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略性贸易政策(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战论文,政策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十余年来,国际贸易的政策研究争端四起,讨论的焦点就是名噪一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可以凭借生产补贴、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政策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工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即在不完全竞争环境下,实施这一贸易政策的国家不但无损于其经济福利,反而有可能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显然,这有悖于自由贸易学说的经典结论,也给当前风行一时的新保护主义提供了某种遁词。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内容、实施条件、政策效应及其局限性,将有助于我们科学、合理地制定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进一步推进中国的经济发展。
一、布朗德——斯潘塞关于“以补贴促进出口”的模型
加拿大布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布朗德和斯潘塞(James Brander & Borbara Spencer)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始作俑者②。他们认为,传统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上,与之相应的自由贸易顺理成章成为最优政策。然而,在当代世界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却是最大量、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许多产业领域,贸易由数目有限的企业所控制,这些企业相当强大,足以左右市场价格。他们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奕论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探讨了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补贴政策对出口生产和贸易的影响,建立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的基本框架。
以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为基础的传统贸易理论对政府补贴之举从来是嗤之以鼻的。道理很简单:一国无论实行生产补贴还是出口补贴,该国的社会福利状况反而恶化,唯一的收益者是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进口品的外国消费者。
但是,如果存在着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上述结论即告作废。现采用图(1)论证如下:假设Y是在规模收益不变条件下生产出来的竞争性商品,X则是在规模收益递增条件下生产的。这种折弯的生产可能性曲线意味着X产业是规模收益递增的。
现假定有两个完全相似的国家,两国各有一个生产X产品的垄断者,这两个寡头都遵守古诺(Cournot)竞争行为模式,即每一企业都这样假设,当自己改变产量时,另一企业的产量保持不变。在卖方垄断竞争市场上,价格必然高于边际成本。两国的均衡在A点达成,在那里,价格线P*的斜率大于的斜率,这就表明价格大于边际成本。鉴于两国情形完全雷同,故无净贸易发生,两国的生产点和消费点同一,均为A点。
图(1)规模收益递增条件下的补贴效应
为了谋取规模经济效益,一国(姑且称之为本国)实行少许生产或出口补贴,这种补贴刺激了生产,生产点移至图(1)中的B点,从而使本国得以出口X产品。在本国为大国的假定下,X产品生产扩张必然会使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下跌,跌至图(1)所示的P’的水平,消费为C点,这时,本国社会福利水平有所提高,明显超过了该国无补贴时的福利水平。而在本国为小国的假定下,在新的生产点B处按原来的世界价格比例P*对外交换,则本国的福利水平还会进一步提高。
本国福利何以改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初始价格水平超过边际成本。正是因为价格(对消费者而言的商品价值)高于边际成本(追加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资源的价值),这就形成了一种刺激,促使政府启用补贴来鼓励出口生产,少许补贴确实能够起到改善福利的作用。
本国实行补贴扩产X产品意味着,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而本国多占的市场份额就是外国厂商丧失的市场份额。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本国实行补贴有可能使外国经济恶化这一点,恰与规模收益不变及完全竞争条件下本国的补贴反而使外国经济改善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布朗德—斯潘塞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告诉人们:一个实行轻微补贴这样一种贸易干预政策的政府,可以使本国厂商在世界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垄断利润份额。而本国所得乃是外国所失,实际上,这不过是世界范围内垄断利润的抽取和转移罢了。只要世界市场上某项经济活动存在大于零的纯经济利润,就有可能刺激、驱使政府在这类产业和市场上带有战略意图地补贴本国企业,以便帮助它们攫取世界利润中的较大份额。
