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下奴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奴婢论文,楼吴简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走马楼户籍简中保存了很多有关“户下奴婢”的资料,借助这些资料,可以了解三国时期长沙地区私奴婢的性别和年龄构成情况及其在当地人口中所占比例,这对于认识此一时期的社会结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这些资料加以统计,并提出尝试性的解释。
一、三国时期奴婢的主要来源
三国时期的奴婢,主要来自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由于灾荒和战乱而自卖或被掠卖为奴婢,是奴婢的重要来源。汉末三国时期,时局混乱,战祸不断,人们或投靠大族以获得庇护,或成为流民而转死沟壑,自卖或被掠卖为奴婢的事例在《三国志》中也有记载,例如:杨俊“振济贫乏,通共有无。宗族知故为人所略作奴仆者凡六家,俊皆倾财赎之”(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任嘏“与人共买生口,各雇八匹。”(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此类记述,当属小宗的掠卖和自卖事例,这类事例在当时恐怕比较常见。至于以军事手段大规模掳掠平民为奴婢的事例,在史书中也有反映。董卓“尝遣军到阳城,时适二月社,民各在其社下,悉就断其男子头,驾其车牛,载其妇女财物……云攻贼大获……以妇女与甲兵为婢妾。”(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这是汉末军阀草菅人命、残害无辜的典型事例,相信不会是绝无仅有。
甚至有以官员身份参与奴婢买卖的。例如曹魏齐王正始年间(240—249),陈泰为并州刺史、护匈奴中郎将,“京邑贵人多寄宝货,因泰市奴婢”。陈泰最终没有满足“京邑贵人”的要求,而是把他们托付用于购买奴婢的财物如数归还(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此事作为特例而书于史册,从反面证明当时确有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奴婢买卖的事实。
其次,战俘也是奴婢的来源之一。曹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年),“镇西将军曹真命众将及州郡兵讨破叛胡治元多、卢水、封赏等,斩首五万余级,获生口十万,羊一百一十一万口,牛八万,河西遂平。”(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其中的“生口”,应当就是战俘奴婢。例如,曹操起用杨沛为邺令,“赐其生口十人,绢百匹”(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华歆清贫节俭,“公卿尝并赐没入生口,唯歆出而嫁之”(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曹魏明帝“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
魏灭蜀后,蜀将傅佥的儿子傅著和傅募在蜀亡之后成了曹魏的俘虏,“没入奚官,免为庶人”(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没入奚官”表明,傅著和傅募曾一度沦为官奴婢,后来才被放免为庶人。这是三国时期战俘沦为奴婢的确凿证据。
第三,罪人及其家属也有没为奴婢者。
如所周知,汉文帝元年(前179年),“除收帑诸相坐律令”(注:《史记》卷10《孝文本记》,第419页。)。此后,收孥法并没有被完全废除,但主要针对“谋反”、“谋逆”等危害政权及君主人身安全的重罪犯者之家属(注:于振波;《收孥法的变迁》,《简帛研究》第3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437页。)。南朝萧梁法律规定:“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注:《隋书》卷25《刑法志》,第699页。)
具体到三国时期,因罪籍没的有关事例也有记载,例如:“明元郭皇后,西平人也,世河右大族。黄初中,本郡反叛,遂没入宫。”(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郭皇后作为河右大族之女,因大族反叛而连坐没官,又因为有姿色而被选入宫中,并成为皇后。相信绝大多数连坐的家属不会如此幸运,只能沦为奴婢。
更有士卒逃亡而妻、子连坐被杀的事例,“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弃市。”(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此事发生在曹操当政时期,卢毓认为用刑过重,加以反对。后来可能改为士卒逃亡,妻、子没官为奴婢。如曹魏明帝时,“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逐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据黎石生先生考证,三国时期,吴国的人口叛逃现象相当严重,叛逃者身份、地位各异,既有普通吏民和士卒,也有地位特殊的带兵将领(注:黎石生:《长沙市走马楼出土“叛走”简探讨》,《考古》2003年第5期。)。赤乌七年(244),孙权诏令:“督将亡叛而杀其妻子,是使妻去夫,子弃父,甚伤义教,自今勿杀也。”(注:《三国志》第663、748、174、638、79、486、403、105、1089、168、650、689、1146页。)孙吴对普通吏民和士卒逃亡如何论处,未见记载,估计应与曹魏相去不远。”
