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优化设计研究_人力资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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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596(2012)04-0001-05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市场化、产业化和职业化进程的日益深入,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基本而言,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问题是竞技体育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实现竞技体育人才优化组合,激发运动员人力资本效率、保障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顺利实现的问题。对此,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实践当中相关利益各方也在不断摸索解决问题的途径。然而,迄今为止,还没有真正凝聚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想方案。究其原因,除了问题本身的极度复杂性之外,宏观上缺少对整个竞技体育制度环境和变革方向的准确把握也值得学界认真反思。

从实际出发,我们首先需要在思想上澄清认识,继而在具体研究中寻找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换言之,本研究试图在具体考察我国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现状的基础上,本着“服务实践、面向未来”的原则对理论与实践当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与问题加以梳理,继而提出完善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的建设性意见。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我国优秀运动员的流动现状。

1.2 研究方法

1.2.1 文献资料法

综合查阅近年国内外优秀运动员流动的相关文献,为本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1.2.2 比较研究法

对中外优秀运动员流动所处的外部环境及内部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求同存异,为我国优秀运动员流动机制的优化提供理论借鉴。

1.2.3 逻辑分析法

运用类比、演绎、归纳、分析、推理等逻辑学方法,结合多项体育学科知识对所获资料进行详尽分析,以得到正确的结论。

2 对我国竞技体育制度环境的分析及变革方向预测

实际上,“对整个竞技体育制度环境和变革方向的准确把握”牵涉到如何看待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辩证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持有什么样的看法就会在具体问题的探究中产生什么样的论断。一般认为,我国竞技体育正处于转型期,采取的是过渡性体制,即举国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并行的“双轨制”;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必须本着服务实践的原则,单纯采取举国体制或者市场经济体制来配置资源都将无法取得最大收益。另外,我们还需要立足于“把握方向”,即一切思考与实践的方向性问题,因为从历史演进与逻辑发展的角度来讲,“双轨制”终将并为“一轨制”,那么,我们的一切思考与实践就必须符合这一发展潮流,必须在服务实践的基础上有所突破。作为本研究的一个理论基础,我们预想的“一轨制”是举国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通过优势互补所创造出来的一种崭新模式,它既不同于现今两种体制相互扭抗的状态,也不同于某些观点预测的一种体制战胜并消灭另一种体制的状态,而是一种更加科学、更加兼容并包的新体制。如果从更广阔的整个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来观察的话,那么这种体制的本质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竞技体育行业内的具体表现。之所以产生这种基本判断,主要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其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已经从实践角度证明了我们正在沿着一条正确的思想路线和工作路线前行(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除了在具体层面上进行的扎实工作和努力进取外,还存在一个在宏观方法论层面上的思想基调,即在由弱小走向强大、由幼稚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中,渐进地形成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虚心学习还是埋头苦干,始终不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历史地、辩证地、全面地”看待事物的观点和方法。在此思想的映射下,西方的市场经济体制似乎并不完美,而我们过去采用的、现在正在革弊的计划经济体制也非一无是处。实际上,计划和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手段,二者各有优劣,可以相互补充。推而言之,在竞技体育范畴内,举国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融合在逻辑上是完全成立的,实践中也是完全可行的[1]。

其二,根据微观经济学的机制设计理论观点[2],亚当·斯密用“看不见的手”来比喻市场如何在理想状态下保证稀缺资源的有效分配。但是现实情况经常是不理想的,例如竞争不是完全自由的、消费者没有获得全部的信息等。因此,机制设计理论试图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信息不完全及决策分散化的条件下,用一个统一的模型把所有的经济机制放在一起进行研究,但不是简单地把它们放在一块,这种研究方法既抽象又一般,它可以把计划经济机制、市场机制,或它们的各种混合机制作为对象进行研究,研究的对象可以大到对整个经济制度的一般均衡设计,也可以小到对某个经济活动的局部均衡设计。机制设计理论的重大意义不仅是要指出种种不可能性的困境,更重要的是提供具体环境下的出路。由此可见,人类社会的现实选择本来就是理性设计和个人自由发挥的结合,二者之间的界限和结合方式是随着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不同的界限和结合又直接影响着人们能够得到什么样的知识和技术,这是一个问题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的复杂过程,而这也使我们自然地进入了不断改革的过程之中。