美国学者克鲁格曼(P.R.Krugman)曾以“波音”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为背景,对航空工业中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运用作了模拟分析②。
他假设,在大型中程客机的国际市场上,美国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呈双寡头之势,这两家公司都需作出是否制造一种新飞机的决策。由于飞机制造的规模经济甚巨,而市场仅能容纳一家公司,谁率先进入并制造新飞机,谁就能独占垄断利润100单位;如果两家公司同时进入、竞相生产的话,则不但不能赢利,反而两败俱伤,各遭致5单位亏损(见表(1))。因此,两公司的战略选择只能是:生产或不生产。
表(1) 补贴的作用(预期收益模拟图)
A.无任何补贴的情形:
B.享有欧洲补贴的情形:
资料来源:P.R.克鲁格曼,“自由贸易过时了吗?”,载于《经济展望季刊》,1987年秋季号。
现设波音公司凭借自己的传统竞争优势欲捷足先登,率先生产并获取100单位垄断利润。欧洲各国政府试图力挽狂澜,遂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其要点是:在波音公司动工之前,政府保证向空中客车公司提供10单位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波音公司坚持参与制造新飞机的竞争,必遭致5单位亏损,而空中客车公司仍能稳获5单位利润。明知享有补贴的空中客车肯定会生产这种飞机,波音别无选择,不得不放弃市场,退出竞争。这样一来,空中客车依仗些许补贴便挤掉了波音,现在它可以独占100单位的垄断利润,并轻而易举地偿还补贴款。假如这两家产品均用于向第三国出口,那么,欧洲10单位的补贴竟起到了转移100单位垄断利润的作用,这些垄断利润在正常竞争条件下原本是美国波音公司的囊中之物。
克鲁格曼和另一位学者鲍尔温(R Bald-win)还根据波音767和空中客车A300竞争的实际条件进行了模拟分析,他们断言,空中客车每年享有欧洲政府约15亿美元(按1974年价格计算)的暗补,而这些补贴带来的投资收益率要低于波音的投资收益率。
试问,这些补贴能否普遍改善欧洲的福利境况呢?模拟分析本身作了否定的回答。虽然市场竞争压低了飞机价格,欧洲空运商和乘客从中获益匪浅,但这种获益与补贴的数目大致相抵。补贴固然减少了空中客车公司的损失,但补贴毕竟要靠公开或隐蔽的增税来支撑,这将导致国民收入的转移或再分配,给欧洲经济带来附加成本,由此可见,欧洲并非胜家。最惨的要数美国,波音公司的垄断利润被白白蚕食掉,美国消费者使用价格便宜的飞机所享受到的好处远不能弥补国民收入锐减带来的损失。就福利效应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犹如一柄双刃剑,一剑出手,殃及双方。真正的渔利者是欧美以外的其它国家,他们既可以安享低廉的飞机价格,又无须付出任何代价。
二、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约束条件
战略性贸易政策之所以冠以“战略”一词,盖出于为获取垄断利润(或曰经济租金)而进行争斗之缘故。应当承认,在特定的不完全竞争产业中,依据规模经济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失为一种聪明的见识,何况在理论上也是讲得通的。不过,许多严肃的学者(包括新贸易理论的提出者)不失清醒地提出,对这一政策务必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切不可片面夸大或曲解其功效,更不能不分场合地盲目滥用,以防贸易保护主义泛滥。
西方学者认为,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只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各国政府还必须拥有齐全可靠的信息,对实行政府干预(补贴)可能带来的利润(预期收益)胸中有数:接受补贴的企业确实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住自身优越的垄断地位;产品市场需求旺盛,能够保证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被保护的目标市场不会诱使新厂商加入;别国政府也不会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等等。所有这些,构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付诸实施的充分条件。倘若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出现偏差,都可能削弱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际效果,甚至根本抵消这一政策的功效或带来相反的结果。现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一)信息不完全引起政府决策失误。一国政府制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前提条件是搜集和掌握必要的、完整的信息,并能明智地驾驭和使用这些信息,舍此则无法制定恰如其份的干预政策。