第四,一般情况下,奴产子仍然为奴婢。如所周知,汉代称7—14岁者为“使”,即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6岁以下者为“未使”,即没有劳动能力的人。 目前所见吴简中的奴婢,最小年龄为5尺(如简499、7637等,相当于7~8岁),未见6岁以下的婴幼儿。西汉哀帝时,大臣师丹等人提出一个限田限奴婢方案,其中提到奴婢“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注:《汉书》卷11《哀帝纪》,第336页。)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走马楼户籍简中没有登记6岁以下的奴婢呢?我们注意到,户籍简中尚有70岁以上的奴婢(如简8894、9273),其中9273号简所登记婢的最高年龄为75岁。既然70岁以上的老奴婢尚且入籍,说6岁以下的奴婢不入户籍,似乎也不太可能。由此推断,奴产子在奴婢总数中所占比例可能很低。
二、吴简中奴婢的性别与年龄结构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吴简资料中,我们找到与奴婢有关的户籍简共49例。现根据年龄和性别将相关简号列举如下。
(1)14岁以下21例。其中,奴16例:2926,4141,6621,7637,7637,7665,8892,8906,9013,9108,9135,9175,9225,9336,9367,9383。婢5例:499,2868,2924,4148,7667(注:男性简例中的7637、7665以及女性简例中的499、7667只标明身高“五尺”,约相当于现在的1.15米,其年龄估计在7~8岁。男性简例中的4141、7637和女性简例中的4148只标明身高“六尺”,约相当于现在的1.38米,估计其年龄当在13~14岁。)。
(2)15—59岁22例。其中,奴6例:8994,9059,9092,9257,9303,9304。婢16例:5307,8891,8902甲,8907,8975,9036,9075,9168,9197,9244,9271,9287,9320,9332,9354,9370。
(3)60岁以上6例。奴2例:9068,9134。婢4例:8894,9107,9273,9372。
吴简仍然沿用两汉的作法,称14岁以下者为“小”,15岁以上者为“大”。目前在吴简中所见“老”的最小年龄为61岁,至于“老”的起始年龄是60岁还是61岁,目前还不清楚。本文将“老”的起始年龄暂定为60岁。按照上述标准,这里把走马楼户籍简中的奴婢分为3组加以统计。上述49例所反映的奴婢构成情况可列成表1。
根据表1可知,奴婢总人口的男女比例为96∶100,二者基本持平,但是如果将奴婢划分为若干年龄段,就会发现,各年龄段的性别比例有很大不同。14岁以下的奴婢,男性明显占多数;15—59岁的奴婢,女性所占比例又明显高于男性;60岁以上的奴婢,女性也占多数。
笔者曾对走马楼户籍简中的简文化比较完整的2499例人口数据(不包含本文所讨论的49例奴婢)做过统计,如果把这些数据也按上述年龄段分为3组,所得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注:参见于振波:《走马楼户籍简性别与年龄结构分析》,载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142页。)。对照表1和表2可知,就奴婢(表1)而言,未成年人口男性多于女性,成年人口女性多于男性,这与总人口(表2 )各相应年龄段之性别结构有同样的趋势。然而,在同一趋势下,各年龄段性别比例仍然存在很大差别,因此有必要加以讨论。由于奴婢的来源有多种途径,影响奴婢年龄和性别结构的因素也非常复杂,这里只能择其要者,略加讨论。
表1 走马楼户籍简之奴婢性别与年龄结构统计
年龄
奴 婢
性别比例 合计
≤14
16
5
320
21
15—59 6 16
37.5
22
≥60
2
4
506
总计
24 25
96
49
表2 走马楼户籍简在籍人口性别与年龄结构统计
年龄 男 女
性别比例 合计
≤14
526(527) 350(352)
150.29(149.72) 876(879)
15—59 631(634) 694(715)
90.92(88.67) 1325(1349)
≥60
129
140(142)
92.14(90.85) 269(271)
总计 1286(1290) 1184(1209)
108.61(106.70) 2470(2499)
[表注]括号中的数字是将年龄不甚明确的简例计入各年龄段后所得的统计结果:不加括号的数字是将年龄不甚明确的简例排除之后的统计结果。
首先,前面已经提到,奴产子在奴婢总数中所占比例可能很低。然而考虑到在自然出生的人口中,性别比例是大体持平的(注:参见姜涛:《人口与历史——中国传统人口结构研究》,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奴产子也不应例外,因此,奴产子所占比例不论是高是低,均不会导致各年龄段奴婢之性别结构的严重失衡。