3 国内外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现状评述

3.1 国外现状

纵观国外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现状可以发现,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优秀运动员的成长过程主要是其家庭或个人长期投资积累的过程,因而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构成单一,运动员可以自主处置各项权能。无形资产开发充分体现“谁投资,谁收益”的普遍原则,运动员个体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非常活跃,运动员可以自由流动,体育中介市场发达,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而完善,因而国外优秀运动员产权归属清晰。由于主要实行“市场主导型”的体育体制,政府一般不干预竞技体育的各项事务,这一方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竞技体育的正常市场秩序和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当运动员自身利益或者各市场利益组织的制度安排(如美国职业体育联盟、欧洲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各种商业比赛等)与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大赛(如奥运会)发生矛盾时,后者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保证。

3.2 国内现状

国内运动员的产权问题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海外兵团”现象,随着竞技体育的日益商业化和市场化,优秀运动员尤其是国家队运动员和体育管理部门的产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呈愈演愈烈之势。如2003年姚明与可口可乐公司的肖像权官司、“田亮事件”等,都反映出举国体制背后的产权困惑。按照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产权分割要依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举国体制下,运动员培养是国家和运动员个人共同投入的活动,因此,国家和运动员都应具有参与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分割和控制的权力,但是由于无法科学计量两者权重,也就无法形成清晰的法律界定,从而造成产权的模糊。甚至出现了国家队、地方体育部门、运动员三个产权利益主体。至今为止,对于运动员商业价值的产权归属,以及随之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社会伦理层面的问题,国内还未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因为缺少事先的产权界定,运动员无法独享产权收益,那些获得世界冠军和奥运金牌的知名选手,也就不能单独处置其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交易权、转让权和获益权,由此引发对运动员产权归属的困惑甚至争执,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现状看,目前我国运动员人才流动市场尚未建立正常秩序,尽管我国已实行了运动员注册和交流制度,但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运动员人才资源配置和良性供求体系还未形成[3]。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运动员注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着省市地方利益,行政干预过多地介入到运动员的市场流动当中,从而使得运动员无法自由地实现流动意愿,尤其是我国高水平运动员人才流动的地缘色彩严重、运动员与地方仍保留有行政隶属关系[4-5]。

3.3 国内外现状的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国内外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现状发现,国内外由于竞技体育体制不同,商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发展程度不同,二者主要面对的问题也不尽相同[6]。欧美国家在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中也存在产权冲突的问题,例如,著名的“博斯曼法案”,但由于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界定清晰以及相关法律完备,因此类似问题能够得到较为合理的解决。实际上,他们更加注重通过研究博弈技术促使运动员个体与相关利益组织达成动态平衡,从而谋求二者目标一致、达成利益最大化,继而实现双赢[7]。比如,查理兹和古尔(1998年)通过对美国棒球大联盟1992-1995年间有关比赛资料的统计分析发现:队内工资差异性极有可能会对球队的表现和成绩有负面影响[8]。此项研究直接影响联盟组织在考虑球员整体工资时实行了“工资帽”制度,此后,NBA出台的“奢侈税”制度也体现了此方面多方博弈的平衡机制。

与国外相比,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问题则更多地反映出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在宏观制度层面上的矛盾与冲突[9]。由于两种体制不能很好地兼容,导致在政策制定、行为实施等多个环节中出现许多空白,从而使得相关主体的利益都无法得到真正有效的保障和实现,效益最大化更是无从谈起,更多的人力资本效益在这种虚耗中白白流失。因此我们的当务之急仍然是通过制订和完善“基本游戏规则”来理顺各方利益,只有如此,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才能真正挖掘出来。

