。同时,必须培养一支政治坚强、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队伍,尤其是要加强对核保核赔师、会计师、精算师、评估师、电子化网络工程师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养。

3.完善监督稽核(事后控制)体系。要加强事后监督,及时掌握各类赔款、退费、手续费的到账情况;对员工实行按比例每月随机抽查稽核制度;定期检查基层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对岗位责任制、内部制度的执行以及业务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等,实行打分评比;加大稽核工作的力度,建立以业务部门的自查自纠、业务管理部门的日常辅导与稽核部门的检查评估为主的三级内控管理办法。

(二)营造保险市场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1.健全和完善保险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几年了,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条文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和其他从属法则,建立健全保险法规体系,创造与保险市场相适应的法律环境。

2.严厉执法,规范市场秩序。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以下违规经营的现象: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团体寿险业务长险短做;为企业资金化公为私提供便利;代理人截留保费;外国保险公司在华代表机构和未获准入的外国保险公司非法在境内经营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搞虚假保费,多提费用,财务设两本账,等等。只有令行禁止,才能规范市场行为。

(三)自觉执行国家相关经济政策并争取相关政策向保险业合理倾斜

1.利率政策。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七次降低了银行存、贷款利率,由于保险业对此的预见及应变能力不足,再加上资金运用渠道限制过严,造成了大量的利差损。因此,我们应吸取教训,加强对政策风险的预测,制定有效对策,把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对于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我国现行保险税制于1997年初修订,当时将55%所得税率降为33%,将5%的营业税调高到8%。营业税的上调,使保险公司承受了更多的压力。与此同时,我国现行保险税制给予外资保险公司以较多的优惠政策,造成内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中更加处于劣势。因此,从防范风险、扶持民族保险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国家应适当减轻内资保险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是降低营业税)。内外保险公司实行统一保险税制,从而形成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3.保险资金运用政策。保险资金运用应该在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取得最大限度的盈利,实现保险企业的良好效益。但由于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资金运用限制过严,各保险企业收益不大,不足以弥补因银行降息而形成的利差损及其他业务经营中的各种亏损。因此,保险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增加收益。

(四)改进保险监管方式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实行的产品报审制度,带有较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该从市场经济规律出发,尽快从产品审批过渡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让保险公司充分拥有设计、开发新产品的自主权,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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