其次,既然奴产子在奴婢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则奴婢主要来自于非奴婢人口,亦即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其他三个方面:自卖与掠卖、战俘、罪人及其家属。由于14岁以下之未成年人口中,男性数量大大超过女性,这就使得在这一年龄段中获取奴要相对容易一些;同样,由于15岁以上之成年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较高,这就使得在这一年龄段中获取婢相对容易一些。表1和表2各年龄段之性别结构有大体相同的趋势,应与此有关。但是,表1各年龄段之性别结构,其不平衡状态较表2更为严重,因此还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三,作为奴婢来源之一的战俘,似乎应当全为男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前述董卓以“攻贼”为名,残杀、掳掠良民,所得实为“妇女财物”;华歆将皇帝所赐“生口”“出而嫁之”,说明“生口”中也有女性。因此,当时的战争,除了杀死或俘虏敌方的士卒之外,敌方来不及逃走的非战斗人口如妇孺、老人等等也将作为“战利品”而任人宰割。有鉴于此,当时作为战俘而沦为奴婢的“生口”,其性别比例目前还无法估算,无法做进一步讨论。
第四,如前所述,根据有关法律,犯有谋反、降叛、大逆等重罪的人及其家庭成员中的男性,“无少长,皆弃市”,而其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则没为官奴婢,因此,这类犯罪必然使奴婢中的女性比例有所增加。但是,由于这类犯罪数量不多,估计其对奴婢人口之性别结构的影响应该很小。如果孙吴也采用曹魏的作法,将逃亡吏民及士卒的家庭成员没官为奴婢,由于叛逃者多为成年男性,这也会相应增加成年女性在奴婢中所占比例。
第五,在我们从户籍简里所找到的49例奴婢中,残疾人有13例,占奴婢总数的26.53%。具体情况如下:
(1)14岁以下3例,均为奴:8906,9013,9175。
(2)15岁以上10例。其中,奴3例:9257,9303,9304。婢7例:8975,9075,9107,9168,9271,9273,9320。
在这13例残疾奴婢中,奴6例,婢7例,二者基本持平(0.86∶1)。 残疾人主要分布在15岁以上的成年奴婢中,在28个成年奴婢中,残疾人有10例,逾成年奴婢总数的1/3。
根据笔者对走马楼户籍简在籍人口(不包含奴婢)所进行的统计,残疾人占在籍人口的9.68%,而就残疾人本身而言,男女性别比接近4∶1(注:参见于振波:《走马楼户籍简性别与年龄结构分析》,载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142页。)。笔者认为,吴简中大量残疾患者的存在,既有自然方面的原因,更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尽管单纯从统计数字上看,大多数残疾似乎都是由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事实上,社会因素除了其本身所造成的众多残疾者而外,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自然因素的致残作用。男性的负担更重,因而也就有更多的机会受导致残疾的自然因素的影响,男性之所以在残疾人中占绝对多数,恐怕主要还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而这也正是造成成年男性高死亡率的原因。
奴婢残疾率(26.53%)远远高于在总籍总人口的残疾率(9.68%),表明奴婢的生活境遇更差。残疾奴婢性别比例(0.86∶1)大大低于总人口中残疾人之性别比例(4∶1),并不意味着奴的境遇比婢好,而是表明更多的奴可能由于役使过度而过早死亡了。也就是说,普通编户齐民中男性高残疾率、高死亡率之原因,也正是奴在奴婢人口中比例过少的原因——奴需要承担更艰苦的劳动,死亡率会大大提高,这应该是成年奴婢中奴的数量过少的重要原因。
残疾患者在婢中所占比例为28%,而且都为成年患者;如果不计未成年婢,残疾患者在成年婢中所占比例为35%。这样高的残疾率,表明残疾主要与艰苦的劳作有关,与自然因素相比,社会因素的影响更大。这进一步验证了我们此前对吴简在籍人口中有关残疾数据的分析是正确的。
第六,大量成年男奴由于不堪重负而过早死亡,而普通编户齐民中成年男性又相对不足,这必然会增加购置成年男奴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从编户齐民中购买相对过剩的未成年男性为奴,可以大大降低成本,这或许是未成年奴婢中奴之比例过高的重要原因。
三、奴婢在吴简户籍人口中所占比例
在走马楼户籍简中,奴婢是作为“户”的成员而被统计在每户人口中的。在所公布的1万余枚竹简中,以身份、姓名、年龄等诸项内容为主的“户籍简”所记录的吏民、师佐、奴婢总数,约有2700人,其中奴婢49人,据此推算,奴婢约占总人口的1.81%。
这一统计结果是否符合实际呢?与三国时期前后相继各王朝的奴婢数量或许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参照。遗憾的是,这方面的资料也非常有限。就两汉而言,翦伯赞先生认为,“大抵平均几十个人才有一个奴隶”(注:翦伯赞:《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翦伯赞史学论文选集》第三辑,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223页。)。据此推算,汉代奴婢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大概在1%—5%之间。杨向奎先生引述卢振华的观点,认为“讨论汉代奴隶数量时,应该以一百万为基数,再来谈问题。”