4 完善我国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的建议

4.1 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与制度安排建议

众所周知,我国的竞技体育体制一直以来沿袭举国体制,运动员人力资本是国家、各级体育机构的管理者和教育者、运动员家庭和自身共同投资形成的,根据产权经济理论中“谁投资,谁收益”原则,以上主体共同享有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效益。理论上是一种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10],但人们愈来愈发现单纯依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进行产权收益分割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进行。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各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难以确定。其中既有对静态的运动员人力存量资本比例无法准确分配的因素,也包括无法合理计入后续累计产生的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部分的因素。随之而来的是第二个问题,即由于各投资者所有权界定困难,现实当中就非常容易将收益主张权利与所有权的处置权相混淆。当人力资本所有权明确而独立的时候,目的与手段的一致性使得收益主张权利与所有权的处置权合而为一,所有权者是为了获得利益而支配占有的人力资本,而支配人力资本也是为了获得收益;但是,当现实中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由几个投资主体共同占有并且分配比例模糊时,各投资者往往因为无法确保自身的收益权得到实现而首先陷入争夺人力资本处置权的大战,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即各投资者为了争夺人力资本处置权而争夺人力资本处置权,而忘了人力资本所有权占有者的基本动机和初衷是使人力资本保值、增值,并获得最大化效益。接下来,由于各投资方都在竭力争夺人力资本处置权,第三个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即各投资者在争夺运动员人力资本处置权中不断虚耗(这是一场注定没有胜利者的“战斗”),最终导致运动员人力资本载体(运动员本人)由于事实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主动或被迫、部分或全部关闭相应的人力资本(运动员消极怠工、自我消沉直至退出竞技体育舞台),从而严重影响人力资本的使用价值。与此同时,外部后续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也会受到打击,使得运动员人力资本囿于一个“封闭的小圈子”而无法得到有效扩张。在整个运动员所有权问题产生的过程中,政府的强制性行政介入往往对本已脆弱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体系带来毁灭性打击,各投资者仍然不得不重新寻求行政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一场源自市场资源分配的争论最终却以行政干预方式结束,一切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而在各投资方寻求行政权力庇护的过程中,各种“暗箱操作”、腐败行为也就在所难免。

从以上分析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只要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界定清晰了,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但问题是我们根本无法清晰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具体归属。至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对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必须在接受“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的基础上,考虑增加新的原则。

既然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无法界定清楚,那么从“搁置争议,谋求发展”的角度出发,就必须指定一个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行为主体,从而使得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能够顺畅地被挖掘出来,从而使得运动员人力资本保值、增值,并获得最大化效益,而这个主体毫无争议的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因为,人力资本与其载体天然不可分离,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11],人力资本所有权如果不属于其载体,那么将是一种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将导致人力资本产权在德姆塞茨意义上的“残缺”。反之,当人力资本载体拥有了自己的人力资本所有权,他就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力资本,自由地选择实现人力资本价值的最佳方式,同时拥有获得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这不仅使人力资本载体的机会主义倾向难以变成现实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将从根本上激励人力资本。

4.2 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收益的分配原则

基于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无法界定清楚的现实,在对人力资本使用收益进行分配之前,首先需要对人力资本的正外部性加以防止和减少。根据人力资本产权理论,当一个人的人力资本在给自己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收益时,就会产生较大的正外部性。一种经济活动如果出现正外部性,其资源配置一定是不足的。通过减少人力资本投资的外部性,可以激励人力资本主体的投资,而通过减少人力资本使用和供给中的外部性,可以激励人力资本主体提高人力资本效率。在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无法界定清楚的情况下,通过上述的将所有权收益权与所有权处置权相区别的产权制度安排,基本上也能够达到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目的,从而为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收益的分配扫清道路。必须明确指出,在运动员个人充分自主享有人力资本所有权处置权之前,他必须首先以协议契约的方式向国家各级体育培养组织承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缴付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此换取人力资本所有权处置权。至此,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使用收益才能够顺利分配。

一方面,一个运动员在成长为优秀运动员之前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大量的投入过程,此过程主要是由国家负担,其本质类似于国家在教育上的大规模投入,属于公益产品投入性质;但是另一方面,从竞技体育角度来说,各级体育组织代表国家培养运动员也需要运动员通过创造优异竞赛成绩来完成本职任务以及体现出自身的工作成绩,因此说,运动员应该服从管理,通过无偿代表各级体育培养组织参加比赛并允许其无偿使用自己创造的体育成绩来回馈国家和各级体育组织的培养。