以前述波音与空中客车的竞争为例,实行干预政策的政府必须对航空工业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竞争方式作出正确估价,对制造新式飞机面临的市场需求和可能带来的利润心中有数。不管是本国公司决定单独生产,还是外国竞争厂商决定加入市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只要出现计算错误,哪怕是极小的失误,都将使该国经济无法获得预想的改善,而只会不断地恶化。再者,战略性贸易政策要求政府事先作出补贴承诺,即使事后亏损也不得更弦易辙,而一般很难获得作政府决策所必需的全部信息,一旦政府判断有误,补贴失当,便会引起资源错置,效率降低,虽铸成大错,政府还不得不自酿自饮苦酒。由此可见,信息不完全是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大障碍。
(二)自由进入会导致垄断利润消失。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还必须考虑市场的组织结构。从市场结构特征来看,如果规模经济程度非常高,只能允许一家企业赢利,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可能有助于实现转移他人利润的补衷;但若世界市场可以同时容纳若干生产厂家,且各国都允许企业自由进入,则竞争机制便会自动消除企业梦寐以求的那部分经济利润,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效用就要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效。
(三)争夺资源有损于其它工业部门发展。一国政府利用补贴政策支持某一工业部门,往往是以损害国内其它工业部门为代价的。这是因为,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的部门实行补贴,这种补贴意味着资源的再分配,得到补贴的出口部门必然会从其它一些部门抽取资源。补贴优惠虽然降低了特定产业的边际成本,但却提高了其它产业的边际成本,因而会阻碍后者的发展(至少在最初一个时期是如此)。更何况,被抽走资源的部门中或许也存在着具有潜在优势而未被充分认识的目标产业。当各行各业都试图寻求政府扶助时,找到恰当的方式,对合适的企业给予支持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在这方面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保护国内落后的部门,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轮番报复引致两败俱伤。布朗德——斯潘塞分析的另一缺陷是,本国政府一旦作出补贴承诺便不得改变,但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外国政府对本国政府的贸易干预政策可能作出的反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能不引起对方国家的强烈反应乃至报复,如果各国轮番采取保护主义的报复措施,那就不仅会彻底抵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功效,使可能猎取的转移利润和获得的规模经济化为泡影,而且还会因报复性措施的实行造成国际贸易的剧烈萎缩,降低世界福利水平;在提高社会经济附加成本(指补贴)的同时减少国民收入,降低国民福利水平。可以预计,两国开展补贴战只能落得个两败俱伤的结局,但问题在于,一旦开始报复,双方政府便会发现欲进无路,欲罢不能,从而陷入博奕论常常引述的那种“罪犯困境”之中。国外现有大量文献研究竞争对手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最佳应对之策。据说,以报复作为威慑手段来制止对方的贸易干预行为是最佳对策,只要这种威胁确实可信,强而有力,足以震慑对方,那么,双方的经济形势就会好转,至少不会受到损害。
总而言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有诸多限制条件的,有些条件如不完全竞争或规模经济在现实经济中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有可能得到满足,而另一些假设条件则需要接受现实生活的检验,它们常常是靠不住的。只有当各种条件都满足时,布朗德、斯潘塞所建议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才能行之有效。
三、战略性关税政策及其运用
所谓“战略性关税政策”,其中心思想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利用关税可以限制外国厂商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垄断高价,迫使其自动吸收部分压低下来的价格;可以激励本国潜在的生产者进入外国厂商业已占领的国内市场,打破后者对该市场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该国都能运用关税从外国垄断者手里提取其享有的部分垄断利润或租金,从而减少这种垄断租金的向外流失。更有甚者,如果新进入者的本国企业不仅在关税庇护下夺回了本国市场,而且进一步渗透到国外市场,那么,它们还能够直接地在外国市场上从外国厂商那里攫取垄断租金。
如果说出口补贴为本国企业赢得了在国外市场上的战略优势,那么,关税能够为它们培育在本国市场上的战略优势。在这个意义上说,战略性关税政策堪称新保护主义的又一大杰作。