(注:杨向奎,《有关中国古史分期的若干问题》,杨向奎《绎史斋学术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4~86页。)两汉人口大体在五六千万之间,若把“以一百万为基数”理解为一二百万,则奴婢在总人口中约占2%—4%。也有学者估计汉代奴婢数量在500万左右,约占总人口10%(注:参见:(1)陈连庆,《试论汉代的社会性质》,《中国古代史研究——陈连庆教授学术论文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220页。(2)马克垚,《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 这一估计明显偏高,杨作龙先生已经利用实例加以反驳(注:杨作龙:《两汉南北朝奴婢制度比较研究——兼与魏晋封建说商榷》,《史学集刊》1985年第4期。)。
魏晋封建论者认为汉代是奴隶社会,往往对汉代奴婢数量做出过高的估计;而主张汉代是封建社会的学者,有些估计数字又相对过低。社会史分期问题非常复杂,这里不拟讨论。由于奴婢数量与奴婢的来源及相关法令关系密切,了解一下各个时代奴婢的来源、法律地位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或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本文前面已经指出,自从汉文帝元年“除收帑诸相坐律令”之后,收孥法虽然没有被完全废除,但收孥的范围已大大缩小。此后,自两汉至明清,限奴免奴的呼吁乃至皇帝的有关诏令不绝于史,但与此同时,始终有大量奴婢被用于农业及手工业生产,将某些罪人及其家属罚没为奴婢的法令始终存在,歧视奴婢的法律条文在此期间也没有明显改变。因此,想根据有关法令之实质内容的变化来为两汉以来奴婢数量的增减趋势划出一个界线,并不容易。
中国古代的奴婢,大致来自如下几个途径:即自卖或掠卖、战俘、罪犯及其家属、奴产子,等等。虽然上述各项在各个时期所占比例存在很大差别,但几乎历代史籍中都有相关记载。因此,试图根据奴婢的来源推测奴婢的增减趋势也同样困难。
如果能找到更多类似走马楼户籍简这样的历代户籍文书,自然最能说明问题。在这一思路指导下,我们找到了敦煌文书中的户籍资料。杨际平等先生根据敦煌文书中的有关资料,选出家口情况完整和基本完整者计126户(注:参见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14~26页,附表一《5—10世纪敦煌文书所见家庭结构》。)。这126户共有家口652人和奴婢40人,据此推算,奴婢占人口总数的5.78%。这是5—10世纪敦煌地区的人口情况,在时间上稍晚于三国;在地域上则一在西北,一在江南,尽管如此,这一组数据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南朝梁武帝大同九年(公元543年)“使江州民三十家出奴婢一户,配送司州”(注:《梁书》,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87页。)。这是官府向民间索取私奴婢的事例。由于奴婢在户籍上隶于主人名下,民间奴婢占有情况在官府簿籍中都登记在案,因此官府在向民间征收奴婢时,不太可能提出一个超出实际情况的数字。假定奴婢之家与普通平民之家的规模基本相同,则当时江州地区奴婢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应不会低于1/30。考虑到官府为了避免招致民间的强烈抵触情绪,很可能只征收其中的一部分私奴婢,有鉴于此,可以预想,当地私奴婢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可能要高于1/30。考虑到奴婢之“户”可能要小于普通民户的规模,因此,我们推测,当地私奴婢大概占总人口的5%左右。
在对三国前后各朝代奴婢数量简略考察之后,我们再来看走马楼户籍简中的私奴婢。东汉末年的仲长统为我们描述了当时豪强大族的生活场景:“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注:《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第1648页。)应该认识到,这种使用文字笔法所做的描述不应理解得太实。拥有上千名奴婢之家已属少见,拥有“奴婢千群”者恐怕更是凤毛麟角。因此,能够享有如此排场的豪强大族,只是极少数。当然,如果剥去这段话中的夸张成分,这样理解大体上是可以成立的,即东汉以来,豪强大族的势力在不断增强,他们是社会中拥有奴婢最多的阶层。东汉末年,社会动荡,势单力薄的普通百姓,卖身为奴者当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奴婢的数量应比平时增加。然而,此时的户籍中,奴婢数量却不足2%,这个比例显然不太符合实际。
我们注意到,走马楼户籍简所登记的主要是“吏民”和“师佐”。“民”即不任官职之人;“师佐”指受官府严格控制的工匠,“吏”似仅限于职役性质的低级小吏,都属于“民”的范围。也就是说,我们所见到的这批孙吴户籍简中,可能并不包含拥有实权的郡县高级属吏,更不包括高官显宦之家,而恰恰是这些拥有实权的地方属吏和高官显宦,才是奴婢的最大拥有者。统计私奴婢数量而缺少这些官宦之家的户籍资料,所得结果肯定偏低,这是我们不应该忽略的。
参照三国前后各朝相关比例数字,我们认为,三国时期长沙地区私奴婢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也当在5%左右。而1.81%这个数字告诉我们,当时普通编户齐民所拥有的私奴婢数量很小,因此私奴婢无法取代普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