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与魏兴华同志商榷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如何看待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与魏兴华同志商榷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怎样看待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兼与卫兴华同志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公有制经济论文,怎样看待论文,性质论文,同志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判断一种经济成分的社会性质,不是从抽象原则和既定观念出发,不能采取按所有制形式决定其社会性质,简单地对号入座、非“社”即“资”的二元对立判断,而是坚持历史唯物论基本观点方法,放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看其对发展生产力所具有的实际地位与作用。这是我们认识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性质问题唯一科学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简单地肯定或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正确的方法只能是总体判断与具体分析相结合:

第一,从基本国情出发,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同公有制经济一样,都是我国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中,公有制经济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成分,非公有制经济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补充成分。“补充”相对于“主体”而言,“主体”与“补充”之分不是社会性质的区分,而是反映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同历史上大多数社会形态一样,所有制结构不仅是多元的,而且不同经济成分的地位与作用具有主体与非主体、基础与非基础、普遍与非普遍的层次差别。

第二,要清醒认识到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成分社会性质的二重性与可变性。这些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中补充成分的性质是有条件的,会随着条件变化而转化。这些条件是: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地位与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公有制实现形式日益多样化,使公有资本的控制力日益增强,支配范围日益扩大,国家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分配制度改革深化完善,使收入分配规范化和收入差距日益合理化。上述条件越充分,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就越有保证;反之,上述条件被削弱,非公有制经济就容易滋长资本主义倾向,同公有制经济的矛盾就越加发展。总之,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补充成分的性质是由国家政权和作为主体成分的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来保证的。

当前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继续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消除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担心、疑虑,需要我们完整准确地把握和宣传十五大精神,尤其是要把握和宣传十五大精神,尤其是要把握和宣传十五大在所有制问题上解放思想、突破传统理论误区和实践禁区的科学精神,克服对非公有制经济性质问题的认识片面性。笔者认为,卫兴华同志《要完整准确地宣传十五大的有关理论》一文(见《理论前沿》1998年第8 期)断言非公有制经济就不能姓“社”的观点,正反映了这种认识片面性。

作者正确地指出,当前一些理论宣传存在不再讲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将“补充”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两者割裂、对立起来的认识偏向,不利于完整准确地把握十五大精神。但另一方面,作者却因“补充”而否定非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认为“补充”同“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同层次与关系的问题,卫文的逻辑是:第一,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本是同义语,“公”等于“社”,“非公”就是“非社”,私有、外资更是姓“资”。如果讲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的,那就是将私有说成公有、“非社”说成“社”,是悖理。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不等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公有私、有“社”有“非社”、有“主”有“补”的板块结构。因此,讲“补充”当然是讲在社会主义经济板块之外的“补充”,而不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补充”。

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即允许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仅出于初级阶段国情的需要。

作者提出对待非公有制性质问题要完整准确地宣传十五大精神,可是我们从上述逻辑所表现的观点方法中却很难找到同十五大精神的相通之处。首先从卫文的论证方法看。为了论证自己“非公”即是“非社”同义语的观点,文章采取了从邓小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补充地位的多种讲话中抽取单个概念和个别论断,然后从概念到概念加以串连、推导的方法。这样做似乎得出了一个结论:非公有制经济不姓“社”,本是邓小平反复强调的观点。然而让我们完整地研读一下邓小平南方谈话的有关论述吧:“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就是外资部分,我们还可以从税收、劳务等方面得到益处嘛!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我们有优势,有国营大中型企业,有乡镇企业,更重要的是政权在我们手里。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我国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照现行的法规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习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打开市场。因此‘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2—373页)邓小平的观点何等鲜明!从哪里能找到卫文所谓的“非公”就等于“非社”、外资就等于资本主义的意思呢?相反,我们深入领会邓小平讲话的思想观点,得到一个确定无疑、没有任何可以被误解、被混淆余地的结论是: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确定的条件下,它所提供的税收、劳务、工资、技术、管理、信息、市场等等这些“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部分无疑是姓“社”而不姓“资”。的确,“外资是资本主义经济”,(《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5页)(这个判断的前提是“外资来自资本主义国家”,若来自社会主义国家则不适用。)但当它“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的部分,也就姓“中”而不姓“外”,姓“社”而不姓“资”。当然,我们这个结论是那种用静止、孤立的形而上学观点看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所不能理解的。毫无疑问,我们的理论宣传、学习与研究自然要引用领导人的讲话、著作和党的文件,但是这种引用切不可搞成按自己意愿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割裂某个思想观点的完整内容,抓住其中个别词句和论断不看条件、不加分析地到处生搬硬套;这种引用不可脱离某个论断的具体条件,脱离思想观点的发展过程,脱离邓小平理论的整个体系,否则永远无法摆脱那种“打语录仗”的教条化学风。

其次,从卫文的主要观点看。作者坚持认为,只有全盘公有性质的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搞多种经济成分,搞市场经济,都不是“正宗的”社会主义经济,初级阶段的经济还算不上社会主义经济,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还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然而众所周知,社会经济从来不是单一化、纯而又纯的结构,各种生产形式、经济成分的性质与作用是由这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基础部分(主体部分)的生产形式、经济成分,即马克思所说的“普照之光”所决定的。关于社会经济结构的这条原理在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表现得更加鲜明。随着当代生产社会化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国家宏观调控作用日益加强,经济结构中各种主体与非主体、基础与非基础的经济成分相互依存与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在加深,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对非主体成分的高度制约与影响作用早已非马克思的时代所能比拟。因此,即使不讲马克思的方法论原理,只看当今世界经济生活现实,只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促进改革、公有制经济和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事实,卫文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早在50年代中期,毛泽东、刘少奇曾设想过“可以有一点资本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补充”。可是这个设想并未付诸实践,仅限于一种理论探索。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我们党自然而然地将作为补充成分的非公有制经济仍看作完全资本主义性质。这种理论探索的不成熟、不彻底性,随着政治形势变化便很快导致认识逆转,使党的指导思想转向“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一切非公有制经济、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社会主义模式的“左”倾错误。今天我国经济发展处在一个新的内外环境,所有制结构中各种成分的相互关系,地位与作用早已不同于过去。我们党的认识早已超越了50年代的水平,达到一个全新的时代高度。近20年来我们不仅在实践中大胆探索,不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而且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我国实际,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认识上实现了观念更新。十五大集中反映了这一观念更新的要求。按照十五大的要求,在所有制问题上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才能有利于社会主义,不能从本本和抽象的原则以及种种僵化观念出发,只能依据时代条件和我国现阶段的实践,只能在实践中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去讲、去问、去探索、去试验,从这样的探索和试验中去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去创造性地坚持、检验、更新和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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