另一方面,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市场价值收益主要包括专业酬劳和个人无形资产开发两部分,其分配原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优秀运动员的专业性酬劳包括工资收入、赛会奖金、政府和社会奖励等几部分,均与运动员的优秀运动成绩直接相关,除工资收入因为属于维持运动员人力资本再生产性质而不参加重新分配以外,其他专业酬劳均由于竞技体育参与者(教练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等)也额外投入了专业性的协作以及辛勤工作而取得,特别强调的是,这种额外投入完全来自竞技体育参与者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和对运动员的照顾,换言之,竞技体育参与者可以付出也可以不付出,当竞技体育参与者不付出这种专业性极强的协作性贡献时,运动员将无法取得优异成绩。基于此,各相关人员理应根据贡献大小参与运动员专业酬劳的再分配。

与之相比,优秀运动员的个人无形资产开发则应该由运动员个人自主行使,理由包括以下三方面:①优秀运动员的个人无形资产开发权由运动员本人自主支配,能够极大地激发运动员的主观能动性,每一个人都有维护自己良好声誉的愿望,运动员努力训练和创造优异成绩是促进个人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最重要手段。另外,对于个人无形资产开发,运动员本人最为关心,他通过各种方式悉心维护、经营个人无形资产将有助于其全面发展。②如果运动员个人无形资产开发处置权由各级体育组织占有,则极有可能出现优秀运动员个人无形资产贬值的情况。比如说,CBA联赛规定联赛所有运动员统一使用某运动品牌装备,一方面造成联赛品牌价值与运动员个人无形资产被该运动品牌以“打包价”买断,另一方面也导致其他运动品牌无法进入联赛市场,造成该运动品牌因为缺乏竞争而一支独大。③各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者通过索取一定比例的无形资产收益让渡运动员个体无形资产开发处置权将有助于减少运动员产权争议,为运动员个体无形资产开发打开通路,并有助于放大优秀运动员的明星效应,反过来也会促进大众对竞技体育的关注。Jay J.Coakley认为[12],尽管观众对职业体育的依恋可能存在多个动机,但观众对职业体育的兴趣往往和三个因素紧密结合: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与参加一项比赛相关的风险或经济回报;预期运动员会做出卓越的、英雄式的或戏剧性的表现。由此可见,体育明星对竞技体育发展意义重大。

4.3 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的机制

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与市场经营管理职能相混同,政府管理过于微观、具体,过分依赖行政和计划,和市场经济形成了冲突,导致体育产权交易的行政性垄断,产权交易方式未能形成有效的市场交易平台。项目信息供应不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体育产权交易效率低下,费用过高,不能保证体育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自由竞争,暗箱操作和不规范行为严重,而且不能满足很多体育产权时效性的要求。因此说,建立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中介市场势在必行。运动员流动的体育中介市场是指体育组织或个体为实现运动员流动的交易充当媒介而形成的中介活动领域和产生的各种代理关系的总和。运动员流动的体育中介组织和个体以自身的信誉、所掌握的市场信息、灵活的交易方式和特殊的专业技术知识为体育市场交易主体各方提供服务,消除买卖双方交易的障碍,促进交易活动的实现,推动运动员人才的有序流动,使体育市场中的各类资源发挥更大的实效。

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过程中,只要运动员履行了同国家各级体育培养组织承诺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充分享有人力资本所有权处置权,可以在市场中自由流动。而当运动员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契约中应首先规定一个“缓冲条款”,即通过增加运动员的收益分配比例对运动员的不履约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继续保障运动员享有人力资本所有权处置权,当然,如果运动员坚持不履约或者无法承担加收的收益分配比例时,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其他所有者可考虑重新收回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处置权。

5 结语

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流动、配置与使用问题必须本着“服务实际、面向未来”的原则予以宏观整体设计,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界定无法明晰的情况下,应该通过事先指定所有权行为主体来进行产权制度的安排。在所有权行为主体处置、实施各项权能的过程中,应该明确人力资本使用效益分配原则,并通过建立完善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市场机制来帮助运动员人力资本进行更充分、更有效的流动、配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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