无独有偶,首创战略性关税政策的仍然是布朗德和斯潘塞。1981年和1984年,他们提出并论证了战略性关税政策的基本思想③。他们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垄断生产者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而能够赚取垄断利润。每当一个国家进口这类商品时,就等于向外国出口商支付了一笔垄断租金。外国厂商为了能够长期独享这份垄断租金,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阻止当地新厂商进入该市场。外国垄断厂商首先考虑的策略是选择一定的出口量,占领住一大块市场,使当地新进入厂商的产量达不到足以覆盖成本的程度,即让进入者无利可图,自行放弃进入,从而达到有效阻遏本国厂商进入之目的。
在本国新厂商受阻而尚未进入市场的情况下,本国政府可以先运用关税工具抽取外国垄断厂商的部分垄断租金。只要该国的需求曲线富有弹性,关税的提高必然会迫使外国厂商自行降低其原先制定的高额垄断价格,而且这部分压价造成的损失由外商自己承担吸收。当然,还有一部分关税通过提高进口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到国内消费者身上,从而部分抵销转移利润的效果。此外,整个世界也会有净损失。但仅就本国利益而言,关税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在无潜在进入者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政策措施,因为收入的这种增加是从外国人那里而不是从本国居民身上提取的。进一步说,如果本国政府将关税收入全部用于补贴本国消费者,则关税能够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部分垄断利润的转移,从而提高本国的国民收入水平。
上述考察表明,旨在改善贸易条件的关税战略,实与传统的最优关税理论的政策主张如出一辙。两者的区别在于,战略性关税政策并不苛求征收关税的国家必须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大国(即世界市场上的价格制定者)。只要外国垄断厂商索要的价格高于其边际成本,只要能够在国内市场和其它市场间采取歧视性价格并杜绝套购现象,那么,通过制定适当的关税政策就有可能降低价格,这种运用压价战略抽取垄断租金的低度关税可望被外国企业完全吸收掉。
随着一国政府运用关税政策的力度增强,吸引该国新厂商进入的潜在可能性不断增大。当国内新厂商欲进入市场时,本国政府运用关税政策的着眼点在于诱使外国厂商放弃阻止本国厂商进入的竞争战略,为本国厂商打入被外商占领的国内市场创造条件,使之能开展经营并获利,以便从外商手中夺回部分垄断利润,减少垄断租金外流。政府可以先将关税从较低的水平提高到略低于使外商放弃阻止本国厂商进入的最低边际关税,然后,相机地分期提高关税税率,随着关税的不断提高,本国关税收入将渐渐增多,加之商品价格提高,吸引本国厂商进入的战略也逐渐奏效。形势的演变对外商越来越不利,直至关税升至某一水平,外商放弃阻止进入战略,让渡部分市场,据守作为价格领导者的产量之上。
只要新厂商进入的成本(尤其是固定成本)不是太大,其利润可能会很高,因此,本国政府分期增加关税到一定量,使本国厂商能与外国厂商分享市场份额,则本国福利水平的提高是完全可能的。当然,本国新厂商进入市场后,总消费量要减少,关税收入也会随进口减少而下降,只有当国内厂商所获的利润(从外国厂商的垄断租金转移而来)足以抵偿上述损失有余时,本国方能获得净收益。实际上,本国厂商一旦在与外商的激烈竞争中生存下来,站稳脚根,就极可能转而向外国出口,直接与外国垄断厂商较量,分享外国市场上的垄断利润,在本国市场演出的那一幕就很可能在外国市场上重演。新厂商可以利用从国内外两个市场上获得的利润来弥补最初投下的固定成本,同时弥补提高关税造成的本国进口萎缩与消费者剩余方面的福利损失。由此可见,新厂商在两个市场上伺机进入的潜在可能性,对本国政府关税政策的运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布朗德和斯潘塞的战略性关税政策理论表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可以利用关税来刺激国内生产和提取外国垄断租金。尽管这两位学者一再声明,他们只是指出关税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战略性运用的可行性,而实际上并不赞成付诸实践。但偏激的保护主义者仍可能利用这一武器杀伤他人。殊不知,这是一柄双刃剑,一旦引发大规模的、不断升级的关税战,其结局必然是两败俱伤,这与新古典主义的最佳关税战略的后果并无二致。在我们看来,布朗德和斯潘塞用经济学的语言生动地描述了一场垄断者之间惊心动魄的现代经济战争:国家俨然是垄断资本的总代表,它巧妙地运用最佳关税战略维护着本国民族垄断资本的权益。但即使在关税不断增高时,外国垄断厂商仍可以本国垄断价格所获得的垄断利润为依托,节节退守,步步为营,直至丧失独霸地位。而本国厂商则以关税为后盾频频进攻,步步紧逼,直至跨出国界,染指他人地盘,在这一过程中将别国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利润转归己有。在这一方面,经济学的刻划是深刻而准确的,它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所谓的“战略性关税政策”的实质和后果。
注释:
①布朗德和斯潘塞:《研究与开发的国际竞争和产业战略》,载于《经济研究评论》,1983年,第50期;《出口补贴和争夺国际市场份额》,载于《国际经济学》杂志,1985年,第18期。
②克鲁格曼:(自由贸易过时了吗?》,载于《经济展望季刊》1987年秋季号。
③布朗德和斯潘塞:《潜在进入条件下的关税问题及垄断租金的提取》,载于《加拿大经济学家》杂志,第14卷,1981年;《关税保护和不完全竞争》,载于克尔兹科斯基主编的《垄断竞争和国际贸易》,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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